刘梦熊 |
刘梦熊:应当重新审视"8.31决定"
"一国两制"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实践,如何体现"坚持一国原则,尊重两制差异,二者不可偏废"原则,无论中央人民政府、特区政府还是香港社会各党各派,都有一个在探索中加深认识的过程。
当前,怎样看待和处理人大常委会于8月31日通过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不仅是化解目下香港"占领运动"社会危机的关键,是能否顺利实现2017年行政长官普选的关键,更是关乎"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成败,而且影响台海两岸"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前景,所以必须以大格局、大智慧重新审视之。
人们注意到,本港"占领运动"爆发以来,中央报刊对人大常委会"8·31决定"表态是左一个"不可撼动",右一个"不容挑战";香港个别政要也强调"8.31决定"无论"收回"、"修改"都"没有可能"、"机会是零"云云。一时之间,大有"凡是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句句是真理,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也要执行"之势!
◇8·31决定是否句句真理?
人大常委会"8·31决定"是否"句句是真理"?答案却是否定的:
第一,从宪制基础而言,《基本法》附件一第7点明确规定"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在这"三部曲"中,人大常委会职责只是在"第三部曲"负责"批准"或"不批准",根本不存在"三部曲"之前由人大常委会作"决定"的宪制安排,"8·31决定"显然是于法无据的"横空出世"!
第二,即使人大常委会2004年将"三部曲"演绎为"五部曲",人大常委会在"第二部曲"的职责也只是对"第一部曲"行政长官提出的政改报告即"要不要改"予以"确定"而已;而人大常委会"8·31决定"却超越对"第一部曲"的"确定",做出一个明确、具体、量化的"怎样改"的"落三闸"决定,明显属于法无据的越俎代庖!
第三,基本法第5条庄严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然而,人大常委会"8·31决定"却将带有明显"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印记的"民主集中制"套到资本主义香港的行政长官普选上,从根本上动摇了"一国两制"的宪制基础;
第四,从法律规定来看,基本法第45条关于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有"循序渐进"的原则规定。回归以来四届五次行政长官候选人产生,都是遵循基本法附件一规定的"八分之一提名"的民主程序。然而人大常委会"8·31决定"却一下子将行政长官候选人提名门槛由"八分之一"提高到"过半数",完全不符合"循序渐进"原则;
第五,基本法第68条关于立法会的产生办法有"循序渐进"的原则规定。香港社会普遍希望,2016年立法会选举应参照2012年立法会选举"区议会改良方案"模式,在若干功能组别增加直选成分,以便于与行政长官普选之后的立法会普选衔接。然而人大常委会"8·31决定"却莫名其妙"下旨"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不作改变",硬性规定原地踏步,完全不符合"循序渐进"原则;
第六,基本法第45条、第68条提到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时都有"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的规定。在港府第一轮政改谘询时,关于行政长官普选方案五花八门,林林总总,却没有任何一个政党、任何人士(包括建制派的民建联、工联会)提出类似"8·31决定"般"去到尽"保守方案。"落三闸"完全与香港社会诉求"实际情况"脱节,是一座与香港"地质条件"迥然而异的"飞来峰",完全不符合"根据实际情况"原则;
第七,基本法附件一第4点规定,选委会"每名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然而,人大常委会"8·31决定"在提出"过半数提名"同时又限定行政长官候选人数目为"2至3人"。假若在1200人的提委会已有601名委员"提出一名候选人",剩下599名委员又怎能够票以"过半数"提一至二位候选人?除非又"搬龙门",否则根本不具可操作性!
第八,人大常委会"8·31决定"在提名委员会组成上以"均衡参与"否定"少数服从多数",在提名门槛上反过来以"少数服从多数"否定"均衡参与",千方百计剥夺泛民主派代表人物普及而平等的行政长官被选举权,因而存在逻辑上的混乱和自相矛盾!
综上所述,人大常委会"8·31决定"以政治凌驾法治,以人治扭曲法律,无论在宪制地位上还是法律规定上,并非无懈可击,而是漏洞百出;并非"不可撼动",而是经不起推敲!尽管"占领运动"程序不公义影响市民生计应予谴责,但在本质上香港社会对"8·31决定"的质疑、反弹,绝非"挑战中央",更非"颜色革命",无非希望落实即将举行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主题"依法治国"方针而已!错判形势不当定性只会令"一国两制"走向尽头,肯定重犯左的历史错误!
◇"有错必纠"的一贯优良作风
历史的经验值得注意。1977年2月7日,即打倒"四人帮"后4个月,根据当时最高领导人华国锋旨意,中央"两报一刊"社论公开提出:"凡是毛主席作出的决策,我们都坚决拥护,凡是毛主席的指示,我们都始终不渝地遵循"的指导思想。1978年中,伟大政治家胡耀邦在邓小平支持下解放思想,冲决罗网,发起了"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大讨论,一举击溃"凡是派"的僵化思维,为纠正文革错误,结束"阶级斗争为纲",开启改革开放奠定思想基础。值得一提的是,胡耀邦在平反冤假错案时提出了"两个不管"的著名论断:"凡是不正确的结论和处理,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搞的,不管是哪一级组织、什么人定的和批的,都要实事求是改正过来。"可谓振聋发聩!对于今天中央、港府、港人怎样看待人大常委会"8·31决定",有着巨大的启发作用和指导意义!
人大常委会"8·31决定"有着不容否认的法律缺陷,是"一左二窄"思维产物,所以不能对它搞"凡是"。常言"解铃还须系铃人"。行政长官梁振英在首阶段政改谘询结束后向人大常委会提交的报告,是否客观、真实、全面反映香港各政党、各阶层对"双普选"的诉求,实在颇有疑问。毫无根据罔顾民意提议"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不作改变"就是铁证,是误导人大常委会作出"8·31决定"始作俑者。因此,特首根据香港实际情况和最新事态发展,综合社会不同意见(包括法律意见),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补充报告,让人大常委会重新审视"8·31决定","实事求是改正过来",是完全必要的,绝不因此损害人大常委会的权威!
实际上,"有错必纠"是中共作为执政党一贯倡导的优良作风。毛泽东提出的"阶级斗争为纲"路线不是结束了吗?中共八届八中全会"关于彭德怀反党集团的决议"不是撤销了吗?中共八届十二中全会"关于将叛徒、内奸、工贼刘少奇永远开除出党"的决议不是也推翻了吗?中共九大通过的确立林彪为毛泽东接班人的党章规定不是也删除了吗?人大通过的"五四宪法"、"八二宪法"等不是也一改再改吗?为了化解"占领运动"反映的深层次矛盾,为了"一国两制"长治久安,为了落实中央"依法治国"方针,为了两岸和平统一愿景,人大常委会"8·31决定"应该重新审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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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梦熊:维护人大权威避免宪制灾难
——再论重新审视"8.31决定"
法治精神讲求目标正义和程序正义的有机统一。人大常委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普选问题和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的决定》(以下简称"8.31决定")有一个致命伤,就是无视《基本法》附件一第7条和附件二第3条既定的宪制程序,犯了于法无据的"提前介入"程序错误,不必要地令"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陷入一个尴尬境地,即根据其"决定"指引之法案很有可能被地方的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否决,从而对国家宪制基础、政治伦理乃至人大常委会本身权威造成前所未有的损害。就凭这一点,已有足够理由让人大常委会撤回"8.31决定"!
众所周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5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但是,人大常委会"8.31决定"却自我矮化,一手破坏自己的权威:
基本法附件一第7条明确规定"2007年以后各任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基本法附件二第3条也明确规定:"2007年以后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法案、议案的表决程序,如需对本附件的规定进行修改,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行政长官同意,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以上两项"三部曲"在程序上都是将人大常委会的职责安排到自下而上的"最后"把关,突显人大常委会地位之超然和最高权威。
另外,翻看2004年6月人大常委会关于《基本法》附件一第7条和附件二第3条的解释:尽管这次"释法"将"三部曲"演绎为"五部曲",但特别指出:"修改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法案及其修正案,"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且专门强调"最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批准或者备案"。同时该次释法也清晰指出人大常委会在"第二部曲"中的职责只是对"第一部曲"行政长官提出报告即"是否需要进行修改"加以"确定"而已。因此,2004年人大常委会"释法"与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相关规定一样,都是将人大常委会职责安排到自下而上的"最后"把关,突显人大常委会地位之超然和最高权威。
◇自贬身价自损权威
然而,人大常委会"8.31决定"却反其道而行之,将人大常委会"脱身是非得失之外"变为"置身是非得失之中":在"第二部曲"就提前介入,将"确定"僭建为"决定",既规定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办法和人数,又规定行政长官候选人数为2至3人,并规定须得到"过半数提名",且规定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不作修改"。如此明确,如此具体,如此量化,已远远超出对"是否需要进行修改"的"确定",完全是越俎代庖,将"应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向立法会提出"的"活儿"包揽上身。
但问题来了: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置自己本应在"最后依法批准或者备案"的崇高地位于不顾,"打茅波"在香港政改"第二部曲"提前介入,"抢"了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第三部曲"的"生意",这一程序错误其实是自贬身价,自损权威。因为依据"8.31决定"指引的法案,绝对有可能在香港立法会遭否决!本来,安安稳稳在"第五部曲"对香港政改充当"总裁判"不是很超脱吗?却偏要在"第二部曲"提前介入充当"运动员"作"决定",结果肯定在"第三部曲"被地位低得多的香港立法会出示"红牌"赶出场,请问情何以堪?试问成何体统?
人大常委会衮衮诸君有没有想过,不论政改"三部曲"还是"五部曲","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是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的法律规定,无论如何绕不过、避不开;而当今香港立法会70个议席中,建制派控制百分之六十一简单多数,泛民主派则掌握百分之三十九关键少数,任何企图剥夺某个派别普及而平等的被选举权的政改法案都注定会被否决。常言"君子不立危墙之下",人大常委会在"第二部曲"毫无必要地提前介入,提出一个与香港主流民意格格不入且多处违反基本法的"8.31决定",甘冒被香港立法会否决之险,人为制造一个下级否定上级决定、地方否决中央决定的宪制危机,这不是自取其辱吗?人大常委会何必趟这潭浑水?
古云:"位卑未敢忘忧国"。本人一贯服膺"坚持一国原则,尊重两制差异,二者不可偏废"精神。正因如此,我像爱护眼睛一样爱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权威,并衷心希望这一点能"名副其实"。故此,我不希望人大常委会因提前介入搞一个于法无据的"8.31决定""阴沟里翻船"!若走到这一步,不单香港双普选被断送,"两制"受挫,连"一国"也受辱!这本身就是一场完全可以避免的宪制灾难!
◇退一步海阔天空
常言"退一步海阔天空"。政治是妥协的艺术。香港社会普遍希望特区政府能完整地、准确地理解"一国两制"方针和《基本法》,虚心"兼听"香港社会民意,以负责任态度承认自己"第一部曲"向人大常委会呈交的报告有所偏差(例如罔顾民意建议2016年立法会产生办法"不作修改"等),故此有必要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补充报告。人大常委会只需"确定",毋须"决定",将"8.31决定""实事求是改正过来"予以撤销,将"决定"的工作交回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第三部曲"去做。如此一来,既维护了人大常委会权威,体现了中央"依法治国"方针,同时也化解香港"占领运动"引起的社会危机,何乐而不为?若思想僵化强行坚持于法无据的"8.31决定",指引出来的法案必定被香港立法会否决,令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尊严、法统"一铺清袋",令香港社会长期动荡,令"一国两制"蒙羞,值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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