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 黃珍盈
近年有關黃瑞紅的法庭新聞,最讓人深刻的,莫過於她為一名因 2016 旺角衝突被控暴動罪的示威者申辯時的陳詞。
她希望法官考慮當時的社會背景,了解示威者走上街頭的原因。縱使多次被法官打斷,她還是堅定地引述魯迅名言道:「勇者憤怒,抽刃向更強者;怯者憤怒,卻抽刃向更弱者」。
黃第一次當「義務律師」,是在 2005 年。當時,「義務律師」這個概念幾乎不存在。韓農示威者組織單位不確定地向她查問,其實有無呢樣嘢?她先把事答應下來,再摸著石頭過河,另外找來幾位律師朋友,初次為連名字是什麼也不清楚的客人做擔保,通宵達旦。
後來,雨傘運動、2016 年旺角初一衝突、反送中,每次大型示威中,總有她趕赴警署的身影。當年只有「幾條友」的義務律師,現在人數過百,更越來越多新晉律師加入。儘管如此,她還是包攬了很多示威案件,這些案件如今佔她的總工作量八成。
執業十多年,示威者只是其中一條主旋律。黃關懷的,是所有無權者——基層市民、性暴力受害人,都是她最常接觸的弱勢社群。現在為人熱議的警暴、制度暴力、法官「離地」等問題,都是她面對多年的挑戰,只是如今,龐大的社會運動將這些問題激化、加劇。
在低下階層人士的案件中,她看到示威者所面對的同樣命運:兩者都在制度內不停「loop」。貧困者因為得不到應有的支援而再度犯案,示威者因為得不到應有的政治權利而再次以身試法。
黃多次想過不做律師,轉投 NGO,就是因為法律似乎無法將這批人從惡性循環中解放出來。她拷問自己,「法律制度,喺社會入面係一個咩嘅產物呢?」而最終,她所關注的問題從來只有一個:怎麼可以令無權者重拾人的尊嚴?人權,該如何守護?
「法治的存在,目的就是要保障人權,所有其他嘢都係『how』,『如何』。而人權不只是我們現在看到的示威權、言論自由。平等、溫飽、不受歧視,所有呢啲都係人權,因為入面 core 啲就係 human dignity,尊嚴。所以你可以話佢死咗好耐,由頭到尾都唔存在。」
「(法治)係一個烏托邦來的。法治,你係朝住佢去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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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務律師:伸手可觸的公權力
連月以來,不只是政治權利,連黃瑞紅多番強調的人的尊嚴,亦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戰。被捕示威者的拘捕過程和羈留情況皆持續受到廣泛關注,不少被捕人士相繼匿名開腔,講述羈留時被恐嚇、虐打及不合法搜身的經歷。
在反修例運動期間從事義務法律工作,讓黃感受最深的,是「成日要去醫院」。根據她的經歷,在以往的大型示威中,於被捕期間要送院的示威者遠不及反修例運動中多,而且當中有些傷勢更讓她大嘆誇張。
「你睇見佢哋的傷,你就會問係邊個造成、點樣造成、點解造成……以往我們做呢啲擔保——係去差館㗎嘛。」
十五年前,黃瑞紅第一次當義務律師,是因為韓農反世貿示威,那場示威最後以過千人被捕收場。當年義務律師面對的困難和今天大同小異:趕赴警署前未必清楚被捕者的名稱、或被捕者到底是否在所抵達的警署,很多資訊都要四出再三確認,和一般的刑事案件的擔保工作不同,不能像往常般按委託「逐單逐單做」,因為人數眾多的關係也多時需要「通頂」。
多年以後,黃到現在也還不習慣的,「就是要等好耐」。這件事是不能慣的,因為律師們要等多久,也反映著一個人權問題。
「對我們律師來說,去幫被捕客人做擔保,最重要的是要盡快見到個當事人。呢個都係當事人嘅權利,佢可以盡快見到代表律師。所以,閒閒地有 5 至 6 個鐘嘅延誤係真係唔可以接受。但呢個真係好普遍,一直以來都係咁。同埋(等候時間)好似越來越長。」
早前受訪的年輕義務律師 Jerry 講述親身經歷時指,曾試過凌晨 3 時到元朗警署會見被捕人士,卻遭警方屢屢以「冇房」為由,待至 7、8 時才獲安排雙方見面。Jerry 說,推搪說「冇房」是警方的慣用伎倆,但依他觀察,「如果你咁不幸入過元朗警署呢,你會見到其實佢地好新淨嘅,其實有好幾間房,但佢地就一路話『無房』。」
會面屢屢被拖延,不少義務律師更感無力。另一名受訪的年輕義務律師 Ben 無奈說,兜兜轉轉找到被捕者所在的警署後,被捕者可能已在沒有律師陪同的情況下完成錄取口供。「咁你(某些被捕者)電話密碼俾咗人、你又講咗嘢、你背囊入面有汽油彈,咁你想我點?……. 我可以點呢?你成日就會陷入嗰種 —— 其實依樣嘢真係無大家想像中咁 make a difference。對我嚟講,其實係一件好挨打嘅事。」
7月27日 元朗警署外
Ben 一度哽咽,直言義務律師的工作很辛苦,「因為你對抗緊嗰樣嘢係好龐大」。他言及自己通宵達旦做擔保時,目睹警察換更,真切地看到具體的機器在自己面前運作,自己則反覆執行只能稍微減輕當事人痛苦的工作,感覺徒勞。
「你日日都去跑唔同警署,但其實對家撳個掣 —— 就可以拉幾千人,其實你係做唔晒。……佢哋(警察)可以休息啦,資源係無限啦,係咁撳掣啦。……我成日話,550 個暴動,我當你咁叻打到一半,你都有 250 個人要坐 —— 講緊 5 年或以上的時間。其實係面對唔到,真係好難。所以我真係好佩服啲前輩,可以面對。」
言及年輕義務律師在公權力面前的無力與沮喪,黃瑞紅苦笑,「(我的心情)冇分別㗎!面對公權力呢,個人的力量是好細嘅。你只可以——聚合個人的力量。個人幾強大都好,你不能搞得掂一個國家機器。」
即使想作出反制,也困難重重。Jerry 憶述某次得知當事人曾被警員毆打,便向警方要求落簿投訴。處理投訴的警員態度散漫,見 Jerry 不知道涉事警員身分,便反覆說「你唔記得呀,好難投訴㗎喎」。惟 Jerry 態度強硬,重申「要落呀,你哋話講幾時幾分可以揾到㗎嘛。你地大佬話唔需要 ID number,總之講執勤時間都揾到㗎嘛」,對方才「死死地氣落」。
他慨嘆,「好多行政的 hurdles,你先搞到一個警察,或者搞到一個公權力。但公權力搞你呢,係好易、好易。」
與黃瑞紅初執業時相比,現在被捕人士面對的情況更為惡劣。她搖搖頭說,「如果係我而家出嚟做(律師),真係崩潰。」
除了等候時間,另一樣讓黃難以接受的是搜身過程和羈留人士所受的對待。「是很清楚的,《通例》1 講怎麼搜身……呢啲問題一路存在,沒怎麼改善過,去到這場運動還變本加厲,我自己是覺得很難接受。」
面對威權,無論經過年月如何洗練,黃不曾習慣,也不會習慣。但她明白世事不得不如此,只能在限制裡做好自己的份內事。她以疫情比喻這種劣勢,情況必定每況愈下,在認清了這種艱難後,「我就跟住去諗,點樣喺呢個戴口罩嘅侷限下,我可以去搵到一啲嘅機遇,搵到一啲 hope,搵到一啲信念,」繼而「積少成多咁做到啲啲嘢」。
她十五年前開始做的「啲啲嘢」,讓現在的新晉律師們有了一點點苦澀的希望。
B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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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無情?
除了警署,法庭也是另一處義務律師必「爭」之地。
一星期報到三次、禁足於被捕地點、宵禁、交出旅遊證件……法庭近日對被檢控的示威者屢屢批出的保釋條件,已為人所熟知。未被判定有罪者被施加諸多人身自由上的限制,漸成常態。
對於坊間有輿論指法官做法「苛刻」,黃沒有評論,只回到法律的根本:
「條文寫得很清楚 2,有保釋是權利,不是特權。……權利是可以被限制嘅,但個先後就好重要喇——佢係一個權利,可以限制,還是一個特權,一般都冇,要我特別俾你?係完全兩個相反的概念。」
她解釋,正常的次序是,被告先有保釋的權利,而如果法庭擔心被告有潛逃風險,或保釋期間重犯,或有可能因任何事而無法應訊,便要證明該事情有可能發生,再施加限制。現在法官、控方好像視擔保條件為被告的「特權」。「我一被你起訴,好似就乜都冇,然後我就要逐樣逐樣求返來。但係唔係㗎嘛。本身 even 個法律都唔係咁樣寫。」
部分市民對法庭喪失信心已成事實。常言道法律不外乎人情,到底這句俗語還可以怎樣理解?觀乎法庭偏向嚴苛的態度,待法官日後正式審理案件時,有多大豁餘把被檢控人士的個人因素、犯案動機納入考慮?
在這一層,黃無法不參考示威案以外的經驗。她過去曾接觸大量牽涉基層人士的刑事案件,看到的是,法庭的表現不是說一句「苛刻」可以了事。
她先指出,動機和意圖在法律上是兩回事,而動機多時在求情環節才會發揮作用。在認真思考過後,她直言「做判刑那部分,又真係好大空間㗎喎。」
她以偷竊為例。「如果你(偷奶粉係因為)屋企有小朋友無奶飲,(曾經試過)判得好輕。但係如果偷奶粉返大陸轉售呢,水貨客呢,就會判得重啲。所以你話係咪唔睇(動機 / 背景)呢?睇㗎喎。」
回到示威的案件,這條法律的準繩卻有所收緊。
兩年前,她在庭上為在旺角騷亂中被捕的其中一名被告求情時說,考慮暴動罪判刑時,應慮及政府施政失效、真普選從缺、流動小販被驅趕等政治社會背景,並不能抽空處理。又提及被告家庭狀況惡劣,成長經歷不幸。但法官只指向被告過往的多項刑事記錄,反問「咁嘅人係咪真係nobody?係咪真係咁慘?」
黃沒有指涉個別案件,只無奈地嘆息,「所以而家嗰種唔睇,真係搬龍門。呢啲時候就話唔睇,嗰啲時候就話睇。」
早前有受訪者提及,法庭無法審理示威案件的核心,無法審判示威者的政治理念。黃只是笑笑,「法律真係解決唔到好多呢啲嘅問題。」
在她的形容中,無論是基層人士,還是走上街頭的年輕人,都是在困局裡走不出來的人。而無論輕判重判,這些人還是會回到原來的死胡同。
她想起自己幫助過的某些基層人士,即使獲法官輕判,逃過一劫,如果在制度內沒有得到適切的幫助,最後很可能也是陷入惡性循環。「可能(法官判)掟去社署跟,又遇到個很衰嘅社工,又係繼續輪迴咁。佢下一次再犯嘅時候,遇著個沒什麼 sympathy 的法官,就會話『嗱,之前俾過你機會,你唔珍惜,今次就判你坐監』。」也曾遇過有人因為入獄而錯過罰款繳付期限,又再被判入獄的,「佢就不停喺度loop。」
政治問題亦同樣:「後生嘅就係睇唔到一個出路嘛。選舉咩?區議會選舉之後你睇到而家發生嘅嘢……(立法會)選到嘅人跟住 DQ(被判喪失議員資格),冇咗。所有都係喺度 loop。睇唔到個出路嘅時候,係入面嘅人,佢可以點呢?咪橫衝直撞,樣樣都試。你(法庭)解決咗人,但你冇解決到件事。」
對於近月輿論矛頭直至某些法官,說他們不客觀、偏頗、受政治立場影響,黃淡淡地道,「咩人做到法官多啲呢?法官係咪真係可以完全摒棄自己的立場,看法呢?如果唔係的話,我們不停講佢哋係可以做到呢樣嘢嘅時候,即係你係國王的新衣咋嘛。」而事實是,法官受個人成長背景影響,的確「特別信某一類人,特別唔信某一類人。」
不過,即使法官完全「中立」,也有很多事情並非法律可解決。執業多年以來,無論是示威案件,還是基層的案件,都是在共同向她敘述這個道理。
「去到司法個程序的時候,例如你真係兜嘢扑咗落佢(警察)個頭度,個法官睇完條片,佢唔可以話,因為你有各種原因,咁所以佢眼睇到扑落去都話無。最多在判刑個位話,因為咁樣咁樣,咁我判你輕啲啦,但我都會定你有罪。」
她頓一頓。「個問題就係,再大啲喇,咩原因令到你會攞枝棍扑佢個頭呢?」
* * *
關於暴力
對於抗爭手法的升級,不少人都需要時間調適,無論是一般人如和理非,還是政黨如泛民。
但律師如黃瑞紅,卻早於 2005 年已在示威現場為抗爭手法激烈的韓農提供法律支援。後來到雨傘運動、旺角騷亂、反送中,在最風高浪急的時候,她一直都在向示威者伸出援手。
「(對勇武抗爭者有 sympathy)唔係源於做呢啲case嘅……我自己的成長,再加埋我自己出到來,其實會做很多同基層有關的刑事案件,當中其實真係睇到好多。」
對於警暴、司法機關的表現、制度暴力等,現在公眾所關注的很多問題,都是她面對多年的窘境。如今牽連甚廣的社會運動將之放大、加劇,送上頭版,所以震撼程度比以往高得多。
她言及自己早年處理有關拆遷的案件,為受影響的基層居民提供法律意見、打官司。「嗰啲位我真係遇到一些很差的警察、很差的檢控、很差的法官。」
律師在當中能做什麼?黃無奈地笑著豎起食指,「起碼四個(警察、檢控官、法官、律師)入面,佢(被告)望到一個(能幫助佢)咁。」她知道能做的,「盡量令我的當事人感覺好啲」,「俾佢睇到我盡我最大的能力去盡量幫佢」。縱使結局一早已定。
「我唔會贏到官司㗎。因為你咁樣夾埋嘅時候就真係贏唔到……打唔甩,希望幫佢個判刑減到最輕,同埋我真係好相信佢無做過、無講過嗰啲嘢,然後告訴他,法律不一定是搵真相的地方。」
早年市區重建,不少業主申請「強拍」。2010 年,政府以翻新市區、處理舊樓老化問題為由修訂「強拍條例」,降低指定地段之業主或收購者向土地審裁處申請強制售賣該物業的門檻,不少居住在受影響物業的「少數份數擁有人」被迫出售居所或店舖。黃目睹有人因為沒有文件證明自己是業主,也無法應付其他可認證業權的法律程序,最後被趕離居住了十幾年的單位,不只失去瓦遮頭,更不獲任何賠償。
「佢可能係有情緒病的人,孤苦伶仃,佢唔會識得保留某一啲嘅證據,保留某一啲嘅文件去證明佢就係(業主)喇。佢亦都唔會咁容易 articulate,講得到。你法庭係所有嘢都要講證據嘛。佢唔能夠為自己保留,又或者佢上一代都係咁樣,點會識?」
她神情黯然,「呢啲 case 係一路都好哽住我。咁咪就覺得我地個制度其實唔係好幫到呢一類人,無論係警察以至檢控官法官都會有些偏見,有些睇法。」
制度的暴力底下,無權者是很啞的。這些事情見多了,對於某些人被迫到絕境時起來反抗,她也更感同情。
「唔係話將佢個人嘅責任拿走,但我們的社會是不是也有一個角色?我們的制度,對呢一班人有沒有伸出過援手,令佢不用在這個困局裡不停地兜圈?」
個人對個人的暴力、制度對個人的暴力、個人在反抗暴力中所使用的暴力——做律師要看法律,也要看脈絡。
有些事情自然是無法令人原諒的。「做我地呢行,例如你講緊傷人、打人、黑社會、毒品,乜都有……對於一些販毒的人我真係很嬲,因為我做呢行,我知道毒品個種傷害係真係好犀利。個啲你真係 justify 唔到。」
她放輕了語氣,「咁但係呢啲(示威)唔係㗎嘛。」
體諒不代表認同。但任何一個具有社會經驗的人,尤其是多運用個人判斷的法律從業員,不都該學會更全面地看待事情嗎?在訪問的過程中,黃多番提及「mindset」的轉變的重要性。我們對事物的判斷,總會隨著所獲取的新知識而改變,凡事要前瞻地看,要立體地看。
在院校的時候,她和友人為虐畜、車廂內的性騷擾等問題做倡議工作。從當年沒有太多人關注,至今動物保護成為重要議題,地鐵車廂內多了粉紅色的「不啞忍」海報。改變的確來得很慢,黃瑞紅只是一笑置之。
以上種種,無論是流離失所的基層市民、在示威中被捕並受到不合理對待的人、性暴力受害者……所有讓她耿耿於懷的,法治對她來說所意味的,「去到尾其實就係人權咋嘛。」
立場新聞圖片
歸根究底,法治對她來說,就是每一個人、甚至是動物都能有尊嚴地活著。而正是因為這種定義,法治是一個幾乎不可能達到的狀態,「法治死不死」對她來說毫無意義。
「人權是包括埋,如果我出生很不幸冇咗隻手……我都可以做到我要做嘅嘢,我都可以三餐溫飽,我可以有很decent的屋頂,有瓦遮頭,有一啲嘅溫暖。很弱勢的人會被保護,我們盡量將最矮的人,盡量將佢升翻上高啲,呢啲都係人權。人權的最核心是尊嚴,人嘅dignity,有邊個人願意生活係一個成屋都係垃圾的人?有邊個,有得揀,會想父母都係精神病患者?」
「每人的出生真係會唔同,但我地點解講每個人都係 born equal?……法治的存在就是令一啲unequal 嘅嘢變成 equal。令佢出生係無 dignity,慢慢去有翻。冇咗好多嘅權,慢慢可以有番。你可以俾番佢。」
但法律是不是能最有效讓人重拾尊嚴的途徑?自學生時代起、執業以來,黃就掙扎過無數次。她甚至想過不執業,直接去人權機構工作,一切皆因她明白法律制度的本質,而且這種理解在工作中得到的最實質的證明。
「法律制度,佢喺社會入面係一個咩嘅產物呢?有好多理論學說——其中一個就是說它其實是一個統治者的工具。……當然我們所說的三權分立,係擺係度希望會令件事好啲,但佢個本質係乜呢?……你話民主制度係咪最好,大家都知道,只係冇選擇入面一個比較好(的選擇)……咁同樣,法律制度都係……佢係一個比較好啲嘅嘢,改變唔到佢本質㗎嘛。」
她一貫爽朗地笑,「一路都好悲觀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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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與人權
在悲觀中前進,必定要有種永動儀般的信念。不因外力而存在,就不會受外力的變動影響。
對黃瑞紅來說,人權就是這種恆久不變的內在動力。
在訪問中,她三番四次強調人權的得來不易,更語重心長地感嘆,「可能我們距離二次世界大戰太遙遠,大家已經忘記了一些痛苦的教訓。」
一般人現在要把世界大戰搬出來說,也許會怕「離地」,不合時宜。但黃瑞紅毫不忌諱,講聯合國的成立、講 1948 年面世以來一向難以執行的《世界人權宣言》。
侵犯人權者,並非自古以來就能受到制裁。人權律師兼倫敦大學學院法律教授沙茲(Philippe Sands)所著的《人權的條件:定義「危害人類罪」與「種族滅絕罪」的關鍵人物》中譯版也在上個月面世,追溯二戰後不少法律界人士為「人性尊嚴能進入法律系統」3 背後所作的努力,回顧紐倫堡大審中「危害人類罪」、「種族滅絕罪」等詞彙首次被提出的情境,提醒世人,國家領袖、當權者能在國際法庭上受到制裁這種認知,存在至今不足 100 年。
黃說,現在自處必須要有一點「歷史觀」。即是回顧其他國家對抗威權、爭取民主的過程,理解到自己所經歷的並非新鮮事。這不是要否定自身的痛苦,而是要為自己帶來一點安慰,明白自己不是在孤軍作戰。
「係咪講到好遠啊?」她有點不好意思地笑笑,「但我成個心情就係咁。」
「鑑於為使人類不致迫不得已鋌而走險對暴政和壓迫進行反叛,有必要使人權受法治的保護。」——《世界人權宣言》序言
這一句話是黃瑞紅的通訊軟件頭像。她的整段執業生涯,都是在一個最根本的法律邏輯下運行:「法律對人的限制是越少越好。」
這是她讀過法哲學後的其中一個總結:法律對國家(state)和對個人,取態正正相反。說著拿起一張名片作比喻——這個小小的長方形框框以內,對國家來說是它僅有的權力,對個人來說是他僅有的限制。
政府「乜都唔做得」,除了法律所賦予它的權力;個人「乜都做得」,除了法律為其權利所帶來的限制。政府「啱啱好做到嘢就得」,而卡片外無限擴展的空間,就是 liberty。「就是對人的 dignity 嘅一個 respect。人是有自主自由,無論是思想上、身體上所有嘅嘢,呢個係要無限咁樣去。」
律師的工作之一,大概就是確保卡片會維持它應有的大小。守住限制,就是守護自由。
註
1. 《警察通例》第 44 章,「人身搜查」部分
2.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D條第1款訂明「除本條及第9G條另有規定外,法庭在下列情況中須命令被控人獲准保釋,不論被控人是否已被交付審訊……」。法庭在根據此款作出命令後,「可附加法庭覺得所需的條件,以確保獲准保釋的人不會 —— (a)不按照法庭的指定歸押;或 (b)在保釋期間犯罪;或 (c)干擾證人或破壞或妨礙司法公正。」
3. 《人權的條件:定義「危害人類罪」與「種族滅絕罪」的關鍵人物》書序
——立场新闻
附转:
出身草根階層的大律師黃瑞紅,自幼見盡人情冷暖,深知雪中送炭對弱勢社群的重要。執業以來,她經常為有需要人士提供義務法律支援。她認為法律面前,不論貧富,皆應人人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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