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含恨而去,余下的幸存者也将抱恨终身。为此,只有将实情向你们反映,请根据党“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政策,及时解决为感。本来1978年右派改正是根据1957《关于划分右派分子标准》重新审核后,认为我们这些人的言行,不应划为右派分子才予以改正,并发给“右派改正通知书”,恢复工作。既然我们不属于右派,当时因错划右派而受到撤职、降级、降薪、开除、送劳教,所扣发、减发的工资理应同时发还,像文革“走资派冤假错案”一样全额补发,才符合法定程序。何况错划右派受害时间更长,受苦更深,那时是不准申辩的,仍凭组织强判强批。可是,错判的工资至今仍未发给,这是不公正合理的。有关部门违背了《宪法》中“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公民不是一视同仁,不讲公平正义,制定“双重标准”,于情于理于法都是错误的。我国《宪法》视“公民工资收入为第一法律保护的合法收入。”1954年《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给右派补发工资,是依法办事,是维护我国《宪法》的尊严;不给右派补发工资,属于违反《宪法》的行为,应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有关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我们不是乞求恩赐,我们是正当的讨债,这是我们在过去二十多年中被错误处理强迫劳动,百般凌辱中用生命换来的血汗钱,是我们正当的合法权益。我国《民法》也明文规定:“负责人有偿还负债的义务。”拖欠右派的工资,明明是政府负债,而政府却长期对债权人的催讨不问不理、不作为。这既非明智之举,又属知法违法行为。长期拖延下去,政府失去的诚信,是公平正义,是人心。这种不作为对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极为不利。错了就应该改,劳动了就应该给报酬,欠帐应该还钱,这是天经地义的事。就是我们富有,政府都应该赔偿,才能体现我们国家在实行民主尊重法制构建和谐社会,何况我们这些受害者至今还生活在社会底层。
尊敬的高院院长,你们虽不是当时错误的制造者,我们决无怪罪你们之心,但你们是党和政府的继承者,依理、依法也有责任、有义务,责无旁贷地为党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发还我们二十多年的工资,以解除目前生活上的困境。这是一件为国分忧,为民解愁,顺民意得民心,构建和谐社会的善举。至于对工资补发的计算,,可否根据国家原“宪法”参照现行的“国家赔偿法”,不分原职务、级别,统一以二十二年为限,按当时平均工资基数和物价上涨的生活指数加利息计算。敬盼早日得到公正的判决,如果我们在近期内得不到合法的解决,只有越级上诉或寻其它途径申诉以求解决。
他们是七十九岁的屈楚平、八十二岁的罗尚能、七十五岁的黄心益、八十三岁的唐道富、七十一岁的蒋尔寿、七十五岁的彭慕陶、八十九岁的欧明、八十三岁的黄绍甫、七十五岁的马万才、八十六岁的严代武等共十九人。联系人彭慕陶,电话028:8749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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