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持黑龙江省富锦市72 村4 万农民宣布拥有土地所有权
今天,本人在个人邮箱中惊喜地阅读到一份《黑龙江四万农民宣布拥有土地所有权向全国的公告》,其中写道:
我们是黑龙江省富锦市长安镇、兴隆岗镇、头林镇等 10 个镇72 个行政村 4万农民。对自 1994年以来富锦市各级官员以国家建设需要为借口低价强行收走的 150万亩耕地和荒原的所有权属公告如下:
一、 我们 72个行政村 4万农民对该 150万亩土地拥有所有权。以村为范围,以农户为单位,原被侵占的集体土地全部划归全体村民平等占有。
二、农民各户对土地的所有权利包括使用权、收益权、继承权、处分权,以及政府或开发商要开发时的谈判同意权和要价权。……
五、农村集体土地应归组成集体的全体村民所有。农民有权利共同决定对其土地的占有形式。由于长期以来的所谓集体所有实际上架空了农民作为土地主人的权利,富锦市各级官员和豪强以国家名义、以集体名义不断大肆侵占和私分农民土地,成了实际的"地主",农民作为土地的主人却被迫成为租种"地主"土地的农奴。我们共同决定改变这种土地占有形式,通过土地的农民家庭所有和农民个人所有真正落实和保障农民土地主人的地位。……
对于黑龙江省富锦市 72 村4 万农民自发宣布拥有土地所有权的正义之举,本人以中国公民的身份在此表示最大限度的支持。同时对于当下中国社会动辄化弱势平民之私为"天下之公",进而又化"天下之公"为强势官商之私的原始共产主义的野蛮掠夺,表示最大限度的抗议。
应该说,在中国近现代历史上,最喜欢"天下为公"的就是孙中山。他 一生题写"天下为公"计39件,如果将字异义同的"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公天下"、"世界大同"、"共进大同"等36件计算在内,共计75件。然而,对于孙中山来说,发动打天下、抢天下的暴力革命的最大障碍,并不是大清王朝"家天下"或"私天下"的专制制度和国家暴力,而是每一位中国人都必须拥有的自私自利的生存空间和私人领地。"天下为公"的话语圈套和人权黑洞,提供给他的正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地化私为公再化公为私的强词夺理的神圣借口。
1894年11月24日,孙中山在美国檀香山成立"兴中会"。规定每个入会会员必须交纳"底银"5元,"股银"10元。会宗声明:"兼为股友生财之捷径","十可报百,万可图亿。利莫大焉,机不可失也"。孙中山向所有入股者许诺,一旦革命成功,加倍偿还股钱。
1911 年 5 月,孙中出席同盟会 芝加哥分会活动,他在会上郑重宣布成立"革命公司",以革命军政府名义发行革命股票,一旦革命成功后加倍偿还。股票发行分 10 元、 100 元、 1000 元三种面值。认购对象为海外华侨。
1914 年春天,孙中山在日本建立中华革命党,要求党员向他个人绝对效忠,并且要按手模宣誓。 在《中华革命党总章》中,孙中山明确规定"革命时期"党员享受不同待遇的三种级别,并且把党员与非党员的区别限定为公民和非公民的区别:"( 1 )凡于革命军未起义之前进党者,名为首义党员;首义党员悉隶为元勋公民,得一切参政、执政之优先权。( 2 )凡于革命军起义之 后,革命政府成立以前进党者,名为协助党员;协助党员得隶为有功公民,能得选举及被选举权利。( 3 )凡于革命政府成立之后进党者,名曰普通党员;普通党员得隶为先进公民,享有选举权利。"至于没有加入中华革命党的中国人,"在革命时期内,不得有公民资格,必待宪法颁布之后,始得从宪法而获得之。"这其中的强词夺理,只能用变"天下为公"为孙中山一个人的"家天下"与"私天下"来予以解释。
1914年5月29日,孙中山致函黄兴,要求对方不要干扰自己充当"真党魁"的神圣使命:"弟有所求于兄者,则望兄让我干此第三次之事,限以二年为期,过此犹不成,兄可继续出而任事,弟当让兄独办。……弟欲为真党魁,不欲为假党魁,庶几事权统一,中国尚有救药也。"
黄兴阅信后,对于孙中山的"不近情言"痛加反驳:"若徒以人为治,慕袁氏之所为,窃恐功未成而人已攻其后,况更以权利相号召者乎。……惟先生欲弟让先生为第三次之革命,以二年为期,如过期不成,即让弟独办等语。弟窃思以后革命,原求政治之改良,此乃个人之天职,非为一公司之权利可相让度可能包办者比,以后请先生勿以此相要。弟如有机会,当尽我责任为之,可断言与先生之进行决无妨碍。"
黄兴所说的"徒以人为治,慕袁氏之所为"的"包办"与"让度"革命权利,堪称是对于孙中山一再提倡的"天下为公"的革命高调的最为经典的戳穿揭破。与孙中山交往非常密切的日本友人宫崎寅藏,对于孙氏惟我独尊、包打天下的精神面貌另有一番经典写照:"孙先生的态度有这种味道:'其他的中国人都不行,只有我一个人行,我是中国的救星,服从我者请来。'连对于始终奋斗到底的李烈钧,他也是如此,所以引起李的反感。"
然而,既然孙中山可以包办中国社会的一切权力与权利并且要求所有中华革命党的成员"必当完全服从党魁之命令";经过法定程序当选临时大总统的袁世凯,更有理由包办中国社 会的所有权力与权利,进而要求包括孙中山、黄兴在内的所有中华民国的国民"完全服从大总统之命令"。这样一来,所谓"二次革命"及"三次革命"的正当合法性也就荡然无存。
换言之,任何不尊重、不保障个体人权和私有产权的"天下为公",都只能是化天下之公为一党、一派、一家、一人之极端自私的骗人圈套。天下为人人之私,才是国家、民族、党派及其它所有公共空间、公共资源、公共权力得以合法存在的根本前提之所在。借用美国《独立宣言》中的经典话语:"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 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
历史已经走到 21 世纪,孙中山式的"天下为公"的"原始共产主义",迄今为止依然在中国大地畅通无阻地为非作歹, 天下为人人之私、土地为农民私有的普世性的个体人权与私有产权,却得不到本国宪法的明确承认和切实保障,中国社 会一切不稳定、不和谐的罪恶之源正在于此!政府当局肆意动用公共权力侵犯剥夺公民个人的正当权利的罪恶之源,也在于此!
"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下的政府当局对于中国农民世代拥有的私有土地的剥夺,并没有征得"被治理者的同意",因此是不正当的,也是不合法的。 黑龙江省富锦市长安镇、兴隆岗镇、头林镇等 10 个镇 72 个行政村 4 万农民,自发收回自 1994 年以来富锦市各级官员以国家建设需要为借口低价强行收走的 150 万亩耕地和荒原的所有权属,正是" 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之一种,理应得 到每一位有良知的中国公民的支持与承认。
2007-12-9 于北京家中
支持你对中国农民的关怀。可是你的历史观
回复删除一直令我百思不解。你认为袁士凯政权是合法
的,孙中山是非法的。你的这种观点到还真能
前后一致。李大钊是苏联特务,张作霖是合
法政权。宋庆龄也是中共特务,老蒋是合法
政权。3。18惨案不是段其瑞政府的暴行,学生是非法请愿。。。,看来,你连段其瑞的德行都没有。所以,你当然认为6。4是非法,开枪是合法。你的研究方法充满了小农意识,
对细节特别感兴趣,很像文革中的专案组。
缺少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