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滕彪 李方平 公盟研究员 / 2007年9月20日
郑筱萸从2007年6月22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死刑判决,到7月10日 执行死刑,除期间6个休息日外,最高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的时间仅13个工作日。段义和从山东省高级法院于2007年8月23日 作出二审裁定,到9月5日 被处死,共10个工作日。自今年元月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程序以后,这两个受到社会广泛关注的死刑案件如此非同寻常的司法高效,给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程序以促进公平与正义的设想蒙上了阴影。
众所周知,刑事诉讼有极其严格的期限规定,例如侦查、逮捕、审查起诉、一审和二审都有明确的办案期限,超过法定期限就属于超期羁押。而我国《刑事诉讼法》惟独没有对死刑复核程序规定具体期限。1996年大规模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之所以保留特例,当然是考虑到死刑复核的特殊性,其根本目的就是要保证死刑案件的质量。
2007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又发布《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给死刑复核定了以下四条原则:1、复核死刑案件,应当对原审裁判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诉讼程序进行全面审查。2、死刑案件复核期间,被告人委托的辩护人提出听取意见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并制作笔录附卷。辩护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3、复核死刑案件,合议庭成员应当阅卷,并提出书面意见存查。对证据有疑问的,应当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到案发现场调查。4、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原则上应当讯问被告人。2007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熊选国做客中央电视台两会特别节目时,就死刑复核话题回答两会代表、委员,提及最高人民法院在死刑复核期间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合议庭审理,然后经过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
就郑筱萸案而言,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确认郑筱萸利用职务便利,接受请托,为八家制药企业在药品、医疗器械的审批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直接或通过其妻、子非法收受上述单位负责人给予的款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9万余元。我们还通过郑筱萸的律师公布的九份法律文书知道,郑筱萸在8宗25次受贿行为中,本人直接收受贿赂的有4宗,其余4宗13次受贿均为家属所为。客观而言,郑筱萸案涉案者行政级别高,时间跨度长,受贿数额大、次数多,还牵涉其妻、其子和8名行贿人,属于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按照《意见》确立的全面审查原则,合议庭需要全部阅卷,讯问被告人,讯问另案处理的郑筱萸的妻、子,询问或讯问8名行贿人,最后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在证据全面核实后再进行合议审理,最后经过审判委员会审理决定。如此繁杂的工作,岂是13个工作日能够完成的?——我们有理由怀疑,最高法院除了听取“上级指示”以外(一个国家的最高法院竟有“上级”,这在一个现代社会里本身就有些悖谬),是否进行了上述任何一项工作?
法律没有规定死刑复核的时间,所以从逻辑上讲最高法院哪怕只用了一天时间复核也不算违法。但是,对郑筱萸、段义和案进行的死刑复核,给人太过急促、草率的感觉。我们有理由怀疑,这些案件的死刑复核程序还属于近乎封闭的内部审批程序,不但被告人、辩护律师、证人难以见到复核法官,甚至“合议庭成员阅读全部案卷材料” 也难以实现,更遑论对新证据的调查与核实。
不久前还在为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复核权叫好的法律人,怎能不为之担忧?
如果一个人从被拘捕到被执行死刑的速度,或者从判决死刑到执行死刑的速度,可以申请吉尼斯世界纪录的话,中国的法律机构当之无愧。1983年严打期间,有的人从被抓捕到被枪决只有4天时间;1996年,刚过18岁的内蒙青年呼格吉勒图,从立案到被执行死刑只有61天;1989年,湖南麻阳青年滕兴善从被省高院裁定维持一审判决到被执行死刑仅有9天;1994年,聂树斌从终审判决到被执行死刑仅有2天时间间隔;刘涌案,2003年12月22日上午10点04分,最高人民法院再审法庭宣布死刑判决结果,上午11时左右刘涌则被执行死刑,间隔时间不足两个小时。——现在我们知道了,严打期间存在着大量的冤案,包括死刑冤案。仅从实体上来说,上面的呼格吉勒图、滕兴善和聂树斌都很可能是被错杀的无辜公民。即使是十恶不赦、非杀不可的犯罪分子,也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程序进行拘捕、起诉、审理、判决和复核;猴急似的把人押到刑场,太有损司法的庄严。
人死不能复生,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法律上废除了死刑,还有一些没有立法死刑废除的国家,在实际上也不再执行死刑。而保留死刑的国家或地区,对待死刑也极为慎重,很少判决死刑,判决了也很少执行,要执行也一等再等。比如在美国,从判决到执行死刑,平均有10年时间,为的就是看犯人是否在被处决之前用尽了一切申诉手段,是否排出了一切合理怀疑;这体现了对生命/死亡的慎重态度。
郑筱萸、段义和根据现行法律被判处死刑也许没有疑问,但他们如此迅速被处死,中国人自然能想到背后的政治因素。为了平息公众的愤怒,为了彰显国家反腐败的决心等等理由都会导致他们必须死,而且要在适当的时候死。
但死刑复核程序本身不能死掉。也许最高法院收到了权力的指示,也许最高法院遵照非法的惯例已经事先介入了这类似的大案要案,但最高法院就是最高法院,这应当是一个专业的法律机构,而不应当是一个泄民愤的机构,更不应当沦落为某种工具;法律程序就是法律程序,既然设置了死刑复核程序,那么最高法院就应当兢兢业业一丝不苟地履行职责,面对各种压力,甚至面对民众反腐败的呐喊都不能激动,唯有如此,中国司法才会有尊严,法治才会有希望。
——公盟评论2007年第二十八期(总第四十五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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