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物公用;按需分配;不劳动者不得食;消除贫富差别。——《圣经》主张在社会里实行这样的制度。如是,人们不但死后可以进入天堂,现世首先就能够过上好日子。可是,两千年过去了,美好的愿望,并没有能够实现。
基督教用的是和平的手段,祈祷的办法,行善的行动,未能达到目的。
共产主义者主张暴力革命,推翻旧世界,消灭私有制,实现与此相类似的社会制度。
自《共产党宣言》问世以来,一个半世纪过去了,三分之一人类为它的实现努力奋斗过。结果,人类不仅没有看到它的实现,反倒在奋斗中,大几千万人被饿死或被无辜杀害,造成了人类历史上一场前所未有的惨剧。
“在自己的旗帜上写着‘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社会,已被实践证明仅仅是一个“乌托邦”、不可能实现以后,现在“自由人联合体”作为一种未来社会的新的观念,起而代之,开始流行起来。
“自由人联合体”,是马克思恩格斯对共产主义社会的另一种表达。他们在《共产党宣言》(1848)里,对此是这样说的:“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现在,人们将这样的理想社会简称为:“自由人联合体”。
“各尽所能,各取所需”行不通,那末,“自由人联合体”能够行得通吗?
笔者认为:它同样行不通,同样是一个不可能实现的幻想。
实现“自由人联合体”的条件无法设想
首先,这个由“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构成的“一切人的自由发展”,其实现的条件就是无法设想的。
在什么条件下,“自由人联合体”才能够实现呢?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思想体系》(1845-1846)里,解释说:“个人的全面发展,只有到了外部世界对个人才能的实际发展所起的作用受到个人本身驾驭的时候,才不再成为理想,成为口号,这也正是共产主义者所向往的。”
“外部世界对个人才能的实际发展所起的作用”,由“个人本身驾驭”,有可能吗?没有可能。原因很简单:生活在社会中的个人只可能由社会来塑造,这件事情,个人在其中能够起到或大或小的作用;但是,个人的作用再大,也不可能超越自己生活在其中的社会而由“个人本身”来“驾驭”自己的成长,除非离开社会,而离开社会又是不可能的。这是任何社会也不会例外的。既不会有这样由个人驾驭的“个人的全面发展”,又何来由他们组成的“自由人联合体”?
不可能有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
其次,马克思恩格斯在这里所谓的自由,在观念上,是一种绝对的自由。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1851·12-1852·3)中有一段批判法国宪法的文字,涉及他对“自由”的理解,是这样的:
人身、出版、言论、结社、集会、教育和信教等等的自由
(1848年各种自由权的必然总汇),都穿上宪法制服而成为不可
侵犯的了。这些自由中的每一种都宣布为法国公民的绝对权利,
然而总是加上一个附带条件,说明它只有在不受“他人同等权利
和公共安全”或“法律”限制时才是无限的,而这些法律正是要
使各种个人自由彼此之间以及(同)公共安全协调起来。例如,
“公民有权成立团体,有权和平地、非武装地集会,有权进行请
愿,并且通过报刊或用其他方法发表意见。对于这些权利的享受,
除受他人同等权利和公共安全限制外,不受其他限制。”(法国宪
法第二章第八条)……宪法的每一节本身都包含有自己的对立
面,包含有自己的上院和下院:在一般词句中标榜自由,在附带
条件中废除自由。
法国宪法规定个人自由的享受,受“他人同等权利”的限制,受“公共安全”的限制,受“法律”限制,这三条限制有什么错?为什么有了这些限制,就等于“废除自由”?难道个人自由可以不受任何限制吗?难道个人自由的享受可以侵犯“他人同等权利”、即他人的自由?难道个人自由的享受可以破坏“公共安全”?难道反映他人同等权利和保障公共安全的法律,个人在享受自由时,可以妨碍其执行,从而危害社会的和谐和团结?
个人自由不是绝对的,是必须有以上这些限制的。没有一切限制的“绝对自由”,是不存在的。人生来就是社会的人。既生活在社会中,就不能不受社会的限制,不可能绝对自由。恰恰是有了这些限制,社会才能正常运转,从而社会中的每个人的个人自由才能得到享受的基本条件,才能实际地享受到。
不仅社会,就是小小一个家庭,也是如此。夫妻二人在个人自由上必须互有一定的限制,家庭才能维持。要想享受家庭的温暖,就必须以付出一定的个人自由为代价,遇事与对方协商,彼此迁就,取得一致。任何一方如果无视对方而任所欲为,绝对自由,家庭必然破裂。个人随心所欲,在家庭里尚且行不通,何况社会?
由此可见,这种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的人,在社会里根本就不可能存在。既然如此,又何来由这种“自由人”所组成的“自由人联合体”?
社会必须要有分工
第三、作为社会的人,不仅个人自由要受必要的限制,而且还必须受到社会分工的限制(如果说这也算“限制”的话)。
马克思恩格斯是怎样看待未来理想社会中的分工问题的呢?
他们在《德意志思想体系》分析道:当“人们是处在自然发生的社会里”,“劳动一开始划分,每个人便各有一个既定的、专属的活动领域,这就限制了他,使他摆脱不了:他是猎人,是渔夫,或是牧人,或是批判的批评家。如果他不愿失去生活资料,他便必须安分守己。”“而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每人不是只有一个专属的活动领域,而是随便在哪一行业里都可锻炼自己,社会调节着一般生产,因而我也才能够今天做这个,明天做那个,早晨打猎,下午捕鱼,傍晚畜牧,饭后批评批评,随我兴之所至,用不着做猎人,做渔夫,做牧人,做批评家。”
他们以艺术家为例,说:“在共产主义的社会组织中,就绝对消除了完全由于分工而造成的艺术家对于地方的和民族的局限性的依赖性,使他不再束缚于某一艺术领域内,而仅仅当一名画家、雕刻家等等。因此,只要用他的活动的一种称呼就足以表明他的职业发展的局限性和他对分工的依存性。在共产主义社会里,没有单纯的画家,而只有把绘画作为自己从事的活动之一的人们。”
二十多年后,恩格斯在《反杜林论》(1878)里,继续以建筑师、拉车者为例,表达了类似的意思:“那时(指在共产主义社会),不会再有职业的拉车者和建筑师,而在半点钟内作为建筑师来发号施令的人,过一下子就可以推车,直至以后他再被需要来作建筑师活动的时候为止。”
原先的社会分工固然对人的全面发展,在一定范围内,在一定程度上,会有所限制,但是,社会不可能没有分工,个人在社会中也不可能“随兴之所至”,想干啥就干啥,“今天做这个,明天做那个,早晨打猎,下午捕鱼,傍晚畜牧,饭后批评批评”;或者一会儿拉车,一会儿当建筑师。
作为社会的人,在一定时期,总得有一项主业,其他只能在分工的“正业”之外去进行,一专多能。而且社会越是发展,越是需要拔尖人才,而要拔尖人才,就非得专业分工、精钻细研不可。必须有枪法高超的猎人,必须有功夫过硬的渔夫,必须有善于放牧的牧人,必须有理论修养超群的批评家,必须有身体强健的赶车人,必须有精通业务的建筑师,等等。个人没有专长是不行的,而且专长越突出越好,对社会越有利。每个人都必须做到“用他的活动的一种”来“称呼”,这“称呼”绝不“表明他的职业发展的局限性和他对分工的依存性”,而恰恰是表明他那项为社会绝对所需的、大有用场的专长。——它就是他在此时此地的职业名称。
而且,社会各行各业太多,数不胜数,个人不可能什么都会干,不可能样样精通;人的精力和时间毕竟有限。对于旧有分工被迫“安分守己”,固然不好,但一跃而“随兴之所至”,任所欲为,同样不行。不能从消除分工的局限这一极端,走向不要分工的另一极端。试想:一群没有分工、样样都懂而又样样稀松的乌合之众,怎么能够建设先进社会?这样的“自由人联合体”有什么优越性可言,人们怎么可以把它作为理想社会而为之奋斗呢?
如上所述,“自由人联合体”实现的条件既不存在,人又不可能“绝对自由”,社会分工更必不可免。这样说来,它就肯定是不可能实现的。就像“各尽所能,按需分配”的社会理想只是一个美丽的幻想一样,“自由人联合体”的社会目标,同样是一个无法实现的乌托邦。(200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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