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洁箎6月24日关于东海开发问题的谈话,只说“春晓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而避谈准备和日本“共同开发”的“油气田”的“主权权利”(在中国东海大陆架上)也属于中国。作为中国的外交部长,这种行为是对中国国家主权权利的严重损害。
中国政府一再强调,不承认日本在1982年单方提出的所谓“中间线”, 一再强调中国对东海大陆架的主权权利,杨洁箎只谈“中间线”西边的“春晓油气田” 的“主权权利”属于中国,竟然避谈“中间线”东边、仍然在中国大陆架上的、准备和日本“共同开发”的“油气田”的“主权权利”问题,这是无视“中国不承认 日本单方提出的所谓中间线”的根本原则。
我认为,开发东海油气田,可以不谈“专属经济区的划分”,但一定要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7条,坚持中国对东海“大陆架”的主权权利。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7条就「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作了明文规定。该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为勘探大陆架和开发自然资源的目的,对大陆架行使主权权利。」
第2款规定:「第1款所指的权利是专属性的,即:如果沿海国不勘探大陆架或开发其自然资源,任何人未经沿海国明示同意,均不得从事此种活动。」
第3款规定:「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并不取决于有效或象征的占领或任何明文公告。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的沿海国在其专属经济区的权利包括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海床和底土以及其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权利和其他许多权利。沿海国对大 陆架的权利虽然不涉及对“上覆水域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但对大陆架的权利是绝对的,也就是说,在中日对东海专属经济区的划分存在“争议”的情况下,「沿海 国对大陆架的权利」也是存在的。但如果专属经济区已正式划界,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的海床和底土的勘探、开发、养护和管理的权利自然为拥有专属经济区的那个 国家所有。
中日两国应当和平相处,发展友好合作互惠关系。在东海专属经济区的划界未定的情况下,共同开发油气田的前提是,按照《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承认「沿海国对大陆架的权利」。(2008年6月25日写于纽约)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