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先后颁行了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1982年宪法。尔后,在1988 年、1993年、1999年、2004年又有了四个宪法修正案。宪法的修改走了一条漫长的道路,也取得了一些进步。但是究竟如何保障公民权利?这个关键问题至今尚未解决,急需广开民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现行宪法,才能保证国泰民安,为此特提出四点建议。
一、坚持依法治国,取消专政。
二、莫将公民撕裂为“人民”与“敌人”。
三、共和国的主仆关系要作明确表述。
四、以宪法禁止军警向平民开枪。
对此四点建议简要说明如下:
一、专政不除,国难未已
目前世界上只有中国和朝鲜的宪法保留了专政条款。六十年来,中华儿女为专政牺牲了几千万条鲜活的肉体生命和政治生命。1957年的反右派运动中专政了317万右派分子、143万中右分子,共计460万人;这与当时全国500万知识分子相比,分量有多重!1959年反右倾、整彭德怀反党集团后,又专政了三百多万右倾机会主义分子,其中不少党内干部,曾经是党的专政工具。十年文化大革命更是一场专政的闹剧,今天你对我专政,明天我站起来再把你打倒,对你实行专政,据叶剑英在中央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总结,斗了一亿人,死了两千万。作为在职的国家主席刘少奇,一夜之间就被打成专政对象,有口难辩、自身难保、死无葬身之地。像夏衍这样的文化老人,也难逃专政的整肃。他用切身体会写过这样一首歌:
整人歌
闻道头须剃,而今尽剃头。 闻道人须整,而今尽整人。
有头皆须剃,不剃不成头。 有人皆须整,不整不成人。
剃自由他剃,头还是我头。 整自由他整,人还是我人。
请看剃头者,人亦剃其头。 请看整人者,人亦整其人。
有人以为加强专政能保天下太平,结果是九百六十万平方公里的大陆动乱不已。曾经的专政者林彪和王、张、江、姚等也前赴后继、身败名裂。虽然专政的理论强调打击面只是百分之五以下的“一小撮”敌人,但是几十个回合下来,被专政的人数便接近百分之百了。有这么一把利剑悬在公民的头上,随时落下砍人,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条款就成为虚设的一纸空文了。
从历史、现实和未来三个方面来看,所有可能的专政受害者都应该是取消宪法专政条款的拥护者。为了使我们和我们的子孙后代,一切“专政者”和“被专政者”都能永远免于专政的恐惧,还是让中国的宪法勇敢地告别专政、拥抱法治吧!
二、敌我强分 撕裂社会
六十多年来深受政治动乱之苦的中国人,莫不痛恨动乱。而细心研究一下不难发现,动乱的根源就在于:全国被强行分为人民与敌人两个阶级。有权者不难以“人民”的名义实行专政,“敌人”则是被专政者。按照专政的理论,鼓动人民对敌斗争要狠:“对敌人的仁慈就是对人民的残忍。”于是乎公民之间的残酷斗争、无情打击就成为常态。(如江西的李九莲因写信给其未婚夫,被未婚夫出卖而于1977年以反革命罪被判处枪毙)一个公民只要被划为“阶级敌人”,其公民权利就没有任何保障可言了。任何人都有可能今天还属于人民,明天就被打成阶级敌人,由人斗人的工具,变成了人斗人的靶子。以致于谁也不敢拍着胸脯夸口:“我永远不会成为阶级敌人。”就连曾经的国家二把手周恩来最后躺在病床上还担心地说:“我死后你们不要在我脸上画叉子啊”;担任过中共中央副主席、中央警卫局局长的汪东兴也曾对其助手邬吉成流露过自己的担心——“不知什么时候就会被人家抓起来。”可见对敌专政几乎威胁到了每一个人。国人被分敌我,相互之间虎视眈眈,没有了安全感。这样的社会不出乱子才怪哩!(以言获罪等等都是以所谓对敌专政为依据的。)
“人民”一词本是人的集合名词,并没有什么政治性。但是在六十多年全党全民敌我斗争的专政实践中,被赋予了太多的政治色彩、太多的阶级色彩、太多的抗敌性和排他性。说“人民政府为人民”,就意味着只为一部分尚未被划为敌人的公民服务;而另一部分公民一旦被划为敌人,则不在服务和保护之列,这就制造了社会分裂。
因此,我建议在宪法修正案中尽量不使用“人民”这种已被弄得含义不清的概念,或者以“公民”取代“人民”。
诸如人民共和国、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不妨就叫共和国、政府、法院、检察院;而人民代表大会则改称“公民代表大会”更好。
有鉴于此,建议修改宪法第一条,在删除专政的同时,重新考虑国家名称,这里有六种方案可供选择,无论采用何种方案,简称均为中国。
第一方案 中华共和国
【突出共和制为国家的根本制度】
第二方案 中华联邦共和国
【明确以联邦制的形式统一全国各地区】
第三方案 中华全民共和国
【有利于消除以人民的名义制造敌对意识,剥夺部分公民的权利之弊】
第四方案 中华民主共和国
【突出民主诉求】
第五方案 中华民国
【有助于两岸和平统一】
第六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无震动,但是究竟谁是敌人呢?】
【突出共和制为国家的根本制度】
第二方案 中华联邦共和国
【明确以联邦制的形式统一全国各地区】
第三方案 中华全民共和国
【有利于消除以人民的名义制造敌对意识,剥夺部分公民的权利之弊】
第四方案 中华民主共和国
【突出民主诉求】
第五方案 中华民国
【有助于两岸和平统一】
第六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
【无震动,但是究竟谁是敌人呢?】
三、公民权利高于一切
“伟大领袖”何谓伟大?应该是他为全国公民服务的工作卓有成效。从角色上说,公民是国家的主人,领袖是公仆。不仅如此,国家所有的公务员、军人和警察都是公仆,公仆的神圣职责就是为公民服务,主仆关系不能颠倒。然而,文化大革命中却有“四个一切”的口号响彻云霄达十年之久,叫做“一切为着毛主席、一切想着毛主席、一切紧跟毛主席、一切服从毛主席。”这就完全颠倒了公民与领袖的主仆关系。毛泽东健在之时,作为党和国家的最高领导人,理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所有公民的公仆。作为职业,公仆受命于公民,服务于公民,应当是“公仆一切为着公民”,岂能号召公民的一切所作所为都为着公仆毛泽东呢?随着毛泽东逝世,“一切为着毛主席”的错误口号才退出了历史舞台。
然而,一切官僚主义者直到今天仍然不懂得公民与公务员的主仆关系,还在那里以其所作所为颠倒这种主仆关系,在继续祸害国家,侵害公民权益。我们不能不高度重视这一问题。在修改宪法的草案中对公民与公务员的主仆关系,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建议宪法修正案第二条作如下表述:
第二条 主权在民
中华共和国的原则是:公民权利高于一切。
中华共和国的一切权力源于和属于全体公民,公民直接或通过选出的代表行使权力。
共和国全体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公务员、军人和警察是公仆。公仆的神圣职责是为公民服务。
中华共和国实行政务公开,最大限度地公开信息,重大情况向全民公布,重大问题经全民讨论。
凡需要保密的政务信息必须以法律明确规定等级和权限。
中华共和国范围内所有党政公款收支的账目,均须在互联网及时公布,公民有权查阅。
中华共和国范围内所有党政公款收支的账目,均须在互联网及时公布,公民有权查阅。
四、子弟兵岂可向父老动武?
1989年6月4号,已经成为我们国家历史上最为敏感的日子。每到6.4,几乎全国人民都有三个问题涌上心头。始终是挥之不去。
第一个问题,人民的国家什么时候向人民公布,1989年6月4号,有多少人死了,有多少人伤了?这个死伤数字什么时候公布?
第二个问题,将来还有没有可能发生“六四”类似的悲剧?
第三个问题,我们有没有什么办法,有没有制度上的措施,防止发生“六四”的悲剧重演?这三个问题无人解答,挥之不去。历史包袱越背越重。
我们在很多问题上,可能有一些不同的看法,但是我相信在这个问题上,绝大多数人都能达成共识。什么问题呢?就是我们希望将来不会再发生军队向平民开枪的悲剧。有谁主张将来还要向平民开枪呢?有吗?没有。是的,我相信没有。我们不希望向平民开枪!不希望向平民开枪靠什么?靠良心吗?良心靠不住!我们要靠制度,这个制度要表现在什么地方?表现在宪法上。因此要修改宪法,在宪法上写进军队的主要任务,是对付拿枪的、国外的敌人;警察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是保护公民的权利!无论如何我们的军警是对付拿枪的敌人!我们的军警不能向平民开枪!
我认为这是容易达成共识的。军队谁养活的?老百姓养活的!纳税人养活的!我们每个人作为纳税者的一份子,养活了军队。养活了军队,不是让你在某一天对我开枪,对我的儿子开枪,对我的孙子开枪。军警作为公仆,没有权力对平民开枪。现在说要防止颠覆性错误,我看,向平民开枪这样的颠覆性错误决不能再犯了。因此要写进宪法。
我建议修改中国现行宪法中关于武装力量这一条(宪法第二十九条),作如下规定:
(一) 中华共和国的武装力量包括军队和警察。
(二) 军队的主要任务是保卫国防,警察的主要任务是维护社会治安。
(三)除了军人和警察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兵器。
(四)军人和警察不得对非武装人员使用兵器,唯对现行凶手除外。
(三)除了军人和警察之外,任何人不得拥有兵器。
(四)军人和警察不得对非武装人员使用兵器,唯对现行凶手除外。
这四款规定中,第四款是关键。如果能严格执行这一宪法条款,就能避免出现军警向徒手平民开枪的悲剧。
前文已经阐明,共和国公民是国家的主人,公务员和军警都属于公仆。世界上哪有公仆向主人开枪的道理呢?可惜原宪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表述。付出了“八九六四”的惨痛代价之后,现在亡羊补牢,关于禁止军警向非武装人员动用兵器这一条就比较容易达成共识了。如果能成功地把这一条写进宪法,从根本制度上避免悲剧重演,也有利于唤起海内外的中华儿女对中国未来政治前途的信心,有利于团结更多的人,打开长达四分之一世纪的“六四”僵局,放下历史的包袱,共同建设法治中国。
2014年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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