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庭門外的一句話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一日上午,支聯會案在西九龍法院宣判。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判支聯會罪成,罰款一百五十萬元,李卓人監禁七年,何俊仁五年兩個月,鄒幸彤七年三個月。量刑起點是七年半,法庭把案件界定為情節嚴重,理由包括案發時社會動盪、被告的活動在《國安法》生效之後持續了十四個月、活動屬全港性而受眾廣泛,以及他們相信自己的主張可能違法仍然一意孤行。[1] 那天到庭旁聽的有一百多人,榮休樞機陳日君也在其中。
判刑之後,家屬在法院外面見記者。鄒幸彤的母親劉華珍先說了女兒多年前的一句話:「終有一日我要喺法庭上同佢哋好好辯一辯。」接着她說,女兒被捕以後,她曾拜託朋友替女兒找代表律師,朋友的答覆是沒有人可以代表阿彤,因為阿彤要的不是贏,不是贏官司。然後是探監的一段:有一次法庭激辯過後她去探望,女兒很高興,「說好爽呀,我終於可以除低件大狀袍,痛痛快快咁代表自己講真話,原來係咁爽㗎。」最後是那一句評語,「佢唔係一個稱職嘅大狀,佢只係一個出色嘅被告。」[2]
馮睎乾在專欄裏看重這句話,說自己讀到的已經不再是過眼雲煙的新聞,而是百世流芳的歷史;他隨即想到蘇格拉底(Socrates),並且把柏拉圖的《申辯篇》(Apology)裏關心城邦本身那一段,接到今天掛在許多人口邊的所謂國家安全上面。[3] 這個聯想我完全同意,只想把它再推遠一點。西方古代留下來的蘇格拉底《申辯》其實有兩篇,除柏拉圖(Plato)之外還有色諾芬(Xenophon)的一篇。兩篇對同一場審判的記述在幾處關鍵的地方並不一致,而恰好在那幾處,鄒幸彤站在色諾芬那一邊。
二、稱職與出色
先看鄒母那句話。稱職的大狀有一把很清楚的尺,就是委託人的利益;出色的被告卻沒有這樣一把尺。被告席是別人指定給你的位置,這個位置的全部內容是等待判決,衡量一個被告表現得好不好,通常只有一個標準,就是他有沒有脫罪。說一個人是出色的被告,等於說他在一個以脫罪為目的的位置上,做了與脫罪無關的事情,而且做得好。這句話要能夠成立,量度的標準就必須來自法庭以外。
一個大律師比誰都清楚這件事。大狀袍是一種職業上的隔離裝置,它把說話的人與承擔後果的人分開,話由大律師講,牢由當事人坐。這種分工有它的道理,被告在恐懼之中往往無法為自己作最有利的陳述,所以要有一個冷靜的第三者代勞。可是這個安排也有代價。傅柯講無懼言說(parrhēsia)時反覆強調,直言者的特徵在於他把自己押上去,說真話的人同時就是承受風險的人。依這個標準,代人辯護是一種結構上不可能的直言。除下大狀袍那一刻,說話與承擔重新合為一件事,「好爽」兩個字說的就是這個。
標準既然來自法庭以外,就得問一句:它從哪裏來?西方傳統裏最早提供這把尺的兩份文件,就是古希臘那兩篇《申辯》。誤判每一代都有。這兩份文件能夠被抄寫、誦讀、當作學校的課本流傳二千四百年,靠的是它們保存了被告席上的一種特殊表現,並且逼使後人承認這種表現值得保存。下面的討論就從這兩份文件開始,而我會先論述色諾芬。
三、兩篇《申辯》
先把審判的背景交代一下。蘇格拉底受審在公元前三九九年,那時他七十歲。五年之前雅典在伯羅奔尼撒戰爭中戰敗,城牆被拆,艦隊被解散,斯巴達扶植的三十人寡頭政權上台,據古代的說法,那八個月之內被處死的公民達一千五百人。民主派在前四〇三年打回雅典,恢復舊制,並且立下一條和解的規矩,除三十人及其直接爪牙之外,任何人不得因為前四〇三年以前的事情被追訴。這條規矩使一樁政治舊帳無法直接清算。蘇格拉底長年與人辯論,在他身邊走動過的人裏面,克里提亞(Critias)是三十人的首腦,卡爾米德(Charmides)在那個政權裏任過職,阿爾基比亞德(Alcibiades)曾經投奔斯巴達;在許多雅典人心裏,這個老人與城邦的災難脫不了關係。[4]
起訴他的有三個人。米利托斯(Meletus)是名義上的原告,一個沒有名氣的詩人;安尼圖斯(Anytus)是復辟之後最有勢力的民主派政客,真正發動的人;呂孔(Lycon)是演說家。控罪的文字保存在第歐根尼・拉爾修(Diogenes Laertius)的引錄裏,說蘇格拉底不承認城邦所承認的諸神,另立新神,並且敗壞青年,求刑是死。[5] 雅典的法庭由抽籤選出的五百零一名公民組成,一天之內審完,以水鐘計時,控辯各說一輪,然後不經商議直接投票,判決之後沒有上訴。有罪票與無罪票相差不遠,蘇格拉底自己說,只要有三十票投向另一邊,他就可以脫身。死刑判下來之後,因為德洛斯(Delos)的祭船未歸,行刑延了大約一個月,他在獄中喝下毒堇而死。[6]
換句話說,這是一宗把政治帳寫成宗教罪名的案子。真正令那些人不能忍受的東西寫不進起訴書,於是找了一項可以入罪的名目。這個結構,今天讀香港判詞的人不會覺得陌生。
審判那天柏拉圖在場。《申辯篇》裏他把自己的名字寫了進去,是願意替蘇格拉底擔保那三十米那罰金的幾個人之一。[7] 色諾芬不在場。公元前三九九年他正隨希臘傭兵團在小亞細亞,審判的經過是聽赫謨根尼(Hermogenes)轉述的;他其後被雅典放逐,那篇《蘇格拉底在陪審團前的申辯》大概寫於流亡的年月。[8]
色諾芬在開篇就交代了寫作動機,而那一段值得整段引出來:
「蘇格拉底在被起訴以後,他關於自己的申辯和生命的終結所作的考慮,我以為都是值得回憶的。雖然別人已經論述了這些事,而且都不謀而合地提到了他的崇高的言論(這說明了蘇格拉底的確是這樣說的),不過,至於蘇格拉底這時已經認為,對他來說,死比生更為可取,這一點他們並沒有說明,因此,他的這些崇高的言論就顯得是沒有意義的了。」[9]
譯作崇高的言論的那個字,希臘文是 megalēgoria,英譯多作 boastfulness 或者 talking big,指口氣大得不合身分。中譯把它讀成褒義,原文其實是帶刺的,而色諾芬接着說少了那個理由這些話就顯得沒有意義,Dakyns 的英譯在這裏下手更重,說那會顯得只是一股莽撞。換句話說,色諾芬寫這篇東西,是為了替一種語氣辯護。二千四百年前,蘇格拉底在法庭上的口氣已經構成一個需要解釋的問題,而在他的同代人看來,那口氣還不一定是勇敢,也可能只是逞強。
這一點值得記住。支聯會和三被告判刑當日,警方國家安全處總警司李桂華見記者,說鄒幸彤毫無悔意,其刑期最高屬意料中事。[10] 毫無悔意這四個字,就是今天的 megalēgoria。兩場審判都產生了程序無法吸收的剩餘物,那就是被告的態度。雅典的陪審團用喧嘩(thorybos)去對付它,八月二十八日西九龍的法庭用打斷去對付它。打斷比喧嘩文明得多,可是被移出程序之外的言論,在紀錄上同樣等於沒有說過。
我把色諾芬放在前面,理由有幾層。柏拉圖的《申辯篇》寫得太好了,好到蘇格拉底在裏面已經成為哲學本身的人格化,他的每一句話同時是一個論證;色諾芬筆下的那個人只是一個要決定自己怎樣死的老人,題目是態度而非學說。鄒幸彤在法庭上遇到的問題,恰恰是態度問題,法官要她協助量刑,檢方要她表示悔意,沒有人請她講哲學。還有一層是私人的:色諾芬的位置與我的位置相同,不在場,靠別人的轉述,在流亡之中替一種語氣寫辯護。
至於這篇東西是不是色諾芬本人所作,十九世紀以來一直有爭論,懷疑它是後人偽託的意見相當有力,也有學者認為它保存了赫謨根尼的第一手材料。[11] 這個問題我無法解決,也不必解決。我用這篇東西,着眼點也不在史料。兩篇合起來提供了兩種相互競爭的被告形象,而它們分歧的地方正好就是今天用得着的地方。
柏拉圖那篇的開場也得引一段,因為它替整件事定了調:
「我說了,我的原告幾乎沒講一句真話,或者乾脆說,一句真話都沒講,而從我嘴裏你們聽到的將全部是真話,先生們,我可以向你們保證,這不是因為我會像他們那樣流利地使用語言和精心修飾詞句。不,你們聽到的話將是直截了當、脫口而出的,充滿着正義的自信……講話的方式有好有壞,但請別在意我的講話方式,而要集中精力考慮我說的話是否合乎公正。這是法官的首要責任,正如抗辯人的首要責任是說真話。」[12]
這一段的要害在最後一句。他把法庭上兩種角色的本分各自界定了一遍,法官要判斷上庭的人所說的是否合乎公正,上庭說話的人只須把真話說出來。演說術在這個界定裏沒有位置。整篇《申辯篇》都建立在這個區分上面,鄒幸彤除下大狀袍那一刻所做的,也就是退到說真話那一邊。
四、一生就是辯詞
色諾芬《申辯》第二至三節寫赫謨根尼的追問。這一段是全篇最重要的地方:
「海爾莫蓋尼斯說,他看到蘇格拉底當時甚麼事都講到了,可是沒有提到自己將要受審的事,他就問他:「蘇格拉底,難道不需要為自己的申辯考慮一下嗎?」對此,蘇格拉底首先的答覆是:「難道你不認為我一輩子都是在申辯着嗎?」海爾莫蓋尼斯問道:「你是怎樣申辯的呢?」「我一生一世沒有做過不義的事,我以為這或許就是最好的申辯了。」[13]
赫謨根尼不肯罷休,接着說的那一段,出自一個懂得法庭是怎麼回事的人之口:
「難道你看不出雅典人的法庭由於受到言辭的影響常常把無辜的人處死,而在另一方面,由於言辭所引起的惻隱之心或由於申辯的人話說得中聽,也常把有罪的人釋放了嗎?」[14]
蘇格拉底的回答是:的確是這樣;我曾有兩次想着手考慮關於申辯的事,但我的守護神一直反對我這樣做。[15]
把這一段放在鄒幸彤身上會有一個誤會。她並沒有不準備。過去五年她為自己的四宗案件親自抗辯,囚室裏沒有書桌,她把案例和筆記舖在地上和床上,坐在地上一字一句地寫;本案向法庭遞交的書面陳詞有二百多頁。[16] 所以她準備得極多。色諾芬那一段所否定的是另一種準備,即說服的技藝,即怎樣說才能夠打動聽的人。這種準備一旦開始,說甚麼就由聽者決定。求情陳詞是這種準備的極致,它的每一句都以法官的反應為目的。
赫謨根尼的話尤其值得一個大律師細讀。他所描述的,正是刑事辯護每天在做的事情:憐憫可以買到寬免,動聽的話可以換到自由,這是法庭的實情,不是甚麼犬儒的誇張。鄒幸彤在執業的年月裏,應該比赫謨根尼更清楚這一點。她所拒絕的,是把一件她認為正確的事情交給這個機制去處理。
鄒母說沒有人可以代表阿彤,因為阿彤要的不是贏。這句話與色諾芬那一段是同一個意思。所謂一生就是辯詞,意思是辯詞的內容早已寫完,剩下來的只是把它讀出來。
五、不肯反提刑罰
雅典的程序在這裏要說明一下。被告定罪之後,原告提出一項刑罰(timasthai),被告可以反提一項較輕的替代刑罰(antitimasthai),由陪審團在兩者之間二擇其一,不能折衷。蘇格拉底本來可以憑此免死,改判罰金或者放逐。[17]
柏拉圖筆下的蘇格拉底怎樣用這個機會,大家都熟悉,不過原文的口氣還是要親眼看一遍:
「一個窮人成為公眾的恩人,把時間花在對你們進行道德訓誡上,怎樣對待他才是恰當的?只能由國家出錢養他,此外沒有更恰當的辦法。他比奧林匹亞賽會的勝利者更配得上這種待遇,無論是騎一匹馬進行比賽,還是駕兩匹馬或四匹馬拉的賽車。這些人給你們帶來了表面上的成功,而我給你們帶來了實際上的成功;他們不需要生活費用,而我卻需要。所以,如果我嚴格地按照公正提出對我的恰當懲罰,那麼我建議由國家出錢養我。」[18]
王譯所謂由國家出錢養他,原文說的是在市政廳(prytaneion)用膳,那是城邦給外國使節和榮譽公民的殊榮;至於表面上的成功與實際上的成功,原文用的是幸福一字。鬧到最後,在朋友的堅持之下,他改口提出三十米那,由柏拉圖等人擔保。[19]
色諾芬筆下的蘇格拉底沒有走到這一步:
「首先,當法官們吩咐他提出自己所認為的合適的刑罰時,他不但自己不提,還不讓他的朋友們代提。他說,提出這樣的處刑就是承認自己有罪。」[20]
一句就完了,沒有市政廳,沒有奧運冠軍,沒有反諷。色諾芬用的動詞是 hypotimasthai ,法庭上的技術用語則是 antitimasthai,他大概沒有在庭上聽過這個程序。可是他確認的那個理由比柏拉圖那一大段更鋒利。反提這個動作本身已經等於一句供詞,提甚麼倒在其次。
兩篇的分歧就在這裏,而鄒幸彤所站的位置十分清楚。八月二十一日裁決之後,李運騰法官特別請辯方協助法庭判斷本案應該歸入情節嚴重還是情節較輕。這是一把尺,要求被告自己把行為放上去量一量。她連這把尺也不接受。她說如果法庭裁定情節嚴重,她會當成讚美,因為那表示她確實做到了一些事;如果法庭真的需要有人幫忙用犯罪的眼光去衡量爭取民主與人權的努力,可以去問國安公署。[21]
這個拒絕的理由,與色諾芬所記的那一句完全相同。接受量刑的刻度,就等於承認被量度的東西是罪行。至於那句讚美,倒是柏拉圖式的,市政廳供膳也是一個反提,只不過它把刑罰的符號倒轉過來。所以在這一點上鄒幸彤兼取兩篇,用色諾芬的邏輯,做柏拉圖的反諷。
六、寧死不乞
色諾芬那篇裏最該被引用、實際上卻最少被引用的,是第八至九節。蘇格拉底在這裏預告了自己將要用甚麼口氣說話,並且預告了後果:
「海爾莫蓋尼斯,無論如何我是不願意這樣死去的。但如果因為我闡述我從神和人所受的恩遇以及我對於我自己的看法而激惹了法官們,那我將寧願選擇死也不願奴顏卑膝地乞求比死還壞得多的苟且偷生。」[22]
這段話裏有一個計算,計算的對象卻不是刑期。他清楚知道照直說會激怒陪審團,也清楚知道激怒陪審團的後果是甚麼,然後他決定照直說。要替出色的被告這個說法找一個古典的定義,這一段就是了。明知照直說會加重刑罰,仍然照直說,並且事先把這筆帳算清楚。
柏拉圖那篇在判決之後也講了同一件事,講法更冷:
「使我被處死的不是缺乏言辭,而是缺乏膽量和厚顏無恥,事實上,我拒絕用討你們喜歡的方式講話。你們喜歡聽到我痛哭流涕,擺出一副可憐的樣子,把自己說得一文不值,你們習慣於從其他人那裏聽到這種話。我也不認為自己由於面臨危險而必須放棄耿直,我對我的申辯方式並不後悔。作為這種申辯的結果,我寧可去死也不願用別的方法來換得活命。」[23]
他接下來還說,逃避死亡並不難,真正難的是逃避罪惡,這不是拔腿就跑就能逃得掉的;他年紀大,跑得慢,被兩者之中跑得較慢的死亡追上了,原告身手敏捷,卻被跑得較快的罪惡追上了。[24]
鄒幸彤在求情環節拒絕求情,堅持以陳情表述信念,直言追求民主根本一日監都唔應該坐,並表明寧願做罪犯也不背叛良知。這幾句話與上面兩段的關係,不必我再說明。認罪與悔意可以換取刑期上的折扣,這是普通法行之已久的制度,本身有它的效率考慮。可是把它放到信念之爭上面,這個制度就變成一個報價系統,一句與事實不符的話值多少年自由。她把這筆帳算過,然後拒絕成交。
七、憐憫、眼淚與微笑
柏拉圖的蘇格拉底不肯帶妻兒上庭哭訴,理由說得很長,這裏只引兩處。第一處講他自己:
「我親愛的先生,我當然也有親戚。用荷馬的話來說,我不是「出生於岩石或古老的橡樹」,我的父母也是人,我也有親戚,對,還有兒子。先生們,我有三個兒子,一個已經接近成年,還有兩個還小,但我不會把任何一個帶到這裏來,懇求你們判我無罪。」[25]
第二處講審判者:
「先生們,關於在法庭上的表現,我不認為向法官求情,或通過這樣做而被判無罪是正當的;除此以外,受審者必須把事實告訴法官,並提供證據使他們信服。法官並不是坐在那裏把公正當作一種恩惠來分發,而是要決定公正在哪裏,他們發誓不按個人好惡來定案,而是依法做出公正的判決。」[26]
他還當面指出,自己這樣說可能會觸怒某些陪審員,因為他們當被告時正是這樣做的,於是他們會帶着怒氣投下死刑一票。
色諾芬那一篇把重點放在判決之後,而且保存了一個柏拉圖沒有的細節:
「蘇格拉底講了這些話以後就離開了,他的眼光、容貌和姿態,都表現出非常快樂的樣子,和他所說的話完全符合一致。當他覺察出跟隨他的人們在哭泣的時候,就問道:「這是怎麼一回事呢?難道現在就哭起來了嗎?你們豈不知道我從一生下來按本性老早就注定是要死的嗎。」……這時在場的阿帕拉多拉斯是一個非常熱愛蘇格拉底的人,但在其他方面頭腦卻很簡單,就說道:「可是,蘇格拉底,看到他們這樣不公正地把你處死,這是令我最難忍受的。」據說蘇格拉底用手撫摸着他的頭,同時微笑地問道:「親愛的阿帕拉多拉斯,難道你希望看到我公正地而不是不公正地被處死嗎?」」(27)
這是全篇唯一一次寫到表情。色諾芬不是一個心理細膩的作者,他寫戰爭、馬術、家政都相當實際,偏偏在這裏停下來記了一個微笑。我在〈鄒幸彤的微笑〉裏處理過同一個問題,當時手上沒有這一段。(28) 兩個微笑的處境並不相同,一個在赴死的路上,一個在被告欄裏;共通的地方在於,兩者都出現在旁人替當事人難過的時刻,而且都把那份難過輕輕推了回去。
鄒幸彤拒絕道歉的理由與這兩篇都不完全一樣。她說為自己所相信的一切去求情、道歉,是最虛偽的事,同時侮辱了所有持同樣信念的人;她又說連屠城的劊子手都未出來道歉,幾時輪到我們。[29] 蘇格拉底的理由指向城邦與神明,她的理由指向與她持同一信念的其他人。憐憫這種姿態本身不是她所抗拒的東西,她抗拒的是以所有同道的名義去接受一個錯誤的描述。陳情文裏唯一請求原諒的對象是家人。
八、定罪以後
定罪之後的那一段,色諾芬記得比柏拉圖具體:
「諸位,那些教唆見證人作假見證誣陷我的人和那些被他們說服而聽從他們的話的人總會感覺到自己是多麼不虔誠和不正義的;至於我,既然沒有人能證明我犯了所指控的罪,我又怎能認為自己現在比我被判罪以前有甚麼不如呢?……不過,無論如何,別人不義地把我處死,我自己是沒有理由因此而自慚形穢的。因為不光彩的不是我,而是那些定我罪的人。」[30]
最後一句是整篇的核心。恥辱的歸屬在判決生效的那一刻被重新分配,而分配的權力不在法庭手上。鄒幸彤說如果裁定情節嚴重她會當成讚美,用的是同一套算法:法庭寫下的那個標籤,在法庭以外的計算裏換了一個正負號。李桂華說她毫無悔意,那也是同一個標籤,只是他大概不知道,二千四百年前有人專門寫了一篇東西去解釋這種毫無悔意。
色諾芬並不諱言這種語氣要付的價錢。他在結尾處老老實實地寫下一句:由於蘇格拉底在法庭上高抬自己,也招惹了法官們對他的忌恨,並使他們越發想要定他的罪。[31] 這句話拆穿了後世替蘇格拉底編織的很多東西。態度是有代價的,而且代價由被告一個人付。本案量刑起點七年半,三名被告之中她判得最重,認罪的何俊仁最輕。這件事在判詞裏有它的技術解釋,在判詞以外也有它不需要解釋的部分。
九、整全與清白
英文的 integrity 出自拉丁文 integritas ,本義是完整、未被觸動、沒有缺口。中文說清白,用的是顏色的比喻,白而不染。兩個比喻都在講一個表面沒有被留下記號。刑事審判要做的正是留下記號,二百零六頁判詞就是一道很長的記號。
不過記號要生效,需要被告的副署。這是我在《默存與噤聲》終章已經說過的一點:判決可以剝奪自由,取不到的是那一句「我錯了」,而刑罰要成為完整意義上的刑罰,恰恰需要這一句。[32] 色諾芬的蘇格拉底所守的清白屬於事實層面,指控書上的行為一項也沒有得到證實;柏拉圖的蘇格拉底所守的是另一層,即使全雅典都認為他有罪,放棄哲學仍然是他唯一真正會做的不義之事。《高爾吉亞篇》(Gorgias)裏那句寧受不義而不行不義,說的是同一件事。[33]
柏拉圖還提供了一個檢驗的辦法。蘇格拉底說,他不打算用言辭來證明自己,要用雅典人看重的東西,行為;於是他講了兩件事。民主時期,他是那一屆議事會主席團的成員,公民大會要把阿吉紐西(Arginusae)海戰之後的十位將軍綁在一起表決處死,程序不合法,全場鼓譟,演說家揚言要控告他、拘捕他,他是主席團裏唯一一個投票反對的人。三十僭主(the Thirty)時期,當局召他和另外四人去圓廳,命令他們到薩拉米斯(Salamis)去拘捕萊昂(Leon)押回來處死,其餘四人去了,他一個人回家。他說,如果那個政權不是很快倒台,他大概已經因此送命。[34] 這兩件事的共通點在於,兩次都是在人人照辦的時候不照辦,一次得罪民主,一次得罪僭主。
鄒幸彤兩層都守。法律層面,她指出《中國憲法》不能直接在香港實施,香港法庭無權詮釋《中國憲法》,因此以違反《憲法》第一條作為非法手段基礎的控罪站不住腳;她又用了那個生活化的例子,有人主張廢除巴士強制配戴安全帶的法例,在法例未廢除之前他仍然照規定配戴,主張改變法律與以非法手段顛覆政權是兩回事。[35] 道德層面,她說自己無罪可悔。
整全(integritas)在這裏有一個很具體的意思,就是言與行、公開與私下、庭上與庭外之間沒有裂縫。《中庸》說不誠無物,孟子說自反而縮,雖千萬人吾往矣,講的是同一種完整。這種完整之所以在暴政之下顯得如此礙眼,是因為暴政的日常運作靠的正是裂縫,人人心裏明白一套,嘴上說另一套,於是人人都欠着一個把柄。她在給友人的公開信裏說過,鞏固極權最有效的方法,是把最多的人拉進去演一齣由權力導演的大戲,戲愈假愈荒謬愈好,這樣才能夠錘煉出人們的犬儒與奴性。[36] 一個不肯演下去的人,令其餘的演員無法再假裝台上的事情是真的。
到這裏為止,用來量度出色的被告的那把尺,都是雅典人留下來的。可是被逼在良知與成文法之間當庭作一個選擇,這種處境並非希臘獨有,後世還發生過許多次,其中有一次的被告本人就是法律家,而且是一個做過全國最高司法官的法律家。那一場審判,以及由它引出來的幾個問題,留待下篇論述摩爾再說。
附記:引文與譯文說明
本文柏拉圖的引文用王曉朝譯《柏拉圖全集》第一卷所收〈申辯篇〉,色諾芬的引文用吳永泉譯〈蘇格拉底在法官前的申辯〉,版本、繁體轉寫與譯名的處理見註六。以下把改動之處與存疑之處集中交代。
改動只有兩處,都在柏拉圖那邊。38d 至 e ,王譯作「使我被處死的不是缺乏證據,而是缺乏厚顏無恥和懦弱」,今改為「不是缺乏言辭,而是缺乏膽量和厚顏無恥」。原文作 aporia logōn ,說的是言辭,不是證據;tolmē 是膽量,王譯以懦弱當之,句意適得其反。這一句正是第六節的論旨所繫,不改則整節落空。17b 至 18a 的末句,王譯作「考慮我說的話是否謊言」,今改為「是否合乎公正」。原文作 eite dikaia legō eite mē ,說的是所言是否合乎公正,與真假之辨不是一回事,而第三節正要用這個區分。
另有一處譯文與原文有出入,我沒有動,因為一動就等於重譯,只在正文裏點明。36d 至 e,由國家出錢養他一句,原文作 en prytaneiōi sitēseōs,即在市政廳(prytaneion)用膳,那是榮典而非救濟;同段表面上的成功與實際上的成功,原文作 eudaimonas dokein einai 與 einai,說的是幸福,馮睎乾前引文作只讓你們看起來幸福,我卻令你們真正幸福,第五節與第十四節的討論依原文。
色諾芬那邊有兩處。第一節的 megalēgoria,吳譯作崇高的言論,是褒義,而原文帶刺,英譯多作 boastfulness 或者 talking big,指口氣大得不合身分;同節末句吳譯作顯得是沒有意義的了,語氣較平,Dakyns 的英譯作 there is just a suspicion of foolhardiness in the arrogancy of his address,即少了那個理由,蘇格拉底的高亢便近乎莽撞。第二十三節提出這樣的處刑一語,原文的動詞是 hypotimasthai,而雅典法庭的技術用語是 antitimasthai,色諾芬大概沒有在庭上聽過這個程序。
希臘原文參 Marchant 與 Todd 的 Loeb 本、Dakyns 的英譯,以及 West 的柏拉圖英譯,版本見註六。
流亡哲學人
《半聾居》英國聖奧爾本斯
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五日
(本文的資料搜集與文字潤飾曾借助 Anthropic 的 Claude AI,文章的論點與判斷由筆者負責,特此聲明。)
[1] 《明報》〈支聯會案 鄒幸彤判囚 7 年 3 個月 李卓人囚 7 年 何俊仁囚 5 年 2 個月〉,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一日,主審為《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黎婉姬。
[2] 《法庭線》〈支聯會案判刑|家屬:李卓人及鄒幸彤會上訴 寄語切勿灰心內疚、要好好生活〉,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一日;另見《庭刊》同日報道。粵語原話依《法庭線》紀錄。
[3] 馮睎乾〈出色的被告〉,《馮睎乾十三維度》,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三日。
[4] 三十人政權與前四〇三年的和解條款,見色諾芬《希臘史》第二卷第三至四章、亞里士多德《雅典政制》第三五至四〇章。關於這宗案子的政治背景,見 Robin Waterfield, Why Socrates Died: Dissolving theMyths(London: Faber and Faber, 2009);另一種較激烈的讀法見 I. F. Stone, The Trial of Socrates(Boston: Little, Brown, 1988)。
[5] 控罪的文字見第歐根尼・拉爾修《名哲言行錄》第二卷第四〇節,該節引法沃里努斯( Favorinus )所見的檔案;另見柏拉圖《申辯篇》24b 及色諾芬《回憶蘇格拉底》第一卷第一章。
[6] 柏拉圖《申辯篇》36a,王譯本頁二五;第歐根尼・拉爾修謂有罪票為二百八十一。雅典法庭的組成與程序,參 Douglas M. MacDowell, The Law in Classical Athens(London: Thames and Hudson, 1978)。行刑延期一事見柏拉圖《斐多篇》58a 至 c。
[7] 柏拉圖《申辯篇》38b。柏拉圖在對話錄只有兩次寫出自己的名字,此處是其中一次;另見 34a 。另外一次在《斐多篇》。
[8] 本文柏拉圖引文用王曉朝譯《柏拉圖全集》第一卷(北京:人民出版社,二〇〇二)所收〈申辯篇〉,隨文標斯特凡努斯頁碼,並註該譯本頁數;色諾芬引文用吳永泉譯〈蘇格拉底在法官前的申辯〉,收於《回憶蘇格拉底》(北京:商務印書館,一九八四),台灣五南二〇一八年有繁體版,隨文標節次。引文一律轉為繁體,標點略有調整。譯名依原譯本,與正文所用略有出入:海爾莫蓋尼斯即赫謨根尼(Hermogenes),阿帕拉多拉斯即阿波羅多洛斯(Apollodorus),勒翁即萊昂(Leon),三十巨頭即三十僭主。凡改動譯文之處與存疑之處,統見文末附記。原文則參 E. C. archant 與 O. J. Todd 的 Loeb本( Xenophon, Apology of Socrates to the Jury, in emorabilia, Oeconomicus, Symposium, Apology, rev. Jeffrey Henderson(Cambridge, MA: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2013)、H. G. Dakyns 英譯(The Works of Xenophon, London: Macmillan, 1897)及 Thomas G. West 的柏拉圖英譯(Plato’s Apology of Socrates: An Interpretation, with a New Translation, 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79)。
[9] 色諾芬《申辯》第一節,吳譯本開篇。
[10] 《法庭線》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一日報道;另見《自由時報》同日轉述。李桂華並謂法庭已裁定被告等持續對中國共產黨及中央政府懷有敵意。
[11] 懷疑此篇為偽託之作的意見,見 L. Schmitz, “On the Apology of Socrates, commonly attributed to Xenophon,” Classical Museum 5(1848);另參 J. J. Hartman, Analecta Xenophontea(Leiden, 1887)及 M. Schanz 對柏拉圖《申辯篇》的注釋。持相反意見者則認為篇中赫謨根尼的材料無從偽造。 Dakyns 在其英譯本注一列有較完整的文獻。
[12] 柏拉圖《申辯篇》17b 至 18a,王譯本頁二至三。此段譯文有一處改動,見文末附記。
[13] 色諾芬《申辯》第二至三節。原文謂終身考究何為正義何為不義、行義而避不義,此即最善的辯詞演練( meletē )。
[14] 色諾芬《申辯》第三節。
[15] 色諾芬《申辯》第四節。吳譯作「守護神」者,原文為 daimonion 。柏拉圖筆下的 daimonion 只作禁止,色諾芬筆下則兼有指示之意,參該篇第十二至十三節與柏拉圖《申辯篇》31d、40a 至 c 。
[16] 《法庭線》〈支聯會案判刑|家屬⋯⋯〉,二〇二六年九月十一日,引前支聯會常委劉家儀所述。
[17] 雅典的 timēsis 程序:定罪之後就刑罰另行表決,原告提出一項刑罰,被告可反提替代刑罰,陪審團二擇其一,不能折衷。參 Douglas M. MacDowell, The Law in Classical Athens(London: Thames and Hudson, 1978)。
[18] 柏拉圖《申辯篇》36d 至 37a,王譯本頁二六。
[19] 柏拉圖《申辯篇》38b,王譯本頁二八。他先提一明那,經柏拉圖、克里托、克里托布盧和阿波羅多洛擔保,改提三十明那。
[20] 色諾芬《申辯》第二十三節。同節又記朋友欲助他越獄,他以玩笑作答,問他們是否知道亞底該以外有甚麼地方是死亡不會臨到的。
[21] 鄒幸彤〈我的陳情文〉,Patreon,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集誌社》同日全文轉載;庭上經過見《法庭線》〈支聯會案|李卓人何俊仁倡情節較輕囚 5 年內 鄒幸彤不求情:若裁嚴重視為讚美〉,同日。
[22] 色諾芬《申辯》第八至九節。
[23] 柏拉圖《申辯篇》38d 至 e,王譯本頁二八。此段譯文有兩處改動,見文末附記。
[24] 柏拉圖《申辯篇》39a 至 b,王譯本頁二八至二九。
[25] 柏拉圖《申辯篇》34d,王譯本頁二四。句中荷馬語出《奧德賽》第十九卷第一六三行。
[26] 柏拉圖《申辯篇》35b 至 c,王譯本頁二四至二五。上引不肯帶子女上庭一段,見 34b 至 35d。
[27] 色諾芬《申辯》第二十七至二十八節,吳譯本兩節相連。Dakyns 注明撫頭一節亦見柏拉圖《斐多篇》89b 。
[28] 拙作〈鄒幸彤的微笑:一個尚未被回答的問題〉,《追光者》,二〇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29] 鄒幸彤〈我的陳情文〉論道歉的一段。
[30] 色諾芬《申辯》第二十四至二十六節。所引末句見第二十六節。同節又以帕拉梅代斯(Palamedes,正文作帕拉墨得斯)自況,此人為奧德修斯所誣而死,古代常用作蒙冤者的典型。
[31] 色諾芬《申辯》第三十二節。
[32] 拙作《默存與噤聲》終章〈沉默與噤聲之外〉。
[33] 柏拉圖《高爾吉亞篇》469b 至 c。
[34] 柏拉圖《申辯篇》32a 至 e,王譯本頁二一至二二。阿吉紐西海戰之後審判十將軍一事在公元前四〇六年,拘捕薩拉米人勒翁一事在三十巨頭當政期間。
[35] 中段陳詞的論證見《法庭線》二〇二六年三月審訊第十至十一日的報道。
[36] 鄒幸彤二〇二五年一月透過友人發出的公開信,見《集誌社》相關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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