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5日, 多日来笼罩在杭州上空的雪霾是那样的阴冷沉重,这一天,杭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宣判浙江异议作家吕耿松(见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剥夺政治权 利一年。法官读完判决书后,没有按照法定程序交代上诉权利,询问当事人是否上诉,就立即命令法警带走吕耿松。而吕耿松非常愤怒,在法庭上高喊民主万岁!在 举国上下欢庆着奥运年的时候,在临近春节的日子里,在千万返乡的民工依旧受困于冰天雪地之际,看到这一消息,这种专断无理的判决除让人感到气愤外,就是诸 多的启示。
首先,它给人们带来的启示是,这是典型的现代文字狱,它与封建时代所制造的文字狱从形式到内涵完全一致,是那样相似。“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不就是旧时 的 “有心谋逆”吗?古代刀笔吏所惯用“寻章摘句,查找疑似”,然后被指为大逆不道、谤讪诋毁而定谳,与今天杭州司法处心积虑地从吕耿松19篇文章摘出的 470句话而定罪,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这让人想到了廖沫沙先生的那句名诗:“岂有文章倾社稷,从来奸佞覆乾坤”。那么多的贪官污吏在中国大地上优哉游 哉,活得很舒服,政府非但不管还加以保护,对正直人士的几篇网文却视为“危害国家”而横加定罪,投入监牢,这不是专制思维又是什么?
中国公民的言论自由与公民权益没有保障。正如一千多名中国和海外的维权人士、作家、学者和律师联名给胡锦涛的信中所言“吕耿松先生是有信念、有良知的中国 知 识分子的优秀代表,他投身自由民主事业,为人民权利呼吁,为国家、民族的未来建言,所作所为没有丝毫违反宪法和法律。”中国政府口口声声说中国没有思想 犯,没有政治犯,可是这些被抓被判的异议人士哪一个不是因为思想获罪,不是因为政见不同而坐牢的?一个津津乐道自己在经济发展中如何起到了世界龙头作用的 国家,因言治罪而被关押的人数也是世界第一,这让每一个中国人为之蒙羞。
吕 耿松铿锵有力的自我辩护,让人们看到了一种情怀。在以前,也读过几个民运人士的辩护词,但他们自我辩护的主旨,还是在为自己的言行回护,说明自己没有反 党,没有反政府。吕耿松所做得,不是自我辩护,而是声讨专制,痛斥腐败,开篇就是“今天我站在这里受审,不仅是我个人和家庭的不幸,也是这个国家的不 幸。”他不仅是在辩护,还是在讨伐,在控诉,在谴责,有着我们早先读过李卜克内西《控诉法西斯》的语势,像布鲁诺在中世纪宗教裁判厅的呐喊,正如辩护词中 所疾呼的:“真正应该接受审判的是那些制造文字狱的人,是中南海那帮长着花岗岩脑袋的人。”吕耿松在法庭上所表现出的大义凛然,令人思索,令人振奋,让人 感到这是现代中国的真正脊梁。
吕 耿松一案让人看到,从共产主义旧营垒杀出来的勇士,把世道看的最透,把制度看的最真。吕耿松原是共产党领导下的浙江省公安高等专科学校教师,鉴于现行体制 下官场贪弊腐朽、人权横遭侵凌、社会伦理败坏、百姓民不聊生的现实,毅然脱离警界,凭着知识分子的良知和追求自由民主的信念,以自由撰稿人的身份在互联网 上发表了许多鞭笞腐恶独裁、倡导自由民主的文章。这与“两头真”的那些老人一样,每次站出来针砭时事,都是那么的鞭辟入理,深入内核。
从 吕耿松的辩护词中,还让人感受了一种精神的力量,如圣雄甘地所说的那样,“任何政府都不可能逼迫那些内心渴望自由的人违背意志而向强权致敬。”现在,党和 政府的控制无处不在,它利用权势和利益所收买的良知也越来越多,可是还有人能够站出来说话,抨击政府的专制腐败。吕耿松辩护词中有一句一言中的大的话: “也许是中共政权自己觉得它确实应该被推翻,所以杯弓蛇影,别人一批评它,就说别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可以说,官方对一个说真话的耿介之士的报复, 只能使这个腐败的社会积累更多的邪恶,让所谓的“和谐社会”露尽原形。
由 此,又受到启示,想到了小时候读到的卡斯特罗的那本着名的辩护词《历史将宣判我无罪》,里面的内容,已经记不清楚了,但是书的名字却牢牢记住了。卡翁是因 为攻打“蒙卡达”兵营、企图推翻巴蒂斯塔政权而受到审判的,但他面对历史,还坚信自己无罪。现在把这句话送给只是出于一个知识分子的良知而因言获罪的吕耿 松吧,虽然是一个人和一个政府的对决,但相信历史终将会站在他这一边的。
历史将宣判你无罪!
草于鼠年初一、万家灯火之夜
附一:我的自我辩护及法庭最后陈述 吕耿松
(浙江异议作家吕耿松先生被控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件于2008年1月22日在杭州市中级法院开庭,在法庭上,吕先生对被控罪名发表了自我辩护,但是由于法庭的阻挠,他的这篇自我陈述被多次打断,没有进行下去。)
今天我站在这里受审,不仅是我个人和家庭的不幸,也是这个国家的不幸。人类文明已经进入21世 纪,中国的统治者还在用文字狱这种野蛮、落后的手段来迫害有独立见解的知识分子,并动用法庭这种现代文明的产物,对无辜者进行中世纪宗教裁判所式的审判, 因而今天对我的审判,也是法庭的不幸,因为它使法庭蒙受了耻辱。前苏联共产党领导人布哈林在批判沙皇政府镇压知识分子时曾说过:“一个民族的脑袋不停地被 人砍掉,这个民族还能生存下去吗?”用布哈林的话来形容中国的现实并不过分,中共政权正在扬沙皇俄国政府的角色。因此,真正应该接受审判的是那些制造文字 狱的人,是中南海那帮长着花岗岩脑袋的人。
起 诉书指控我在境外网站上的造谣、诽谤等方式发表”“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的署名文章,从而构成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我毫不讳言这篇文章是我写的。但是只 是我阐明自己的学术观点和政治观点而不是犯罪。必须指出的是,我没有“造谣、诽谤”。我一向治学严谨,所发表的文章都有大量、充分的论据和证据。举例来 说,我对中共现政权批评得比较尖锐的是选举制度和所谓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认为中国的选举是人为选举,“人民代表”实际上是官员代表。这有大量的事实证 明。2007年12月28日《杭州日报》刊登的一条资料表明:本届上海市人民代表中厅级以上领导干部328名,工人33名,农民13名。而在该市上一届人 大代表中,厅级以上领导干部377名,工人12名,农民9名。这组数字是中共官方媒体提供的,已经能说明问题,无疑支持了我的观点。
在 我的文章中,有些学术性的讨论也被公诉机关用来证明我“煽动推翻国家政权”。例如,我在《有感于陈水扁总统唱国歌》一文中提出:“如果一定要我找出一个唯 一合法的政府,那么以历史学的观点看,以法统的层面看,这个唯一合法的政府只能是中华民国政府而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这是关于中共政权合法性的讨论,这 个问题是历史学研究和政治学研究中的重大课题,世界上许多历史学家和政治学家都在研究这问题,我对这个问题提出一己之见,也完全是一种学术探讨。正如我在 《独裁的白皮书》一文中提出中共先政权“是武力夺取政权的僭主”,这仍是一个学术问题。“僭主”一词是历史研究中的一个学术用语,它指的是古代希腊历史上 一些不靠选举而靠武力夺取政权的城邦国家,这在中国历史上也叫“霸王”。我用这个词来形容中共先政权,也是建立在历史事实基础之上的。
总之,我绝对没有“造谣、诽谤”。公诉机关作为严肃的国家司法机关,对我进行这种栽赃式的指控,是极不负责任的,这种指控,对我本人构成了造谣、诽谤,对此我保留起诉的权利。
在 公诉机关的指控中,把“国家政权”与中共政权混为一谈,这也是极不严肃的。我文章中所指的,是中共政权而非中国政权,这实际上是两码事。在现代国家的概念 中,国家政权是指全体选民选举产生的合法政权,而中共政权是我上面所说的“僭主政权”,它靠武力夺取,然后利用其控制的国家强制力制造人为选举,强奸民 意,自己选举自己,美其名曰“人民政府”。这样毫无民意基础的政权怎么能说成是“国家政权”呢?起诉书指控我“诋毁、侮辱、攻击我国的国家政权”,这完全 是偷换概念,无中生有。我确实对中共政权的专横、腐败提出了尖锐的批评,但这是针对中共而非国家政权的。进一步说,即使我有“诋毁、侮辱、攻击”等行为, 也应该由共产党的法定代表人胡锦涛先生对我提出名誉诽谤,而不是由国家司法机关越俎代庖得对我进行刑事指控。司法机关越俎代庖,角色严重错位,它实际上成 了共产党迫害异议人士的工具,这在民主与法制时代是不能容忍的。
如 前所述,我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只是对共产党一党独裁,造成目前腐败遍地、贿赂公行的行径作了一些尖锐的批评,公诉人如果认为我的言论过当,也应该 以大量的事实、论据、证据来批评、驳斥我的言论,而不是信口雌黄,诬陷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并滥用目前的检察权对我进行刑事起诉。也许是中共政权自己 觉得它确实应该被推翻,所以杯弓蛇影,别人一批评它,就说别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从我和陈树庆、张建红、严正学等人因言获罪这一事实来看,共产党政权 确实应该被推翻,但遗憾的是我并没有这样做,我仅仅是希望共产党放弃一党独裁,开放党禁、报禁,看来我太善良了。如果我有什么过错,对历史欠下什么,那就 是我没有煽动推翻中共独裁政权。
法官先生,我是无罪的,你们也许从内心也感受到了这一点。我不但无罪,而且对国家有功:为了目前的民主事业,我放弃了优越的工作条件,至今上无片瓦、下无 寸土,身无分文。如今年过半百,还要经受牢狱之灾的煎熬。因此,我希望法庭在量刑时,拒绝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05条,因为这是一条迫害敢言之 士的恶法。
最后,我郑重地通过法庭为中共最高当局提出如下建议:一、废止刑法第105条,因为这条恶法是制造现代文字狱的法律依据;二、废除一党独裁制度使中国早日实现民主。如此,则国家幸甚!
民主万岁!
中国万岁!
吕耿松
2008年1月22日
附二:吕耿松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一案一审辩护词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受本案被告人吕耿松的委托和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被告人 吕耿松 的辩护人。我们将忠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35条规定的辩护人的职责,依法维护 吕耿松 的合法权益。接受委托后,我们多次会见吕耿松,详细查阅了检察院移送法院的证据材料,刚刚又参与了法庭调查和庭审质证活动,使我们进一步了解了本案的事实 情况。在尊重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现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评议时参考:
辩护人认为:杭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公诉机关”)杭检刑诉[2007]486号《起诉书》(以下简称:《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耿松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不能成立。
辩 护人认为,对本案的基本事实(即《起诉书》所列举的发表在《多维博客》、《博讯新闻网》、《未来中国论坛》的四篇文章及证据目录所列其它十五篇文章是吕耿 松所写)控辩双方没有异议。本案控辩双方的主要分歧是法律适用问题,即吕耿松所发表的文章是属于公民言论自由、表达自由的范畴,还是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罪。另外,辩护人认为本案在侦察过程中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具体阐述如下:
一、《起诉书》对吕耿松的指控完全是“以偏概全”、“断章取义”。
(一)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吕耿松“在境外网站发表《民主西进——有感于陈水扁总统唱国歌》、《独裁白皮书》、《是公安部、还是私安部——论警察国家化》、《论当 代中国黑社会的社会基础》等多篇以造谣、诽谤等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署名文章”,并引用这四篇文章及证据目录所列其它十五篇文章中 的一些词句据以认定吕耿松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辩护人认为,对任何人所写的文章,应当从其文章背景、语境、针对的问题以及作者个人一贯的立场、观点、习惯用语等诸方面作全面综合分析,才能把握作者的本 意,简言之,公诉机关从吕耿松写的文章226篇文章100多万字中挑出19篇文章,并在《起诉书》中列举其中7篇文章里的470余字,并认定吕耿松构成煽 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显然有以偏概全、断章取义之嫌。
(二)如果按照《起诉书》这种断章取义的方式指控犯罪,那么下列观点:“中国各省应当脱离中央政府,最好分成27个国,成立‘安徽共和国’、‘广东共和国 ’、‘台湾共和国’”(见毛泽东1920年10月10日写的《反对统一》,及1920年9月3日发表在《大公报》上的《湖南建设问题的根本问题——湖南共 和国》等文章),“总之,要钱的是共产党,要粮的是共产党,政府一切法令都是共产党的法令,政府一切错误都是共产党的错误,政府没有威信,党也脱离了群 众”(邓小平1941年4月15日 写的《党与抗日民主政权》,见《邓小平文选》第一卷),是不是也应当得出其发表者犯有“分裂国家罪”、“颠覆国家政权罪”或者“诋毁、攻击共产党的领导” 这种结论呢?显然不能。同理是不是可以将邓小平的名言:“不管黑猫白猫抓住老鼠就是好猫”理解成不管猫是不是患上传染病,也不管猫是不是抓咬主人、毁坏家 具,只要能抓老鼠都是好猫,以及黄猫、花猫即便能抓老鼠也不是好猫呢?显然不能。
(三)历史已经证明,1957年“反右”是错误的,而且也已经为绝大部分右派彻底平反了,但如果我们今天翻看许多“大右派”(现在均已经获平反)在 1957年 的言论,其言论之尖刻,或者叫“反动”决不在吕耿松之下:比如说“马克思主义不符合中国国情,应取消用马列主义作为我们的指导思想”(清华大学教授徐璋本 语),说“共产党搞的不好群众可以打倒共产党、杀共产党人、推翻共产党”(人民大学讲师葛佩琦语,葛佩琦是毛泽东亲自点名的大右派);“今天的问题是(一 党专治)制度问题,我声明绝不参加共产党”(费孝通语)等等,我们难道还不应吸取历史教训,还要重蹈“因言治罪”及“文字狱”的历史覆辙吗?
(四)类似吕耿松观点的文章现在在互联网上并不罕见,在互联网上有很多比吕耿松的观点更偏激,用语更激烈的文章,难道能把写这些文章的人(据说约有上百万人)都抓起来定罪吗?
二、应正确区分言论自由与犯罪的界限
(一)吕耿松撰写的文章,应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
辩护人认为:吕耿松撰写文章表达的只是一种比较尖刻、激烈的批评而已,应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是公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及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享有的民主权利(今年是《世界人权宣言》发表60周年)。
《宪 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 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十九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主张和发表意见的自由,此项权利包括有主张而不受干涉的自由, 和通过任何媒介和不论国界寻求、接受和传递信息和思想的自由”。
辩 护人认为:吕耿松作为一个中国公民,对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和有关制度持有个人的观点和看法是无可厚非的,即便吕耿松所发表的针对中国共产党及国家机关的批评 性言论被证明是错误的,也仍然属于公民的言论自由范畴,是在行使《宪法》所赋予的言论自由权,而不应认定为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二)吕耿松撰写的文章并没有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不应认定为犯罪。
如 前所述,撰写文章属言论自由的范畴。虽然言论自由在一般情况下不容侵犯和剥夺,然而如果言论直接危害了国家安全,则可以受到禁止,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法理基础。但是认定某种言论是否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则应受到严格的限制,否则就可能侵犯人权。目 前在国际上得到公认的《有关国家安全、表达及获取信息的自由的约翰内斯堡原则》第六条规定:“只有当一个政府可以证明以下事实存在,言论才可能以危害国家 安全受到惩罚:1、该言论是有意煽动即刻的暴力行动;2、该言论有可能会引起这样的暴力行为;3、 在该言论与暴力的可能性或出现之间有着直接而且即刻的联系。”这一原则概括为“现实而紧迫的威胁”原则,即只有当言论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 时,才能构成犯罪。本案,吕耿松撰写的文章并没有任何煽动即刻的暴力行为的言词,客观上也不可能引起这样的暴力行为(吕耿松撰写的文章都是在国外网站上发 表的,国内不通过特殊手段根本看不到),对于国家安全显然不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故不应被认定为犯罪。
(三)吕耿松撰写的文章没有“造谣、诽谤”的内容
1、“造谣”的词典释义是:“为了达到某种目的而捏造消息,迷惑群众” ,“诽谤”的词典释义是:“无中生有,说人坏话,毁人名誉;诬蔑”(分别见《现代汉语词典》1983年1月第2版第1443页,第315页); 简言之,“无中生有、虚构事实”是“造谣”、“诽谤”二词共同要义;换句话说,“造谣”、“诽谤”涉及的是事实判断、事实真伪的问题,但公诉方并没有证据 证明,吕耿松文章阐述的事实是虚构的;《起诉书》所指控的,吕耿松文章中的“不要多党合作制”、“合法政府是中华民国政府”、“政法委、纪委、安全机关是 三个庞大的特务系统”、“充分说明了中共政权的反动性,是一个不折不扣的‘反动派’”、“更多的人认为,把中国武警与法西斯德国的党卫军相比,那倒恰如其 份”等等,仅仅是他个人的观点,这是一个“价值判断”问题,而不是“事实判断”问题。故辩护人认为,起诉书混淆了“价值判断”和“事实判断”。
2、 退一步讲,即使吕耿松发表的文章中有对某些国家领导人不敬的言论或者说诽谤性的言论,也不必然构成犯罪,现行刑法并没有规定“诽谤国家政权罪”;当造谣、 诽谤作为一种手段被用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时,方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但公诉机关并没有证据证明,吕耿松是在用造谣、诽谤手段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故,吕 耿松的行为不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同时需要指出的是,《起诉书》用“侮辱、攻击”来指控被告人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侮辱”、“攻击”与“造谣”和 “诽谤”并非同一概念,它们之间具有完全不同的内涵和外延;而且法律也没有规定“侮辱、攻击国家政权罪”;
(四)吕耿松撰写文章的目的是为了推进中国的民主和法治,而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1、 根据公认的刑法理论,本罪所谓“造谣”和“诽谤”,都是有为了达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但公诉方并没有向法庭提交证据以证明吕耿松 撰写文章为了达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目的。相反,正如吕耿松在法庭所说,其撰写文章的目的是为了“推进中国民主法治的进程,是让别人了解其观点,支持其观 点”;
2、 吕耿松的文章都发表在国外的“博讯”“多维博客”“未来中国论坛”网站上,而“博讯”等网站须使用解密工具才能进入,所以国内的一般网民根本看不到“博 讯”等网站上的文章。如果吕耿松写文章的目的是为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那么他应该把文章在国内发表(因为只有国内的网民看到其写的文章,才能被其文章所煽 动,才可能达到他的目的),而不应该在国内网民看不到的国外网站上发表(因为国外的网民不能直接实施颠覆中国政权的行为,且国外网站上比吕耿松的文章激 烈、尖锐许多倍的文章数不胜数,国外网民根本不可能受其文章的煽动而颠覆中国政权)。
三、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不得处罚原则,也不应认定吕耿松构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至 今为止,我国的立法机关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两高),都没有对“造谣诽谤或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做出明确的界定,即有权解释; 故此罪与公民的言论自由如何作出严谨的、科学的区分,至今没有令人信服的标准,比如说,在何种情况下,发表何种言论就构成犯罪;因此导致在司法界对此罪的 认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随意性和模糊性,导致公民在发表言论时,无法对自己的言论是否构成犯罪有一个“合理预期”,这实质上是违反法治精神的;因此,辩 护人认为,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两高”作出立法或司法解释之前,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不得处罚”原则,也不应认定吕耿松有罪并处以刑罚。
四、本案侦查过程中存在重大瑕疵
我们于2007年9月11日通过特快专递向西湖分局递送了有关律师聘请及会见手续。西湖分局于同年9月14日向吕飘旗出具了西公刑密聘字[2007]1号《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决定不准予聘请律师。我们认为,本案不应当被认定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理由是: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关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指,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而造谣、诽谤等都是一种公开实施的行为,既是“公开实施”的行为,就无“秘密”可言。
2、《现代汉语词典》关于“煽动”的词义解释为:鼓动(用语言、文字等激发人们的情绪,使他们行动起来)别人去做坏事。故所谓“煽动”,必须公开来进行,必须有诸多不特定的受众,秘密的行为不可能构成煽动。
3、公诉人当庭称,侦查机关做过密级鉴定,认定吕耿松的一篇文章涉及国家秘密;需要指出的是,吕耿松在2007年9月29日被逮捕时,侦查机关及检察机关 只认定吕耿松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而没有认定吕耿松先前被拘留时涉嫌的“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从2007年9月29日开始,本案就不再涉及国家 秘密;否则,今天的公开开庭审理就是违反《刑诉法》152条的。
综 上,从“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性质来讲,该罪不可能成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西湖分局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拒绝吕耿松的亲属聘请律师,从法理上 讲,是不可能成立的;同时,这也无形中剥夺了吕耿松在侦查阶段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检察机关应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权。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国正处于一个法治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在此过程中对于一些问题的看法有分歧是非常正常的,特别是在对待某些罪与非罪的问题上更是如此,但辩护人始终坚信,有利于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的判决(言论自由是最基本的人权)是公正的判决,是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判决!
恳请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根据事实和法律,依法判决吕耿松无罪。
吕耿松辩护人:北京莫少平律师事务所
莫少平 律 师
丁锡坤 律 师
2008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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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载《议报》第342期 http://www.chinaeweekly.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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