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张赞宁 中国民建会员 (江苏南京)
温家宝总理在2011年9月14日出席大连夏季达沃斯论坛时,再度呼吁政治体制改革。他提出:第一、依法治国,改变“以党代政”的现象,改革党和国家的领导制度;第二、推进社会公平正义;第三、维护司法公正独立;第四、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最主要的是选举权、知情权、监督权和参与权;第五、反腐败等五大要点。
提议人认为,要实现温家宝总理的五点政改建议,最为关键和首先必须做到的就是他的第一点政改建议:改变“以党代政”,做到党政分开。温家宝总理的这一政改建议,其实与中共历届政治领袖的意见是完全一致一脉相承的。
——毛泽东:早在1928年就指出,“党的主张办法,除宣传外,执行的时候必须通过政府的组织。国民党直接向政府下命令的错误办法,是要避免的。”(《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井冈山的斗争》第72页,人民出版社1967年版)
——邓小平:一九八六年九月十三日,邓小平同志在听取中央财经领导小组汇报时的谈话中提出:“不搞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难于贯彻。党政要分开,这涉及政治体制改革……改革的内容,首先是党政要分开,解决党如何善于领导的问题。这是关键,要放在第一位。”(《邓小平文选》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10月第1版,第177页)
——赵紫阳:“我们实行党政分开,其原因是:第一,党政不分不是提高或加强了党的领导,而是降低、削弱了党的领导,党政分开才能真正提高并加强党的领导,才能真正提高党的政治领导的水平;第二,党政不分使党顾不上抓党的建设,党政分开才能真正做到‘党要管党’。要把我们的党建设好,党委就应该把自身的建设提到议事日程上来,就必须善于摆脱各种繁杂事务的干扰;第三,党政不分使党委处于行政工作第一线,甚至成为矛盾的一个方面,党政分开,可以使党处在超脱的、驾驭矛盾和总揽全局的地位,从而发挥‘协调各方’的领导作用;第四,党政不分使党委自己成了执行者,党政分开才能使党委真正具有监督的职能。”(赵紫阳,《关于党政分开》在十二届七中全会预备会上讲话的一部分,1987年10月14日)
由于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和地方各级政法委员会(下简称政法委)的职能是“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也就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及司法行政机关都要听命于政法委的领导,这就决定了政法委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权力,有权行使宪法赋予专门机关才有的侦查、检察、审判等权力,甚至有权决定逮捕、限制人身自由,造成判的不审,审的不判等极为恶劣的后果,使法律形同虚设;必然造成以党代政、党政不分;违法行使宪法和法律的权力,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架空等极为严重的负面效应;成为中国走向法治社会的拦路虎、绊脚石,是对法治一种倒退。所以,要做到“依法治国,改变以党代政的现象”,首先应将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政法委予以撤销。不如此,“依法治国”、“推进社会公平正义”、“司法公正独立”、“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都必然成为空话。
政法委的权力和机构的设立,不仅没有宪法和法律上的依据,而且也没有党章上的依据。现分析如下:
一、政法委行使的权力不仅没有宪法上的依据,甚至明显与宪法相抵触
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都要听命于政法委,这本身已构成严重违宪,具体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条文的规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第三条第三款 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一百三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二、政法委行使的权力不仅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并明显与多项法律相抵触
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司法行政机关都要听命于政法委,这本身已构成严重违法,具体主要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条第一款 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都无权行使这些权力。
第五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八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第十二条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条 民事案件的审判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独立进行审判,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三条第一款 人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件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
第四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七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是国家最高审判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
(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第九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十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第十二条 对于任何公民的逮捕,除人民法院决定的以外,必须经人民检察院批准。
(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三条第四款 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三十六条 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其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依法受到保障。
第三十七条 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
三、政法委的设立没有党章上的依据
细查《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中央、地方和基层组织的规定,只有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中央委员会、党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党的中央书记处、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的地方同级委员会、党的地方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和党组等规定,并没有一个叫“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或“地方政法委员会”的组织。
四、典型案例:从福清纪委爆炸案看法治社会是如何被颠覆的
十年前的2001年6月24日(周日),在福清市纪委大楼发生了一起爆炸案。这天早晨8时许,福清市纪委司机吴章雄突然接到领导的传呼去单位,在行至信访办门口时触动爆炸装置,当场被炸身亡。对这起蹊跷的爆炸案,由于是分管刑侦的公安厅副厅长(后任福州市市委副书记、市公安局局长、政法委书记)的牛纪刚督办的,于是便产生了公、检、法、司“一条龙”联合作业的局面。
卷宗移送到福州市检察院后,市检在一开始便认为难以提起诉讼,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仍问题依旧。牛纪刚等却以政法委的名义指令快交福州市中院审理。面对缺这少那矛盾百出的案卷,福州中院主审法官犯难了。这时有院长秉承市政法委旨意告诫主审法官“一定要敲定此案”。就这样,在福州市检未撤案,也不便再退补的情况下,进行边补充侦查,边审判的公、检、法三家办案“一条龙”作业。到2002年11月29日,福州中院才公开开庭审理。法庭内外如临大敌,戒备森严,旁听者均为提前安排好的,媒体记者一律不得进入。庭审中,六名被告的八位律师依据事实和法律,全都作了无罪辩护。法庭对律师依法提出为被告人遭刑讯逼供的伤痕进行鉴定的申请不予理睬。法庭上,被告人陈科云和吴昌龙均大喊冤枉,称所有口供都是被刑讯逼供的,并要求进行伤情鉴定。却被法官下令关闭了话筒。
开完庭,实在无法定案,一直拖至2004年秋季,最后还是由直接负责侦查此案的牛书记召集福州市公、检、法三家开会,下达“一定要完成这个政治任务”命令,再次指令由福州市公安局重新补充侦查;令福州市检察院停发《纠正超羁通知书》,再作公诉准备;中院重新部署庭审。在开庭前,刑警支队对办理本案的三名律师进行刑事传唤,以“敲山震虎”;拘传了不断对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等违法行径进行控告的当事人亲属,对其进行多方恐吓,通宵达旦逼问其是如何与律师勾结反侦查的,出了多少律师费等等。
因牛纪刚对省、市二级法院委托鉴定的炸药量“至少需要在600克以上”的鉴定结论不满,便对作出该鉴定结论的两位专家陈榕明、郑家志以“伪证罪”刑拘了37天后才改处取保候审。并派市刑警支队到市中院和省高院查审理该案的法官,摆开架势要查法官和律师的所谓严重问题。在这里,司法的公平、正义和诚信荡然无存。
在离第一次开庭整整相隔了两年之后的2004年11月29日再次公开开庭;次日就作出了(2002)榕刑初字第2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于2004年12月1日宣判陈科云、吴昌龙死刑、缓期执行,杜捷生、谈敏华各10年徒刑,谢清3年徒刑;又隔10天(2004.12.10),被指控向主犯提供电雷管的王小刚被无罪释放,并要其马上离开福州。
对提供电雷管的被告的无罪释放,则表明本案的证据链断裂,对其他被告的犯罪指控一个都不能成立。2004年12月上诉至省高院后,合议庭在审阅了漏洞百出的卷宗后,为减轻压力回避矛盾,便邀请了福建省检察院领导一起审议。在经过了一年的书面审理后,于2005年11月底,终于达成“所有被告均不构成犯罪”的内部共识,但又不便直接作无罪判决,直捱到岁末的最后一天,才签发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的裁定。牛纪刚获悉后,立马授意市政法委杨副书记出面召集市公、检、法三家开会,布置应对措施,向省高院施压,并指令市中院“要维持原一审判决”。指示司法局长要管住律师,重搞有罪推定。法院在开庭前,发函到市律协,强行取消了第一被告人的主辩律师林洪楠的委托资格。牛纪刚还亲自打电话给司法局长:“管住辩护律师在庭审中不要说不该说的话”。
2006年5月31日重审开庭,同年10月10日作出(2006)榕刑初字第67号判决,陈、吴维持死缓,杜、谈分别改为7年、6年徒刑,谢清改为2年徒刑。所有被告人均不服,上诉至福建省高院,重审二审一直拖延4年半后,才于2011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临开庭前又再次剥夺了第一被告人的主辩律师林洪楠的辩护权。
一审律师在阅卷时发现有一份标有“秘密”字样的福清市政法委《关于协调吴建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等三案的会议纪要》(2001.11.27),其内容涉及吴建喜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福清纪委爆炸案的谢清涉嫌包庇罪、林惠敢涉嫌受贿罪三案是否需要立案、起诉或逮捕?纪要对谢清以“该案件重大,建议检察院作批捕”;对吴建喜“同意公安局撤案进行协调处理”;对林惠敢“建议检察院作相对不起诉”。这种由市政法委直接决定是否应当对三案的被告人立案、逮捕的决定,明显超越了宪法和法律关于“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故被相关媒体曝光。这使牛纪刚等人大为光火,指使侦查人员于2004年11月24日,以“泄密”对林洪楠等三律师进行刑事传唤,因无证据证明是律师“泄密”,只好作罢。但在时隔5年后的2009年10月12日,福州市司法局对林洪楠律师以“泄密”为由,处予停止执业一年的行政处罚。
正是由于政法委的直接插手干预,将法治社会倒退到人治社会,正是由于人治的结果,使集体智慧下降到了负值。现在福清纪委爆炸案,已经审理了十年,超过“八年抗战”二年之久,审结仍遥遥无期。林洪楠律师提起的行政诉讼案,按规定必须在3个月内审结,经省高院批准最多可延长3个月,但至今已经审了1年零8个月了,仍未下达判决。这就是政法委这个法外特权组织“领导”司法所造成的严重恶果!
以上事实和法律表明,政法委的设立,其具体危害主要表现在4个方面:1.造成党政不分;2.将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架空;3.违反宪法和法律;4.违背党的组织原则。查宪法中没有“政法委”,查法律中没有“政法委”,再查党章中也没有“政法委”。这说明“政法委”其实是个道道地地的非法组织。然而,正是这么一个非法组织却领导着宪法设立的二院三部(二院指法院、检察院,三部指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这三部也是宪法设立的国务院下属的部)等五大权力机关。致使二院不向全国人大负责,只向政法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三部也不向国务院负责,而只向政法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真是匪夷所思。这是典型的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也是中共党执政能力低下的典型表现;是中国最大的违宪事件。如果政法委不予撤销,中国的法治社会将从何谈起?又有何理由和脸面对外宣称“中国是个法治国家”!
为此,特提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务委员会应对党的政法委组织进行违宪审查,并责成中共撤销党的中央政法委及党的地方各级政法委组织。
此致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提案人:张赞宁
2011年12月6日
附相关小资料:中央政法委
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简称中央政法委)是党中央领导和管理政法工作的职能部门,从宏观上组织领导中央政法各部门的工作,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法委的工作(引中国共产党新闻网http://cpc.people.com.cn/GB/64114/64135/5994757.html)。文革结束后,出于尽快重建和恢复被毛泽东领导发动的文化大革命所摧毁的中国法制的需要,1980年1月2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成立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通知》;当年3月决定,由彭真担任“中共中央政法委书记”一职。随着拨乱反正后法制社会的重建,政法委所起的负面效应(主要是以党代政,党政不分,干扰司法审判等)也日益显现。1988年,国家进行机构改革,实行党政分开;同年5月19日,决定撤销“中央政法委员会”,成立“中央政法领导小组”。但大多数省级以下党委的政法委员会,并未立刻随之撤销。1990年3月,由于大家都知道的原因,中共中央又决定恢复设立“中央政法委员会”(参见人民网.法治论坛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id=99399224)。
连接张赞宁博客http://blog.sina.com.cn/s/blog_5c7ca4640100yne1.html (这个链接已经被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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