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5月25日星期日

关于撤销《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建议

(义派律师所为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人事管理法治化研讨会”草拟的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九条第十三项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各委员会发布的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和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改变或者撤销不适当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我们认为由人事部于2002年7月3日提出,并且由国务院办公厅于2002年7月6日转发的《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任制度的意见》,与我国宪法相抵触、与法治化发展方向不符,故建议撤销。

事实与理由:

  1. 该“意见”位阶不足

人事关系的形成、内容、解除、争议解决,涉及到公民基本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予以规制。“试行意见”由人事部起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属临时性人事改革指导性文件。由其规定用人单位和被用人员之间的关系、约束限制及部分剥夺用人单位和被用人员权利,与宪法不符,违背了法治精神。

  1. 该“意见”与法治化发展方向不符

“有法可依”是法治基本要求。而所依的“法”,应有着公平正义内涵;经过民主立法程序产生;且由有权机构制定和颁布;具有普遍适用性、给人以稳定预期。红头文件、政策,具有灵活特性,在改革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一旦改革方向确定、时机成熟,就当予以废止、替代以法律。“意见”试行了6年之久,已完成历史使命。

  1. 该“意见”撤销时机已经成熟

人事部在大部制改革过程中,已经被撤并,其颁布的文件应当及时予以清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体现了国家保障被用人员权利的决心;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正在走向深入,在这个背景下,应当撤销“意见”,将人事制度纳入法制轨道。

此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2008年5月7日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

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