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抛砖引玉讲一点我的想法。今天来心情比较复杂,也比较激动,我大概讲几个问题,第一点,就是张耀杰诉中国艺术研究院所体现的人情与规则的问题。在规则很公正的情况下,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人情的负面影响;在规则不公正、不透明的情况下,人情之害或人祸就可能更加惨烈。我觉得在耀杰兄身上,恰恰是遭受了双重的不幸,不利的规则与冷酷的人情联合绞杀了耀杰兄的工作权利。也许在某些单位出现类似耀杰兄出国的情况,因为人情表现出较好的一面,出访者就可能没有被解聘。关于前者,我尤其想举出胡适与向达的例子,这是我的导师谢承仁教授亲口对我讲的,我的导师谢承仁教授是胡适的弟子。他说,胡适与向达一向积不相能,就有教授说,胡校长何不一朝权在手,就把令来行,干脆把向达这个湖南土家佬解聘算了。胡适先生并没有把这个一贯意见与其相左的向达解聘,一是胡适做人有大家风范,爱惜向达作为一个研究中西交流的学问家,二是大环境有法治可求,三是胡适治校有方。细看耀杰与院长王文章、副院长王能宪在分房、评职称等问题上有阋,以至于迁延罹祸,其中二王之表现实在难见胡适之先生的半点遗风。请恕我孤陋寡闻,艺术研究院有五位名士:一为梁治平,一为刘军宁,一为章诒和,一为张耀杰,一为吴祚来。为什么会动张耀杰,真是匪夷所思。好的规则与好的人情,是我毕生所追求的境界,我深信也是耀杰兄等所孜孜以求的。在没有好的规则的情况下,我们还不能不求取人情方面的练达,来补救我们规则方面的大不足。
第二点,我讲出国是公民的权利。公民因私出国,我个人一向认为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单位可予以配合、协调、协商、提供方便,但单位绝无实体权利,否则公民的因私出国权利必不能保全。从张耀杰诉中国艺术研究院一案来看,单位以此来解除与张耀杰的聘用合同,潜在的根据是公民因私出国不是公民权利,单位有同意或批准权,否则公民将为此付出代价。事实上公民因私出国之权利,在清末、民国时代大兴,下南洋、卖猪仔只是其支流。这方面的实际情形,根据我的校友白刃中将的回忆,民国时代中国公民因私出国其作为一项公民基本权利,其受到政府之尊重程度,不亚于南洋诸国对此项权利之尊重。只是在1949年以降,该项权利逐渐被予以剥夺。改革开放以降,此项公民权利有所恢复,但还很不完善。现在耀杰兄因为行使此项权利遭受不公待遇,是在为整个公民权利的恢复埋单,我理所当然予以支持、声援。
第三点,事业单位人事改革的价值取向。因为事业单位大多使用的是纳税人的钱,所以关于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目前尚有不同的声音。但是基本的共识是存在的,那就是事业单位人员忠诚度问题,可以参照对普通公务员的要求,最多按照公务员系统中的事务官来要求。张耀杰是艺术研究院的一名研究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也不在管理岗位,无须用政务官的标准对其严格要求。另外对于祖国忠诚度的考察,即使在美国也没有取得太好的效果,在麦卡锡时代也是冤案迭出。所以,我认为对大多数业务官员来说,不可以设定太高的道德标准。我对现在的封闭式管理的事业单位,不满多多,也认为问题多多,急需改革。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应该更加体现人性化,应更加宽松,更加体现公用事业性质,人员聘用合同可以更多和劳动合同接规。我甚至认为,国家不必把事业单位全部包养起来,应采取课题制,只管成果不管人,优胜劣汰,自然容易彻底根绝其官场习气,使事业单位真正有公共事业的性质,开放其全部资源,而不是国家从进门管到退休、终老。目前研究性质的事业单位,这种封闭式的格局和管理模式,只能培养学阀,败坏学风,浪费公帑。希望新组建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能够从善如流,加大力度推动事业单位的改制,在这方面可以参照奥地利的模式。相当部分的基础研究也可以交民间办理,政府从中选优资助,自由竞争方能根本改变目前这种烂污局面。
第四点是研究人员的学术自由权之保障。张耀杰先生赴美进行农业考察,我倾向于认为这也是一种学术权利,应得到根本保障。无学术自由则无可能产生学者,也无可能造就学术繁荣。一般可能认为,农业与耀杰先生的本业无关。但是我认为对于一名学者的培养训练应该是多方面的,专与博要相互结合。尤其是博,是现在中国学者所普遍缺乏的,现在的博士实际是窄士。
第五点,美国大使馆应出面协调,好事办好。耀杰先生针对自己的此次维权,在自我设计道路时,其中有一条是希望得到美国大使馆的善意回应,我认为这个救济渠道可行。美国国务院的“国际访问者计划”显然是在推动中外交流,这个计划已经久经考验。此次显然也不能例外,就是要有助于张耀杰副研究员开阔视野,提升其研究能力,包括提升其各种学习和生活本领,改善其生活和工作条件。现在却适得其反,这不能不促使使馆方面把好事办好,而不能坐视不管,这也是美国国务院不断完善“国际访问者计划”的题中应有之意。
我就简单说这些,谢谢大家。
以下为现场回应:
张耀杰:这个事情我相信本国政府和本国法律,所以我就没找美国大使馆。这就是大使寄的信,大使馆有人推荐我就可以去了,很简单的一个事情。
王建勋老师插话说:大使馆的这个建议不要采用,杜先生你的好心是好心,但是这条路要走的话,恐怕就把事情给弄坏了。第二个问题,刚才丁先生提出来,在法律上应该出具邀请函,这个也不要出。因为,他首先不是人民,明明是国务院,是政府邀请的。我建议不要把美国国务院的邀请函给呈上来,这样会复杂化。就是根据对我们程序上第二部分的这块,因为,他们重要根据就是人事部的根据,我们应该集中精力把那个东西搞透,这样可能更好一点。其他的对于张耀杰这个案子还远了一些,就把所谓的依据拿掉,或者找出它的漏洞来就行了。
丁锡奎律师:补充一下王先生的意思。我刚才强调出国的正当性,人民交往的正当性。出国本身这个权利,我行使这个权利的时候是正当的,是人民交往嘛,国际交往包括国家与国家交往和人民与国外的较,这是正常的一项公民权利。正当的权利需要证明,我提出来这是正当的邀请嘛。
于建嵘教授:但是我认为不要把这个问题政治化,这是一个很小的法律问题,假如有利于这个问题解决的话,我认为还是抓两点,第一点过错责任。当然人事部这个规定,是不是一个合法或者不合法的规定也需要研究,我们可以定下来的一条就是你没有修改合同,你的合同是2001年签的,2002年有新规定没有修改这个合同,我认为这个情况要摆清楚,你应该修改合同,而没有修改。第二个,我们要区分情况的变化,因为这两年,包括因私护照的审批全部情况发生了变化,就是对出国的意义已经发生了变化,这都是我们应该讲明的,不是所有的问题都需要出国。千万不要搞成国际的,没有必要,我们以事论事。至于什么叫人民,我们也讲不清楚。
丁锡奎:我理解王老师的担心,就是担心政治化,我理解。
于建嵘:王老师有智慧啊!
王建勋老师:对于案件的处理要避开政治化和国际化,尤其是美国大使馆避免这一点可能更好一点。我倒是感觉通过这个案子的处理,不管最终二审是什么结果,能够起到一个警醒的作用就可以了,我们不指望现在的司法公正能够完全做到青天白日,这是不可能的,为了减少阻力,从策略上考虑提供给两位主办律师小小的建议。
(此文为杜光勇先生在2008年5月7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人事管理法治化研讨会”上的发言,由张耀杰根据现场速记和录音整理。杜兆勇是京鼎律师事务所顾问。)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