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说几点想法。第一个,我们应该拷问一下我认为最核心的问题,什么是事业单位?所谓的事业单位与职工的关系到底是一个什么性质?这是第一点。现在我们知道在管理体制上有两大块叫劳动人事和公务员系统。事实上相当于把人分了三等,有公务员系统,有所谓的劳动合同关系调整范围的系统,还有一个非常奇怪的系统叫做人事事业单位等乱七八糟。 第一个要追问事业单位到底是什么单位?我个人判断觉得是非常奇怪的一个单位。如果说大家稍微有一点阅读视角的话,我们读过王怡的一篇七大违法建筑。但是不引用他的观点,我们来说这是一个非常奇特的一个名词。古代的系统是三公九卿系统,是官和隶。我说不恰当的比喻,奴婢、太监、太子侍讲、翰林纳入不到所谓官吏系统之能的所谓服务集团,归结为好像今天的事业单位。这个事业单位是一个什么东西呢?用更不好听的话来理解是一个杂交物,它既不像公务员,也不是劳动合同,但它身兼两个属性,一方面在所有制度操作上是用合同制的,特别是像劳动平等主体之间的调整。但是,大家都知道一个秘密,什么艺术研究院、包括一个妇联、一个人民团体之类的三流角色,百分之百我们绝对可以说是纳税人供养的,特别符合公务员法纳入的国家编制,财政支出。事实上它是一个非常杂交奇特的,我认为是一个非常鬼怪的概念。就是刚才我说的,合同调整的,但是事实上它又不是完全抛向社会市场化的,自己筹资,自己有自己资产的,也有很大的资金,大部分资金来源于国家的税收,并且管理体制肯定是行政化的。这真正是典型的非驴非马的玩意儿。这很奇特,所以在法律操作上就很麻烦,到底是用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去调整它,还是说像公务员的一个。所以这是一个尴尬,这一点我觉得大家今天谈的问题非常好,这是一个杂交物,实际上是公务员和劳动的交叉地带,我们说得好听一点是交集。所以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不是张耀杰这样一个案的真正问题,就是公约的问题。这么庞大的人群,这么庞大所谓事业单位的人群,他们的权利和义务该怎么调整,他们之间出现了所谓侵犯个人权利的案件该怎么获得法律救济。事实上还有一个补充,多年前,不止公务员,劳动人士,还有更卑微的群众叫协工,譬如协警、协税什么的。我以前在公务员系统做过,被称为协税的这帮人的权利被伤害的时候,是完全没有保障的。正式的税务人员有很多是不干事的,收税时让协税人员代劳,高额工资却是由税务人员领取的。这也要引起我们的注意。
第二个就是家法和王法,在所有争执发生的时候,最常用的语言就是有本事你去告去。现在出现真正的法律困境是没法告,不知道怎么告,这是非常头疼的问题。我叫家法和王法之争。实际上我们有一条家法,部门立法或者利益集团控制下片面性的立法,有一整套的规则,说难听一点的话说黑社会的版块法。我们以前有一个历史上的判断,说我们国家两千年不是封建制度是专制制度,封建恰恰是自由的。现在如果套用这样的说法,会发现在社会上存在大大小小的版块就是封建制度,这样的制度无论体现在公务员系统还是所谓的研究院、大学,小到一个后勤保障公司,里面都有自己的山头,不可触碰的利益格局。他们自发为争取自己的利益,出现了现在所谓立法部门利益化。这个意见既不是规章,也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规,类似于行政文件。这个行政文件,无论怎么解读它的非法性,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它的有效性却是非常明显的。这里面我们要注意到,说得更远一点,在立法腐败泡沫之下,我们存在大量的部门立法,叫做法律的整理、法律编纂也好,大量清除这些所谓不合行政规范的法律立法工作,这也是法律立法工作的一部分,但是没有人仔细做过这个事情。我们要呼吁,我们是到了该清理这些家法的时候了,让家法和王法怎么统一起来,这是我形象的比喻。
第三点,张耀杰这个个案里面表现了很多关键词,大家都是耳熟能详的,但是作为维权案件是不能不提出来了,就是挟私报复。这里有充分的证据表明,有证人,有证言,为什么不能坦然说出来,大量存在于现实中的挟私报复的状况。尤其在民事法律关系中,我们可以顺着思路来,按照现有的证据表明,合同另一方有挟私报复之嫌,我们化为法律语言,假设是平等主体之间意思自治的合同关系,对方没有履行合同内容,那么这个合同的效率、合同结果的行为我们是应该考虑的。第二,这样一个行为,事业单位下所谓的人事用工制度劳动行为特别是单边条款式的,在如此证据缺乏的情况下,怎么就不能做出对对方不利的解释。这是把挟私报复式、非常恶意性的化为法律上的行动是可以考虑的。
第四个是小问题了,就是仲裁为什么要前置。我觉得这也是一个值得反思的一个方面。我认为这应该是选择程序,我不仲裁,直接诉讼行不行?另外把仲裁、人事争议仲裁设为前置程序,有把争议扔给最强势集团一方之嫌。
最后一点,我们当然抛开话题之外,我们就说这个作为张耀杰的朋友,我们都知道张耀杰先生多年来一直站在维权的第一线,非常优秀的公共知识分子。他难能保持着知识分子的那种公共属性,这是一个法律人多年来在维权过程中一个天问,这个社会可以优雅、文明地表现对坏人人权的理解,坏人也有人权,应该得到充足的辩护。是的,坏人是有人权的。但是我们的天问是,谁来为好人辩护?我们近期发生的频频案件,不论是茅于轼先生的诉讼都不能打,不能告,不能做。最后一点是我的抒情之论,也是我对张耀杰先生的一点支持,谁来为好人辩护?是我们应该考虑的问题,我就说这些,谢谢。
王振宇:感谢赵国君的分析,还有最后的煽情,谁来为好人辩护。他提到了人事制度,提了到了根本,到底人事单位是一个什么样的单位?我们下面接着讨论,这个问题留给我们继续思考。
(此文为赵国君先生在2008年5月7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推进人事管理法治化研讨会”上的发言,由张耀杰根据现场速记和录音整理。赵国君是中国律师观察网主人、社会活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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