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决支持茅于轼等43人发起的“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公民建议书”
我是一个深受“劳动教养”其害的历史见证人。1957年“反右斗争”我被所在单位成都日报社错划为右派份子,于1957年12月28日开除公职,单位党委又以“思想改造”和“给出路”的名义,不经过任何法定程序(不起诉、不审判),即宣布送“劳动教养”,先后在四川峨边沙坪劳教农场、四川省公安厅“415”劳教筑路支路劳教。沙坪劳教农场和“415”劳教筑路支队,各有近万名劳教人员,管理者全是没有文化没有素质,根本不懂法律的公安干部。他们公开宣示,劳教机关就是无产阶级的专政机关,劳教人员就是犯有罪错的有罪之人。所谓劳教改造,就是无休止的劳动,每天时间长达十二、三个小时,而且不给吃饱。管理人员可以对劳教人员进行任意的绑捆打吊,纵然打死吊死也不承担责任。仅1959年到1962年,峨边沙坪劳教农场锇死的劳教人员不少于五千人,“415”筑路支队打死、吊死和逼死于工伤的不少于一千人。我在“415”筑路支路108队,先后被捆、被吊、被打十数次,仅戴手铐的时间先后有半年,请问:这是最高的行政处分吗?与劳改有什么不同?甚而酷于劳改,一些人一“教”就教了十多年。
当年被劳教的人除我们右派外,还有什么“反社会主义分子”、“作风不好的坏分子”、“不遵守劳动纪律的违纪分子”、“违反社会治安的违法分子”等,而今劳动教养的对象已扩大到上访人员,维权义士,民主自由派和法轮功炼功人员与信教人员,一言以蔽之,凡是当局认为不稳定的人员与不顺领导眼睛和不为领导喜欢的人,均可以送去劳动教养。原因是它手续很简单,单位头头签个字、盖过章或公安机关点个头就行了。劳动教养制度不仅悖逆时代的潮流,更重要的是违宪违法,是公安机关越法律创收的“自留地”,是某些单位整人害人的无照经营的“超市”,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法外之“法”的监狱,必须坚决取缔和推翻!
既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先生一再提出要“以人为本”、“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为什么还要实施“劳动教养制度”?既然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为什么不履行该公约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依据《公约》精神和联合国相关机构的解释,所有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并由法院作出判决。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应尽快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信守《公约》的责任和义务!我国宪法第三十七条也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作为一个深受劳动教养其害的历史见证人的我,大声疾呼:劳动教养制度是“和尚打伞—无法无天”的恶法,必须废除,以保证人权!
附:茅于轼等人向国务院法制办的建议:
关于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公民建议
茅于轼(见图) 等
国务院法制办:
值此全国法制日即将来临之际,我们郑重建议: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诚然,劳动教养制度是特殊时空环境下的历史产物,如果说在建国之初它还对社会稳定起过阶段性作用的话,那么在“依法治国”、“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业已入宪的今天,延续半个世纪之久的劳动教养制度已经越来越悖逆于时代的潮流,严重阻碍了国家的法治进步。
首先,劳动教养制度直接侵犯我国宪法保护的人身自由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剥夺了被劳教人员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4年,明显违宪。
其次,劳动教养制度与立法法与行政处罚法的等上位法相冲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现行的劳动教养属于国务院转发的部门规章,却赋予了有关部门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权力;《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中也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1-3年。
其三,劳动教养制度与我国也已签署的国际公约无法接轨。
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依据《公约》精神和联合国相关机构的解释,所有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必须通过正当程序并由法院作出判决。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理应在正式批准《公约》尽快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信守《公约》的责任和义务。
其四、从政治管理的角度来讲,劳动教养制度堪称当代中国的一大弊政。
该制度成形之初,是为了配合“镇反”运动的临时应对之举。改革开放后,为了处置不够刑事处分的违法人员,再度激活了劳教制度,并实现了劳教对象向普通违法行为的转型和延伸。尤其是九十年代末以来,劳教制度一方面日益强化,另一方面也开始制度化。在管制效益最大化的驱动下,劳教制度成为几乎无所不包、随意性极大的剥夺人身自由处罚措施。
劳动教养制度的存续和膨胀明显的违背中央政府提出的构建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的和谐社会的执政方向,具体弊端如下:
1、劳动教养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刑事法律的权威。
2、违反罪刑相适应原则,同样的行为不构成刑事处罚,而适用劳教行政处罚时却高于刑罚的拘役刑。
3、由公安机关完全主导的劳动教养是典型的“警察罚”,打破了公、检、法相互制约的平衡关系。
4、劳动教养随意性强,公安机关拥有不受制约的自由裁量权,使原本已经过大的公安权力进一步膨胀。
5、劳动教养是完全封闭式的汇报审批,根本不公开,也不能辩护和辩论。
6、劳动教养成为错案、冤案的温床,检察院不批捕或退侦案件、法院清判案件、证据不足超期羁押案件都可以转为劳教。7)在利益驱动下,一些公安部门甚至利用劳教处罚权搞部门创收。8)劳动教养日益成为打击迫害上访、举报、维权公民的工具。9)劳动教养是实施差别待遇的处罚,不仅内外有别,而且等级、身份有别。这从公安部1992年发布《关于对外国人和华侨、港澳台同胞不得实行收容审查和劳动教养通知》就可见一斑。而且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受贿、刑讯逼供、栽赃陷害等职务违法行为几乎从来不适用劳动教养。
诸多事实表明,乱象从生的劳动教养制度不可能给中国社会带来真正的长治久安,它的巨大负面效应足以让中央政府改弦更张、从善如流,反思现有的治理模式,从而推动立法部门早下决心,尽快废除这一于理不合、于法无据,严重背离亲民、爱民政策的劳动教养制度。
我们认为:国务院既然曾经批转过这个试行办法,也应当对此办法是否违法负有监督责任,理当对这一违法违宪办法的废除尽些责任。因为它关涉到人治抑或法治的两极选择,更体现的是官贵民轻或民贵官轻的治世思想走向。
如果人治兴,红头文件和领导讲话就是“法”。然而法治兴,则必须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启动违宪审查、废除劳动教养就是捍卫国家宪法的尊严,剥夺了各级领导的法外之权,此举有望进一步缓解官民矛盾,促进民生福祉。
胡锦涛总书记在最近主持的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切实抓好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各项工作,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法制保障。特别强调要加强宪法和法律实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特别强调各级党组织和全体党员要自觉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为全社会作出表率。要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确保法律正确实施。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机制,综合运用各种监督形式,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真正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
我们认为:时值今日,进行违宪审查、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条件都已经完全成熟。可以说,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与否,将是“人治中国”与“法治中国”的分水岭;将成为“文明中国”与“野蛮中国”的试金石。
为此,我们再次强烈要求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违宪审查,或立即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以表明中央政府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强决心。
敬请国务院积极配合此次公民违宪审查呼吁行动为盼。
2007年11月29日
联署签名:
茅于轼(经济学家)、贺卫方(教授)、胡星斗(教授)、郭世佑(教授)、张鸣(教授)、夏业良(教授)、俞梅荪(法学家)、孙国栋(学者)、赵国君(学者)、范亚峰(学者)、王俊秀(学者)、笑蜀(学者)、姚立法(民间政治活动家)、韩三洲(学者)、黄卉(学者)、张星水(律师)、韩一村(律师)、谭雷(律师)、杨子云(记者)、李方平(律师)、李和平(律师)、贾承霖(律师)、斯伟江(律师)、万延海(民间公益人士)、李咏(法学者)、马福祥(律师)、汪席春(律师)、郝劲松(民间公益人士)、丘建东(民间公益人士)、涂金灿(学者)、李苏滨(律师)、杜鹏(律师)、吕进(律师)、程海(律师)、魏汝久(律师)、杨大民(律师)、章立辉(律师)、张建国(律师)、王利平(教授、律师)、林小建(律师)、黎雄兵(律师)、李敦勇(律师)、罗居剑(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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