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创新型国家与知识产权研讨会”上的主题演讲
一、中国的国家创新体制的问题。
中国的科研体制总体上来说,是一种国家主义科研体制,它有一些优势,优越性,那就是能够集中力量做一些大的科研工程,攻克一些大的科研项目,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新中国成立以来,在原子弹、导弹、卫星一系列领域取得了重大成就的原因。
一方面成就巨大,另一方面国家主义科研体制也存在着一些先天不足,存在的问题非常多。如果不能够克服这些问题,可以说中国的科技现代化是不可能的。
国家主义科研体制的主要问题是:科研力量主要集中在国有的大学、科研院所;学术资源分配的权力化,学术腐败严重,浪费巨大;学校的教育不重视创新能力的培养;知识产权的档次低;官本位严重,靠权力分配学术资源、确定学者的地位,真理成为权力的奴仆;教育市场化,大学产业化,科研成果的评定政绩化、数量化。
中国的科研力量70-80%都在国有的大学和科研院所,而发达国家70%以上的科研力量都在企业。比如说像贝尔实验室出了一大批诺贝尔奖获得者,但他隶属朗讯这样的企业。美国75%左右的科研人员都在企业,日本也有70%左右科研人员都在企业。
国家主义体制虽然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但是它的科研成果很难向民间扩散,很难应用到社会生产各个领域。
国家主义体制还导致学术资源的分配的权力化,完全是官员来决定学术资源的分配,因此学术资源的浪费也是非常严重。比如说前一些天报纸报道,中国60%的科研经费没有用在科研上。大量的资金浪费,反正都是国家的课题,经费一旦要来了以后,课题能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它的经济效益如何、后期监督等,缺乏措施。科研人员基本上是年复一年在申请国家项目、国家课题、部委课题,申请完了以后,有的可能就匆匆忙忙或者是想方设法把科研经费花掉,带一帮学生把课题做完。做完了以后,课题到底发挥没发挥应有的作用,似乎就没有人管,最多发表几篇论文也就万事大吉了,发表了论文,可能有的人就提教授,提博导了。然后接着又申请课题,申请完了,又是让几个研究生去做,想方设法把钱花完,花完了又接着申请,基本上是这样的体制。不大注重效果,而注重的是教授有多少科研经费,以科研经费的多少来衡量他的成果。
再比如,很多科研机构每一年花巨资购买设备,但这些设备的使用率极低,有的时候花了几百万甚至更多的钱买进来的设备,一年也不用一两次,大部分时间都是闲置。中国封闭的单位制度使得缺少科研资源共享的平台。
而且,国家主义体制不太重视创新能力的培养,整个中国人们关注的更多的是某种选拔式的人才培养,强调的是背书本,重复别人的观点,强调权威性,学术权威的观点那是绝对不能够批评的。我们甚至强调避免旁门左道的思想。而在发达国家的大学里,研究鬼神的教授也不少,国外有一个学科叫超心理学,有点像我们的特异功能研究,但是跟特异功能不一样就是它还研究鬼、神、灵魂这样的问题,即使这种研究,在他们的大学里都是名正言顺,看起来是异端,是唯心的东西,但是他们都允许去探索,所以他们才会有各种新的思想的出现。而我们很多学生的数学计算本领非常高,往往能够获得奥林匹克数学赛的冠军,但是菲尔茨奖、诺贝尔奖,本土的中国人却没有一个人获得。这充分说明了中国人往往是发展起来了技能、技巧,但是牺牲了兴趣,创造性的能力没有开发出来。
中国国内一流的大学在世界一流刊物上发表论文的数量,不及人家的一个零头。比如说在《科学》杂志、《自然》杂志发表的论文数,哈佛大学是三年两百来篇,而中国像北大三年也只有两三篇。
中国目前的专利申请量仅占世界的2%。即使这点专利,真正属于科技发明的专利只占19.9%,大多是外型设计,包装之类的专利,而发达国家的专利86.6%都是发明专利。目前中国的高新技术专利80%左右都是外资企业、跨国公司在中国申请的,跨国公司基本上垄断了中国的高新技术的专利。中国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仅占万分之三。中国的制造设备、成套设备70-100%都要依靠进口。很多国有企业注重的是引进外国的技术,但是不注重对技术的消化、吸收、升级,中国人花一块钱引进技术的话,只花7分钱到8分钱用于对这个技术的消化吸收,是1:0.078,而日本、韩国都是1:8左右,人家花一块钱引进技术,就要花8块钱来应用它,来改造它,把它变成自己的技术。
还有,中国的专利成果中,职务发明仅占36.5%,非职务发明占了63.5%,而发达国家正好相反,发达国家申请的发明专利中,95.5%是职务发明。而且,中国的各种发明往往都是个人行为,单个人的发明,美日欧的发明大多数是以一种团队的合作,比如说微软“视窗”是一二十万人共同奋斗才开发出来的,中国现在反而难以做成这样的团队合作的大的发明。这与刚才说的中国以非职务性的发明为主有关,因为单位没有起到很好的组织作用,没有形成一个很好的激励的机制,所以一些科研人员只能够从事个人性的发明。
目前,中国无论是大学还是科研院所都存在着严重的学术腐败,包括学术权力的腐败、学术准则的腐败——利用学术权力来瓜分学术资源;一切唯官,唯上。现在各个学会、学术团体基本说都忙于编撰各种杂志、出版各种书籍,杂志、书籍的论文基本上都是花钱出,大部分没有学术含金量,没有价值,是垃圾文章。也就是说中国现在存在着严重的学术低水平重复生产的问题,与我们的工业生产是一样的低水平重复,平庸之作非常多,泡沫文章非常多,垃圾文章是非常多。
然后通过国家的评奖来确定学者的学术地位。评奖人往往都是熟人,都是认识的,互相串通的,往往评奖人不去认真地阅读原著,而是根据他的印象,给某某打分。
我们的院士体制也是一样。评院士要求的是获得过部级以上的奖,而许多我认识的有巨大创新的学者反而不能成为院士。其实获得过部级以上奖的人只能表明他的组织能力强,而诺贝尔奖等都不授予科研组织者。比如中国文革期间曾经在研究牛胰岛素方面取得了重大的成就,当时诺贝尔奖评委会就让中国报出一个应当获奖的人的名单,因为当时中国文革期间都不透明,到底是谁为主的科研外国人不了解,要求中国方面拿出一个名单来,结果中国是拿出了一长串的名单,其中多数都是官员,都是研究院院长、处长之类,结果被诺贝尔奖委员会否决了,因为他们只授予纯粹搞科研的人,不授予领导科研的人。
科学是不应当有权威的,院士更不应当是权威。院士就应当是在理论上或者实践上有突破贡献的,而不应当是官员,我建议官员要一律退出院士的评选。目前中国在科研体制方面官本位的情况也是相当严重的,比如北大物理系培养的22位院士,不带官职的只有4位。51级入学的4位院士中3位是部长。
现在很多大学也都在办自己的商学院,MBA班,EMBA班,大学往往都是高收费的,还有一些官员、富人、名人、企业家花钱买博士文凭。发达国家的大学也办商学院,但是不以赢利为目的,绝大多数商学院是亏本的,收的学费不足以弥补它的开支。
二、建立现代科研体制,推动中国成为世界研究院
现代科研体制一要科研力量民间化,民营化;二要学术非权力化,非官本位;三要政校分开,学术自由,培养创新能力;四要建立科研成果的综合评价、匿名评定制度;五要鼓励职务性发明、团队型科研;六要建立更多的企业大学、企业研究院,进行职工的岗位培训,扶助民营企业做大做强,减免企业税费,提高企业的利润率,吸引人才进入企业,推动中国从世界工厂变成世界研究院。
现在中国也出现了一些可喜的状况。比如像海尔等企业建立了自己的研究院,现在民营企业也越来越多地进行研发投入,譬如深圳实现了“四个90%”——90%以上的研发机构在企业;90%的研发资金来源于企业;90%以上的研发人员集中在企业;90%以上的专利成果产自企业。
中国人申请专利的数目也在逐年递增,越来越多的企业非常重视专利申请,2006年海尔平均每天申请2.6个专利,其生产出来的产品全部拥有专利;海尔还拥有两项国际标准,参与了86项中国标准的制订。华为公司是目前申请专利最多的中国企业,仅2005年申请了国际专利249项,超过思科公司的212项。当然与某些跨国公司几万项专利相差很远,像IBM拥有三万多项专利,朗讯公司也有两三万项专利。
中国的企业如果不重视专利,都是贴牌生产,没有自己的核心技术,只是赚取微薄的加工费,工费只占整个价值链的2-5%,那么可以说中国人就是卖苦力的。发达国家的企业凭借其专利特权每一年从中国拿走了数百亿美元的专利费。
所以,中国不能永远只是世界分工体系中的最低端打工者,不能只是廉价的世界加工厂。中国应当瞄准世界研究院的目标。
要从“中国制造”变成“中国创造”、“中国研究”。尽快让中国从世界工厂变成世界研究院。
2007-11-27
(“胡星斗中国问题学、民生经济学”网站:http://www.huxingdou.com.cn。)
就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致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的建议书
(本建议书已于2003年11月9日向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发出)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
以胡锦涛总书记为代表的新一代党和国家领导人推行的亲民、爱民、为民之善政获得了海内外的广泛赞誉,对于提高中华民族在文明世界中的地位作出了巨大的贡献。
在此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经济蓬勃发展之时,我感到,一方面中华民族大有希望,国家进入了百年来的最佳发展时期;另一方面中国社会还存在着一些弊政,其中,最大的弊政当属劳动教养制度。现实、理性和良知告诉我:弊政不除,百姓不安;你不说话、他不说话、我不说话,总有一天,大难降临时,已经没有人站出来说话了;毕竟就像有许多人在收容遣送制度之下莫名其妙地失去了自由甚至生命一样,在劳动教养制度之下,谁又能保证不经司法程序和审判而被某个“领导”下令“劳教”的事不会发生在自己的身上呢?
一
尊敬的中央领导人:您一定知道,因为冤屈上访、与“领导”不和、举报腐败、无辜牵连、不明不白地错误被抓、判刑无证据又不愿放人等“莫须有”的罪名或因素,许多人被劳教,致使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在太平盛世的当代中国,此种人间悲剧不应当继续上演了。在此,我郑重建议:尽快废除劳动教养制度。
就算对于处罚轻微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劳动教养制度在历史上功不可没,可是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劳动教养制度赋予了各级领导和公安部门法外关押老百姓的权力,属于明显的违宪违法,再不纠正,怎么让人民相信——政府实行的是法治,而不是人治;中国是文明国家,而不是野蛮国家!而政府以违宪违法的方式处罚公民中的轻微犯法,是否得不偿失,是否损害了政府的合法性?而且,政府违宪违法,等于是污染了水源,上行下效,谁还会尊重宪法和法律呢?如此一来,后果不堪设想,社会失范和动乱的危机就潜伏其中,这岂不是与劳动教养制度之维护社会稳定的本来目的南辕北辙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而劳动教养不经正当的司法程序,不需审判,甚至被劳教人员没有上诉的权利,仅由劳动教养委员会审查决定,事实上是由公安机关或党政领导决定,就可限制公民人身自由长达3年,还可延长为4年。这不是明显的违宪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第十条规定:“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1957年8月3日国务院公布实施的《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79年11月29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国发[1982]17号文件转发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都是由国务院颁布的行政规章,却赋予了有关部门非法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权力;《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种类中也不包括劳动教养;最严厉的行政处罚是行政拘留,拘留期限不得超过15天,可属于行政处罚的劳动教养却长达1-3年。
1998年10月中国政府签署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该公约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长时间剥夺人身自由的决定只有通过正当程序由法院作出判决,才符合国际人权保护的公约。中国政府一再承诺,信守已签署的国际公约的责任和义务;党的“十六大”也庄严宣誓:“尊重和保障人权”。但如果我们不及时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岂不是给某些别有用心的人攻击中国政府违背国际公约和侵犯人权制造了借口?
二
尊敬的中央领导人:“劳动教养”堪称当代中国的第一大弊政,斯言并不为过矣。该制度1957年诞生之初,是为了配合“反右”运动的。但谁也没有想到,改革开放后,“反右”运动被否定了,劳教却大行其道。据不完全统计,至今,被劳教者(其中也有很多被迫害者)已有350万人以上,其血泪苦难还不足以使我们改弦易辄吗?
最近中央不容许超期羁押,许多地方就将证据缺乏或证据不足的案件以劳教处理,而且一律三年;
一些地方公安当局花大量的精力、财力,抓大案要案,未等事实弄清楚就急于宣传出去;后来发现抓错了人,也不放人,为了表明当局没有办错案,便对无辜者处以劳教;
有的公安机关对一些在法定羁押期限内无法侦查结案提起刑事诉讼的案件,取证困难、证据不足,怕移送起诉后被退查的案件,办案经费紧张、办案人手有限,畏于追查的案件,或案情复杂根本无法查清的案件,都处以劳教了事;
有的地方对违法人员只由办案人员一人进行讯问,或由联防队员盘问,由办案人员事后签名,匆忙将人处以劳教;
有的地方形势一紧就把一批人送去劳教,一律劳教三年,把一些本不应当被劳教的人予以劳教;
有的办案单位为完成上级下达的创收指标,或受自身利益的驱动,以劳教相威胁,对卖淫、嫖娼、赌博、吸毒等处以高额罚款。劳教成为创收的工具;
有的把属于道德调整范畴的人、因民事纠纷引起的一般打架斗殴,情节显著轻微的送去劳教;
有的把法规禁止收容的精神病人、残疾人、严重病患者和怀孕或哺乳未满一年的妇女,以及丧失劳动能力者送去劳教;
有的突破劳教对象年龄的限制将未满16周岁的人送去劳教;
更有甚者,有的地方领导人徇私枉法,蓄意报复,随意将自己不喜欢的人、给自己提过意见的人、正当申诉的人、上访维权的人进行劳动教养。而这只需经过公安局有关科室的批准,不需经过任何形式的取证、控辩、一审、二审等程序。
有的公民因为投诉腐败而被劳教;有的因为会见记者暴露地方上的问题而被劳教;有的因为发表文章抨击形象工程而被劳教;有的因为在涉案的公司打工而被劳教;有的因为为别人说了一两句公道话而被劳教;有的因为有前科遭遇“严打”而被劳教;有的因为错抓而被劳教;有的仅仅因为一句玩笑话如“拣了你的手机,还不请我吃一顿?”而被劳教。
大量的事实证明,劳动教养制度已成为一部分官员作恶的工具。我所接触的许多有良知的地方官员都表达了对劳动教养制度的不满。一位地方公安局领导表示:“我就顶着压力,一个劳教的案子也不办。因为劳教制度太坏了,真的太坏了!”
再让我们看一些媒体上报道过的具体案例:
从1959年到1961年,在甘肃酒泉市夹边沟劳教农场,3000名右派中有近两千人死亡。(见《夹边沟记事》)
河北省公民郭光允因为“诽谤省里主要领导”、“反程维高集团”的罪名而被授意“判几年徒刑”,但因缺乏证据,被劳教两年。
沈阳公民周伟因举报马向东等人的腐败问题,被劳教两年。慕绥新也将举报他的人送进了劳教所。
山东记者贺某因举报腐败而被劳教3年。
湖北一位民选的村主任余兰芳因上访要求清查前村干部的腐败、乡村非法加重农民的负担等问题而被说成“黑社会的组织者,网罗一些上访户,造成社会动乱”,被判劳教1年半。
在陕西劳教所,劳教人员惠晓东被打死。
在辽宁葫芦岛市劳教所,劳教人员张斌被人折磨、殴打致死。
鲁北在《劳动教养还要试行多久》一文中记述了他所目睹的情况:有一名劳教人员病得很厉害,几天没有吃饭了,两只脚肿肿的,大、小便都是在床上,不时从嘴里发出救命的微弱呼声。但干警仍说他是装病,有一天,当其他劳教人员向干警报告他不行了,医生来到他床前,号脉后却说:没事,心跳正常。转身就出来了,也许房间的气味使他受不了。我问他怎么样?他说,没事,装病。没过十分钟,这位劳教人员就停止了心跳。
某地公安局仅仅根据一封恐吓信,就抓捕了近60人。有关当局为了彰显打黑政绩,极力拼凑“黑社会”,把相互不认识的、刚来打工的都说成是黑社会成员,头一天刚经过公安局批准购买的矿山用爆炸品都成了“打黑成果”。当局发动舆论工具广泛报道,于是乎,案件上升为上级督办的大案、要案。尽管经过核对笔迹后发现恐吓信与这些人无关,但他们仍将许多民工送去劳教,以显示没有抓错人。
这么多血腥、恐怖的事实难道还不能够促使中央政府早日下定决心,一举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吗?
我认为,根据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思想,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势在必行。
三
尊敬的中央领导人:我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当就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违宪审查。我在2003年6月21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提交了“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违宪违法审查的建议书”。可惜的是,尽管网络舆论对此反响强烈,但全国人大常委会至今沉默徘徊,未能迈开实行宪政法治的第一步——启动违宪审查机制。
需要正视的是,启动违宪审查、废除劳教制度的确关系重大,它涉及到立国之本:是人治还是法治?是官贵民轻还是民贵官轻?
如果仍然实行人治,各级政府的红头文件和领导人的讲话就是“法”,宪法只是摆设、花瓶,那么启动违宪审查,等于宣布从此违宪的文件和讲话不灵了;废除劳动教养,等于从此剥夺了各级领导的法外关押老百姓的权力,那还行得通?!
但中国共产党早有庄严承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党也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允许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1982年宪法通过20周年的讲话中也提出:“抓紧研究和健全宪法监督机制,进一步明确宪法监督程序”,“在立法过程中充分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自由权利,坚决纠正违宪行为”。
如此说来,党和政府应当有决心摆正自己的位置:各级党委、政府都应服从宪法;宪法是中国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的轴心;只要中央不违宪,就不应当害怕违宪审查机制的建立会削弱党的领导;实际上,只有依照宪法治国,才可以保证党的长期地位。
因此,我们迫切希望新的领导集体和人大常委会能够高瞻远瞩,审时度势,拿出应有的魄力、决心,迈开宪政法治的第一步——建立违宪审查机制,对劳动教养的有关规定进行违宪审查!
四
尊敬的中央领导人:劳动教养制度已经严重变形、走样,已经声名狼藉,我认为,为了除旧布新,表明新一代领导人的“新政”新气象,不宜像有的学者所建议的——保留劳教制度,但将它上升为法律。
我认为,可以先将“治安处罚条例”上升为“治安处罚法”,加入社区矫正等内容;在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以“治安处罚法”或刑法中的管制、拘役替代其对轻微违法人员的处理。“治安处罚法”中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必须符合四项要求:一、有简易的司法程序和审判。二、赋予司法救济手段和上诉等权利。三、完善监督机制,杜绝各级领导和公安部门的随意抓人。四、受处罚期限低于刑法中的最低有期徒刑。
废除劳动教养制度后,现有的劳教所改为治安处罚所或行为矫正所。
有了“治安处罚法”的替代办法,千夫所指的劳教制度还有什么理由不寿终正寝呢?
尊敬的中央领导人:时直今日,进行违宪审查、废除劳动教养制度的条件都已经完全成熟。可以说,违宪审查制度的确立,将是“人治中国”与“法治中国”的分水岭;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与否,将成为“文明中国”与“野蛮中国”的试金石。
在此,我强烈要求对劳动教养制度进行违宪审查,或立即废除劳动教养制度,以表明新的中国共产党领导集体进一步改革开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强决心。
敬请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研究、答复为盼。
北京理工大学教授胡星斗
2003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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