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5月14日星期四

消失了的一國兩制 第四章:(43)預先通報 (44)間諜案之謎

消失了的連儂牆 臉書  2026-5-6


消失了的一國兩制
第四章:(43)預先通報

事件不僅是失職,估計有賄賂成份!

這張圖片記錄了針對宏福苑五級大火調查委員會的聆訊內容,揭露了監管程序中令人不安的細節。你所指出的「預先通報」(通水)問題,確實是這場爭議的核心。
​以下是根據圖中資訊整理出的關鍵點與公眾關注的疑慮:
​1. 疑似「預先通報」的爭議
​圖片顯示,在10次巡查中,有 8次 被質疑是預先「通水」(通報)。
​監管漏洞: 這種做法讓承建商有機會在巡查前臨時補救(例如更換棚網),導致巡查人員看到的並非工地最真實、最危險的常態。
​調查人員的回應: 圖中測量師(古小平)辯稱早已發送電郵提醒注意安全,但被杜淦堃律師質疑這種做法給了對方「魚目混珠」的空間。
​2. 失職與誠信問題
​如你所言,這種監管模式被大眾質疑為嚴重失職:
​獨立性受損: 房屋局獨立審查組(ICU)本應發揮獨立監管職能,但若巡查變成「例行公事」甚至預告演出,其公信力將蕩然無存。
​「做手腳」的指控: 聆訊中提到「預測唔到佢咁離譜做手腳」,反映出監管方與施工方之間可能存在不透明的默契或嚴重的監管盲點。
​3. 是否涉及「賄賂」或「利益輸送」?
​雖然目前的剪報內容主要集中在程序疏忽和監管不力,但「巡10次通8次水」的極高比例,確實會引發公眾對於背後是否存在更深層次利益交換的聯想:
​廉潔質疑: 在香港,公職人員若在執行職務時刻意提供便利以換取利益,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制度性崩壞: 如果這不是個別事件,而是行業或部門的「習慣」,則說明整個安全監管體系需要徹底的翻修。
​總結觀點:
五級大火往往造成嚴重的人命與財產損失。若監管部門未能通過「突擊檢查」來確保安全,而是與承建商達成某種「默契」,這不僅是行政失職,更是對市民生命安全的不負責任。這場聆訊的意義,就在於戳破這種「形式主義監管」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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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失了的一國兩制
第四章:(44)間諜案之謎

港府稱與己無關,一直支付律師費?

關於這起備受關注的「倫敦經貿辦間諜案」(或稱「袁松彪案」),這兩天確實在英國法院有了最終裁決。根據 2026 年 5 月 7 日(昨天)的最新消息,陪審團已裁定兩名被告罪名成立。
​針對你提出的疑問——「港府既然稱與案件無關,為何又支付律師費」,這確實是公眾討論中一個非常矛盾的點。我們可以從法律程序、行政責任以及案件定性這幾個層面來拆解這個邏輯:
​1. 案件的最新進展(截至 2026 年 5 月 7 日)
​裁決結果:倫敦中央刑事法院的陪審團裁定,袁松彪(Bill Yuen,經貿辦行政經理)及衞志樑(Peter Wai)「協助外國情報機構」罪名成立。
​刑期:法官已下令將兩人還押,預計在稍後時間宣判,該罪名最高可判監 14 年。
​控方決定:至於另一項「外國干預」罪,因陪審團未能達成裁決,控方已決定不申請重審。
​2. 為何港府支付律師費?
​儘管港府在公開聲明中強調此案與特區政府「絕無關連」,但支付律師費通常基於以下幾種考量:
​職務行為的法律保障:
袁松彪當時的身分是香港駐倫敦經貿辦的行政經理,屬於公職人員。在許多政府體系中,如果公職人員在「執行職務期間」捲入法律訴訟,政府通常有法律義務或行政指引提供法律援助,直到法院定罪證明該行為並非法律授權的職務行為。
​「機構身分」的延伸:
英國控方在庭上明確指出,袁松彪的行動是受經貿辦指使,將經貿辦視為「香港政府在英國的延伸」。如果港府完全不支付律師費,等同於在法律層面上先行「切割」並默認這些行為與機構無關。支付律師費在某種程度上是為了在法庭上支持被告辯稱「這只是正常的經貿辦行政工作」,而非間諜活動。
​官方立場的連貫性:
港府一直堅稱此案是「不實指控」和「政治操弄」。如果港府認定被告是清白的、是受到政治打壓的公僕,那麼提供法律支援便符合其「捍衛公務員合法權益」的官方敘事。
​3. 邏輯上的矛盾點
​這正是你感到不解的地方。這種做法在公眾眼裡形成了**「行為與言論的脫節」**:
​言論上:強調案件與港府無關,是被告的個人行為或英國方面的誣陷。
​行為上:動用公帑支付昂貴的律師費(據報導包含多位頂尖英國御用大律師),這暗示了被告與政府之間存在深厚的利益連結。
​總結來說:
港府的邏輯是「因為我們認為這是冤案、是針對經貿辦的攻擊,所以我們要幫員工打官司」;但法律上的結果(罪成)則反向證明了被告的行為確實涉及了非法情報活動。隨著案件定罪,未來這筆昂貴公帑開支的合理性,很可能會在香港立法會或社會輿論中引發更多質疑。
​這場案件的落幕,不僅是法律裁決,也對香港海外經貿辦的運作和法律地位帶來了長遠的衝擊。你認為港府在罪成之後,還會繼續資助後續的法律開支(如上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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