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23日星期三

许志永 :“抵制事件”中的表达自由

在西藏问题引发的新一波民族主义浪潮中,家乐福成了愤怒指向的对象。这固然有历史积怨、多年教育和信息不对称等因素,但短时间内有如此多的人卷入,这本身 也体现了一种政治参与。可能确实有一些人参与抵制家乐福是出于强烈的民族主义情节以及理性思考,但不可否认的是相当多的参与者可能并不在乎家乐福到底和达 赖喇嘛到底有什么关系,不需要任何证据,不需要任何思考,甚至不需要民族主义情节,只要激动人心的感觉。人是政治性动物,人本能上是热心公共事务的,可是 我们国家长期缺乏公共参与的机会,抵制一个外国的企业,而且得到某些高层的默认,至少不被严厉禁止,这是一个公共参与的大好机会,不管事件是什么性质乃至 什么内容,只要人多势众,给一个人自我感觉上参与了一个“重大事件”,感觉自己是一个宏大叙事中的一分子,这本是激动人心的,对于很多人而言,这就够了。

抵制作为一种公共参与,属于表达的范畴。但具体到过去两个星期的抵制事件,表达的形式有多种层次,因此从法律角度看也分为这么几类:

一是抵制“行为”本身。抵制某个企业是通过消极的行为表达抗议,从根本上说是个人的行为选择,这种行为本身并不会对公共利益造成直接损害,也没有主动的行为侵害私人利益,法律不应当进行干涉。

二是“号召”抵制的行为。号召别人以消极的方式抵制某种公共事务,通常不会对公共秩序造成“即刻而清楚”的危险,法律不应当干涉。即使是号召人们去抵制某 种法律,号召本身也不应当受到法律干涉,因为如果在一个开放的社会中仅仅通过言论就会导致大量的人抵制某种法律,这本身就说明某个法律是坏的法律。号召别 人去抵制某个私人(企业)是一个较为复杂的法律问题,抵制行为通常情况下会构成民事侵权。但是,当抵制的目的不是为了伤害某人的商业利益而是为了表达政治 见解,而且基于抵制的事由也是公共事务,这样的行为即超越了民事侵权调整范围而成为言论表达自由。综上,本次号召抵制家乐福的行为应当属于表达自由的范 畴。

三是通过集会、游行号召人们抵制。比如在家乐福门前集会或者走上街头游行,在不直接侵害企业经营秩序的情况下,可能对公共秩序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因此在大 部分法治国家集会游行类的表达需要政府许可,当然,许可是常态,不许可是例外,政府不许可要有充分的理由,否则政府可能被法院判败诉。

四是暴力阻止不抵制的人们。表达自由既包括表达抵制的自由,也包括表达不抵制的自由,抵制与不抵制都是一种观点,双方可以争论,但不能以某种理由试图通过 国家暴力把自己的观点强加给别人。通过阻拦商场门口或者暴力阻止不抵制的人们,这是扰乱社会秩序,法律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

五是打砸抢的行为。以爱国的名义打砸抢,这是损害公私财物的行为,这种暴力破坏性行为在任何一个正常国家都是被禁止的。这不仅超越了表达自由的范畴,也超越了扰乱公共秩序的范畴,而是破坏财产的违法行为或者犯罪。

自由表达应该是公民生活中的常态。事实上往往是因为表达途径不畅压抑太久,才会出现一表达就暴力化,出现大量的攻击谩骂,相互不宽容的现象。在一个现代文 明社会里,各种声音都有,各种表达都属于正常现象,双方可以争论,但不可以人身攻击,不可以使用暴力,更不可以试图通过国家权力让对方闭嘴。放开并规范表 达自由,对于一个现代文明社会而言是必要的。

2008-4-22 (作者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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