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報文章】警察公共關係科上周向4個新聞組織發信,表示會修訂《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的定義,只認可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以及「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廣播機構。原本獲警方承認的記協會員證和攝記協會員證,均不再被認可。警方這次擅自修例,損害了香港的新聞自由,但對前線警員執法並無幫助,可謂損人不利己。
前線記者法律風險大大提高
現時在GNMIS上共有約206間傳媒,但大部分新聞院校學生媒體、新近成立的網媒,以及自由撰稿記者,均不在登記媒體代表之列。新的警察通例上周三實施後,這些不被警隊認可的記者,繼續履行採訪職務時,假如因為警方臨時拉起封鎖線,把若干公眾地方劃成封鎖區,走避不及而被圈在封鎖區內的,要逐一出示證件,獲認可的或可留下採訪,不被認可的輕則受警告立即離開,重則被控違反限聚令,甚至被控非法集結,前線記者因採訪而面對的法律風險大大提高了,所以多個新聞專業組織批評警隊修例損害新聞自由,這批評是有客觀根據的。
新例恐不能助警員識別記者
新例能夠讓前線警員迅速及準確地識別誰是記者嗎?恐怕不可以。香港是一個國際大都會,有許多在香港發生的事,會吸引亞洲地區甚至世界各地的新聞媒體前來採訪,這些境外新聞機構可能直接派採訪隊來港,也可能委託香港的自由撰稿記者代其採訪,甚或兩者結合,由本地自由身記者協助外來採訪隊,過去一年這樣的採訪模式可謂屢見不鮮。新的通例說「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通訊社、報章、雜誌、電台和電視,到底定義為何?是否包括網上媒體?用什麼客觀準則來判別是否國際上認可及知名?香港新聞處官員若不認識,是否就表示非「國際認可及知名」?
沒有這條含糊不清的新例時,前線警員辨別誰是傳媒代表時,只需要求對方出示記者身分證明材料,以及看其當時行為是否與記者身分相符,既簡單又切實可行,毋須胡亂猜測或篩選。有了新例後,反而要逐一向新聞官通報,若新聞官孤陋寡聞,或手上的國際媒體名單不完善,便會錯誤驅趕國際知名媒體的代表,貽笑大方。
其實,這類設立認可媒體代表名單的安排,一般只適用於可事先申請、有時間核實資料的大型官方活動,如回歸慶典、奧運會等,原因是來採訪的中外記者人數多,而場館面積有限,又有保護要人的考慮,所以設立採訪專區,讓身分獲認可的傳媒代表進入採訪區工作。現在警方把這種制度移植到公眾街道上,套用在瞬息萬變的示威衝突現場,要求前線警員拉封鎖線,圈起一大批已穿上反光衣、衣服上寫着記者字樣的人,逐一查證誰是認可傳媒代表,然後作區別對待,這樣愚蠢兼無聊的事情,於警隊執法何益?
如有「疑似記者」犯法 拘捕不就可以嗎?
警務處長鄧炳強拒絕公開向傳媒解畫,卻選擇經民建聯議員對外說話,指過去一年示威現場多了很多穿黃背心的疑似記者,部分黃背心「任何人記者」並非進行正常採訪工作,包括有份參與遊行,甚至暴亂;有些刻意阻礙警方工作,甚至搶犯;有些更會攻擊警方,對警員構成危險。鄧處長沒有為這些嚴重指控提供證據或實例,但如果真有這樣的情形,依法拘捕不就可以了嗎?
香港記者從來沒有不守法的特權,警隊也從來不會厚待記者有法不執,何須藉方便執法為名,搞一套非驢非馬的記者篩選機制?
作者劉進圖是資深傳媒人
——原载明報,网友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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