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主义不是中国传统语境下的自私自利、损人利己。它是对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社会共同体的性质、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整体之间关系的一种本体论认识,一种政治哲学。它的核心命题是:个人是社会的终极价值。
三千年文明,
为何培育不出一株自由之花
文:钱满素 | 编:酷哥
当托克维尔已经开始担心民主中的多数人专制时,在中国,少数人专制仍然“天经地义”。原因很简单:在国人的政治思想中,“自由”一直是个陌生概念。
不夸张地说,个人主义,对中国传统文化来说完全是陌生的。国人不重视个人判断,更习惯于群体思想,把“别人怎么说”看得比“自己怎么想”更重要。政府历来统管思想,文化中也没有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学说,没有民众参政传统,多数人也不认为自己有这个权利。“国家兴亡,匹夫有责”这句话,到了需要百姓出力时才用得上。什么时候说过“匹夫有权”?没有权又谈得上什么责任呢?
中国社会的三大基本结构——高度中央集权的官僚机构、绝对君主制和宗法制,本质上都和个人主义水火不容。在西方,个人的渺小是对上帝而言;在中国,个人的渺小是对等级制而言。国人习惯于等级化社会,每个人都清楚自己的位置。从小受到的教育不外乎服从、迎合,因为忠孝所要求的,就是无条件听话。
中国文化中并非没有个人主义成分,但与现代个人主义不是一回事。很难说这些成分是否会朝个人主义方向发展,但起码,中国的文化背景没有允许这一变迁的发生。其实,历史早已证明,中国不是个人主义的合适土壤。
“从一而终”风俗下的“浸猪笼”刑罚
法家有两个主要成就,一是强化了法的概念,并宣扬贵族平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法不阿贵”,“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这是对“刑不上大夫”这一观念的纠正;二是藐视过去的权威,采取“世异而事异”,“事异则备变”的“法后王”态度,这对社会的进步通常是有利的。
但法家在诸子百家中离个人主义最远,它的法治并非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因为君王超越法律之上。中国的法律制度从来就因人而异,只能是专制统治工具,而不是人民权利保障,这足以说明为何中国在公元前535年就刻下了第一部成文法,却始终不曾出现真正的法治社会。19世纪中叶的太平天国,农民起义的领袖仍自称千岁万岁,置身于法律之上,对自己宣传的平等是莫大的嘲讽。
法家提倡权术,通过操纵法和权,可以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使一个王国强盛。削弱贵族的目的在于确立中央集权,通过一个自上而下的官僚制度进行统治。法家以君为本,“人主虽不肖,臣不敢侵。”推行的完全是独裁之道、愚民政策,根本不尊重平民个人。在他们眼里,老百姓无个性可言,只是工具。法家关心的只是如何使用奖惩手段来操纵他们的行为,使“民尽死力以从其上”,是法家首先实行连坐以迫使人民相互监督告密。凡是能增强国家权力的手段,他们都会不顾一切地采用,对人民的自由和权利绝不在意。历史表明,法家只会导致极权制,而不是个人主义。
第二,道家从自然主义到相对主义,从相对主义到齐物论,将世界万物等量齐观,这就有可能否定个性。
第三,道家不可能建立一种新的社会秩序,来保证每个人所需要的个人自由,因为他们对所有至关重要的法律或权威问题,不是没有涉及就是没有解决。实践中,道家只会意味着倒退到原始社会,老子的乌托邦就是一个“鸡犬之声相闻,老死不相往来”的地方。他们的政治理想——在自然状态中实现和谐——是不可企及的。人类社会不是完全自然的,人不像植物和动物,而是有意志有思想的,不可能弃智绝圣,回到“民知其母,不知其父,与糜鹿共处”的原始状态。
道家可以被视为无政府主义的个人主义,它对个人的精神有一种解放的力量,因而对文学艺术产生了极大影响。魏晋时期,道家风范对上层影响巨大。当时儒家礼仪受到公开否定,个人癖好和异端行为受到欣赏,三纲也受到挑战。但这只是个性解放或自我放纵的知识分子一时偏离了“正道”,很快便被儒家正统压倒,从此再没能聚集到当年的气势,也不可能发展为一种政治原则。
佛教关于自我的概念中,也有某些潜在的个人主义倾向。其一,佛教相信人的可完善性和自我修养,“即心即佛”是对每个人而言的;其二,佛教的解脱完全依赖于个人努力,强调个人的作用。佛教徒通过静坐沉思,克服自我中的本能欲念,去达到“涅槃”的终极境界,也就是从世俗牵挂中解脱出来。佛在圆寂前还教诲弟子说,解脱是个人的事:“作你自己的明灯,别寻找自身以外的任何避难所。”其三,和基督教一样,佛教教义宣传人类平等和四海之内皆兄弟。早期佛教在印度是对种姓制度的抗议。
但佛教的世界观决定它不可能沿着个人主义方向发展。因为,佛教的个人主义不涉及政治,不管红尘事务。清教徒说自己虽在这个世界,但不属于这个世界,佛教徒甚至不想在这个世界里。他们也没有清教徒那样的野心,要在尘世建造上帝的王国。佛对弟子说他只教两件事:“受苦的事实和脱离苦海的可能性。”而从尘世获得自由的方法,就是一心一意打坐。
像道家的“无” 一样,佛教徒崇拜“空’’,相信“无常和无我”---本我不过是暂时的自我,拯救就是摆脱尘世中的本我去达到不属于这个世界的真我。因此,佛教徒不可能像个人主义所提倡的那样在这个世界里表现自己、完成自己。
儒佛道这三种主要的思想中,关于自我的概念与个人主义都不一致。他们的“个人”是一个道德载体,而不是政治实体,更不是法人。道教和佛教倾向于退出社会,儒家虽然主张改造社会,但也不是像西方那样要解放个人,而是用礼仪和等级制来规范个人,事实上,儒家最不愿做的事就是颠覆社会秩序。
中国思想史上,大概只有杨朱一人公开宣扬过“为我”的学说,以至于没有留下任何著作。孟子把杨朱和墨翟放在一起批判:“杨氏为我,是无君也;墨氏兼爱,是无父也。无父无君,是禽兽也。”儒家文化没有魔鬼一说,骂人禽兽已属最高级了。值得注意的是,孟子攻击的矛头是针对杨墨学说对等级制的瓦解,他确实击中了要害---倘若每个人都有了“自我”的意识、“为我”的可能,等级制就很难维护了。这正是个人主义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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