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连潮 X
@lianchaohan · Feb.26
@lianchaohan · Feb.26
我之前发推对谷爱凌从道德层面进行了批评,随着此争议的发酵,有议员提出要将谷驱逐回中国,所以本推想进一步探讨一下法律层面问题,我觉得这一事件背后的政治博弈远比法律表象复杂。
从法律现实看,中共巧妙地利用了国际奥委会(IOC)的程序性规则与美国法律对公民权的极致保护,将谷爱凌包装为服务于其政治宣传工具。事实基本可以断定:谷爱凌从未正式放弃美国国籍,而中方也未按照其《国籍法》的常规要求——即以放弃外国国籍为入籍前提——来处理。相反,中方直接向奥委会提交国民认证,而奥委会则在形式审查后予以批准。
放弃美国国籍并非简单的“口头声明”,而是一个重大且通常不可逆的法律决断。
在实践中,这一过程只有两条狭窄的路径:
境外路径: 申请人必须在外国的美国领事官员面前亲自做出声明,证明已拥有他国国籍,缴纳 2,350 美元费用并等待国务院最终批准。这是最通用的途径。
境内路径: 仅限美国处于战争状态且获得司法部长批准的极端情况才能进行,这条路在现代几乎无人走通。
此外,放弃美籍还涉及严格的税务清算(如 8854 表格 与 弃籍税 Exit Tax)。谷爱凌至今未能提供任何证明其已弃籍的法律文件,其名号也从未出现在美国国税局(IRS)每季度的弃籍人员名单中。因此,在法律事实层面,她是一个拥有中美双重身份的“特权个体”。
从法律视角看,这暴露出两国制度对公民权保护的本质差异。
美国公民身份受宪法第十四修正案保护。除非本人有符合法律规定程序、明确且自愿的弃籍行为,否则政府无权剥夺其身份。仅仅代表他国参赛或持有他国护照,在法律上并不自动导致美籍丧失。这种宪法级保护为谷爱凌保留美籍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后盾。根据最高法院判例,国会也不能通过针对个人的特别立法直接剥夺其公民身份,这在宪法上几乎肯定会被认定为违宪。
中国法律虽然表面上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在实际操作中,党政治永远凌驾于法律之上。当政治利益需要一枚金牌或一个偶像时,法律条文便可以被灵活“裁剪”或选择性无视。这种对规则的随意解释,正是中共政治运作的本质。
国际奥委会(IOC)规则的“程序正义”实际上也成为了掩护。
《奥林匹克宪章》仅要求运动员是所代表国的“国民”。IOC 倾向于信赖各国奥委会的认证,而无意也不具备能力去审查一国是否严格执行了本国法律,更不会代为执行美国法。这种规则上的“留白”,为政治操弄留下了巨大的寻租空间。
这场争议虽然在现有奥运规则下难以被定性为违法,但它深刻揭示了权力运作的虚伪:一方面是中共为了政治宣传可以对本国法律特事特办;另一方面则是谷爱凌在享受制度缝隙红利时,表现出的道德底线缺失。这种两头通吃的策略,不仅是对公平竞技精神的嘲讽,更是对法治精神的一种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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