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南央状告海关案”跟进报道(124)
——又想做婊子,又想立牌坊
“Justice delayed is justice denied”这句名言,最常见的中文翻译是“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我把它翻译成“迟来的正义无异于否定正义。”意思似乎差不多,但我更强调的是对某一案件迟迟不审不判的本质就是否定正义。那么衡量“否定正义”的关键应该是多迟为“迟”了。
我查阅了中国参与签署的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ICCPR)。该公约是这么说的:
审判必须在“合理时间内”进行,这意味着审判没有具体的时长限制,但必须及时进行,不得无故拖延。
“没有时长限制”,没有回答多迟为“迟”;但紧随其后又说“必须及时进行,不得无故拖延。”就是说“无故拖延”是不允许的。
那么,我是否可以据此理直气壮地质问“李南央状告海关案”的审判长贾志刚先生了呢?
贾先生:迄今您已寄给我28份延审通知,第一份签于2014年9月15日,最近的一份签于2024年8月23日,除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被改为“六个月”,28份延审通知一字不差,内中无一字涉及延审理由,也就是说,您一直在无故地拖延审理,无视ICCPR条款。(三个月改为六个月始于2008年3月1日的第15份延审通知,若延用“三个月”的期限,如今的延审通知应该多达41份了) 。
实际情况是,中国政府虽然是ICCPR的签署国,却可不遵守它的条款。中国外交部网站说《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是联合国迄今制定的最重要的人权法律文书之一,于1966年12月16日由联合国大会通过,并开放签署。该文件共53条,自1976年3月23日起生效……中国签署《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进一步表明了中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坚定决心,也是中国纪念《世界人权宣言》发表50周年的具体行动。尽管1998年10月5日,中国已经签署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但由于尚未完成批准程序,因此中国在法律上不受该公约条款的约束。
又据维基ICCPR词条介绍:
根据“公约”第48 条第 1-2款,批准加入“公约”分为两步:首先,国家(即授权的国家代表)签署公约;其次,国家向纽约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批准书,以表示批准。
也就是说,代表签约之后,还需递交批准国书,才算正式加入。代表中国政府签署该公约的前驻联大代表秦华孙先生已于2017年2月3日去世,中国政府仍未完成批准程序。截至今年6月,派代表签署了该公约而政府没有递交批准书的有六个国家:中国、古巴、吉尔吉斯斯坦、摩纳哥、摩洛哥、莫桑比克。看看中国与之为伍的这几个国家,对比新华社2018.3.23.北京电对习主席的吹捧:“引领世界潮流的航标—习近平主席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时代启示”,让我不禁想起毛泽东1939年12月21日在“延安各界庆祝斯大林六十寿辰大会上的讲话”中的一句:“中国的顽固分子又想做婊子,又想立牌坊。”这话用在顽固高举“毛泽东思想伟大旗帜”的习主席领导的中国政府身上真是再贴切不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实施时,中共的宣传机器将它吹捧为划时代的法案,在中国“民可告官”了!不过这个“行诉法”的第57条规定允许延审,且无次数限定。如此,官不愿输的案子,可以将审理拖到原告“翘辫子”而不了了之。秦华孙代表签署ICCPR异曲同工,西方世界由此对中国刮目相看,批准它在2001年12月11日加入“世贸组织”。但是中国政府拖了26年不完成批准程序,至今不受该公约条款的约束,不但在国内继续无视人权,在国际上亦愈发霸道。相信川普总统上任后,不会让中国政府再这么玩不下去了。
最后啰嗦一句,又到年底了,12月的“跟进”将是又一个“感言集锦”篇。希望关注“状告海关案”的朋友们写上几句话发给我,同时告我如何具名、如何填写发出地。先在这里感谢你们了。
2024.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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