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8日星期四

杜耀明:不講人權何謂法治 權力無邊哪來憲政

杜耀明 RFA 20241128


香港立法會「初選案」45名被告「串謀顛覆國家政權」罪名成立,被判重刑,清楚顯示香港憲制變質之餘,也反映法庭在人權保障和國家權力之間,選擇忠心執行後的政治旨意,作為無可質疑的最後決定。

《國安法》將合法行動變成非法勾當

案件的關鍵在於,北京通過頒布《國安法》,將合法行動變成非法勾當。在此之前,反對派結盟,合力針對政府施政,不涉暴力、欺騙,屬於政治結社和言論的合理範圍,而否決政府財政預算案,不論原因和動機,也不管是單幹還是聯盟,都沒有法律可以追究。反而《基本法》規定,預算案兩度被立法會否決,特首必須鞠躬下台,此舉目的是賦予立法機關權力,向行政機關施加壓力,貫徹權力制衡的憲政目標。

頒布《國安法》,是北京以法律為工具應對政治形勢。2019年反修例運動,北京定性為「大逆不道」,鎮壓絕不手軟。期間警方以非常武力對付街頭抗爭,引發警民暴力對抗升級。反對派領袖吸取區議會大獲全勝的經驗,主張運用《基本法》提供的空間,把選票支持轉為政治壓力帶進立法機關,以和平手段彰顯及爭取民間訴求。面對選舉挑戰,北京的反應簡單不過,就是重訂遊戲規則,將合法的變成非法,反對派爭取立法會過半數,並通過否決財政預算案要求政府回應五大訴求,將被視作「顛覆國家」的計謀。

中央的權力意志無從制約

此舉利害之處,是既可取締反對派參選者,更盡顯中央的權力意志無從制約。首先,《基本法》規定可以輕易繞過,例如必須本地立法制定國家安全法,北京自行制訂及頒布《港區國安法》立即施行。此例一開,北京日後不論為了整治香港,或者推動由治及興,均可隨時按政治需要替香港立法,法庭只能照單全收。

從北京看,在大陸的法律條文之中,香港《基本法》與《港區國安法》同是全國人大通過的法律,兩者的法律等級沒有高低。但誰先誰後,誰輕誰重,取決於兩者在國家憲法和施政的地位,而如何衡量,當然由中共領導的全國人大常委解釋和決定。

由「全面管治權」到不排除「北京治港」

其次,《基本法》過去是統攝香港社會制度及法律運作的最權威憲政文件,是出於北京的善意,不是要履行甚麼國際協議,也毫無制度保障可言。北京十年前發表白皮書,開始堅稱享有對香港的「全面管治權」。儘管此說有違反《基本法》之嫌,但北京並無懼色,也無須廢掉《基本法》,便可對香港為所欲為。一是因為主導話語權,中央官員不斷重新定義「一國兩制」,例如「高度自治權」,原來是中央給予香港的,不是雙方都要遵守的權限界定,因此是收是放,悉從中央尊便;又如「港人治港」,原來不排除「北京治港」,「一國」與「兩制」的界線在哪,全由中央因時制宜,隨機應變。二是北京握有實權,既可領導特區政府施政,更可指揮全國人大立法,或由人大常委會解釋法律,依「法」治港。

香港法庭只懂「執行」卻不能「制衡」

還有第三,就是香港法庭只懂執行卻不能制衡國家公權力的決定,今次「初選案」的裁決正是如此。其實法庭本該可從3方面按法理和事實阻止國家的越軌行為:一是指出《港區國安法》如上述所言,抵觸《基本法》的規定,是法律僭建物,合法性成疑;二是引證事實與控罪不符,可惜法庭的裁斷不合邏輯,上周已作分析,這裡不贅;三是法庭引用《基本法》第39條保障的公民及政治權利,並根據聯合國人權委員會規範的人權標準,審視控罪的條文,包括法律是否清楚界定、限制公民及政治自由的政策是否服務正當的目的、手法是否恰如其份(或合乎比例)。

如果是這樣的話,法庭不難看到三點:絕大部分被告人都因為不知道參加「初選」也會觸犯彌天大罪,問題出在法律觀念不清,界線難辨;二是所謂「防止顛覆」,其實是幫助特區政府迴避政治壓力,不用因施政失敗而需要付出的政治代價,也不用面對和解決問題;三是針對非暴力的政治計謀,不顧《基本法》建立權力制衡的原則,對違規者判處入獄4年2個月至10年不等,更且違反《基本法》容許議員否定財政預算案的規定。

再者,大部分被告人不得保釋候審,還要長期等候才開審,加上不採用陪審員制度,改由《國安法》法官主審,是否符合審訊公平的原則也值得商榷。可見,合法活動非法化,法律服務不良目標,而且手段不成比例,又如何稱得上符合國際人權標準?

司法獨立,不等於怎樣判案也可以。法庭得符合基本規範,總不能對人權缺失無動於衷,對事實推斷邏輯犯駁,對《基本法》所憑靠的「一國兩制」原則置諸不理。難道政府真心相信,只要毫不尷尬,不斷宣稱香港是法治社會,外界批評者就會感到尷尬,或者無可奈何,自動收口? 

- 杜耀明(資深傳媒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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