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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31日星期五

“李南央状告海关案”跟进报道(144)——等待中共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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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南央状告海关案”跟进报道(144

——等待中共上诉


2024年8月19到21日,27到29日和12月10日,美国北加州奥克兰联邦地方法庭就“斯坦福李锐资料归属权诉讼暨张玉珍反诉李南央同斯坦福案”进行了庭审;2026年3月31日,法官签署了审理后的《事实认定与法律结论》;5月29日,斯坦福大学和我的律师偕同张玉珍去世后接替她的中国国家图书馆的律师,向法庭递交了各自的“建议判决书”,以及异于对方判决理由的陈述书。

7月22日法官颁布了终审判决书:

A. 裁准斯坦福在2019年7月30日“第一次修订确权起诉状”针对被告张玉珍(现为接替她的中国国家图书馆)、范苗和范茂提出的所有争诉标——李锐(含其他人和前妻范元甄)资料原件、拷贝件和录入文本均为斯坦福拥有;

B. 裁准斯坦福和李南央针对中国国家图书馆反诉4、5、6、7、8、9 11项的抗辩;

C. 裁准作为本案胜诉方斯坦福和李南央有权根据《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54(d)(1)条追回其合理费用。

反诉原告张玉珍、亦即接替者中国国家图书馆的全部反诉争议标如下:

1、反诉被告侵犯了张玉珍拥有的李锐著作版权。

2、反诉被告暴露了李锐资料中张玉珍的个人隐私。

3、反诉被告暴露张玉珍隐私,故意对她造成精神伤害。

4、反诉被告违法侵占应为张玉珍拥有的李锐资料。

5、反诉被告之一斯坦福大学协助并教唆李南央侵占李锐资料。

6、反诉被告共谋违法侵占李锐资料。

7、反诉被告之一李南央违背父亲李锐信托。

8、反诉被告之一斯坦福教唆另一名反诉被告李南央违背李锐信托。

9、反诉被告共谋违背李锐信托。

10、反诉被告从李锐资料不当谋利,侵害了张玉珍的利益。

11、本法庭应执行中国法庭对李锐资料处置的判决。

细心的读者会发现,终审判决书中未提及第1、2、3和10项反诉。这是因为张玉珍在世时,通过她的律师,在与斯坦福及李南央的律师共同签署的“审前陈述”中表示庭审时不再追求这四项反诉;又因中国国家图书馆对张玉珍的这四项反诉不具继承性,法官在颁布终审判决书的同天,先签署了一条法令,裁准撤销了此四项反诉。又,记忆力好的读者可能会记得,我在“跟进142”中曾提及斯坦福同我在在2021年5月5日以“李锐信托”属于他的个人行为,不具继承性,向法庭提出驳回涉及“违背李锐信托”的7、8和9三项的“动议”,2022年9月28日法官裁准了我们的动议。但因不是最终裁决,法官在终审判决中将此三项纳入。如此,除未被写入终审判决书中的1、2、3和10项而外,中国国家图书馆对其余各项均可提出上诉。

习近平自2012年11月成为中共总书记及中共军委主席,2013年3月成为国家主席以来日显“黑帮老大”个性,耗费中国纳税人近千万美元在美国耍横,却一败涂地。查AI,眼下中国国家养老金最低标准每月163元,这是三万三千四百人一年的养老金。根据“李南央状告海关扣留《李锐口述往事》案”北京三中院至今不敢开庭审理的现实,我估计习近平不会就此罢手“李锐资料案”。8月21日是对地方法官终审判决向美国联邦第九巡回法庭提出上诉的最后期限,我等着中国国家图书馆的上诉。但它绝无胜算!

2026年7月31日


2026年7月23日星期四

高瑜:郭道暉遺訓與“旺旺事件”

 作者脸书 2022-7-23

廣東揭陽5個未滿14歲少年殘害死流浪狗“旺旺”及牠的三隻幼犬的行徑令國人髮指 ,山西又爆出對成年狗和幼狗剝皮致死的慘劇,在中國社交平台持續形成聲討浪潮;呼籲國家立法保護動物的行動遍及全國,被稱為“旺旺事件”。



X“李老師不是你老師”收到大量網友舉報:“一網友因在“央視新聞”微博留言‘希望每一個小動物都能也一樣得到保護’,而後被央視刪評並拉黑。”“深圳萬象城投放了反虐待動物的公益廣告,上線一兩個小時,就有公安就上門要求下架。”“1名IP顯示為北京的網友在評論區稱,其所在地一家燒烤店在門口懸掛‘反對虐待動物’燈牌後,燈牌被強制拆除,店主也被警察帶走約6小時,而警方給出的理由是“危害公共安全”。 這些都是公權力對民權的肆意踐踏。

更有“瀋陽大東區網信辦的輿情風險提示單”的曝光,證明公權力對民權的踐踏,來自政府系統的層層指令。


需要質問:中共當前為何封殺 “要善待動物”, “國家應立法保護動物”,這種發自人性,體現人類文明和國家文明的表達和行動呢?

郭道暉說了:“憲法只實現了七個字

這讓我回憶起今年四月辭世的中國“法治三老”的最後一位——98歲郭道暉先生對中國憲法的一句評價,他說:“中國憲法只實現了7個字——‘中國共產黨領導’。”一針見血揭露了中共專制的本質。

2004年,中共正式將“國家尊重和保障人權”寫入《憲法》。中國憲法與憲政國家憲法存在本質區別。憲政是用憲法規約或控制政府,以民主核心價值及法律實際效力保障民權和民權的核心——“主權在民”與“公民監督”。而中國憲法要建立和維護的卻是“黨大於法的絕對權力”,壓制和剝奪的恰恰是民權和民權的核心。

中共建制76年的權力來源主要建立在歷史敘事、暴力威懾與意識形態控制之上。民權的實現通常伴隨著真相調查與轉型正義。中共要維持對社會的絕對控制權,必然與憲法保障的公民權利產生的持續不斷的衝突,使得憲法對民權的保障形同虛設。鄧小平提出“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同時提出‘壓倒一切是穩定“。發展到胡錦濤時代,對持續不斷發生的群體事件提出”露頭就打“。十八大以來,對社會控制更是一步緊似一步。2013年8月19日”全國宣傳工作會議“提出黨媒姓黨,敢於亮劍”,內部指示”網絡是黨之大患、國之大患、亡黨亡國“。依賴精密的審查系統、嚴密的國家監控機制以及龐大的維穩預算來防範公共輿論和群體性事件。

政權安全、制度安全放在“第一位”,超過經濟發展

2014年4月15日:習近平在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全體會議上提出“總體國家安全觀”,明定以政治安全為根本,標誌政治穩定與政權安全被拉高到國家安全體系的核心層次

2018年4月17日:習近平在十九屆中央國家安全委員會第一次會議上,確立政治安全在國家安全大局中的統領地位。

今年是中共建黨105週年,就在“七一“前夕,發生了廣東揭陽虐狗案,中共當局絲毫不考慮在動物保護立法上的嚴重缺失,未成年人教育的缺失,而是基於政治安全展開對民意的鎮壓,對民權的踐踏。中共網絡安全與信息化系統竟然將此事件認定為“存在被境外勢力惡意關聯,借題炒作的政治風險”,”不排除引發極端動物保護群體線下聚集等涉穩隱患“。引發出國際大醜聞,和鐵鏈女一樣,盡人皆知。20多天了,仍被國際媒體和社交平臺抨擊和熱炒。



2026年7月14日星期二

李承鹏:《我的油管感谢信》

李承鹏(大眼哥)  X
@dayangelcp · Jul 14, 2026


李承鹏:《我的油管感谢信》

首先真诚地感谢大家,起床后,看到这么多人转发和鼓励我的油管第一期节目,深深感动。大家知道,这个时代彼此之间太缺乏朴素感动了。世道动荡,生存不易,大家一言不合就互殴,而不是彼此感动……这也包括我,活得累极了,都不易。

这么说有些鸡汤,但事实如此:我只是把平时文字风格,口语化了38分钟,诚惶诚恐之际,大家竟给予这么多鼓励和厚爱——一时间,竟恍然有回到十几年前,那个人人守望的温暖时代。

再次感谢。我爱你们。

我睡到下午五点才被楼下学校的歌声吵醒。太累了,从写文稿的每一个字,到安排摄制器材,到布光,到录制、到剪辑、配声效、调色……一个个环节,几度崩溃,真有“力工”甚至“肝工”的感觉了。突然明白一个道理:我从1996年踏进四川卫视做第一期节目,到后来去央视五套做足球评论,到湖南卫视做超女快男评委,那时张张嘴就行,真是年少轻狂,浑然不知身在福中。现在每个环节都亲历亲为,才知道,真的太难了。在此感谢四川卫视的钟哥、泰哥,以及张斌、建宏、健翔,湖南卫视的姐妹们,凤凰卫视的毕峰,以及辛苦操劳的场工兄弟们。就不一一感谢了,谢多了,显得矫情。

说这么多,已很矫情。熟悉我的朋友知道,我是一个活得拧巴的人,在要不要做油管这个问题上,纠结了好几年,个中原因,以后再解释。终于决定做了,却发现油管必须有更新频率的要求。熟悉我的朋友更知道,我写一篇文章只需要一天顶多三天,可是决定写不写,就需要一周甚至十天……我趴在桌前蓬头垢面煎熬不已跟条流浪狗似的最大心理障碍是:

这个事件,我不能缺席,必须写……算了,别人已经写了而且写得很好了……但,还是写吧,毕竟要发出属于自己的声音……算了,太累了,晚上还要喝酒呢……老张又在催了,要不,还是写吧……

这种在龟速与猎狗之间纠缠不清的节奏,怎么做油管。我是天生不适合做油管的那种人。

但还是终于做了第一期油管节目,既然下海了,要么有浪花不沾身的气慨,要么有喝海水当补盐的心理素质。兄弟们,姐妹们,大叔大婶们,我来了!我要提高更新频率,并保证质量,做到每期让你们眼前一亮,做不到,也让大家觉得:这,还是那个大眼。

做油管有风险,前几天那谁才被抓了。但既然选择了自由,就要有个自由的样子。想想这半生,真是蒋捷那句“壮年听雨客舟中,悲欢离合总无情”,中文系的我本来立志当一名诗人,可是因为六四后毕业,进不了文化系统,就去玩足球,可是足球太黑了,我没玩好足球,却被足球给玩了,转身回去干老本行写小说写杂文,又被封杀了。

现在,油管,我怯生生地来了。

我爱你们,谢谢收看,点击进入https://youtu.be/srPiHpR4Mkc?si=jEB9xn3RHf7qVCNm


2026年7月13日星期一

李晨鹏:我来深刻学习和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李承鹏(大眼哥)
@dayangelcp · 6h

现行中国宪法总纲第一句话写道: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我从小就不明白,为什么宪法要说中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我没见过哪个流着臭汗的工人成了国家领导人……

曾有一个工人出身的向忠发当过党的总书记,但那是为了配合马克思理论塞上去当摆设。后来他因跟妓女过夜被捕叛变,妓女还没招,他先招了。气得周恩来大骂“向忠发还不如妓女有骨气”。所以之后中共领导人,没有一个是工人出身,你看:

毛泽东出身富农,本人是小知识分子,周恩来出身官宦家庭,本人是留学生,邓小平父亲是地主袍哥,本人是留法学生。连中共创始人陈独秀也是举人世家,本人是北大文科学长,李大钊家里有田有地,自己留学日本……江泽民出身书香门第,本人毕业于上海交大,胡锦涛家里是茶商,本人是清华毕业,习近平则是红二代。没有一个工人。工人,只不过是顺应马克思理论立的牌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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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承鹏(大眼哥)  X
@dayangelcp · Jul 13, 2026


李承鹏油管处子秀:我来深刻学习和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https://youtu.be/srPiHpR4Mkc?si=N2lEkL1y3szsdEJM via @YouTube

一,有负能量的人爱说,中国有宪法吗?有!蒙古国还有海军呢,朝鲜也叫民主主义共和国。但它不是一纸空文,16524字决定了几代中国人的命运。

二,那时毛泽东就像一个刚订婚的男人,温柔体贴,完全不是后来那个家暴男。只是把共产党当作宪法起草方之一,全文无一处提到"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怕刺激到知识分子,连国家性质都不叫"社会主义",而是温柔地叫作“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承诺人民有“思想自由”的权利。

三,1975年,老毛终于在新宪法删掉了“新民主主义”,“新民主主义”在当时是很民主小清新的叫法,就像叫女生小甜甜,世事巨变,大家知道……小甜甜,终于牛夫人了。

四,第四部宪法是邓小平在1982年颁布的宪法。八二宪法到现在44年,一共搞了52个修正案,也就是打了52个补丁,其中习近平一次性就打了21个补丁,是前任江泽民和胡锦涛的总和。

五,毛时代的宪法都是全票通过——但赵紫阳时代,第一次公开了反对票和弃权票:在表决国家主席杨尚昆、副主席王震、人大委员长万里、国务院总理李鹏的任命时,出现11票反对、61票弃权。

当时人们认为反对票是好事,连《人民日报》都跑出来站台发表文章,说:"投反对票并不意味着唱对台戏"。《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也说:"反对票呈常态化,成为中国民主政治进步的真实写照"。

六,习近平上台后,毛时代全票通过的盛况回归,连终身制提案,赞成票达到惊人的2958票——通过率高达99.8%。

七,“中共领导中国”——毛泽东就把它写进去,邓小平把它删了,江泽民把它改装成三个代表,习近平再次把它写进宪法。一句话写进去,拿出来,安回去,49后中国宪法史,就是要不要把“中共领导中国”写进宪法的历史。

欢迎点击进入:https://youtu.be/srPiHpR4Mkc?si=N2lEkL1y3szsdEJM via @YouTube

youtube.com

李承鹏:我来深刻学习和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国有宪法吗?有!蒙古国还有海军呢,朝鲜也叫民主主义共和国。不过它还真不是一纸空文,16524字决定了几代中国人的命运,制造无数悲欢离...



2026年5月6日星期三

“李南央状告海关案”跟进报道(141)——我们赢了,但还没完




 “李南央状告海关案”跟进报道(141
——我们赢了,但还没完


3月31日刚刚发出第140期“跟进”,加州北区奥克兰法庭泰格法官发出了对李锐资料归属权诉讼的裁决。法官驳回了张玉珍的“非法侵占”、“协助及教唆非法侵占”以及“斯坦福和李南央共谋”等所有指控,裁定将资料捐赠给胡佛研究所是李锐本人的意愿,李南央对“李锐资料”的持有及捐赠行为合法有据,李锐资料拥有权归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所有。我方完胜!

胡佛所立即做了报导,英国、德国、法国、瑞士、美国的很多媒体也在31日或4月1日相继发出法官裁决斯坦福大学胜诉的新闻。胡佛研究所所长、美国第66任国务卿康多莉扎·赖斯说:“这项裁决确保了关于中国现代史最宝贵的第一手资料之一能够继续自由地向公众开放、供公众研究。”胡佛研究所副所长兼档案馆馆长艾瑞克·瓦金说:“李锐的藏品是目前向研究人员自由开放的资料中,关于中国现代史最重要、最具‘内部视角’的史料之一。通过继续向公众开放这批藏品,我们不仅兑现了李锐的意愿,同时也践行了胡佛所的使命,即致力于保存并向世人提供关于现代战争、革命与和平等重大议题的最重要史料。”胡佛电子月刊发表的文章说:“李锐将自己毕生的心血托付给了胡佛研究所档案馆,这批资料中蕴含着他对建立一个民主的中国的愿景。”

我已动笔写这个从斯坦福大学起诉到法官最后裁决历时七年案子的一本书。在重温记下的案件日志时,读到斯坦福大学外聘皮尔斯伯里律师事务所负责同我日常联系,一起准备证据的律师杰夫在诉讼之初写给我的电邮。他在邮件中说:

作为诉讼律师,我们享有得天独厚的条件,能够耗费数月之久对案件事实进行深入挖掘,从而厘清之间的勾连,进行梳理与归纳,展现全貌。我们同时肩负着对客户义不容辞的责任,我已投入大量时间与精力研究本案,你所提供的证据及一一对应的阐释备忘录对我帮助极大,否则我不会如此迅速进入工作状态。我可以向你郑重承诺:斯坦福大学的律师和我们对你都完全信任,相信你所讲述的事实版本是真实可信的。斯坦福大学之所以愿意投入巨额资金来应对此案,正是基于我们和斯坦福所有相关人员对你的信任与信心。对你在此案中所秉持的强硬立场,斯坦福大学法律办公室、胡佛与斯坦福大学最高层级的领导,不仅听见了你关于此案重要性的强烈表达,更由衷地赞同。我们认为你深刻阐述了此案对于捍卫你父亲的遗产和声誉、践行胡佛研究所的使命,乃至维护整个学术界的自由与交流环境所具有的非凡意义。……斯坦福大学得到相关方一致同意后确定的最终方针是:对此案采取主动进攻、强硬到底的应对策略。 

当年读到杰夫的这些话时,我的心情是感动,且有了获胜的信心。今天重读,特别是经历了周六白宫记者晚宴对川普总统的再次未遂谋杀后,感动之情变得更为深切。因为杰夫是不喜欢川普的,2024年总统大选,他投了卡玛拉的票。而他知道我是川普坚定的支持者,在同他和他的律所“李锐资料案”领衔律师马克交流时,我没少言辞激烈地批评民主党的政策。但杰夫从未因此与我产生嫌隙,为了赢得案子,我们始终同心同德并肩与中共作战。这种不是“党性”在先,以“党”划分阵营,而是充满人性、尊重事实的真诚相待,让我在日益两极分化的美国社会氛围中看到希望。愿上帝保佑美利坚!愿上帝保佑川普总统坚韧地将“让美国再次伟大”运动向前推动!

法官泰格在他的裁决中引用了两位张玉珍聘请的专家证人的证词,反证了我方主张的真实性。宾大法学教授DeLisle承认李锐著作只能在境外出版,在中国大陆是禁书;伦敦大学法学教授Palmer承认某些议题在中国不能自由公开讨论,将资料捐赠给胡佛应该是李锐的本意。我虽然十分不齿这二位教授为中国共产党作证,但以为他们还是保留了西方学者起码的道德底线,没有像张玉珍最初聘用的V&E律所的律师那样,用马克的话:“策略无底线”;用我的话:“甘当中共代理人。”

法官在裁决书的最后,用了17行文字对张玉珍中国证人奚青的证词作了裁定:

奚青另外作证说,李锐的一些文字并不是他本人书写。例如,在其接受质询并被出示由李锐亲笔撰写并签署的一封(给李南央的)《信托契据函》时,奚青称李锐绝不可能签署该函件,并声称“该函件的内容曾被李锐反复否认过”。鉴于这封《信托契据函》由李锐亲自书写并签署这一事实无可争议,本法院认定那份(奚青作为证据提交的)未经签署的“遗嘱草稿”所述,绝无可能出自李锐之口。故奚青证词不予采信。

奚青算是一位中国作家、知识分子,被美国法官裁定其证言“绝无可能出自李锐之口”,是打在他脸上狠狠的耳光。常听中国那边的朋友和亲属说,中国除了骗子是真的,其他都是假的。被父亲生前誉为“社会头脑”的知识分子,可以在美国律师对他质询时毫无底线地撒谎。持有这种文化的“社会头脑”,如何推动国家的进步?!

是的,泰格法官裁决我们赢了,但诉讼还没有画上句号。他在裁决书中要求14天内提交经各方认可的判决书草案。我对这一要求感到十分困惑,难道他3月31日的裁决不是最终判决吗?请谷歌AI解惑方才了解,法官作出初步裁决后,通常需再由胜诉方起草一份经涉案各方同意的判决书草案,法官核准签署后成为具有约束力、终结性的最终判决,败诉方可携此上诉。在泰格法官给出的14天期限内,我方律师将写好的判决书草案经由张玉珍的代理律师递达2025年8月22日张去世后替代她的客户中国国家图书馆。张的代理律师提出需要时间与替代客户协商,法官同意将上交日推迟到4月28日。至4月27日,没有形成各方同意的草案,法官再次批准将上交日推至5月29日。届时会是什么结果,我将继续跟进报导。

最后,借这篇“跟进”告知朋友们,我的新文集《人生在那儿拐了弯》这个月已经在亚马逊网上架,用英文名My Life Took A Turn in 1989可以搜到。希望你们喜欢这本书。


2026年4月30日


2026年4月1日星期三

“李南央状告海关案”跟进报道(140)——推动正义到来的一份力量

北京第三中级法院发给我的上一次、亦即第31次"延长审限通知书"的签署日期是2025年的9月2日。这个月收到三中院3月18日签发的第32次"延审通知书",逾期半个月之久。查看了一下三中院第一次"延审通知"是2014年9月15日签发的,在那之后,曾有人大代表对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中第八十一条"行政诉讼审判期限"的规定提出过修改建议。第八十一条内容如下: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这位代表提出修改理由之一是: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中,仅规定了行政诉讼中延长审判期限的批准权,而未具体规定审批条件以及可批准延期的次数。这使得部分法院、法官利用这一条款的漏洞,无限次对案件审判期限进行延长,导致《行政诉讼法》中这一审限条款形同虚设。

时光荏苒,11年过去了,《行政诉讼法》延长审限规定的漏洞是否稍有补苴呢?这期间中国的AI技术可是有了迅猛的发展。我在谷歌新设的AI功能搜索引擎敲进了几个中文字"行政诉讼法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便得到如下答案:

行政诉讼法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关键点:

  • 法定事由(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1.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2. 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3. 需要等待其他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

    4.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导致无法继续庭审。

  • 批准程序与期限:

一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期限为六个月;需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经最高法院批准最高可延长六个月。

注意事项:法院应将审理期限情况作为管理重点,如故意拖延办案,需承担相应的纪律处分。 

这应该是AI根据中国共产党认可的最新数据库信息运算后得出的结果。回查三中院发给我的第1至第14份"延审通知"的延审期限均为三个月,此后改为六个月,但批准法院并无变更,仍为北京市高级法院而不是具有批准六个月权限的最高法院。那么三中院是否在违法执法呢?问问而已,三中院当不会"有动于衷"的。

另,根据AI答案,"李南央状告海关案"的延审"法定事由"自应属第4条的"不可抗力"。在中国那片广阔的土地上,"当今"的意志确实无人可抗。而"注意事项"中所述如法院故意拖延需承担相应处分云云,自然不过尔尔了。专制国家高科技的飞速发展,往往与公民权利的丧失成反比,技术越发达,公民的一举一动便被监管得越严,政府允许个人选择的活动空间即越发狭小。

常在有我参与的网上节目中看到类似的跟帖:李南央不就是李锐的女儿嘛,除了拿李锐说事儿她还能有什么?我用不着列出自己有什么的清单,但是作为女儿,为父亲李锐从北京机场海关要回那些被扣留的《李锐口述往事》而较劲到生命的最后一刻,是我的骄傲,父亲也定会因此骄傲。

11年,若我有幸像父亲一样活到百岁,是我人生十分之一的时光。放在历史的长河中,一眨眼的功夫都不到。紫阳先生说过:不要用自己生命的尺度去丈量历史的进程。所以,我不指望有生之年能看到正义在中国的到来,但是的努力,无论这个人多么渺小,都是推动正义到来的一份力量。

2026年3月31日


2026年2月5日星期四

【横议】宪法第35条与政府公信力|盛洪

作者:盛洪  2026-2-5

盛按:刘虎事件的要害是,权力对宪法第35条和第41条原则的违反和破坏,为此不惜进而破坏法治。自由表达和批评不是因为宪法规定才成为权利,它是古今中外早已存在的文明规则基础,是民众的自然法权利,是一个国家健康有效存在的社会机制。宪法只是传承和宣示。违反和践踏这一权利不仅会造成这一特定事件的损害,而且还有着摧毁宪法治理结构、使政府失去公信力的外溢效应。这就是网上对成都官方的信息作相反理解的原因。社会不仅要阻止权力破坏宪法原则,而且要阻止权力因此而进一步破坏司法体系的犯罪——滥用警力和枉法裁判。这是罪上加罪。对于成都当局,它也要清醒地认识到,这样做是适得其反、欲盖弥彰的。我原来不知道刘虎是谁,他揭露的四川浦江县委书记如今已"名满天下",受到百倍关注。他更加难以逃脱对他罪恶的严惩。对于它的上级来说,这次抓捕媒体人事件造成的破坏超出了成都地区。按经济学的说法就是负外部性,或公共灾祸(public bads)。该上级没有必要为下属的恶行买单,为波及全国的恶果背锅。这一事件也提醒国人,区区一个县委书记就敢对抗和蔑视宪法,国何以堪?与那个宪政尚存的国家相比,虽然它的总统也抓了记者,却很快被释放了,说明了宪法第一修正案的威力。此岸的权力也要学会对宪法的敬畏。不要比芯片,而要比宪法。(2026年2月5日)

盛按:【又是一个"宇"】罗帅宇因举报活摘器官而被"自杀",当地警方出具的"情况通报"却坚持认定自杀,在罗帅宇父母揭露的大量事实面前,折损殆尽的权力公信力无法让人相信,反而让人更加确信这绝不是一个刘医生所能为。这样的事实:不配作人的生物只有靠剥夺他人生命才能维持自己的生存,它们只有靠杀人才能维系这个邪恶机制,可谓"率兽食人"。胡鑫宇,罗帅宇,都是"宇",就是宇宙,就是天下。鑫宇,帅宇,就是好的天下,就是有文明规则的世界。杀了他们,就击穿了文明规则的底线,可谓"亡天下"。(2025年6月16日)

盛按:最近美国华盛顿特区巡回法院裁判TikTok依据宪法第一修正案的上诉败诉。其理由是第一修正案不适用于"敌对外国"。两国之间既没有开战,也没有领土纠纷,为什么是"敌国"?关键可能是"敌对的规则"。何以见得?君不见该国的同类企业——谷歌、亚马逊、推特和脸书在此岸市场的境遇,它们为什么没有依据宪法第35条起诉?因为在这里宪法不可诉,它们没有手段作一抗争。宪法第一修正案与宪法第35条表面上看很类似,但实践上南辕北辙,这就是规则的敌对。如果规则敌对,就早晚产生对抗。那么一个企业为什么要背上"国"的包袱?这是因为这边的权力白纸黑字明示:要在民营企业内建立党支部,以及《情报法》规定企业要配合情报工作。那么宪法第一修正案是否定性条款,针对一个企业的禁令又如何与它相谐呢?是因为它有制度保证自己不去干预表达自由,却担心规模庞大的外国权力去干预。并且它也找到大量证据。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方法,是去除"敌对的规则",切实实施表达自由原则。首先消除对本国宪法的敌对,才能消除与别国的"敌对规则"。(2024年12月10日)

盛按:燕郊当局驱赶记者、甩锅事故原因已经不算滥权的新低了,因为已经低无可低了。之所以激起众怒是因为其"迅速"和"公然"。"迅速"是指它第一时间编造出"炸鸡店燃气爆炸"的谎言,且不说撒谎神速,良心也没挣扎一下。这说明这种作法已成权力操作定式,长期相沿成例,且非常普遍。"公然"是说它违宪违法的行为比合法行为还做得理直气壮,不仅驱赶记者,而且把压制真相的黑手伸到了西安,根本没有意识到它在做与自己职责相反的事情,是在犯重罪。好消息是,它成了过街老鼠,是因为全民的宪法权利意识高涨,民众明白第35条宣示的权利是各项权利的根本保障。(2024年3月16日)

盛按:最近发现违反宪法第35条的另一个严重弊害。这就是压制不同声音,只许一种声音,会破坏舆论环境的自然生态,使得社会心理走向极端。而一个社会就如一个人,如果只听一种声音,就缺少中庸态度,就没有处理事务的分寸感,对综合效果的权衡,对数量边际的把握,就会用力过猛,反应过度,结果会伤害自己。如果用同样的方法纠正这个极端,又会走向另一个极端。如同权力干预价格会使其上下震荡,干预舆论会使其在极端间跳跃。维护表达自由,才能使舆论生态自然波动。孔子说,"执其两端,用其中于民。""两端"就是各种不同意见。(2023年9月3日)

盛按:祝贺江西当局认定被称为"鸭脖"的异物是鼠头,终于跳出了滥权者遇到批评时的标准套路——掩盖事实,压制不同声音,坚持谎言,消灭所有质疑,…… 它就一举摆脱了一个终生负债。比起那些坚持撒谎到底的滥权者,这是一个明显好的结局,它的心可以放轻松了。因为滥权压制质疑的声音,并不能消除公众心中的怀疑,反而给他们更大的想象空间,反过来使自己背上沉重负担,它必须以后时时处处圆谎。掩盖真相会使自己一时逃脱对社会的负债,但因此而欠的心债比实债要重得多,其实并不值得。然而江西当局这一明智之举,并非因为它很聪明,而是自由表达的力量通过它的内心起作用,最后战胜了滥权的冲动。这再一次告诉我们,没有自由表达,就没有真相。(2023年6月19日)

胡鑫宇案引起民众的广泛关注。江西警方关于此案的"通报"一出,又激起普遍质疑。从这一个案来看,"通报"关于胡鑫宇自杀的断言确实有不少明显的疑点,这已为不少网民或专家所指出。更一般地,这一现象涉及政府公信力的丧失。已有法学教授著文指出了这一点(韩旭,2023)。这其实是比胡鑫宇案更应让政府担忧的事情,也不仅是江西一个地方的事情。已经有多项事实证明,政府"通报"远离可信真相。如徐州铁链女事件的政府通报,唐山打人事件的政府通报等。实际上,无论胡鑫宇是自杀或他杀,江西当局说的是实话或假话,都已经对政府公信力无所增减。重要的是政府应对这一事件的作法和形式。本人无意就此案作出技术上的判断,扬长避短,我却可以就政府公信力问题说点儿意见。

先假定江西当局说的是真相。但关键是如何让民众相信这是真相。看一看"通报"的跟帖就知道,仍然有大量的人不相信。这是为什么呢?问题在于,"通报"的内容要与"通报"的环境和形式相一致,相谐调。我们注意到,在"通报"的后面部分,有一段杀气腾腾的话,"少数人为博眼球、蹭热度,引流牟利,恶意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拼接炮制虚假视频,造成恶劣影响,扰乱社会秩序。……公安机关已对少数故意编造、传播谣言的人员依法进行了打击处理。"如果"通报"说的是真的, 这样做就是没有必要的,因为真相已经揭穿了谎言,让造谣者名誉扫地,已经是惩罚了。从社会效果来看,真相会胜过谎言,让更多的人相信。"博眼球"只能说是一种不良动机,不是犯罪。再说除极端情况(如当下危险),只能用言论对抗言论,无需动用暴力。否则就有可能侵犯宪法第35条保护的表达自由。

表达自由当然也有边界。我们可以参照同样有"表达自由"宪法原则的其它国家来看这个边界在哪儿。如美国有第一修正案,规定了与大陆中国宪法第35条同样的表达自由原则。在这个国家的正统解释中,只有会造成当下伤害的言论才应被禁止,如在电影院里喊"着火了"。在2003年的弗吉尼亚诉布莱克案中,法庭宣判一个在公路旁点燃十字架的白人有罪,他的行为不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因为燃烧十字架行为已经对他人造成了直接的心理恐惧。后来这个官司上诉到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以5:4的投票认定弗吉尼亚州的《禁烧十字架法》合宪(何帆,2010,转引自2017)。因而,对他人造成直接伤害(身体的或心理的)的言论不受宪法的保护。这就是自由表达的边界。而在这一界限内,所有表达都应受到保护,无论是正确的还是错误的,是真相还是谣言。因为如果不允许错误的言论,就等于没有表达自由,因为当局就有可能将它不喜欢的言论说成"错误言论",并加以压制。例如在文革中,"只要香花,不要毒草",结果是万马齐喑。

用这样的标准来看待江西当局所说的"谣言",没有一项符合"造成当下伤害的"。再仔细看看,它们大多是对当局通报的信息提出的怀疑。江西警方所说有"120余种谣言"显然是一种夸张的说法,其中大多数是网友的猜测,这更不能说是有意造谣了。至于那些有意拼接、摆拍的信息,虽可说是制造了虚假信息,但也属于猜测的一种形式,只要用真相加以揭露和澄清,遭到舆论谴责,就无需进行抓捕。更何况,"谣言"的本意已被大陆中国的地方当局不止一次地解构了。最著名的一次,当属2020年初,武汉警方以"造谣"的罪名训诫了李文亮等八名医生。事后证明,他们说的是实话。对他们的训诫导致了有关疫情的信息被延误,使社会错过了防疫的最初重要关头。这种把真相说成"谣言"的事例还很多,不再一一列举。而在另一面,官方通报却经常隐瞒真相,给出虚假信息。如徐州铁链女事件中的当地政府的几次通报,都不能保持前后的逻辑一致。因而当江西当局企图以打压"谣言"的方式证明自己说的是真相,即使确实是真相,已经不起多少作用了,甚至是反作用。

在形式上,如果一个人要表现出自己说的是真话,就要允许不同意见和批评,只有经受住质疑的千锤百炼,真话才能显其真。真相的特点是,面对无论什么样的质疑,它会始终保持逻辑一致;它也会在细节上不厌其细。而谣言不可能编得滴水不漏,它经不起多方怀疑 和质问。如果保留那些所谓的"谣言",让民众将"谣言"与"真相"一一比对,而真相不怕任何细节的拷问,真假立判。这是让人相信真相的最好方法。如果一边要别人相信自己说的是真话,一边又使用暴力禁止不同意见或"谣言",是没有可能的让人相信的,而且还失去了用"谣言"反衬真相的机会。禁止别人说话是一种行为语言,实际上是宣称,"我没有道理,但我有拳头。"这是常识。因而,在目前的言论环境上,不少质疑声音被删除和限制,据官方消息,至少"有138个账号被处置",就是与"官方通报是真相"不相谐调,这是在形式上让人生疑的拙劣作法。再者,当局在发布信息时,如果不能保持至少表面上的中立立场,就失去了一个公共机构中立性的形象,也就把自己贬低为事件中的一方。这种姿态本身就是让人怀疑的。

再假定江西当局说的是假话。那就更不会有人相信了。因为即使说的是真话,只要还继续侵犯公民的表达自由的权利,人们也会根据这种环境和形式,而不是根据具体细节,采取怀疑态度。更何况是假话。既然是假话,就不可能不破绽百出。因为一件事情是多方面的,人的智力是有限的,说真话尚且不能穷尽细节,说假话更是顾此失彼。因而,谎是不可能编圆的。如果自知是谎话,就会更加心虚,就更不愿看到民众的穷追猛打,就会更借助于滥用公权力以禁止来自各方的质疑。然而这样一来,当局在环境和形式上就愈加与说真话的环境和形式大不相同,人们更没理由相信这样的当局通报。看一看徐州铁链女事件,唐山打人事件,我们就可以知道,有多少民众还会相信当局的说法。

从长远和全局看,政府公信力的丧失首先是政府不遵循宪法第35条的结果。一方面,不管政府说的是真话还是假话,政府都要宣布其它说法是"谣言",滥用公共暴力禁止或限制这些质疑,如删帖,封号,训诫,甚至拘留。这种做法表面上减少了或者消灭了对官方说法的质疑,却不可能消除民众心里的疑问,甚至加重他们的怀疑。再者,对官方暴力手段的恐惧使人们也不敢说出自己的真实见闻或看法,使得整个社会的信息严重扭曲,而离真相更远。但这种情况也会在一段时间以后发生变化,或在政府改变政策后政府操纵的信息也会发生变化,使得当局原来以暴力维持的说法被动摇,使民众发现当局原来说的并非"真相"。如疫情以来的几次变化,病毒从"不会人传人"到"人传人",奥密克戎从"洪水猛兽"到"并不可怕",这都会加深民众对政府信息的怀疑。在这时,当局说的话是真话或假话已不重要,重要的是它说话的形式——只许自己说,不许别人说。

从另一方面看,如果当局可以"谣言"的名义禁止其它言论,久而久之,官员们可以不在乎他们自己是否说的是真话,因为可以用强力使社会上只有自己的一种声音,而消灭所有其它声音。他们也没有必要把话编圆,因而我们看到各地当局的信息发布越来越没有逻辑一致性,甚至越来越缺乏基本常识。更进一步,如果可以将"有事"说成"没事","坏事"说成"好事",就没有必要努力工作,为民众提供有效的公共服务;当出现问题时,出现民众的抱怨时,简单地让受害者闭嘴,通过操控舆论加以否认,就会更为轻松。这只能导致各地官员不努力工作,甚至滥用权力以侵犯权利的方式为自己牟利,而由于他们的劣迹不会暴露出来,仍可以高枕无忧。这会导致各地政府越来越偏离它们本来性质,恶化当地的公共治理环境,而为了掩盖这些问题,当地当局进一步滥用公权力压制对问题的揭露,而把所有批评和揭露都诬为"谣言",而这与民众的感受又进一步拉大,造成政府公信力的进一步丧失。

所以,恢复政府公信力任重道远。一个最重要的作法,就是要遵守和维护宪法第35条——自由表达原则。如果一边想重建政府公信力,一边又要破坏宪法第35条的自由表达原则,就不可能做到。道理前边已经讲了。人们不会相信一个滥用公共暴力禁止自由表达的政府说的是实话。最近人们看到在江西当局有关胡鑫宇案的新闻发布会,提问都是事先安排好的央媒,其他记者只是陪衬(就是你啊,2023),显然是当局想控制提问的范围,使之不要超出它准备好的范围。这种事先编剧本演戏式的新闻发布会从形式上就不会让人信服。只要不能自由提问,所谓"真相"就不是真相。没有表达自由,就没有真相。况且这反映出江西当局长期没有经历自由提问的历练,应对能力大大退化,官员也因此变得更加愚蠢。反过来,只有完全遵守宪法第35条,让民众和新闻界自由地反复拷问,才有可能让人们相信它说的话是真话。如此长期坚持,才有可能终有一天恢复政府的公信力。

参考文献

韩旭,"从胡鑫宇案看政府公信力",《侠眼》(微信公号),2023年1月30日。

何帆,《大法官说了算》,法律出版社,2010;转引自"大法官说了算(6) ",《搜狐》∙《书虫子》,2017年10月7日。

就是你啊,"胡鑫宇事件发布会上,'不懂事'记者和他们最后一丝骄傲的倔强",《知乎》∙《就是你啊》,2023年2月6日。

2023年2月8日于五木书斋

2026年1月16日星期五

“胎记”还是权利?——在公民身份失效的时代,重审艾未未的护照隐喻

作者:易桂鸣  2026-1-16

艾未未:中国护照是我的“胎记”

这句话一经出口,争议几乎是必然的。它并不精确,却异常刺耳;并不严谨,却直指要害。

有人随即提出反驳:
"胎记"这一比喻,将身份理解为宿命,把人重新拉回血缘、土地与祖先的逻辑,而不是权利、边界与责任的现代公民逻辑。

这并非一种轻佻的批评。相反,它来自现代法治与公民身份理论内部,具有不容忽视的合理性。但问题恰恰在于:当我们急于纠正这个比喻是否'够不够现代'时,是否忽略了它之所以出现的现实前提?

一、公民身份,在理论中从来不是"胎记"

现代政治思想自诞生之初,便致力于一件事:
把"人属于哪里",从命运问题转化为制度问题。

从洛克到罗尔斯,公民身份被反复去自然化、去血缘化、去宿命化。其基本共识是:

  • 国籍不是出生烙印

  • 护照不是祖先遗产

  • 公民身份是一种可取得、可放弃、可转换的法律关系

在这一意义上,批评者完全站在现代法治的正统一侧。
如果把护照理解为"胎记",确实容易滑向一种前现代的政治想象——人因出生而被永久绑定于某一政治共同体,仿佛政治归属与血缘、土地一样不可剥离。

这是现代公民理论所竭力避免的。

二、问题是:现实是否允许这种"规范正确"?

然而,思想史从不只发生在书斋之中。

上述规范逻辑,隐含着一个前提:
公民身份在现实中,主要是一种去政治化、制度化的权利关系。

而这一前提,在中国语境中并不成立。

在现实中:

  • 护照并非中性文件

  • 国籍并非单纯法律事实

  • 公民身份始终与忠诚、立场、态度捆绑在一起

它不是一项稳定的权利,而是一种随时可能被中止、冻结、否认的政治资格

在这种制度条件下,要求个体仅仅使用"权利—责任"的现代语汇来主张自身身份,近乎一种道德奢侈。

于是,"胎记"这一比喻才显露出它的真实动因——
当身份被政治化,个人只能反向将其自然化。

三、"胎记"并非理论命题,而是一种防御性语言

这是理解这场争论的关键。

如果将艾未未的表述视为一套规范性公民理论,那么它确实站不住脚;
但如果将其理解为一种防御性语言,情况便完全不同。

所谓防御性语言,是指:
当制度性权利无法被稳定承认时,个体退回到更原初、也更难被否认的层面,来确认自身的存在合法性。

在法治失效的环境中,人们诉诸"良心";
在权利失效的环境中,人们诉诸"历史";
在身份可以被剥夺的环境中,人们诉诸"无法抹除的痕迹"。

"胎记"正是这样一种语言。
它不是在宣告国族宿命,而是在拒绝政治抹除。

四、批评者的盲点:把"应然"当成"已然"

这并不意味着批评者错误。

他们的局限,不在理论本身,而在于语境假设

其问题主要体现在三点:

第一,过度规范主义。
把公民身份"应当如何理解",直接当作"现实已经如此运作"。

第二,低估权力对权利的塑形能力。
忽视了在威权体制中,权利本身就是政治裁量的产物。

第三,误读象征语言的政治功能。
把生存语境中的隐喻,当作学术命题来拆解。

结果是:逻辑正确,却对象错误。

五、但"胎记"本身同样不是出路

然而,必须承认,"胎记"这一隐喻也并非没有风险。

它确实可能:

  • 模糊公民身份的可选择性

  • 弱化制度性权利的追求

  • 无法容纳跨国公民、多重身份与政治流动性

从长远看,这种语言如果被固化,可能反而强化"逃不掉的国族命运",而不是推动公民权利的制度化重建。

因此,它只能是一种抵抗性的姿态,而不能成为一种理论的终点

六、真正的问题不在比喻,而在现实

归根结底,这种争论并非围绕一个比喻是否恰当,而是暴露了一个更深层的问题:

当现代法治无法成立时,人是否还被允许只用现代法治的语言说话?

一方坚持规范理想,
一方诉诸生存经验。

他们的冲突,本身正是中国公民困境的缩影——不是理论匮乏,而是现实拒绝理论。

结语

"中国护照是我的胎记",既不是值得奉为圭臬的真理,也不是应当轻率否定的落后隐喻。

它更像是一块刻在制度裂缝上的标记。

真正值得追问的,从来不是这个比喻够不够"现代",
而是:
是什么样的政治现实,迫使一个人必须把护照说成胎记,才能勉强保住自己作为公民的存在感?


乔志飞:艾未未所说的自己身上的胎记到底是什么

 乔志飞  X
艾未未说过一句话:“中国护照是我的胎记。” 这句话常被当作一种深情的自我定位,但它真正暴露的,并不只是简单的眷恋,而是一种对现代公民观的拒绝。 在现代文明中,一个人的根本身份来自权利与制度,而不是出生地。你是谁,取决于你是否被法律平等对待,是否拥有不可被剥夺的自由。国籍是一种法律关系,不是命运刻痕。文明社会允许一个人脱离原有国家,与压迫性的制度断裂。 而“胎记”这个比喻,恰恰相反。 它把身份变成宿命:你从哪里来,就永远属于哪里,你身上的印记无法消除。这种理解把人重新拉回血缘、土地与祖先的逻辑,而不是权利、边界与责任的逻辑。 这也解释了艾未未的许多矛盾。他对权力极其敏感,对不公充满愤怒,却始终难以从故土的引力中脱身。他的反抗更多来自个人被冒犯的经验,而不是对公民权利的稳定信念。自由在他那里,更多意味着生活能否顺畅,而不是权力必须被限制。 所以他在德国生活十年,依然用“慢、冷、不方便”来评价这个社会。他看到的是体验层面的不适,却很少触及结构层面的意义:规则限制权力,程序拒绝特权,个人不需要求人。所谓慢,是制度不向任何人下跪。一个把身份理解成胎记的人,很难真正把自己放进制度公民的位置。 他可以预言德国会被专制国家超越,在他的坐标系里,超过指向的是速度、规模和便利度。权力有没有被驯服,个人有没有不可侵犯的边界,并不构成决定性标准。 所以,“中国护照是我的胎记”并不是一句无害的抒情。 它意味着一个人把自己重新交还给出生地,而不是交给权利与规则。它也解释了他为何会把回归理解为归宿,而不是重新进入一个制度。 胎记属于身体,公民身份属于精神。文明的标志,正是它是否允许人摆脱胎记,成为自由的人。 一个真正内化现代文明的人会说: 我来自那里,但我不属于那个制度。 也因此,他的反抗更像一种个人恩怨的自我调节,权力让他难受,他反击;权力给出空间,他释然。他很容易把公共冲突改写成个人疲惫:我累了,我想安静,我想回家。这在私人层面可以理解,在公共层面却会削弱价值。 他的回归,也因此刺痛了那些仍在海外坚守的人。他们同样孤独、疲惫,却靠信仰支撑。艾未未的退场,让这条线变薄,让坚持显得像执念,让妥协看起来更像成熟。 可是,人们更清楚,在一个连白纸都能被封杀的制度里,一个长期被当作风险符号的人能被放行,几乎不可能只是个人思乡和尽孝道的选择;它意味着妥协、条件、被允许、被消解、被纳入可控。 对权力而言,这是一场安静而成功的符号回收。一个曾经尖锐的名字,以“看淡了、想家了、回来了”的方式被收口。锋芒不需要被打碎,只要被时间磨钝。艾未未的所作所为成功的为体制诠释了这一点……

2025年12月2日星期二

霍姆斯的贡献与影响(附:霍姆斯式异议,对今天中国的启示)

ChatGPT 编写

 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 1841–1935) 
的贡献与影响



一、小奥利弗·霍姆斯的核心贡献概述

霍姆斯被誉为 美国司法史上最具影响力的法官之一,其贡献集中在四个领域:

  1. 确立美国现实主义法学(Legal Realism)奠基

  2. 重新定义美国宪法自由——尤其是言论自由

  3. 发展普通法的经验主义法理("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

  4. 引导美国从19世纪形式主义法学走向20世纪现代法学

他在美国最高法院任职近 30 年(1902–1932),是美国历史上任期最长的法官之一。


二、思想贡献:对现代法学的深远影响

1. 改变美国法律思想方向:现实主义 vs. 形式主义

霍姆斯猛烈批评19世纪美国法官依靠抽象推理、形而上学"自然法"来裁决案件,提出:

"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普通法》(The Common Law, 1881)

核心含义:

  • 法律不是一套演绎逻辑,而是一种历史、社会与经验的产物

  • 法官必须考虑真实世界的后果(consequences)

  • 推动美国法学进入 后实证时代与现实主义时代

后来如卡多佐、卢埃林、弗兰克等现实主义者都直接受到他的影响。


2. 法律作为"预测"——现代法律经济学、行为法学的雏形

霍姆斯提出广为引用的观念:

法律就是对法院如何判决的预测。

这句话影响了:

  • 日后法律经济学(Posner):"以预测裁判成本与结果为中心"

  • 美国律师职业训练(重点训练"法官会怎么判")

  • 实证法学研究方法(使用统计和行为模型衡量司法行为)


三、对美国宪法及判例法的重大影响

1. 言论自由:从"危险倾向"到"迫在眉睫危险"标准

霍姆斯最著名的贡献之一是重新定义美国言论自由的评判标准。

(1)《申克案》(Schenck v. United States, 1919)

首次提出:

"清楚而现实的危险"(clear and present danger) 标准
(法院最终维持审查,但他奠定新的原则框架)

(2)《艾布拉姆斯案》(Abrams v. United States, 1919)

霍姆斯在此案写下著名的异议(dissent):

"思想市场"(marketplace of ideas) 理论首次出现原型
国家不应压制异端思想,真理应在自由竞争中胜出。

这一 dissent 成为后世美国言论自由最核心思想之一,被奥巴马、拜登等总统公开引用,被认为是美国言论自由的"圣经"。


2. 对"最低限度程序正义"和"司法克制"有重要贡献

虽然整体上霍姆斯被认为偏"司法克制",他主张:

  • 法官不应以个人道德观强行"创造法律"

  • 多数派民主应得到尊重,除非违反宪法文本

但他的 dissent 又常常成为未来的主流,显示其思想的前瞻性。


3. 他在判例中的关键影响点

包括:

  • 侵权法发展:确立"合理人标准"(reasonable person)

  • 合同法:强调"客观性"与商业压力实际情况

  • 财产权:对经济监管更宽容(与洛克纳时代对抗)


四、霍姆斯思想的历史意义

1. 奠定美国 20 世纪现代法学的哲学基础

他是从 19 世纪自然法学 → 20 世纪现实主义法学的桥梁。

2. 他的大量异议意见(dissents)改变了美国法律史

霍姆斯的 dissent 远多于多数意见,他因此被称为:

"异议之父"(The Great Dissenter)

例如:

  • 《Abrams》言论自由异议

  • 《Lochner》经济自由与监管的异议支持政府监管

  • 《Northern Securities》支持反托拉斯法

这些 dissent 在数十年后成为主流,被学界视为 法律史上最成功的前瞻性 dissent


五、对法律文化和职业伦理的影响

1. 法官角色定位的改变

他认为法官不是:

  • 道德神父

  • 抽象逻辑操作员

而是:

  • 分析社会事实、预测后果的实证型角色

  • 处理利益冲突的仲裁者

这影响了美国法院的现代运作方式。


2. 对普通法传统的现代化

他的著作《普通法》(1881)奠定普通法的历史—社会学解释框架,被视为现代法律史学研究的奠基文本。


六、对后世的持续影响

霍姆斯的影响体现在:

  • 美国各法学院必读他的判决与著作

  • 言论自由理论完全建立在他与布兰代斯的 dissent 上

  • 现实主义法学→法律经济学→行为法学→当代实证法学
    都可追溯至他的理论源头

著名法官如:

  • 卡多佐(Benjamin Cardozo)

  • 布兰代斯(Louis Brandeis)

  • 波斯纳(Richard Posner)

均受到他深刻影响。


七、小结:他的地位为何如此崇高?

可以用一句总结:

霍姆斯使美国的法律从19世纪的"逻辑之法",走向20世纪的"经验之法",并用其 dissent 推动了言论自由和司法思想的现代化。

他是美国法律史的 思想巨人,而非只是一名法官。


附:


霍姆斯式异议,对今天中国的启示

作者:易桂鸣


在美国宪法史上,小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的名字常被误以为只是某种司法传统的装饰品。但若读过他那些孤独而倔强的异议(dissent),就会明白:他真正留下的不是法律规则,而是一种面对权力时的胆识,一种敢于在多数派狂欢中提醒文明底线的气质。

百年前的美国与今天的中国并不相同。但权力的情绪与人性的恐惧,却惊人相似。

因此,霍姆斯式异议,对今天的中国并非法律史的考古,而是政治现实的回声。


一、"多数派不会永远是对的"——在共识洪流中保留一条退路

霍姆斯最著名的 dissent,大多不是为了保护某个具体的人,而是为了提醒制度:
多数派的权力不是正义本身,只是力量本身。

在《Lochner》时代,美国社会相信市场自由神圣不可侵犯,最高法院一次次判决政府不得干预劳工条件。霍姆斯却孤身写道:

"宪法并不把某一种经济理论写成永恒。"

这句话对今天的中国尤其刺耳。
因为我们太习惯把某种政策、某种叙事、某种发展路线视为"真理",而忘了它们只是阶段性选择。

一个国家最危险的时刻,往往不是政策错了,而是政策不可讨论

真正的退路不是改方向,而是保留说"不"的空间。


二、言论自由不是理想主义,而是治理现实主义

中国有一种根深蒂固的误解:自由是理想,管控才是现实。
霍姆斯恰好相反,他认为:

"真理源自思想的竞争,而不是权力的审查。"
(《Abrams》异议)

他并非浪漫主义者,而是战争老兵、现实主义法官。他最懂:压住声音并不能压住问题,只会让问题在沉默中发酵、放大、失控。

当一个国家把"不稳定因素"视为敌人时,它已经开始失去识别真正风险的能力。

对今天的中国而言,最大的不稳定不是杂音,而是缺乏杂音


三、一个社会的情绪出口,决定它的制度稳定

霍姆斯警告过:
压抑言论只会增加社会的危险,而不是减少。

这是美国在"红色恐慌"年代才理解的真理。
但今天的中国却在重复类似的路径:把不同意见视为威胁,把讨论视为风险,把表达视为"引发不良社会影响"。

然而现实一再证明:

  • 表达被堵住,愤怒就会迁移到非政治领域,形成极端民族主义或阴谋论。

  • 信息被净化,社会判断就会集体失真,决策成本急剧增高。

  • 异见被排除,权力内部也失去纠错的机制,直至系统性代价累积到临界点。

一个国家是否健康,不看它允许多少赞美,而看它容纳多少不满。


四、制度性安全来自"程序",不是来自"强人"

霍姆斯式异议最本质的力量,在于提醒人们:

"制度是给我们抵抗自己情绪的。"

中国在强国叙事中常混淆两个概念:

  • 强大国家(institutional strength)

  • 强力国家(coercive power)

前者靠制度,后者靠情绪。前者稳定,后者脆弱。

霍姆斯反对司法以个人信念塑造国家,他深知个人的意志终究有限,而程序的约束才是长久的。

今天的中国在许多领域依赖"关键人物判断",这既加快效率,也增加不可预测性。而制度越薄弱,社会越会渴望"强人";强人越强,制度越弱——这便是现代政治最危险的循环。


五、未来属于"异议者",不是"附和者"

霍姆斯时代,他的 dissent 经常是 1 票对 8 票的失败。
但几十年后,他的 dissent 成了美国言论自由的宪法基石,被引为民主文明的核心价值。

这说明:社会的前进,往往不是多数派的礼物,而是少数派的坚持。

今天的中国有知识分子、意见领袖、媒体人、普通网民,尝试在系统允许的边界内发声、提问、反思。他们或许孤独,但历史从不嘲笑孤独者,历史只嘲笑轻易随大流的人。

一个文明是否进步,看它是否允许那些"今天显得刺耳的话",成为"明天的常识"。


结语:异议不是反对,异议是国家的免疫系统

霍姆斯从不刻意反对多数,也从不反抗国家。他只是不断提醒:
自由不是为了反权力,而是为了防止权力犯错。

一个不会倾听异议的国家,注定听不见现实。
一个拒绝被质疑的制度,也无法获得信任。
一个把沉默当成稳定的社会,最后会发现稳定正在悄悄离去。

霍姆斯留给世界的不是法律,而是一句深刻的告诫:

"压制思想,只会让国家更脆弱。"

对今天的中国而言,这句话既不是历史,也不是遥远的他国经验——而是我们每天都能看到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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