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1日星期四

杜耀明:法官邏輯犯駁47人何罪之有

杜耀明 RFA 20241121


粵語組製圖

所謂「串謀顛覆國家」的立法會初選案45人被判重刑,一點也不意外。稍為意外是,判刑的解釋邏輯犯駁,法官依照他們自己的論述,被告難以入罪,而無罪釋放。

例如,法官拒絕接納被告人以「顛覆」計劃不可能成功為求情理由,因為計劃是否成功,法庭不會猜測。法庭只需看到有證據顯示,一些組織者對反對派初選感到樂觀,更投入時間和金錢,還有連串活動,包括記者會、廣告宣傳、民意調查、公開籌款等等,而各大政黨亦嚴陣以待,認真挑選候選人、訂立競選策略及部署、招募義工、設計政綱及宣傳品等等,足見參與者都期望初選成功。

三位法官判詞用意清晰,就是指參加者既然全力投入,認真對待初選,便代表他們有意落實整個計劃,目的是「顛覆」政府。他們正確點出,「串謀顛覆政權罪」的入罪要素在於顛覆意圖,無此不成罪,只是他們看不到自己犯了中學生也不應犯的邏輯錯誤。

參加初選未必有「顛覆」意圖 也不等於成功

首先,初選成功不等於「顛覆」計劃成功。參加者努力謀求初選成功,也不等於相信反對派可以取得立法會過半議席,更不要說到時會一致反對財政預算案,從而要脅政府要麼下台,否則必須答應「五大訴求」。倘若參加者若連取得過半數議席也不相信,除了三位法官,又有誰會相信他們確有意圖用選票拉倒政府呢?

其次是參加初選的意圖不一,不能一刀切定性為「顛覆」政府的手段。四十多名被告參加初選,或者有些立志堅定,當選後不論成功與否,都會按原定計劃向政府施壓,也有一些只是不甘後人,因為由推出初選那天開始,等於競選正式起步,不參加初選等於政治自殺。當然,也有人希望製造聲勢,通過初選保持反修例運動的熱度。可見,有「顛覆」意圖者會參加初選,但參加初選不一定有「顛覆」意圖,正是三位法官犯的第二個邏輯錯誤。

當然,所有參加者都相信初選有用,再取得立法會過半議席從而成功要脅政府,以至所有參加初選者都有煽動意圖,兩者並非完全不可能,但法庭需要有確鑿的證據才能斷定,沒有的話,萬勿作不符邏輯的推論。判詞說得很好,法庭不會揣測「顛覆」計劃會否成功,但結論不是迴避問題,而是不揣測但根據事實作客觀合理的評估,實屬必須。

法官雖然口裏說不,實際上則身體力行,揣測「顛覆」計劃能否成事。根據判詞,法庭認為立法會選舉若不受疫情影響,如期九月舉行的話,「顛覆」計劃並非注定失敗。法官的着眼點是邏輯上是否可能(有選舉就有機會),不是實際的成功機率。參選與買六合彩不同,參與後者的成本不高,超低機會中獎也不少人也會參與投注,但前者若成功機會不大,參加者還抱住「顛覆」意圖參與,要是有,憑常理可知,也不會是多數。

官接納「對法律無知」  惟未證明「犯罪意圖」

另一方面,法庭接受「對法律無知」作為求情理由,因此四十五名獲罪者除了九人,都一律獲減刑三個月,可說體諒民情。不過,從另一角度看,法庭給予八成犯人減刑,又指稱戴耀廷及楊岳橋兩人不會「對法律無知」,其餘未有就此提出因此不會給予優惠。可見法官眼中,大部分被告由於對《國安法》無知而誤墮法網。

其實一般初選者,以至有法律背景的戴、楊兩人都不懂法律紅線劃在哪裏,又何須大驚小怪。2020年《港區國安法》實施後,時任行政會議成員的資深大律師湯家驊也捉錯用神。他當時表示,作為「35+計劃」一部分的立法會初選,他日在立法會反對政府議案,或令政府施政不便,也未到犯罪門檻,因為顛覆政權罪必須涉及暴力、非法手段帶來嚴重後果。

今次案件,因為集體無知,而合謀犯案,嚴重到「顛覆國家政權」也不自知,相信是世所罕有。法官對獲罪者表示充分體諒,對以此為由提出減刑都有求必應,其中一位甚至取得法律學位,也表示同情,可見法庭也認同紅線並非寫在牆上般清晰可見。但究竟問題出在哪裏,法官卻沒有嘗試了解,然後紀錄在案,以供來者參考。

不錯,「對法律無知」不是推卸刑責的藉口,但「顛覆國家政權」一罪成立與否,關鍵是犯案人有無「顛覆意圖」,就跟殺人、詐騙等刑事罪行一樣,必須證明有特定的意圖,而不是那些不計過錯、犯規即受罰的行為(如隨便過馬路者不知有罪也依然犯法)。因此,若果他們相信「35+計劃」不外打算用選票向政府施壓,更相信《基本法》在《國安法》實施後依然有效,議員可以任何原因反對財政預算案,因此儘管他們的認知全錯,但肯定一點是,整個計劃及全部行動都不帶「煽動意圖」。換言之,沒有犯罪意圖,他們那又何罪之有呢?

- 杜耀明(資深傳媒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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