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1月7日星期一

戴耀廷:我對第五次釋法的看法

我對第五次釋法的看法:
1. 對宣誓程序定下了那麼詳細的規定,那已不只是在釋法,實際上是為香港本地有關宣誓的法律加入了更具體的法律條文,是在直接為香港立法。按基本法第18條,全國性法律是不適用香港的,要適用也限於有關國防、外交和其他按本法規定不屬於香港特別行政區自治範圍的法律,並要修改基本法附件三。
2. 不依新加的規定宣誓者會喪失相關公職的資格,是在基本法第79條所列立法會議員7種喪失資格情況外,加入了第8種情況, 那也不只是在釋法,實際上是修改了基本法。按基本法第159條,修改基本法的權力只能由全國人大行使。
3. 這新加的規定有可能具追溯力,那亦不只是在釋法,實際上為正於香港法院審理中的案件作出了裁決。按基本法第19條,香港特區享有獨立的司法權及終審權,基本法第80條規定特區的審判權由特區的司法機關行使。
4. 全國人大常委會這次所謂的釋法,其實是不按基本法的規定,為香港直接立法,修改基本法,及為案件審判裁決,超出了由全國人大所通過的基本法及中國憲法所賦予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權力。這不單破壞「一國兩制」、香港的法治,甚至損害了中國多年來艱苦建立起的有限度法治!
5. 若全國人大常委會可以以釋法之名,任意違反中國憲法及基本法所定下的權限,再沒有人能相信法律在中國、在香港是有意義的,因在任何時候,法律都可以被任意扭曲。這必會動搖改革開放以來中國建立起的法治基礎。
6. 釋法對香港法治破壞至深,因法治不單在於守法、也不只是司法獨立,更是法律必須保障程序公義、公民的尊嚴、言論自由、思想自由、政治權利等基本人權。第五次釋法對這些法治的價值都做成了難以挽回的傷害。
7. 過去幾十年,在港人努力下,香港建立起穩固的法治基礎,因此第五次釋法並不能一下子摧毀香港法治。但當香港法治在回歸後不斷被蠶食,今次釋法更是明目張膽地以釋法為名,卻違法地破壞香港法治及中國法治,港人必須一起站出來,大聲喝止侵害香港法治的一切行為,及以具體行動去守護香港的法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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