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汉在法庭上听到一审判决时的情形…… |
本专栏的上篇文章《刘汉不死,周家最愤》中已经向读者和听众们提示了整个周永康家族在四川省境内的最大黑金金主,中共四川省政协常委刘汉同志被一审判决的时日终于到来,中共各大官方媒体都在宣布这一消息的报道内容中透露了刘汉和刘维兄弟最重要的马仔,被起诉内容中与刘汉和刘维一样都包含一项"故意杀人罪"的曾建军似乎已有"戴罪立功"的表现,因为官方媒体的报道内容中特别提到他在刘汉等10人案和刘维等7人案中,就有关事实和情节出庭接受法庭调查,也就是说他在法庭上有检举揭发刘汉和刘维兄弟的"立功表现"。那么,如果这个所谓的"立功表现"一旦被法庭认定为"重大立功表现",就很有可能只被判处死缓而不是"立即执行"。而刘汉和刘维的"故意杀人罪"即使因为曾建军等人的举证而被坐实,"以命抵命"的下场也不是肯定的。因为中共"社会主义法制史"上已的恶性故意杀人罪犯不被死刑立即执行的先例很多,最著名的当然是故意杀人致被害人当即气绝身亡的曾经的党国二品夫人薄谷开来在国人齐声喊杀的舆论压力下仍然只是被判了个死缓。
而就在不久前,具体时间是刘汉和刘维兄弟已经被一审庭审结束,等待"择期宣判"的这一个月当中,薄谷开来"只被判处死缓"的"旧闻"又被媒体翻腾出来,肇因是上海复旦大学一个叫林森浩的投毒杀人犯被一审宣判"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后,有1名复旦教授和177名复旦学生联合上书为他求情,企图助他逃脱"以命抵命"之下场。
相关报道中说,3月31日,在一位教授的推动下,复旦大学的学生们写下联名信交给负责二审的上海市高院,在谴责林森浩罪行的同时,请求不要判其死刑,称他本性善良,应令他洗心革面,有朝一日照顾因他投毒致死的前复旦室友,在校博士生黄洋的父母。
为了支撑这一请求,学生们列举了多点理由,称林森浩投毒"是极其恶劣的禽兽行为",必须接受法律的严惩,但其平日表现良好,并非极为凶残之人,且"以渐进的方式逐步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也强调过,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信中还比较说,薄谷开来投氰化物令一外国友人当即毙命,死相惨烈,也不过被判个死缓,若对林森浩判处死刑,量刑无疑过重。
确实,那个叫林森浩的投毒杀人犯至少没有令被害者当即毙命,而且还有理由说明自己当时的目的并不是令被害者死亡,而只是要令他"受罪"。相比较而言,薄谷开来投毒杀人案的所有证据表明,首先她的目的就是要令受害者立即毙命,所以才选择了最剧烈毒药。其次是作案手段无疑称得上是极其残忍,居然是亲手抱住已经被酒精灌醉的被害人的脑袋强行灌毒。相比较之下,仅仅从司法案例的角度评论,复旦大学为林森浩求情的同学们的"上书"内容中,拿薄谷开来作比确实是最过硬的理由。但是,这些天真的复旦大学生、研究生们怎么就没有想到薄谷开来和林森浩之间最没有可比性的一面?那就是薄谷开来当初被"刀下留人"的真正目的,不可能会写进判决书的理由是要"留下活口"。
薄谷开来被一审期间,一位叫刘峰的中国大陆境内律师曾撰文分析说:虽然公诉书指明了谷开来故意杀人罪的主犯地位,很可能被处以死刑。但我并不这么认为。我认为最终量刑应该是死缓,而且谷开来不会上诉。理由主要有几点:首先,被害人可能存在过错,这虽然是酌定量刑情节,但既然辩护人提到了,自然有提及的意义。我们很难相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纯属自发形成而不是庭前授意。而且这一点应该会被法庭认定,作为从轻量刑考虑;其次,立功情形可能会被认定存在。一旦认定,免死几乎是必然的了。再次,认罪态度好,会被法庭作为其中一个因素综合考虑从轻量刑。另外,投毒谋杀,手段并非特别残忍。
上述几点是基于法律分析的不会判处死刑的原因。但谷一样不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因为被害人是外国人,影响恶劣。判处无期明显罪责和刑种不相一致。全世界都会嘘声一片。
果不其然,这位刘峰律师的分析文章贴在网上不久,主审薄谷开来投毒杀人案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中堂而皇之地写道,被告人薄谷开来伙同被告人张晓军采用投毒的方法杀害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薄谷开来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被害人尼尔•伍德对薄谷开来之子薄某某使用威胁言辞,使双方矛盾激化;司法鉴定意见表明,薄谷开来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患有精神障碍,对本次作案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辨认能力完整,控制能力削弱;薄谷开来在归案后向有关部门提供他人违纪违法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处起到了积极作用;薄谷开来当庭认罪、悔罪,故对薄谷开来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判决书中虽然公开提及了薄谷开来被免死的原因之一,即刘峰律师所说的"立功情形"----"向有关部门提供他人违纪违法线索",不过,等薄谷开来受命充当起诉她的丈夫薄熙来的污点证人,并因此令薄熙来的贪污受贿罪被法庭坐实的事实发生之后,中共司法部门内容即传出了薄谷开来当初之所以没有被死刑立即执行,背后的秘密交易就是她在"提供他人违纪违法线索"的基础上,还要保证会在这个"他人"也是她的丈夫薄熙来当庭受审时充当检方证人。
人们都还记得薄熙来被安排在山东接受审判的时间是在薄谷开来领刑一年之后,也就是说,她的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以观后效"期才只过了一半。山东法院受命对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宣判的结果是:认定薄熙来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而如上这三宗罪中,任何一项,特别是前面的两项如果没有薄谷开来充当污点证人,几无可能被坐实,甚至完全不能成立。所以我们假设薄熙来被司法处理之前薄谷开来已经被"斩立决"了,那么薄熙来被"司法处理"的过程根本就进行不下去。
从如上薄谷开来案联想到如今的刘汉案,从薄谷开来与薄熙来之间"同案"关系联系到如今刘汉与周永康特别是他的儿子周滨的经济关系,以及刘汉与一大票石油系、四川系、国土资源系乃至中央和地方政法系的大小贪官污吏之间的命运共同体,就不难看出中共当局为什么要在周永康及周滨都还没有被宣布"交付司法"的前提下匆匆忙忙地先把他们在四川境内的最大金主刘汉"抢先处理"了。正如笔者在本专栏的上篇文章中所说:道理再简单不过,只要当局对刘汉判处"斩立决",周永康夫妻、父子、兄弟、叔侄......包括整个周永康家族的直系、支系和旁系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均可因"死无对证"而被洗脱大部分甚至全部罪行。不但是周永康家族,所有与刘汉有过犯罪牵连的前四川系、石油系、国土资源系和中央政法系中的一干人等,也均可以因为刘汉的"以死相报"而减罪甚至完全脱罪。但如果刘汉一旦被下令"留下活口",事情就另当别论了。这就是为什么刘汉在法庭上为什么敢于当庭质问检察官"这是上头的命令吗"?
可见身在狱中的刘汉心里明明白白他是否能够免于一死,并不取决于检察院起诉书中所列的罪行的多少和严重与否,甚至也不取决于他的"故意杀人罪"是否已经被坐实,而是取决于当局也就他所说的"上头"对周永康的态度。
而就在不久前,具体时间是刘汉和刘维兄弟已经被一审庭审结束,等待"择期宣判"的这一个月当中,薄谷开来"只被判处死缓"的"旧闻"又被媒体翻腾出来,肇因是上海复旦大学一个叫林森浩的投毒杀人犯被一审宣判"因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之后,有1名复旦教授和177名复旦学生联合上书为他求情,企图助他逃脱"以命抵命"之下场。
相关报道中说,3月31日,在一位教授的推动下,复旦大学的学生们写下联名信交给负责二审的上海市高院,在谴责林森浩罪行的同时,请求不要判其死刑,称他本性善良,应令他洗心革面,有朝一日照顾因他投毒致死的前复旦室友,在校博士生黄洋的父母。
为了支撑这一请求,学生们列举了多点理由,称林森浩投毒"是极其恶劣的禽兽行为",必须接受法律的严惩,但其平日表现良好,并非极为凶残之人,且"以渐进的方式逐步废除死刑"是大势所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也强调过,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信中还比较说,薄谷开来投氰化物令一外国友人当即毙命,死相惨烈,也不过被判个死缓,若对林森浩判处死刑,量刑无疑过重。
确实,那个叫林森浩的投毒杀人犯至少没有令被害者当即毙命,而且还有理由说明自己当时的目的并不是令被害者死亡,而只是要令他"受罪"。相比较而言,薄谷开来投毒杀人案的所有证据表明,首先她的目的就是要令受害者立即毙命,所以才选择了最剧烈毒药。其次是作案手段无疑称得上是极其残忍,居然是亲手抱住已经被酒精灌醉的被害人的脑袋强行灌毒。相比较之下,仅仅从司法案例的角度评论,复旦大学为林森浩求情的同学们的"上书"内容中,拿薄谷开来作比确实是最过硬的理由。但是,这些天真的复旦大学生、研究生们怎么就没有想到薄谷开来和林森浩之间最没有可比性的一面?那就是薄谷开来当初被"刀下留人"的真正目的,不可能会写进判决书的理由是要"留下活口"。
薄谷开来被一审期间,一位叫刘峰的中国大陆境内律师曾撰文分析说:虽然公诉书指明了谷开来故意杀人罪的主犯地位,很可能被处以死刑。但我并不这么认为。我认为最终量刑应该是死缓,而且谷开来不会上诉。理由主要有几点:首先,被害人可能存在过错,这虽然是酌定量刑情节,但既然辩护人提到了,自然有提及的意义。我们很难相信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纯属自发形成而不是庭前授意。而且这一点应该会被法庭认定,作为从轻量刑考虑;其次,立功情形可能会被认定存在。一旦认定,免死几乎是必然的了。再次,认罪态度好,会被法庭作为其中一个因素综合考虑从轻量刑。另外,投毒谋杀,手段并非特别残忍。
上述几点是基于法律分析的不会判处死刑的原因。但谷一样不会被判处无期徒刑,因为被害人是外国人,影响恶劣。判处无期明显罪责和刑种不相一致。全世界都会嘘声一片。
果不其然,这位刘峰律师的分析文章贴在网上不久,主审薄谷开来投毒杀人案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书中堂而皇之地写道,被告人薄谷开来伙同被告人张晓军采用投毒的方法杀害他人,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薄谷开来犯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本案被害人尼尔•伍德对薄谷开来之子薄某某使用威胁言辞,使双方矛盾激化;司法鉴定意见表明,薄谷开来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但患有精神障碍,对本次作案行为性质和后果的辨认能力完整,控制能力削弱;薄谷开来在归案后向有关部门提供他人违纪违法线索,为有关案件的查处起到了积极作用;薄谷开来当庭认罪、悔罪,故对薄谷开来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判决书中虽然公开提及了薄谷开来被免死的原因之一,即刘峰律师所说的"立功情形"----"向有关部门提供他人违纪违法线索",不过,等薄谷开来受命充当起诉她的丈夫薄熙来的污点证人,并因此令薄熙来的贪污受贿罪被法庭坐实的事实发生之后,中共司法部门内容即传出了薄谷开来当初之所以没有被死刑立即执行,背后的秘密交易就是她在"提供他人违纪违法线索"的基础上,还要保证会在这个"他人"也是她的丈夫薄熙来当庭受审时充当检方证人。
人们都还记得薄熙来被安排在山东接受审判的时间是在薄谷开来领刑一年之后,也就是说,她的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的"以观后效"期才只过了一半。山东法院受命对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宣判的结果是:认定薄熙来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而如上这三宗罪中,任何一项,特别是前面的两项如果没有薄谷开来充当污点证人,几无可能被坐实,甚至完全不能成立。所以我们假设薄熙来被司法处理之前薄谷开来已经被"斩立决"了,那么薄熙来被"司法处理"的过程根本就进行不下去。
从如上薄谷开来案联想到如今的刘汉案,从薄谷开来与薄熙来之间"同案"关系联系到如今刘汉与周永康特别是他的儿子周滨的经济关系,以及刘汉与一大票石油系、四川系、国土资源系乃至中央和地方政法系的大小贪官污吏之间的命运共同体,就不难看出中共当局为什么要在周永康及周滨都还没有被宣布"交付司法"的前提下匆匆忙忙地先把他们在四川境内的最大金主刘汉"抢先处理"了。正如笔者在本专栏的上篇文章中所说:道理再简单不过,只要当局对刘汉判处"斩立决",周永康夫妻、父子、兄弟、叔侄......包括整个周永康家族的直系、支系和旁系的所有犯罪嫌疑人均可因"死无对证"而被洗脱大部分甚至全部罪行。不但是周永康家族,所有与刘汉有过犯罪牵连的前四川系、石油系、国土资源系和中央政法系中的一干人等,也均可以因为刘汉的"以死相报"而减罪甚至完全脱罪。但如果刘汉一旦被下令"留下活口",事情就另当别论了。这就是为什么刘汉在法庭上为什么敢于当庭质问检察官"这是上头的命令吗"?
可见身在狱中的刘汉心里明明白白他是否能够免于一死,并不取决于检察院起诉书中所列的罪行的多少和严重与否,甚至也不取决于他的"故意杀人罪"是否已经被坐实,而是取决于当局也就他所说的"上头"对周永康的态度。
(文章只代表特约评论员个人的立场和观点)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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