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2月17日星期三

蘋果案裁決‧判詞剖析|黎智英為何串謀煽動、勾結外國勢力罪成?一文梳理 855 頁判詞要點

 2025-12-15 

法庭說,黎智英非因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指他自由持有任何政治觀點,但他意圖將思想化為行動、並作出違法行為便是完全另一回事。855 頁的判詞,到底法庭如何裁定,黎智英三項控罪罪成?又為何指黎智英證供「不足為信」?《集誌社》為讀者梳理判詞要點。

官:黎對中共怨恨憎惡 使其走上荊棘之路

全長 855 頁的判詞,詳列黎智英背景、雙方證人供詞、黎與外國連繫、在《蘋果》的參與等。法庭先於引言部分總結黎的生平和對其評價,判詞首句便指「這宗案件的核心主要在於一個人,他就是黎智英」,並指要理解黎,就要回到起點。據黎的說法,他 1947 年生於中國大陸一個富有家庭,因政治動盪令家道中落,黎母被送往勞改,黎 10 歲便要工作養家,並於 12 歲偷渡來港。

法官指,黎的故事為真正「白手興家」的成功故事,憑其勤奮與決心,終建立非常成功的紡織生意,黎將之出售後投身媒體,創立《蘋果日報》,他曾形容覺得做生意很悶,而媒體事業讓他有為所愛而戰的理由。法官指,黎「無疑是一名非常精明的商人,但不​​幸的是,他對中共的深深怨恨和憎惡,使他走上一條充滿荊棘的道路(thorny path),最終導致今天的審訊」。

官:黎荼毒讀者、信逃犯條例修訂為「惡毒陰謀」

法官續指,《蘋果日報》於 1995 年創立,是以狗仔隊及娛樂報道聞名的受歡迎小報,2014 年佔中運動不久,黎在制定編採方針上更積極,利用《蘋果》鼓勵市民追求民主、上街反抗,此分水嶺令《蘋果》「蛻變」成一份反對特區及中國政府的報紙,黎開始望報紙傾向「黃色」立場。法官指,有編採立場並無不妥,但從證據可見,它遠遠超出了這個範圍。

法官形容,黎智英將一批志同道合、同樣熱衷於拉倒中共的人聚集在身邊,首要是「神秘人物」Mark Simon,雖然黎不太清楚其背景,卻讓他全權管理自己的金錢和部分公司。在此背景下,證據揭示《蘋果》管理的情況,及黎如何將《蘋果》定位為反共、其後再反中及反特區政府的立場。法官又指,黎在專欄「成敗樂一笑」荼毒讀者思想,並邀請寫手在《蘋果》撰寫有關中國的「惡毒言論」。

法官形容,黎沉迷將中共的文化價值,改變為「西方價值」,並令中國屈從於美國和西方的權力,使中國成為順從西方的僕人(make China subservient to the might of the US and the West, turning China into a lackey of the West)。黎相信《逃犯條例》修訂是「惡毒陰謀」,是刻意策劃、以將像他一般的中共政權反對者「送中」,故借出 500 萬元全球登報、到華盛頓演講請求美國支持港人抗爭,又熱心招募和培育年輕人參與其抗爭,包括從犯證人陳梓華和「攬炒巴」劉祖廸。

法官續指,黎對中國的憎恨堅固,即使被捕後不准離港,仍要求 Mark Simon 安排他於華盛頓與高層會面,並於 2020 年 6 月向法庭申請更改保釋條件時隱瞞擬進行的會面,「幸好」其申請失敗。法官指,黎對中共有強烈憎恨,即使出庭作證時也仍然強烈。

稱黎非因政治信念受審 《國安法》前言行只構成證據背景

法庭於判詞強調,黎智英並非因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他可自由持有任何政治觀點,但他意圖將思想化為行動、作出違法行為是完全另一回事。而法庭須了解其立場,以確認他案發時的意圖和目的,包括他多大程度準備好和決心利用《蘋果》為平台,傳播其政治理念和實現其政治議程。法官又指,黎在《國安法》前的言行,並非控罪主體,只構成控罪相關證據的背景。

官裁從犯證人誠實可靠

針對控辯雙方證人的口供,辯方曾批評,從犯證人陳梓華是「連環說謊者」。法庭指,共謀者或有動機說謊換取較低刑期,會留意有否文件支持其證供,考慮到他們與黎智英和 Mark Simon 之間的訊息,很多時亦支持其供詞,而證人經深入盤問亦無動搖,裁定所有從犯證人均是誠實可靠證人、證供清晰有力。

批黎智英多處前後不一、不足為信

至於自辯的黎智英,法庭則批評他多處「自相矛盾、前後不一、閃爍其詞和不足為信」,亦不接受他是因事情久遠、記憶力衰退、壓力過大或年老所致,拒絕接納其證供。法庭舉例,雖然大部分控方證據為文件證據,但黎答問題時沒表示不記得,而是完全否認指控,認為黎刻意在作供時冒險,希望不會有短訊推翻其證供,但當控方提出證據反駁,黎便會給予不可能或牽強的解釋。

黎智英

稱與彭斯等會面非預先安排 惟與證據相反

法庭舉例,黎稱從未向人付費影響外國對中港政策,但證據顯示他曾向美國前副參謀長 Jack Keane、前國防副部長 Paul Wolfowitz,支付 2,300 萬元為時任台灣總統蔡英文提供諮詢的費用,認為黎是主張利用台灣作為「槓桿」對抗中國,影響外交政策。

法庭又舉例,黎稱 2019 年 7 月與美國副總統彭斯及國務卿蓬佩奧見面,並非預先安排,惟 Mark Simon 發出的訊息顯示事前已安排和確認,認為黎顯然欲淡化他知情及遊說目的;黎亦一度否認該行曾請求制裁,但被展示《蘋果》在他訪美後一篇報道後,改稱有提及。法庭又指,黎稱「Live Chat」是個人節目,與《蘋果》無關,但 WhatsApp 訊息顯示他常與《蘋果》高層談及節目製作,認為節目是在《蘋果》員工、高層和平台協助下進行,用意參與國際戰線。

拒信對 IPAC 完全不知情

就袁弓夷在《蘋果》發布影片,促時任美國總統特朗普駐軍保護香港,黎稱不知情,惟訊息顯示他曾與袁弓夷談及影片、又表示支持,法庭認為黎是嘗試與袁撇清關係、說法難以置信。至於黎稱會見陳梓華是要安撫「勇武」,法庭同指不合理,指難以理解陳作為「和理非」如何安撫「勇武」,證據亦顯示黎同樣望陳梓華參與國際遊說。

至於黎智英稱上庭前完全不認識「對中政策跨國議會聯盟」(IPAC),法庭同樣不接納,指根據他與 IPAC 創辦人裴倫德(Luke de Pulford)和顧問羅傑斯(Benedict Rogers)的大量訊息、其 Twitter 帖文及《蘋果》就 IPAC 的報道,均顯示黎對 IPAC 遊說活動知情,認為黎稱無興趣、不知道等解釋,是荒謬可笑、完全難以置信,拒納黎的案情,即「由《國安法》前熱切地要求制裁,至《國安法》後突然停止請求」。

針對黎智英的三項控罪,法庭是如何裁定罪成?

黎智英為「舵手」、利用《蘋果》為平台實現政治議程

控罪一指黎智英與《蘋果》高層串謀發布煽動刊物,法庭接納前《蘋果》高層供稱,黎作為《蘋果》「舵手」,密切管理和親自控制《蘋果》編採方向,期望員工跟隨其指示行事,他們不能對黎智英說不、如「鳥籠」自主;黎的政治觀點亦對《蘋果》編採方向有重大影響,社論及論壇文章以其立場為指引、社論作者亦須獲其許可才聘請。

法庭認為,黎是主導和支配(dominating and controlling)的老闆,在《國安法》前後,利用《蘋果》為平台傳播其政治觀點、實現其政治議程,如發布同情示威者、支持小店等報道,並進一步推論,黎意圖並知悉《蘋果》報道與文章觀點,與其政治立場一致。

指涉案文章顯示對中共嚴重敵意及偏見

就涉案 161 篇文章,法庭指「小心全面審視」後,發現文章普遍及持續顯示對中共「嚴重的敵意和偏見」,包括把中共、警察、中央和特區政府描繪成意圖傷害港人的「敵人」;中港政府官員受嚴厲批評、亦成嘲笑和貶低的目標,如將前特首林鄭月娥描述為「邪惡」、習近平為「習帝」、警察為「黑警」,引憎恨和蔑視。

此外,即使 2019 年 10 月撤回修例,文章仍呼籲公眾公開反抗香港政府;在《國安法》實施前,公開要求制裁政府高級官員;《國安法》後仍間接但易於理解地表達希望實施制裁。法庭認為,其中 17 篇文章均客觀上具煽動性,旨在引發對政府憎恨、藐視及挑動對其離叛。

2019年4月28日反修例遊行
2019年4月28日的反修例遊行。(資料圖片)

持續削政府合法性、遠超法例容許範圍

針對有否串謀發布的協議,法庭認為,黎智英與高層案發時均知悉文章具煽動性,該些文章與黎的政治觀點一致、亦獲黎的同意,黎批准發布是希望讓抗爭運動持續。法庭認為,須從黎的政治立場解讀涉案文章,並進一步裁定,黎是利用《蘋果》實現其反中國的議程。

法庭指,黎認同西方價值,視中國堀起為對世界威脅,並認為西方應團結對抗中國,其「終局之戰」(end game)是要改變中共政權。法庭形容,黎沉迷於將中共價值改變為西方價值,以制衡中國影響力;又認為中國是獨裁政權,希望中共不再執政、或至少習近平下台,目的爭取美國及西方支持,動搖中共管治。

法庭認為,涉案文章普遍支持黎的議程,黎是有意識地利用《蘋果》和其個人影響力,進行持續不斷的運動,意圖削弱中央及特區政府合法性或權威,及損害中港政府與香港居民關係的目的,遠超出煽動罪第 9(2)條免責辯護所允許的範圍。

指高層成為協議一分子 黎智英為主腦

就《蘋果》副社長陳沛敏等從犯證人供稱,涉案文章非為批評而批評,而是旨在改變認為錯誤的政府政策,包括希望撤回修例、不要濫暴等,法官認為,高層完全知道黎智英反中立場、及望損政府合法性的議程,但他們仍願意隨黎行事、成為協議一分子,同樣超出法律範圍,裁定案發時存在協議,黎智英為主腦,其他人知情及願意參與發布煽動刊物。

「請求」可明確或隱晦、毋須實質致制裁

至於黎智英另面對的兩項勾結罪,控辯雙方早前就何謂「請求」爭議。法庭裁定,按一般及普遍意思,「請求」可以口頭或書面提出,亦可以是明確或隱晦(it can be made explicitly or implicitly),重要的是作出請求的人,意圖由外國實施制裁。法庭不關注制裁措施的有效性,而是相關措施是否針對中港政府;亦認為對政府官員的制裁,也符合條文對外國制裁的定義,科技禁運亦可算作「封鎖」或「敵對行動」。

法庭續指,就勾結的控罪元素,僅包括被告作出請求、該請求是向外國作出、目的是制裁中港,並不要求行為實質上導致任何制裁、封鎖或敵對行動發生,罪行是「行為罪」而非「結果罪」。法庭亦不同意,須證被告知道協議是違法,因對法律無知並非辯護理由。

黎「意志堅定、大膽和不服從」

控罪二指黎與《蘋果》高層勾結外國勢力。法庭指,無疑黎智英在《國安法》生效前透過《蘋果》、Twitter 帳戶、訪問等公開請求制裁,亦與《蘋果》高層達成請求制裁的協議,問題是《國安法》後,協議有否繼續?

法庭考慮的,包括黎智英的性格。法庭指《國安法》後,黎智英無再公開直接請求制裁、高層亦嘗試減低風險,但與此同時,從黎對個人背景的自述、以及《國安法》前後不同場合的公開發言,可見黎把自己塑造成一個有強烈看法、且不會輕易放棄的人,如被捕後曾受訪稱,如知道將發生的事仍會做同樣選擇,因這是其性格。法庭指,黎塑造的形象,是雖年紀較大,但「意志堅定、大膽和不服從」,為其目標奮鬥至最後一刻,「此形象與我們對他 52 日出庭作供的觀察完全吻合」。

黎《國安法》後仍間接隱晦請求制裁

法庭續指,大量證據顯示黎在《國安法》生效後,仍繼續表達其反中國的立場及請求外國制裁,只是透過較間接和隱晦的策略、收斂激烈言辭。例如 2020 年 7 月 1 日《國安法》生效當天,報章列出兩頁政府高官等肖像、指為「歷史紀錄」;7 月 4 日論壇版主題「國際棋盤上的香港」,有三篇文章支持制裁;黎智英〈時間就是武器〉、〈大時代快將來臨〉稱美國制裁不會減少;黎 12 月受訪稱,希望美政府會以人權、法治等作為與中國貿易談判的條件。

此外,法庭指黎智英《國安法》實施約一周後開始的「Live Chat」節目,形容中國為西方世界「敵人」、每一集充滿黎的反中立場,舉例黎曾提及「如果我們不改變中國,就將被中國改變⋯⋯美國現在是在單獨對抗,當德國、歐盟、澳洲、加拿大等意識到無法靠自身抗衡中國時,就會慢慢加入美國的聯盟」,是隱晦地請求外國與美國合作,對中國採取行動。法庭又指,黎的 Twitter 在「灰色地帶」運作,如他於 8 月評論美國制裁中港官員的新聞,提及「那些取消參選人資格的選舉主任呢?他們應該為決定負責任嗎?」,是隱晦但清楚地請求制裁選舉主任。

法庭認為,黎智英《國安法》前請求外國制裁的行為,在《國安法》後沒有停止,黎即使知道有法律風險,仍繼續請求外國制裁,其唯一調整是形式而非實際上,由《國安法》前公開直接請求、改為較間接和隱晦地請求,但其意圖依然如故、繼續推進串謀,協議亦持續至《國安法》後,裁定罪成。

公司被告對串謀知情且願參與

三間《蘋果》公司同時面對控罪一及二,法庭裁定兩罪串謀得到各公司被告配合,而黎智英和六名高層共同行事,是各公司被告的生動體現,他們身為董事,也是各公司被告的決策者和指導意志,故他們就控罪所具意圖,也是各公司意圖,裁定公司被告對串謀知情且願意參與。

黎對 IPAC 及 SWHK 等工作知情

控罪三指控黎智英與「重光團隊」勾結外國勢力,法庭指,無疑《國安法》前後,Mark Simon、李宇軒、陳梓華、劉祖廸等人有協議,進行國際游說,尋求國際支持在港的抗爭運動,並有意將請求外國制裁納入其行動之一;黎智英亦一直意圖請求外國制裁。那黎智英是否這協議的一分子?

法庭指,控罪三主要依賴陳梓華證供及黎智英訊息,法庭接納陳的證供,包括陳供稱黎知道「G20」眾籌,並透過 Mark Simon 給予財政支持;黎望團結「勇武」與「和理非」,藉陳梓華與「勇武」連繫;黎又指陳可透過 Mark Simon 聯絡他,Mark Simon 會盡力協助和滿足其要求,法庭認為如非黎的指示,看不到為何明顯是大忙人的 Mark Simon,會不怕麻煩與陳梓華見面、幫助他及給意見。

法庭又接納陳梓華稱,Mark Simon 建議 SWHK(Stand With Hong Kong)加入 IPAC,認為考慮到黎與 Mark Simon 的關係、對 IPAC 的認知和對尋求國際支持的重視,黎「本質上不太可能」從未被告知 SWHK 加入 IPAC;亦接納陳稱在 Mark Simon 協助下成為 SWHK US 的成員,組織幾乎每周向 Mark Simon 匯報。法庭認為,若 Mark Simon 非黎的「左右手」,不可能有如此影響力,唯一合理推論是 Mark Simon 得到黎的同意處理 SWHK US 事宜,黎全部知情。

指 Mark Simon 向黎匯報遊說活動

法庭又認為,黎智英知道李宇軒、陳梓華和劉祖廸在《國安法》前後也有參與國際遊說,當中 Mark Simon 作為「耳目」,向黎匯報香港對美遊說的活動;陳梓華亦供稱,黎智英知道李宇軒 2019 年 12 月與 SWHK 成員訪美之行,又在台北叫陳和劉祖廸與較低級別的「枱底」外國官員建立連繫。法庭亦裁定,黎智英知道 IPAC 及其工作,當中《蘋果》曾大篇幅報道「攬炒巴」加入 IPAC、又曾訪問「攬炒巴」,黎 Twitter 亦有分享訪問及向他致敬。

指需議會、國際、街頭三戰線 才能「支爆」

陳梓華曾供稱,2020 年 1 月,黎智英與他和劉祖廸在台北會面,黎希望劉和陳進行國際游說、請求外國制裁,又指需團結議會、國際、街頭三條戰線,才能達到「支爆」。法庭接納陳的供詞,裁定在 2020 年 1 月台北會面後,黎智英與 Mark Simon、李宇軒、陳梓華、劉祖廸的協議成立,同意進行國際游說,並知道會涉及請求外國制裁;而此協議在《國安法》後仍繼續,各共謀者意圖繼續依從黎智英的指示、執行有關協議。

就協議在《國安法》後繼續,法庭援引證據,包括 IPAC 和 SWHK 繼續推動制裁,李宇軒、陳梓華、劉祖廸在相關組織的參與,以及 2020 年 6 月陳梓華與黎智英的會面。陳梓華供稱該次會面上表達對《國安法》憂慮、認為應停止推動制裁,但黎指《國安法》「雷聲大雨點小」,會以身作則於媒體呼籲制裁,又着陳讓其他 SWHK 成員在文宣及國際遊說上「繼續做」,並問及 IPAC 會否使用眾籌資金、指 IPAC 很重要。法庭認為,顯示黎在《國安法》下仍堅定不移推進請求外國制裁的協議。

黎藉口幫助港人 邀美幫忙令中國政府倒台

法庭在結語表示,證據顯示,黎智英遠在《國安法》實施前,已思考美國對中國可使用什麼籌碼,其中一項是聘用前美國高官,透過蔡英文助手向蔡提顧問意見;而從其《蘋果》專欄、Live Chat 節目等可見,黎成年後長年對中國深懷怨恨和憎惡,經常以協助港人為藉口,邀請美國幫忙推翻中國政府,情況猶如一個美國公民假裝協助加州,要求俄羅斯出手協助推翻美國政府。

指「神秘人物」Mark Simon 致力為黎辦事

法庭續指,Mark Simon 這位「神秘人物」致力為黎智英辦事,從中遊走協助安排黎與美國高級官員會面、遊說和尋求支持,包括 2019 年 7 月安排黎與美國時任副總統彭斯、國務卿蓬佩奧見面﹐就港府推動《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提出制裁,又嘗試安排黎與美國時任眾議院議長佩洛西、總統特朗普等見面。法庭指,Mark Simon 並非《蘋果》正式員工,但黎就其個人及公事上的決定,「幾乎完全盲目信任(almost blind trust)」他。

法庭強調,黎在華府具人脈、影響力,證據顯示他知道 IPAC 成立目的、並從創辦人裴倫德收到 IPAC 活動更新資料;陳梓華亦稱黎 2020 年 8 月被捕後對國際線很大打擊,因對取得美國政府進一步資料變得非常困難。

黎為串謀「主腦」 三公司被告同意、知情及協助

法庭續引多項證據,顯示黎智英對制裁的支持,包括 2019 年 11 月特朗普簽署《香港人權及民主法案》後,黎曾向張志偉說「非常好,現在所有人都可以鬆一口氣」,並於 2020 年 5 月發起「一人一信救香港」,張劍虹稱黎表示望美國總統和副總統制裁中國。而陳梓華 2020 年 5 月 28 日,曾向黎發訊息提及國安法,黎回覆指預計該週末特朗普會實施更多更嚴厲的制裁措施,法庭形容黎「幾乎帶着一種高興的心情」回覆。黎又在 6 月《紐約時報》撰文提到是時候向中國制裁甚至懲罰,讓美國製造完美風暴令中共滅亡。

法庭認為,毫無疑問黎智英動搖中共管治的意圖從沒改變,即使國安法生效,他仍以較隱晦方式進行;張劍虹亦供稱,探望還押的黎時,黎向他表示繼續如常經營《蘋果》。

法官認為,從本案大量證據的唯一合理推論,是不論《國安法》生效前或後,黎智英唯一意圖是尋求中共倒台、即使最終代價是犧牲中港人民利益,這亦是相關串謀或煽動刊物的「最終目的」。法官信納,被告有蓄意意圖進行涉案串謀,相關串謀對中國及香港特區的國家安全構成威脅和危害。法庭信納,黎是三項串謀的「主腦」,利用《蘋果》不同平台,獲公司被告的全面同意、知情及協助,遂裁定黎智英及三間公司,所有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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