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8日星期三

馮睎乾:石可破也,而不可奪堅

馮睎乾十三維度 臉書

今日香港的法庭,可能是最多人一本正經講歪理的地方,也可能是最多人義無反顧說真話的地方。被控「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等罪的黎智英,近日出庭作供,就坦蕩蕩講了很多人不敢再公開講的真心話。

2020年,黎智英在對談節目提到林卓廷因「元朗721案」被捕,當時黎指「国安法」破壞法治,意味香港未來會很可怕,「沒有法治、沒有事實。沒有黑白之分,沒有對錯之分(There's no rule of law, there's no facts. There's no black and white. There's no right and wrong)。」

在法庭上,黎智英解釋「国安法」破壞法治,是因為它生效之後,政府運用法律會更嚴厲。法官杜麗冰質疑黎,是否指国安法實施前,有人參與暴動也不會被控暴動罪?黎回答:「他們不是在暴動,而是在保護自己。」杜麗冰反駁:「這是不同的。」黎說:「扭曲事實,這是我所說的東西。」另一法官李素蘭追問:「所以你是說政府扭曲事實?」黎答道:「至少警察,是的。」

關於香港司法,我日前已撰文指出它怎樣雙重標準,法官又如何強詞奪理,非要釘死721案中幾個非白衣人被告(包括林卓廷)不可。黎智英四年前在對談節目中的預言,根本已一一應驗,大家亦有目共睹。所以法官對黎的種種質疑,在常人眼中,既荒謬,又可笑,尤其是杜麗冰問的這句:「你指国安法實施前,有人參與暴動也不會被控暴動罪?」

事實是剛好相反:国安法實施後,有人參與暴動也不會被控暴動罪。

最佳例子就是杜麗冰本人在2022年審理的「上水老翁被磚擊中致死案」。2019年11月13日中午,上水有一群黑衣示威者與一群清理路障的人,先是互相指罵,繼而拾起地上磚塊互擲,釀成暴動,其間一名70歲清潔工被磚擊中頭部倒地,不治身亡。最後兩個示威青年被捕,暴動罪成,判監五年半。

案中有個控方證人,叫柯明玉,自稱途人,在案發現場清除示威者設置的路障,但雙方爆發衝突後,柯承認自己也曾向示威者投擲磚塊。那麼柯明玉及其他清除路障兼擲磚頭的「途人」,有像那兩個示威者一樣被捕並被控暴動嗎?答案當然是沒有。

與示威人士對立的一方,如柯明玉,非但沒有被控暴動,更以控方證人身分出庭作證,甚至被法官杜麗冰稱讚為「無名英雄(unsung heroes)」,杜當時在判詞中形容他們「無私且勇敢地走上街頭,將石頭和磚塊移到路邊(selflessly and courageously decided to go down to the street to move the stones and bricks and put them to the side of the road)」。

以上所說,是兩年前杜麗冰白紙黑字寫在判詞的事實。好了,現在請大家重溫一下近日陳廣池法官判林卓廷等人暴動罪成的「理據」,他是這樣寫的:

//219. 集結可以由合法,演變成為非法,繼而演變成為暴動。此演變過程所需要的時間,不能一概而論。非法集結可以在瞬間演變成為暴動。任何人,不必是「原初集結者」,此人可以在任何階段「參與」非法集結。

222.單純身處發生非法集結或暴動的現場並不招致任何刑事法律責任。然而,如果被告人身處現場,並透過說話、標記或行動提供鼓勵,則可因『參與』該非法集結或暴動,或協助(aiding)及教唆(abetting)其他干犯非法集結罪或暴動罪的人而被定罪。//

按照這定罪準則,在暴動現場有份擲磚頭的柯明玉及其他「無名英雄」,怎可能沒犯下暴動罪?既參與暴動,為什麼香港警察不執法?為什麼律政司不起訴?我不知道杜麗冰及其他自命公正的国安法官會怎樣回答以上問題。但事實就是:国安法實施後,有人參與暴動也不會被控暴動罪。

今日香港似乎有一條潛規則:如果你是政府支持者,即使擲磚、持棍,法庭也會視你為「普通市民」,甚至冠以「無名英雄」頭銜;但如果你是異見人士,哪怕你在現場只是講一句「先生唔好打交」,也一樣被法官用「磁石效應」作理由,判你暴動罪成。

是否有罪,原來看你是否站對了邊。這個奇特的社會現象,不就是黎智英所說的「沒有法治,沒有事實,沒有黑白、對錯之分」嗎?石可破也,而不可奪堅——你可以剝奪一個義人的行動自由,但你永遠沒辦法摧毁一個勇者講真話的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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