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柳樊圃
台灣的國會叫做立法院,代表三權分立當中的立法權。立法院的主要職責為訂立和修改法律、審查預算案、質詢政府官員、還有行使一些重要職位的人事同意權,包括司法院大法官、考試院之考試委員、監察院之監察委員;NCC、中選會、公平會等獨立機關之委員。
從今年年初的選舉以來,本屆立法院主要由最大黨國民黨(52席)、第二大黨民進黨(51席)、第三大黨民眾黨(8席)和無黨籍2席所組成(共113席)。別看民進黨僅落後國民黨1席,事實上從年初到現在的所有人事案與法案,民眾黨以及無黨籍幾乎都是站在國民黨那邊,可以說「藍白聯盟」已經實質控制國會。
藍白合作的例子:
立法院長選舉(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國民黨韓國瑜54票(加上無黨籍);民進黨游錫堃51票;民眾黨棄票→韓國瑜當選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與《刑法》修正:國民黨+民眾黨以人數優勢強行通過
《憲法訴訟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財政劃分法》修正:國民黨+民眾黨以人數優勢強行通過
憲法法庭大法官人事同意案:受提名人7人全數未獲通過。(藍營全部駁回、白營通過1人駁回6人、綠營通過6人駁回1人)
從以上爭議法案民眾黨的態度就可以確定,他們的立場就是與國民黨站在一起,與民進黨對抗。
重要人物:立法院長韓國瑜(國民黨)、國民黨團總召傅崑萁、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
礙於篇幅,就不每個人展開來說了,韓國瑜黃國昌大家很熟悉了吧?來說說蔥友們可能較不熟的傅崐萁
傅崐萁又名花蓮王,曾任花蓮縣長8年,任期中就涉及多起犯罪(因偽造文書罪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皆被判處6個月徒刑,但易科罰金而未入獄),最後更因為多起炒股行為被依操縱股價罪判決有罪,2018年於縣長任內被解職入獄服刑、2019年出獄後於2020年再次入獄服刑。而沒有被判決有罪的案子還有一堆。
你們以為花蓮人解脫了嗎?不,現任花蓮縣長正是傅崑萁的老婆徐榛蔚,看來花蓮人可捨不得他了。傅崐萁平常就喜歡把自己的臉印在各種東西上,最有名的是小學生的聯絡簿,而他出席各類活動時還有自己的出場音樂:Hawaii_Five-O_Theme。他在立法院的各種行徑就上網查查吧,包含各種怒斥民進黨官員與議事人員的畫面都有。看到這樣的人還可以受到花蓮民眾的愛戴,甚至當上國民黨團總召,你才知道什麼叫做民智未開。
啊,順帶一提,他曾在中共中央統戰部管理的暨南大學攻讀國際關係博士學位。藍營政治人物最近有很多都被挖出來曾在中國「深造」過,這個族繁不及備載,就請各位自己去查吧。
問題二,所以藍白掌控立法院之後做了什麼?
這可說是罄竹難書,從各種暴力行為到逕付二讀、「黃國昌的最高機密」、封鎖會議室等等,還不用討論到他們到底通過了什麼法案就已經慘不忍睹了。
1.暴力行為:這個比較難形容,諸位可以查找網路上的各種影片紀錄比較容易體會,可以查查近日被封為「金門坦克」的金門立委陳玉珍都做了什麼,送醫的受害者都不只一人了。
2.逕付二讀與「黃國昌的最高機密」(內容有引用「菜市場政治學」的文章):
先說說台灣的立法制度,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立法院所議決法律案與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才能通過。
一個法案提出之後,會經過「程序委員會」確認,然後送到院會「一讀」,主要就是朗讀標題、說明提案旨趣並大體討論,之後由院會決議應該交付委員會審查,或經表決逕付二讀。
在過往的正常狀態下,有很多專業型的法案(比較不涉及政治攻防)會送到委員會審查,多數都是委員會審查完,現場決議沒有異議就不黨團協商,直接二讀、三讀通過,變成法律。而比較具有政治攻防的爭議性法案,通常會送至「黨團協商」來處理,然後再進行二讀。
二讀會是相當重要的環節,對於議案之深入討論、修正、重付審查、撤銷、撤回等,均在此階段做成決議。一個法案在二讀時也會進行逐條宣讀審查,二讀會決定法案最後版本的內容。
黨團協商是由院長召集的,其重點通常在於嘗試說服他黨的黨鞭,或者要去說服各委員會裡面有各自堅持版本或條文的委員。各黨可以坐下來談,進行爭議法案條文的攻防。
經二讀之議案,應於下次會議進行三讀。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以上是最正規的立法程序,但是法律還提供了以下的幾條「捷徑」:
(1)逕付二讀:
原本的程序中,一讀會結束後就應該要送委員會審議,但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一讀之後若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院會表決),得逕付二讀。也就是直接繞開委員會進入到二讀程序。雖然此為法律規定的制度,但也應該先經過整個院會討論之後,再表決逕付二讀。現在一切都用表決碾壓、把所有異議通通保留協商、沒收少數黨立委發言時間、協商時又通通保留到院會、且根本沒有一個整合版本的狀況,與該制度原先設計的目的大相逕庭。
而針對法案內容的實質審理方面,要進行逐條審查時,國民黨和民眾黨一起沒收了討論時間,然後所有的內容全部送協商。在黨團協商當中,我們也沒有看到任何關於法案內容的實質討論,僅把法案的條文念過去。而主張改掉黨團協商制度、改採委員會中心主義的小黨(黃國昌),則是完全同意國民黨的這些作法,本身就沒有支持讓委員會來審查這些重大爭議的法案。
藍白在《憲法訴訟法》、《選罷法》等法案的立法程序,都使用了這個制度以強渡關山。
(2)修正動議:
所謂的「修正動議」,是立委於原案二讀會廣泛討論後或三讀會中提出、對於原提案的修正意見,且表決順序在原提案之前。對於修正動議之修正動議,就是「再修正動議」,表決順序比「修正動議」更前面。從過去到現在,當草案在缺乏共識的情形下要三讀,很多是透過表決各版本的「(再)修正動議」來處理。但原則上,(再)修正動議是針對少數或特定條文的修正,而非用以提出完整法案的方法。
也就是說,一般的修正動議都是在討論結束、各方已經取得共識也產生出法案的大部分內容後,為了對於一些遺漏的小地方做修改而被提出。但這次則被用來通過一整部新法案,也就是說,法案已經要二讀三讀了,還沒有人知道等等要表決的法案,其內容到底是什麼?
在表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前一天晚上,提案立委之一黃國昌在與國民黨立委的直播中表示說他的在修正動議條文內容是「最高機密」。隔天(5/17)一早,國民黨與民眾黨在院會提出了再修正動議,要表決前一天新提的修正提案。很多立委表示,他們連要表決的版本都還沒看過,就要進行表決了。連條文內容都要到表決當下才知道,就更不用說有沒有經過充分討論了。
3.封鎖會議室:
這裡節錄某篇新聞的一段: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6日排審《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拂曉出擊佔領立院紅樓2樓,將一側的鐵門鎖上用長桌頂住;並用保鮮膜把內政委員會門口封住;另一側則是以人牆阻擋,只讓議事人員進入。
9時一到,召委徐欣瑩立即宣布開會,念完相關條文宣布初審通過,全數條文保留協商。
國民黨立院內政委員會召委徐欣瑩宣布,『本日會議議程均已處理完竣,現在散會。』
1分鐘共6案審查完畢、3分鐘宣布散會,
內政部與中選會官員都遭擋在門外,民進黨團抗議會議無效,而國民黨則表示是不得已、不能讓國會停擺。」
簡單地說,國民黨團把會議室堵住,然後趁民進黨進不去的時候在裡面用1分鐘審查完法案。
我就問吧,哪個民主國家的國會是這樣通過法律的?把反對黨鎖在外面然後趁反對黨缺席時自己通過法律?這已經超越一般民主國家政治鬥爭的範疇了吧?
就算退一萬步言,就算他們修的法律都是正確的,用這種方式通過的法律也嚴重缺乏正當性,應屬違憲。
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42號主文(節錄):「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
小結:藍白聯盟用盡各種體制內、體制外的手段,目的就是為了要在反對黨無法參與討論、人民也完全無法檢視的情況下強行通過法律。
好,以上都只是程序上的瑕疵而已喔,接下來才要說他們通過的法案。
1.《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與《刑法》修正:
這兩部法律的修法可說是藍白聯盟對賴政府展開法律戰的第一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是規範立法院如何行使職權的法律,因此透過修改本法,就可以賦予立法院更多的權力,使立法院可以更容易地做他們想做的事。本次修法由民眾黨總召黃國昌,與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吳宗憲等人所主導,重點有幾項:
(1)國情報告:要求總統必須在每年3月1日前赴國會進行報告,新任總統則要額外在就任1個月內赴國會,並且國情報告將採「依序即時回答」形式。
(2)擴大人事同意權:被提名人的學經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稅務及刑案紀錄表等資料,應由提名後7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被提名人提出書面資料與答詢,於提出結文或具結後,有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的,委員會停止審查,再經院會決議,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3)文件調閱權:開放立院可設「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檔案。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若拒絕、拖延調查或隱匿資料,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將其送監察院糾正、糾舉或彈劾。假設是民間人士違反規定,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可在處分送達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接受調查者若認為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逾越職權範圍或涉及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者,可陳明理由,經會議主席同意後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資料及檔案。
(4)國會聽證、調查權:調查委員會和專案小組為審議院會交付之議案、全院委員為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案,得依《憲法》第67條第2項舉行聽證會。若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等國家機密事項,或逾越聽證會調查目的之詰問或對質、個人隱私等,出席人員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但應邀出席人員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出席、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經立法院院會決議後可處1萬至10萬元罰鍰,可按次處罰。民間人士出席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院會決議,處2萬至20萬元罰鍰。若政府人員為虛偽陳述者,則可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並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5)藐視國會:未來政府官員被質詢時不得任意缺席、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答覆內容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且不得對立委「反質詢」。若被質詢人違反上述相關規定,均可送彈劾或懲戒,亦可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再經院會決議,處2萬至20萬元罰鍰。另外,若官員於受質詢時進行虛偽陳述,依法以藐視國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另於《刑法》增訂第5章之1「藐視國會罪」專章(第141-1條),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總結一下,(1)讓立法院可以修理賴清德,不過已經逾越憲法規定了,因為立法院不可以為其他憲法機關創設一個憲法所未規定的義務。(2)可以用來修理不乖的被提名人。(3)可以向任何人調閱文件,包含部隊跟法人,所以他們想要國軍或是台積電的內部資料都是於法有據的,不給就罰。條文後段有說要是與公共事務無關可以陳明理由拒絕,但是要主席同意,如果主席不同意照罰。(4)聽證權傳喚的範圍沒有限制,傳誰都行,不來就罰、說謊當然也罰。(5)缺席、拒絕答覆或提供資料者,罰錢。另外刑法將藐視國會入罪,官員說謊最多可關1年。
我們可以想像,從此之後官員到了立法院都得讓他們三分,因為只要經院會決議,該官員就要受罰。不只官員,在(3)和(4)也可以看到,被要求調閱資料跟出席聽證會的人也有可能受罰,就算他們只是一般人民而不是官員,也不可以惹立法院不開心,否則有他們受的。這些規定雖然都罰得不重,但是有些可以連續處罰到改進為止的,而各種處罰規定最終必然會使官員與人民整天面臨處罰,自然而然對國會產生恐懼畏懼之心。
主導這次修法的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曾在台灣清華大學任職,雖然是法律學者,但是卻常常做出一些不符合法律專業的發言,例如在審查警察人事條例時,嗆民進黨立委「包容你們太久了」、「我就是比你大怎樣?」,近日還在質詢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時,脫口說出「中國收復台灣有什麼不對?」這樣的暴論。而她所主導的立法也不符合民主國家的法原則,不禁讓人懷疑她是如何在頂大教法律的。
那麼,難道台灣人從此只能喜迎國會專制了嗎?並沒有!民進黨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旋即聯手聲請憲法法庭釋憲。
憲法法庭是司法院的主要機構。司法院為全國最高司法機構,其主要職權是解釋法律、違憲審查、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與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等。憲法法庭由15名大法官所組成,其對法律擁有最終解釋權,並且有權對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宣告違憲。之所以要創設司法權並賦予這些權力是因為,就算是多數民意所選出來的國會也可能會使用多數暴力去通過侵害人權的法律(例如我們剝奪猶太人的人權好不好),並且國會要是通過法律架空甚至消滅其他憲法機關(就是其他院),那憲政也就不付存在了,所以憲法才賦予司法權更大的權力去制衡國會與政府。而這麼大的權力所伴隨的限制就是,司法權僅能被動啟動,並不能主動出擊。政府可以主動施政、國會可以主動立法,立法院卻不能主動審判,只可以被動的接受聲請後下判決。於是憲法法院於6/28受理了以上四方的聲請。
7/19,憲法法庭公告「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諭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中,涉及「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的部分條文,以及《刑法》修正條文「藐視國會罪」,自公告日起,暫時停止適用。並於8/6進行言詞辯論,過程網路上都有,對憲法解釋有興趣的蔥友們可以上網查詢影片。
最終,憲法法庭於10/25作成〈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宣告大部分修法皆屬違憲(只有少數程序規定合憲)。自此,藍白陣營與中華民國憲法的第一次交鋒以後者獲勝。
2.《憲法訴訟法》修正:
黃國昌與翁曉玲很快認識到了,要突破現行的憲法框架,就要處理掉憲法法庭,否則任何越線法案都會被宣告違憲。所以他們把目標轉向了《憲法訴訟法》。憲法訴訟法規範了憲法法庭的運作規則,包含需要多少大法官才可以下判決與裁定。這次藍白聯盟的計畫是,提高宣告違憲門檻,然後不同意大法官的人事同意案,如此一來就可以實質架空憲法法庭。大法官任期只有8年,在上次宣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後,有7名大法官已經任期屆滿卸任,現在就只剩下了8名在任大法官。
12/20,立法院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當中規定,憲法法庭作成判決及暫時處分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10人以上參與評議,且違憲宣告人數不得低於9人。這使憲法法庭已經無法對法案宣告違憲,而更令人擔憂的是,暫時處分裁定的門檻也被規定在其中,所以這次也可能無法透過凍結新法的方式去適用舊法進行裁判。
12/24,立法院否決了大法官人事同意案,7位被提名人被全部否決,憲法法庭似乎已經確定停擺了。一但憲法法庭停擺,不僅一般民眾在窮盡救濟手段後,無法再通過釋憲制度救濟,當立法院通過法律時,其他機關也無法再以違憲審查對抗之(聲請是可以,但無法下判決)。目前藍白聯盟已經取得上風。
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
一些民進黨的支持者不願坐以待斃,他們開始組織起來揚言要罷免立委,並於12/18宣布要進行「2025全台大罷免」。他們的計畫是透過罷免超過8位區域立法委員,讓藍白聯盟失去優勢席位。只要那些被罷免的席次空缺,或是補選後不是藍營當選,就可以讓綠營回歸國會最大黨。
而為了應對大罷免,藍白聯盟的回應是,修正選罷法,透過提高罷免門檻來反制罷免行動。12/20,與憲訴法和財劃法一起通過的還有選罷法,選罷法修正案5條條文皆按照國民黨再修正動議通過,包括罷免案的提議跟連署需再附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若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模糊不清,則應予刪除。至於「罷免票票數需多於被罷免人當選票數才可成立罷免」的修法,則需經1個月黨團協商冷凍期後才能二、三讀。要求連署書要有身分證影本的規定,有個資保護上的疑慮,並且也會降低人民連署罷免的意願,而「罷免票票數需多於被罷免人當選票數才可成立罷免」的修法則還未通過。但是根據選罷法,要罷免立委至少要等到2025年2/3,因此藍白聯盟還是有時間可以上下其手的。
4.其他法律:其他法律並不是不重要,只是對於憲政的影響比較有限與間接,而且我對這方面的瞭解較為不足。但可以想像藍白的目的不是趁機攫取他們的利益,就是要癱瘓賴政府的施政,例如《財劃法》,這次修正後主要是讓中央財政向地方傾斜,也就是將一些原本歸中央使用分配的財源改由地方自己使用(土地增值稅與礦稅),也就是之後中央的財源變少,地方財源變多。這對國民黨有利,因為現在的中央政府是由民進黨執政,而地方政府,包含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等經濟較強的直轄市都是由國民黨執政。所以國民黨可以支配的財源變多,而賴政府財源變少,做起事來也就綁手綁腳了,而且到時候藍白還可以藉此抨擊民進黨政府執政不力,可說是一石二鳥。
其餘的藍白尚未通過但喊話要通過的法案,例如《離島建設條例》修正,國民黨想要讓中國廠商也可以參與離島的建設工程,很明顯是以「為金門的利益」為名,實際上是引狼入室的法律。
「花東三法」(尚未通過)則是《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等三法的總稱,他們以「為花東居民的利益」為名,實際上就是在台灣東部搞中國那套大基建,有排擠甚至透支中央財政的嫌疑。為什麼這麼說?因為這三法將會增加數千億的支出(光中間那項就預估要8000億),然後猜猜看花東地區有多少人口?花蓮31萬,台東21萬,加起來還不如新北市板橋區多(55萬)。我不是覺得花東居民就不需要基建,但是基建也要考量經濟效益,而人口體量是衡量經濟效益的重要標準之一。現在花東地區鐵路、公路、港口、機場都有,是不是有必要建一條高速鐵路呢?另外,國道六號東延花蓮這條法律更是浮誇,這計畫打算花費22年、8000億的預算,就為了鑿穿中央山脈,讓人民方便從台中開車到花蓮。
總結:藍白聯盟聲稱自己代表民意,但其實國民黨的總得票數是不及民進黨的,只是因為選區制度的關係才獲得較多席次。而對於民眾黨的選民們來說,有很多都是因為當初民眾黨宣稱自己會做為第三勢力制衡兩黨,才投民眾黨的,現在這樣一面倒向國民黨的情況,真的符合選民的期待嗎?
退萬步言,如果藍白真的具有民意基礎,為什麼要逃避討論?為什麼要透過各種方式繞過委員會,為什麼要表決時才拿出新的法條?為什麼要封鎖會議室?很明顯,他們知道自己的行為經不起檢驗,所以才要避開討論與檢視。
至於通過的法條,則很明顯就是要擴權。憲法中自有規定各個憲法機關(也就是五院與總統)的職權範圍,為了貫徹權力分立,自然不能讓其中一權過於膨脹。雖然各院都有自己的組織法或職權行使法來規範其日常運作,但肯定都要在憲法所允許的範圍內,不可牴觸之。這次藍白掌控了立法院,所以就要擴大立法院的權力,包括修正立院職權行使法與刑法,企圖創設許多自己的權力與其他人或機關的義務;接著就是修正憲訴法與選罷法,讓司法權無法制衡自己,人民也難以罷免自己。這些行為其實就是在挑戰中華民國憲法,所以我們才會說這是憲政危機,而藍白正在破壞憲法。
那麼,憲法已經被破壞了嗎?台灣要走向獨裁甚至統一了嗎?我可以說,還沒。
從法律條文來看,憲法法庭已經被架空了沒錯,但是從法理的角度來看,憲訴法的修法加上大法官提名被拒絕,導致司法權被架空,立法院很明顯已經違反了憲法上忠誠義務。許宗力大法官曾說過:「憲法機關忠誠指的是憲法機關彼此間所負之相互扶持、尊重與體諒的義務,不得阻撓其他憲法機關行使職權,也不得使其他憲法機關陷於癱瘓,其具有限制憲法機關權力濫用之功能。」我想大法官還是有辦法解套的,只是我不知道他們具體會如何行動。
台灣人是否已經無計可施?當然不會。法律上有一個概念叫做「公民不服從」,10年前的太陽花學運就是一例。當那個時刻真的到來,我想應該會有許多人再度挺身而出。賴清德所說的「面對民主的紛爭,要用更大的民主來解決」我想指的應該是這個。
在這邊也順便回應一些人所說的,賴清德應該要宣布戒嚴、解散政黨、抓捕議員、或隨意違憲的說法。賴清德是說要用「更大的民主」來解決,而不是用獨裁來解決,要是他真的做了那些事,最開心的應該是藍白,還有他們背後的習近平,因為他們一直以來宣稱的「民進黨獨裁」與「綠色恐怖」這下也就坐實了。而「部分海外華人」所堅信的兩岸政府一樣糟糕的論調,也就得到了有力的論據。這絕不是我們想看到的。相反的,如果是人民衝進立法院,也就沒有獨裁的疑慮。
這篇就打到這裡吧,如果有遺漏的歡迎補充,有不同觀點的也歡迎討論。
品葱 20241227
關於現在台灣的憲政危機,我希望給各位蔥友們一個簡略的說明,雖然我已經盡量精簡了,可是總覺得加入一些對憲政的解釋也有助於各位理解我所想表達的觀點。如果嫌太長的可以先看粗體字就好了。
問題一,現在立法院的情況?
問題一,現在立法院的情況?
台灣的國會叫做立法院,代表三權分立當中的立法權。立法院的主要職責為訂立和修改法律、審查預算案、質詢政府官員、還有行使一些重要職位的人事同意權,包括司法院大法官、考試院之考試委員、監察院之監察委員;NCC、中選會、公平會等獨立機關之委員。
從今年年初的選舉以來,本屆立法院主要由最大黨國民黨(52席)、第二大黨民進黨(51席)、第三大黨民眾黨(8席)和無黨籍2席所組成(共113席)。別看民進黨僅落後國民黨1席,事實上從年初到現在的所有人事案與法案,民眾黨以及無黨籍幾乎都是站在國民黨那邊,可以說「藍白聯盟」已經實質控制國會。
藍白合作的例子:
立法院長選舉(立法委員互選產生):國民黨韓國瑜54票(加上無黨籍);民進黨游錫堃51票;民眾黨棄票→韓國瑜當選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與《刑法》修正:國民黨+民眾黨以人數優勢強行通過
《憲法訴訟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與《財政劃分法》修正:國民黨+民眾黨以人數優勢強行通過
憲法法庭大法官人事同意案:受提名人7人全數未獲通過。(藍營全部駁回、白營通過1人駁回6人、綠營通過6人駁回1人)
從以上爭議法案民眾黨的態度就可以確定,他們的立場就是與國民黨站在一起,與民進黨對抗。
重要人物:立法院長韓國瑜(國民黨)、國民黨團總召傅崑萁、民眾黨團總召黃國昌、民進黨團總召柯建銘
礙於篇幅,就不每個人展開來說了,韓國瑜黃國昌大家很熟悉了吧?來說說蔥友們可能較不熟的傅崐萁
傅崐萁又名花蓮王,曾任花蓮縣長8年,任期中就涉及多起犯罪(因偽造文書罪與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皆被判處6個月徒刑,但易科罰金而未入獄),最後更因為多起炒股行為被依操縱股價罪判決有罪,2018年於縣長任內被解職入獄服刑、2019年出獄後於2020年再次入獄服刑。而沒有被判決有罪的案子還有一堆。
你們以為花蓮人解脫了嗎?不,現任花蓮縣長正是傅崑萁的老婆徐榛蔚,看來花蓮人可捨不得他了。傅崐萁平常就喜歡把自己的臉印在各種東西上,最有名的是小學生的聯絡簿,而他出席各類活動時還有自己的出場音樂:Hawaii_Five-O_Theme。他在立法院的各種行徑就上網查查吧,包含各種怒斥民進黨官員與議事人員的畫面都有。看到這樣的人還可以受到花蓮民眾的愛戴,甚至當上國民黨團總召,你才知道什麼叫做民智未開。
啊,順帶一提,他曾在中共中央統戰部管理的暨南大學攻讀國際關係博士學位。藍營政治人物最近有很多都被挖出來曾在中國「深造」過,這個族繁不及備載,就請各位自己去查吧。
問題二,所以藍白掌控立法院之後做了什麼?
這可說是罄竹難書,從各種暴力行為到逕付二讀、「黃國昌的最高機密」、封鎖會議室等等,還不用討論到他們到底通過了什麼法案就已經慘不忍睹了。
1.暴力行為:這個比較難形容,諸位可以查找網路上的各種影片紀錄比較容易體會,可以查查近日被封為「金門坦克」的金門立委陳玉珍都做了什麼,送醫的受害者都不只一人了。
2.逕付二讀與「黃國昌的最高機密」(內容有引用「菜市場政治學」的文章):
先說說台灣的立法制度,按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規定,立法院所議決法律案與預算案應經三讀會議決才能通過。
一個法案提出之後,會經過「程序委員會」確認,然後送到院會「一讀」,主要就是朗讀標題、說明提案旨趣並大體討論,之後由院會決議應該交付委員會審查,或經表決逕付二讀。
在過往的正常狀態下,有很多專業型的法案(比較不涉及政治攻防)會送到委員會審查,多數都是委員會審查完,現場決議沒有異議就不黨團協商,直接二讀、三讀通過,變成法律。而比較具有政治攻防的爭議性法案,通常會送至「黨團協商」來處理,然後再進行二讀。
二讀會是相當重要的環節,對於議案之深入討論、修正、重付審查、撤銷、撤回等,均在此階段做成決議。一個法案在二讀時也會進行逐條宣讀審查,二讀會決定法案最後版本的內容。
黨團協商是由院長召集的,其重點通常在於嘗試說服他黨的黨鞭,或者要去說服各委員會裡面有各自堅持版本或條文的委員。各黨可以坐下來談,進行爭議法案條文的攻防。
經二讀之議案,應於下次會議進行三讀。第三讀會除發現議案內容有互相牴觸,或與憲法、其他法律相牴觸者外,祇得為文字之修正。
以上是最正規的立法程序,但是法律還提供了以下的幾條「捷徑」:
(1)逕付二讀:
原本的程序中,一讀會結束後就應該要送委員會審議,但是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一讀之後若有出席委員提議,二十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表決通過(院會表決),得逕付二讀。也就是直接繞開委員會進入到二讀程序。雖然此為法律規定的制度,但也應該先經過整個院會討論之後,再表決逕付二讀。現在一切都用表決碾壓、把所有異議通通保留協商、沒收少數黨立委發言時間、協商時又通通保留到院會、且根本沒有一個整合版本的狀況,與該制度原先設計的目的大相逕庭。
而針對法案內容的實質審理方面,要進行逐條審查時,國民黨和民眾黨一起沒收了討論時間,然後所有的內容全部送協商。在黨團協商當中,我們也沒有看到任何關於法案內容的實質討論,僅把法案的條文念過去。而主張改掉黨團協商制度、改採委員會中心主義的小黨(黃國昌),則是完全同意國民黨的這些作法,本身就沒有支持讓委員會來審查這些重大爭議的法案。
藍白在《憲法訴訟法》、《選罷法》等法案的立法程序,都使用了這個制度以強渡關山。
(2)修正動議:
所謂的「修正動議」,是立委於原案二讀會廣泛討論後或三讀會中提出、對於原提案的修正意見,且表決順序在原提案之前。對於修正動議之修正動議,就是「再修正動議」,表決順序比「修正動議」更前面。從過去到現在,當草案在缺乏共識的情形下要三讀,很多是透過表決各版本的「(再)修正動議」來處理。但原則上,(再)修正動議是針對少數或特定條文的修正,而非用以提出完整法案的方法。
也就是說,一般的修正動議都是在討論結束、各方已經取得共識也產生出法案的大部分內容後,為了對於一些遺漏的小地方做修改而被提出。但這次則被用來通過一整部新法案,也就是說,法案已經要二讀三讀了,還沒有人知道等等要表決的法案,其內容到底是什麼?
在表決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的前一天晚上,提案立委之一黃國昌在與國民黨立委的直播中表示說他的在修正動議條文內容是「最高機密」。隔天(5/17)一早,國民黨與民眾黨在院會提出了再修正動議,要表決前一天新提的修正提案。很多立委表示,他們連要表決的版本都還沒看過,就要進行表決了。連條文內容都要到表決當下才知道,就更不用說有沒有經過充分討論了。
3.封鎖會議室:
這裡節錄某篇新聞的一段: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16日排審《選罷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國民黨拂曉出擊佔領立院紅樓2樓,將一側的鐵門鎖上用長桌頂住;並用保鮮膜把內政委員會門口封住;另一側則是以人牆阻擋,只讓議事人員進入。
9時一到,召委徐欣瑩立即宣布開會,念完相關條文宣布初審通過,全數條文保留協商。
國民黨立院內政委員會召委徐欣瑩宣布,『本日會議議程均已處理完竣,現在散會。』
1分鐘共6案審查完畢、3分鐘宣布散會,
內政部與中選會官員都遭擋在門外,民進黨團抗議會議無效,而國民黨則表示是不得已、不能讓國會停擺。」
簡單地說,國民黨團把會議室堵住,然後趁民進黨進不去的時候在裡面用1分鐘審查完法案。
我就問吧,哪個民主國家的國會是這樣通過法律的?把反對黨鎖在外面然後趁反對黨缺席時自己通過法律?這已經超越一般民主國家政治鬥爭的範疇了吧?
就算退一萬步言,就算他們修的法律都是正確的,用這種方式通過的法律也嚴重缺乏正當性,應屬違憲。
參照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342號主文(節錄):「法律案之立法程序有不待調查事實即可認定為牴觸憲法,亦即有違反法律成立基本規定之明顯重大瑕疵者,則釋憲機關仍得宣告其為無效。」
小結:藍白聯盟用盡各種體制內、體制外的手段,目的就是為了要在反對黨無法參與討論、人民也完全無法檢視的情況下強行通過法律。
好,以上都只是程序上的瑕疵而已喔,接下來才要說他們通過的法案。
1.《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與《刑法》修正:
這兩部法律的修法可說是藍白聯盟對賴政府展開法律戰的第一槍。《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是規範立法院如何行使職權的法律,因此透過修改本法,就可以賦予立法院更多的權力,使立法院可以更容易地做他們想做的事。本次修法由民眾黨總召黃國昌,與國民黨立委翁曉玲、吳宗憲等人所主導,重點有幾項:
(1)國情報告:要求總統必須在每年3月1日前赴國會進行報告,新任總統則要額外在就任1個月內赴國會,並且國情報告將採「依序即時回答」形式。
(2)擴大人事同意權:被提名人的學經歷、最高學歷學位論文、稅務及刑案紀錄表等資料,應由提名後7日內送交立法院參考。被提名人提出書面資料與答詢,於提出結文或具結後,有答復不實、隱匿資料或提供虛偽資料的,委員會停止審查,再經院會決議,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
(3)文件調閱權:開放立院可設「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得要求「政府機關、部隊、法人、團體或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於5日內提供相關文件、資料、檔案。政府機關或公務人員若拒絕、拖延調查或隱匿資料,得經立法院院會決議,將其送監察院糾正、糾舉或彈劾。假設是民間人士違反規定,得經立法院院會之決議,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至改正為止。受處分者如有不服,可在處分送達次日起2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接受調查者若認為調查委員會、調查專案小組逾越職權範圍或涉及個人隱私而與公共事務無關者,可陳明理由,經會議主席同意後拒絕證言或交付文件、資料及檔案。
(4)國會聽證、調查權:調查委員會和專案小組為審議院會交付之議案、全院委員為補選副總統、彈劾總統副總統或審查行使同意權案,得依《憲法》第67條第2項舉行聽證會。若涉及國家安全、國防及外交等國家機密事項,或逾越聽證會調查目的之詰問或對質、個人隱私等,出席人員得拒絕證言或表達意見。但應邀出席人員除非有正當理由,否則不得拒絕出席、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經立法院院會決議後可處1萬至10萬元罰鍰,可按次處罰。民間人士出席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院會決議,處2萬至20萬元罰鍰。若政府人員為虛偽陳述者,則可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出席委員5人以上連署或附議,經院會決議,移送彈劾或懲戒,並依法追訴其刑事責任。
(5)藐視國會:未來政府官員被質詢時不得任意缺席、拒絕答覆、拒絕提供資料、隱匿資訊、虛偽答復或有其他藐視國會之行為,答覆內容不得超過質詢範圍,且不得對立委「反質詢」。若被質詢人違反上述相關規定,均可送彈劾或懲戒,亦可由主席或質詢委員提議,再經院會決議,處2萬至20萬元罰鍰。另外,若官員於受質詢時進行虛偽陳述,依法以藐視國會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另於《刑法》增訂第5章之1「藐視國會罪」專章(第141-1條),公務員於立法院聽證或受質詢時,就其所知之重要關係事項,為虛偽陳述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萬元以下罰金。
簡單總結一下,(1)讓立法院可以修理賴清德,不過已經逾越憲法規定了,因為立法院不可以為其他憲法機關創設一個憲法所未規定的義務。(2)可以用來修理不乖的被提名人。(3)可以向任何人調閱文件,包含部隊跟法人,所以他們想要國軍或是台積電的內部資料都是於法有據的,不給就罰。條文後段有說要是與公共事務無關可以陳明理由拒絕,但是要主席同意,如果主席不同意照罰。(4)聽證權傳喚的範圍沒有限制,傳誰都行,不來就罰、說謊當然也罰。(5)缺席、拒絕答覆或提供資料者,罰錢。另外刑法將藐視國會入罪,官員說謊最多可關1年。
我們可以想像,從此之後官員到了立法院都得讓他們三分,因為只要經院會決議,該官員就要受罰。不只官員,在(3)和(4)也可以看到,被要求調閱資料跟出席聽證會的人也有可能受罰,就算他們只是一般人民而不是官員,也不可以惹立法院不開心,否則有他們受的。這些規定雖然都罰得不重,但是有些可以連續處罰到改進為止的,而各種處罰規定最終必然會使官員與人民整天面臨處罰,自然而然對國會產生恐懼畏懼之心。
主導這次修法的國民黨立委翁曉玲,曾在台灣清華大學任職,雖然是法律學者,但是卻常常做出一些不符合法律專業的發言,例如在審查警察人事條例時,嗆民進黨立委「包容你們太久了」、「我就是比你大怎樣?」,近日還在質詢總統府秘書長潘孟安時,脫口說出「中國收復台灣有什麼不對?」這樣的暴論。而她所主導的立法也不符合民主國家的法原則,不禁讓人懷疑她是如何在頂大教法律的。
那麼,難道台灣人從此只能喜迎國會專制了嗎?並沒有!民進黨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旋即聯手聲請憲法法庭釋憲。
憲法法庭是司法院的主要機構。司法院為全國最高司法機構,其主要職權是解釋法律、違憲審查、審理政黨違憲解散案、與總統副總統彈劾案等。憲法法庭由15名大法官所組成,其對法律擁有最終解釋權,並且有權對立法院通過的法律案宣告違憲。之所以要創設司法權並賦予這些權力是因為,就算是多數民意所選出來的國會也可能會使用多數暴力去通過侵害人權的法律(例如我們剝奪猶太人的人權好不好),並且國會要是通過法律架空甚至消滅其他憲法機關(就是其他院),那憲政也就不付存在了,所以憲法才賦予司法權更大的權力去制衡國會與政府。而這麼大的權力所伴隨的限制就是,司法權僅能被動啟動,並不能主動出擊。政府可以主動施政、國會可以主動立法,立法院卻不能主動審判,只可以被動的接受聲請後下判決。於是憲法法院於6/28受理了以上四方的聲請。
7/19,憲法法庭公告「113年憲暫裁字第1號裁定」,諭知《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修正條文中,涉及「聽取總統國情報告」、「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的部分條文,以及《刑法》修正條文「藐視國會罪」,自公告日起,暫時停止適用。並於8/6進行言詞辯論,過程網路上都有,對憲法解釋有興趣的蔥友們可以上網查詢影片。
最終,憲法法庭於10/25作成〈113年憲判字第9號判決〉,宣告大部分修法皆屬違憲(只有少數程序規定合憲)。自此,藍白陣營與中華民國憲法的第一次交鋒以後者獲勝。
2.《憲法訴訟法》修正:
黃國昌與翁曉玲很快認識到了,要突破現行的憲法框架,就要處理掉憲法法庭,否則任何越線法案都會被宣告違憲。所以他們把目標轉向了《憲法訴訟法》。憲法訴訟法規範了憲法法庭的運作規則,包含需要多少大法官才可以下判決與裁定。這次藍白聯盟的計畫是,提高宣告違憲門檻,然後不同意大法官的人事同意案,如此一來就可以實質架空憲法法庭。大法官任期只有8年,在上次宣告立法院職權行使法之後,有7名大法官已經任期屆滿卸任,現在就只剩下了8名在任大法官。
12/20,立法院通過憲法訴訟法修正案。當中規定,憲法法庭作成判決及暫時處分裁定,應經大法官現有總額10人以上參與評議,且違憲宣告人數不得低於9人。這使憲法法庭已經無法對法案宣告違憲,而更令人擔憂的是,暫時處分裁定的門檻也被規定在其中,所以這次也可能無法透過凍結新法的方式去適用舊法進行裁判。
12/24,立法院否決了大法官人事同意案,7位被提名人被全部否決,憲法法庭似乎已經確定停擺了。一但憲法法庭停擺,不僅一般民眾在窮盡救濟手段後,無法再通過釋憲制度救濟,當立法院通過法律時,其他機關也無法再以違憲審查對抗之(聲請是可以,但無法下判決)。目前藍白聯盟已經取得上風。
3.《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
一些民進黨的支持者不願坐以待斃,他們開始組織起來揚言要罷免立委,並於12/18宣布要進行「2025全台大罷免」。他們的計畫是透過罷免超過8位區域立法委員,讓藍白聯盟失去優勢席位。只要那些被罷免的席次空缺,或是補選後不是藍營當選,就可以讓綠營回歸國會最大黨。
而為了應對大罷免,藍白聯盟的回應是,修正選罷法,透過提高罷免門檻來反制罷免行動。12/20,與憲訴法和財劃法一起通過的還有選罷法,選罷法修正案5條條文皆按照國民黨再修正動議通過,包括罷免案的提議跟連署需再附上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若身分證影本記載資料不明或影印模糊不清,則應予刪除。至於「罷免票票數需多於被罷免人當選票數才可成立罷免」的修法,則需經1個月黨團協商冷凍期後才能二、三讀。要求連署書要有身分證影本的規定,有個資保護上的疑慮,並且也會降低人民連署罷免的意願,而「罷免票票數需多於被罷免人當選票數才可成立罷免」的修法則還未通過。但是根據選罷法,要罷免立委至少要等到2025年2/3,因此藍白聯盟還是有時間可以上下其手的。
4.其他法律:其他法律並不是不重要,只是對於憲政的影響比較有限與間接,而且我對這方面的瞭解較為不足。但可以想像藍白的目的不是趁機攫取他們的利益,就是要癱瘓賴政府的施政,例如《財劃法》,這次修正後主要是讓中央財政向地方傾斜,也就是將一些原本歸中央使用分配的財源改由地方自己使用(土地增值稅與礦稅),也就是之後中央的財源變少,地方財源變多。這對國民黨有利,因為現在的中央政府是由民進黨執政,而地方政府,包含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台中市等經濟較強的直轄市都是由國民黨執政。所以國民黨可以支配的財源變多,而賴政府財源變少,做起事來也就綁手綁腳了,而且到時候藍白還可以藉此抨擊民進黨政府執政不力,可說是一石二鳥。
其餘的藍白尚未通過但喊話要通過的法案,例如《離島建設條例》修正,國民黨想要讓中國廠商也可以參與離島的建設工程,很明顯是以「為金門的利益」為名,實際上是引狼入室的法律。
「花東三法」(尚未通過)則是《環島高速鐵路建設特別條例》、《國道六號東延花蓮建設特別條例》、《花東快速公路建設特別條例》等三法的總稱,他們以「為花東居民的利益」為名,實際上就是在台灣東部搞中國那套大基建,有排擠甚至透支中央財政的嫌疑。為什麼這麼說?因為這三法將會增加數千億的支出(光中間那項就預估要8000億),然後猜猜看花東地區有多少人口?花蓮31萬,台東21萬,加起來還不如新北市板橋區多(55萬)。我不是覺得花東居民就不需要基建,但是基建也要考量經濟效益,而人口體量是衡量經濟效益的重要標準之一。現在花東地區鐵路、公路、港口、機場都有,是不是有必要建一條高速鐵路呢?另外,國道六號東延花蓮這條法律更是浮誇,這計畫打算花費22年、8000億的預算,就為了鑿穿中央山脈,讓人民方便從台中開車到花蓮。
總結:藍白聯盟聲稱自己代表民意,但其實國民黨的總得票數是不及民進黨的,只是因為選區制度的關係才獲得較多席次。而對於民眾黨的選民們來說,有很多都是因為當初民眾黨宣稱自己會做為第三勢力制衡兩黨,才投民眾黨的,現在這樣一面倒向國民黨的情況,真的符合選民的期待嗎?
退萬步言,如果藍白真的具有民意基礎,為什麼要逃避討論?為什麼要透過各種方式繞過委員會,為什麼要表決時才拿出新的法條?為什麼要封鎖會議室?很明顯,他們知道自己的行為經不起檢驗,所以才要避開討論與檢視。
至於通過的法條,則很明顯就是要擴權。憲法中自有規定各個憲法機關(也就是五院與總統)的職權範圍,為了貫徹權力分立,自然不能讓其中一權過於膨脹。雖然各院都有自己的組織法或職權行使法來規範其日常運作,但肯定都要在憲法所允許的範圍內,不可牴觸之。這次藍白掌控了立法院,所以就要擴大立法院的權力,包括修正立院職權行使法與刑法,企圖創設許多自己的權力與其他人或機關的義務;接著就是修正憲訴法與選罷法,讓司法權無法制衡自己,人民也難以罷免自己。這些行為其實就是在挑戰中華民國憲法,所以我們才會說這是憲政危機,而藍白正在破壞憲法。
那麼,憲法已經被破壞了嗎?台灣要走向獨裁甚至統一了嗎?我可以說,還沒。
從法律條文來看,憲法法庭已經被架空了沒錯,但是從法理的角度來看,憲訴法的修法加上大法官提名被拒絕,導致司法權被架空,立法院很明顯已經違反了憲法上忠誠義務。許宗力大法官曾說過:「憲法機關忠誠指的是憲法機關彼此間所負之相互扶持、尊重與體諒的義務,不得阻撓其他憲法機關行使職權,也不得使其他憲法機關陷於癱瘓,其具有限制憲法機關權力濫用之功能。」我想大法官還是有辦法解套的,只是我不知道他們具體會如何行動。
台灣人是否已經無計可施?當然不會。法律上有一個概念叫做「公民不服從」,10年前的太陽花學運就是一例。當那個時刻真的到來,我想應該會有許多人再度挺身而出。賴清德所說的「面對民主的紛爭,要用更大的民主來解決」我想指的應該是這個。
在這邊也順便回應一些人所說的,賴清德應該要宣布戒嚴、解散政黨、抓捕議員、或隨意違憲的說法。賴清德是說要用「更大的民主」來解決,而不是用獨裁來解決,要是他真的做了那些事,最開心的應該是藍白,還有他們背後的習近平,因為他們一直以來宣稱的「民進黨獨裁」與「綠色恐怖」這下也就坐實了。而「部分海外華人」所堅信的兩岸政府一樣糟糕的論調,也就得到了有力的論據。這絕不是我們想看到的。相反的,如果是人民衝進立法院,也就沒有獨裁的疑慮。
這篇就打到這裡吧,如果有遺漏的歡迎補充,有不同觀點的也歡迎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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