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主派53人被捕,被指上年七月的民主派初選,違反《港區國安法》,其理據之牽強震驚全球;警方指民主派意圖透過初選「迫使特首林鄭月娥辭職與特區政府停擺」,然而所謂「意圖」,竟只是完全根據香港《基本法》的合法程序投票,在立法會否決政府的財政預算案而已;而且這個意圖,只是戴耀廷在《港區國安法》出現之前的個人見解,既沒有得到他人的支持,甚至主辦單位早已表明,不會要求當選者否決財政預算案;如今政府卻推砌藉口濫捕,只會令香港人對前途,連最後的信心也失去。
最奇異的一點,就是港共一直聲稱,民主派被捕人士,在「未有預算案前」就表明「兩度否決預算案」來「迫使特首下台」,就是「顛覆國家政權」。然而這種謊言最可笑的,就是特區政府近年已多次引用選舉主任DQ,來否決參選人資格,卻從未見過政府提出疑問——會否無理否決預算案?
又反過來問,甚麼才叫「有理」?政府一向認為自己做的所有事情,都非常有道理,而「反對派」所做的事情,全部都被痛罵,那麼為「國家安全」,是否應該取消立法會的「反對」與「棄權」,改為「支持、同意、祝福」的三個按鈕好了?
而《基本法》第52條(3)更寫明,因立法會拒絕通過財政預算案…而解散的立法會,重選的立法會繼續拒絕通過所爭議的「原案」,特首才必須辭職;那麼問題來了,為何解散後的立法會,政府又突然不會DQ議員的參選資格?就算他們重新當選,又為何不會撤回、暫緩、修改財政預算案?為何會假設在立法會兩大敗後,特首仍然要堅持「原案」上立法會「自殺」然後辭職?
如果民主派的打算是「違反基本法」,那麼議員到時又怎可能繼續投到反對票?政府又怎會聽話做,而北京又怎會不干預?如果民主派的做法「合乎基本法」,那麼北京如此擔心出現的場面,為何不是早在上年七月,立即派人「堵塞漏洞」,去修改或「解釋」《基本法》第52條,制止這個「危害國家安全」的《基本法》條文?
如果特首下台如此危險,那麼是否要廢除《基本法》內容許特首下台的條文?2005年董建華「腳痛」下台時,特區政府是否停擺?當年連董建華「突然」的「健康問題」下台,政府也不用停擺,為何如今一切都在中共的掌握之下,竟然會停擺?這種謊言又有誰會相信?
更何況戴耀廷所謂「攬炒十部曲」造成「各國制裁」的關鍵,不是因為否決預算案,而是北京對香港濫捕;沒有濫捕,就不會造成制裁,因此為制止這種「危害國家安全」的做法,就是不要給予其他國家藉口制裁;如今財政預算案從未被否決,立法會選舉也取消了,初選者連立法會也進不到,連「延任議會」也總辭了,偏偏有人「念念不忘制裁」,偏要在這時刻搞濫捕,把這個原本絕無可能「實現」的「劇本」,去弄假成真,正說明香港如今的法治,已變成了三個字:莫須有。
——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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