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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年熙来往上爬,大展拳脚、为所欲为之时,并未受到党和国家体制性的约束,以致几年之中竟在重庆这个直辖市搞了一场十年文化大革命复辟的预演。他的失败却是偶然的,是内讧的结果。主子给奴才的那一记响亮的耳光,意外地打翻了自己的船,也意外地减少了我国人民和执政党的损失。
据新华社 2013年9月22日电,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2日对中共中央政治局原委员、重庆市委原书记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薄熙来犯受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一百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至此,薄熙来案件基本上可算告一段落。所谓“基本上”,无非还有两条尾巴:
一是薄熙来上诉;
二是上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两条尾巴,几无悬念。
然而,如果跳出这次薄熙来案件审判的小范围,回到整个大范围的薄熙来事件本身来看问题,却是悬念甚多。我这里主要谈两点。
控方为何避重就轻?
一、对于许多广为人知的薄熙来违法犯罪问题,薄案控诉方为何避重就轻?
薄熙来在重庆大张旗鼓开展,并欲推向全国的“唱红打黑”运动,全中国、全世界都知道,检察院难道不知道?起诉书为何对此只字不提?
动用党政权力和国家财力开展的“唱红”,实质上就是大歌大颂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大歌大颂暴力、大歌大颂救世主毛泽东,公然对抗中共中央关于否定文革、否定个人崇拜的决议,公然对抗亿万中国老百姓对于十年浩劫和极左路线的血泪控诉和历史性的唾弃。
“打黑”实际上是黑打,严重破坏社会主义法制。在营造大规模、疾风暴雨式阶级斗争的国家恐怖主义气氛之下,剥夺公民人权、私设公堂、滥设刑罚、大搞逼供信,制造了千百起血泪冤案,冤死了七十余条人命。以“打黑”的名义剥夺了私营企业家亿万资产。这些合法的私有财产成了二十一世纪“打土豪分田地”的战利品,经薄熙来、王立军之手“充公”,相当一部分由其自肥,剩余一部分由其任意支配用于笼络人心、沽名钓誉、欺骗民意,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据悉,重庆“打黑”共没收资产一千多亿,其中只上缴国库不到十亿元,即不到1%。其他那将近一千亿元到哪里去了?为何既不查、也不追,甚至在起诉书中只字不提!如果检方认为这些数据还不够准确,那也有必要去把它搞准确,并通过司法程序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第十一条规定:“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宪法第十三条还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重庆的私营经济在薄熙来、王立军的黑打之下,已陷于灭顶之灾。时至今日,薄熙来肆意违反宪法和法律、破坏私营经济、侵犯公民合法财产的严重罪行得不到惩罚,其政治影响十分严劣:
第一,薄熙来黑打无罪,被黑打的成千上万公民平反无据、伸冤无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中国共产党威望损失无法挽回。
第二,黑打无罪导致公民被非法没收的财产难于追回,而相关掌权者们对于已经“黑”到自己手里的财产迷恋不舍,贪心便愈益膨胀,“胆量”将愈益增大,后患无穷。
第三,黑打无罪的示范作用无边,今后其他省市自治区的黑打层出不穷、此起彼伏的可能性不能排除。
第四,黑打无罪,导致国家发展私营经济的法律政策受到怀疑,使私营经济“二等公民”形象愈益“增色”,破坏中国经济。
第五,黑打无罪,意味着公民生命与合法财产不受保护,进一步降低社会主义社会的可信度和吸引力。
第六,守法公民的安全感丧失或受到威胁,是近来几年、十几年中国人口外流的主要原因之一。据调查资料显示,中国富人中出国移民倾向在日益增加。如果黑打无罪的局面不改变,这种离心去国现象不但难于扭转,还可能加剧。其政治影响之险恶,不言而喻。
暴露政治制度什么弊病?
二、中国政治制度在薄熙来事件暴露了什么弊病?能否“亡羊补牢”?
据一审判决书提到,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薄熙来在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期间,受贿共计折合人民币2044万余元。・・・・・・
然而,正是在此期间,薄熙来所担任的职务越来越高,并升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国直辖市重庆的中共市委书记。可以说,薄熙来的官场病越来越重,官位却越来越高。正如民间俗话所说,他是“带病提拔”的官员之一。人们不禁要问,这种能够带病提拔官员的政治制度和组织人事制度本身是不是有病?是不是需要从根本上加以治疗和改革呢?答案恐怕也是不言而喻的。
对于薄熙来带病往上爬获得高位应当承担责任的有两部一首长,即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辽宁省委组织部以及提名薄熙来为政治局委员候选人的中央首长。由于他们的工作失职或失误,导致薄熙来上篡得逞,给人民、给国家、给中国共产党带来了无可估量的损失。但是到目前为止,未见上述两部一首长中任何人站出来向人民、向共产党谢罪和承担责任。这难道不说明党和国家的人事组织制度已经病入膏肓了吗?
中国共产党章程四十四条规定:“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利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当地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然而,薄熙来从大连市到辽宁省、到商务部、到重庆市所犯大量违反党纪国法的罪行,有哪一条是由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和处理的呢?
世人都知道,薄熙来罪行的揭发,并没有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功劳。纪检委在薄熙来案件和其他许多类似案件中都是后知后觉、效率颇低、有负众望。这难道不需要从制度上找找原因,动动手术吗?
其实,纪律检查权本来就是与同级党委的执行权分立的。现行中共党章第十九条已经规定,党委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一同由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两个机构理应平行、互不统属。这是起码的形式逻辑。但是党章随后有一个重大失误,它规定纪检委受同级党委领导,使其难以对近距离的同级党委实行纪律检查,大大降低了纪检工作的效率。这是惩治贪官污吏工作长期满足不了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要求的制度性原因之一。
政治体制需要分权制衡
薄熙来事件充分暴露了中国共产党党内制度的缺陷。当年他往上爬,大展拳脚、为所欲为之时,并未受到党和国家体制性的约束,以致几年之中竟在重庆这个直辖市搞了一场十年文化大革命复辟的预演。他的失败却是偶然的,是内讧的结果。主子给奴才的哪一记响亮的耳光,意外地打翻了自己的船,也意外地减少了我国人民和执政党的损失。
重庆事件说明什么问题呢?说明政治体制需要分权制衡。我们这套集权的制度太危险了,一个人只要大权在手,就可以滥杀无辜,可以灭口,干什么都行,因为他觉得天下可以一手遮。直到偶尔阴谋败露,失去权势的那一天,他才自叹倒霉。只有分权制衡,才不会使这种令人感到耻辱的事情一再重复。
可惜的是,时至今日,薄熙来案件的审判都快要落下帷幕了,但对薄熙来事件的总结,还远远没有上升到政治体制的高度,没有从政治体制改革方面采取应有的措施。我们基本上还躺在有可能重复产生薄熙来,有可能再次发生文化大革命的体制上睡大觉哩。
朋友们,危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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