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7月2日星期一

曹思源:致“十八”的三项建议

曹思源



当代中国正处于一个变革的时代,各项事业都需要改革,而领导我们事业的核心力量中国共产党更需要改革。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是党内改革的好时机。我谨在此向“十八大”提出党的三项制度改革的建议:
其一:党的领导制度改革
其二:党的选举制度改革
其三:党的言论制度改革

现将这三大制度改革的轮廓分别简述如下:


一、关于党的领导制度改革
 

目前存在的主要弊病

与文化大革命中几次党代会所通过的党章相比,中共“十二大”到“十七大”所通过的党章有一个重大的进步,就是具备了党内三权分立的雏形,重新明确了党的决策权属于党代表大会,执行权属于中央委员会,监督权属于纪律检查委员会。这就意味着文化大革命之后,中共党内三权关系的改革开始起步了。这是十分可喜的苗头。美中不足的是,“八大”党章规定的党代表大会年会制至今尚未恢复。现在的情况是:各级党代表大会五年才开一次。开了几天会,发言、投票、鼓掌、欢呼之后,党代表各自回家,基本不再起作用了,党代表大会也不存在了。这样,就难以及时有效地执掌决策权。
于是,许多本应当由党代表大会作决策的事便大权旁落,由党委会作决策。党委本应是各级党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但由于党代会和党代表在绝大多数时间均形同虚设,所以几十年来,党委(尤其是党委的一把手)实际上是自己决策,自己执行;大权独揽,无人制约。这就容易犯错误,甚至犯大错误,并且犯了大错误还难以及时承认和纠正。
纪律检查权本来也是与同级党委的执行权分立的。现行党章第十九条已经规定,党委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一同由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两个机构理应平行、互不统属。这是起码的形式逻辑。但是党章随后有一个重大失误,它规定纪检委受同级党委领导,使其难以对近距离的同级党委实行纪律检查,大大降低了纪检工作的效率。这是惩治贪官污吏工作长期满足不了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要求的制度性原因之一。
概括起来,目前党的领导体制中尚存在的主要弊端是:
(一)作为执行机构的党委及其主要领导人的权力过于集中,在组织制度上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决策权、纪检权全部集中于执行机构手中。
(二)党的决策机构虚置,难以保证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和决策内容的科学性,并使决策失去了最重要的纠错机制。
(三)党的纪律检查机构规格不到位,纪检权被置于党务执行机构之下,实际上成了党委权力的一部分,很难独立发挥应有的作用。
正如邓小平所说:权力过分集中,越来越不能适应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对这个问题长期没有足够的认识,成为发生“文化大革命”的一个重要原因,使我们付出了沉重的代价。现在再也不能不解决了。(《邓小平文选》第二卷第329页)

落实党内分权制衡的方案

面对即将召开的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为了使党少犯错误、不辱使命,我们需要在系统总结国内外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党内分权制衡的改革。为此,特提出以下改革方案,供研究参考。
建议落实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为党组织的权力机构,县级以上(包括县,下同)各级党代表大会分别选举产生三个级别相同的机构:党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党的执行委员会、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这三个机构都受同级党的代表大会领导,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它们各自的职责简述如下:
(一)决策权
县以上各级党代表大会实行党代表常任制(每届任期五年)和专职专薪制。党代表的薪金由相应一级党的组织发给。为了提高效率减少支出,党代表人数要大幅减少。全国党代表大会代表由2000多人降为500人左右,县党代表50人左右,省、市依此类推。
各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党代会常务委员会,为党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负责筹备和召集党代会);其人数为党代会代表人数的1/10,并设常务主席1人、副主席1人,处理常委会日常事务和组织调查研究。
各级党代表大会职责与现行党章规定大体相同,但要增加一项:每年举行一次大会,审议同级党的执行委员会的工作和纪检委员会的工作。遇有紧急情况,由党代会常务委员会召集党的非常代表大会。
党代会代表按一定程序对执行机构和纪检机构的主要领导干部有选举权和罢免权,但无权插手其具体业务活动,同时他们还受全体党员投票者的制约。这样的分权制衡恰恰有利于增强党的生命力和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影响力。
(二)执行权
各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7~9名委员,组成同级党的执行委员会,设书记1人、副书记1人。县以上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在人数和职权上大体相当于目前各级党委常委。目前各级党委的领导权实际上就是由常委掌握,普通的党委委员很长时间才参加一次全会,在一定程度上成了党内花瓶,不必再虚设了。
各级党的执行委员会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审议。执行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必须及时向同级党代会常务委员会通报备案。
党的执行机构并非单方面接受决策机构的监督和制约,它在执行工作中如果发现决策有误或不甚完善,可以对决策机构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抗辩,并提请重新审议。这就使党的重大决策有了修改和完善的余地。
(三)纪律检查权
各级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由5~7名纪检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人。
纪检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同级党的领导干部(包括党代表大会代表、执行委员会委员等)进行纪律检查,但无权干预其日常工作;各级纪检委同时领导属下各级党的纪检委员会的工作。
各级纪检委员会向同级党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重大问题可以向上级直至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报告。
现实生活告诉人们,执行权往往权力最大,滥用的可能性和危害性也最大。因此,改革的重点目标应是监督和制约党务工作的执行权。在我们的改革方案中,由于党的决策机构由虚变实,党的纪检机构升格独立,便有利于上述改革重点的实现。
三种权力既然要分立和互相制衡,那么,三个机构的成员就不得互相兼职。党代表大会的代表中,如果有人被选入党的执行机构、纪检机构任职,在其任职期间,则应辞去代表职务,以免角色冲突。在过去的体制下,代表只是五年开一次会的虚职,搞点兼职似乎并无矛盾;但在党内领导制度改革之后,党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三权分立制衡,党代表大会代表专职专薪,他再去兼任执委或纪检委,就很不合适了。
我们不妨设想一下,如果当年中共“八大”落实了党代会常任制以及决策权与执行权的分立,毛泽东只能在中央决策机构或执行机构二者之中担任一个机构的领导职务,文化大革命必须每年一次接受全国党代会和地方各级党代会审议的话,那场空前浩劫还能够持续那么漫长的岁月么?
以上关于党内分权制衡的改革方案只是一个基本轮廓,比较简略。为了抛砖引玉,先提出来供讨论批评,然后再逐步细化。方案接近成熟之时,还有待于启动党章修改程序。

二、党的选举制度改革

中国共产党自1921年成立以来,总共开过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先后选举产生了十七届中央领导机构。也就是说,党的“二大”以来,每次党代会都重新改选了党的中央领导机构。
虽然党的中央领导机构个别成员有可能在一定限度内连选连任,但整个领导机构的主要核心应当是定期改选,而不能搞终身制或世袭制。“选举”的本质含义之一就是人事更迭而不是人事延续。如果重在人事延续,那又何必搞什么定期选举呢?
选举的本质含义之二是选择。这就要求候选人名额要大于应选人名额相当比例。“等额选举”没有任何挑选余地,而差额比例太小也没有实质意义,都是忽悠选举人。
选举的本质含义之三是竞选。在有相当比例的差额选举中,候选人之间通过竞争取胜是正常的。如果由强者幕后安排胜负,那就与舞弊无异了。
在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历史上,从俄共(后改名苏联共产党)“十一大”到“十九大”,斯大林连续三十多年担任过九届党中央最高领导人,且这九届党中央的领导班子成员都是由上届党中央提名“当选”的,对于他们“当选”起决定作用的,并非本届党代表大会代表的投票,而是上届党中央领导人的安排。这种选举没有“改选”的作用,它只是保证了上一届中央领导人(斯大林)的错误路线一届一届地延续下来,失去了由党内新生的健康力量出来掉转船头、纠正错误的机会,最后导致了前苏联和苏联共产党的灭顶之灾。
毛泽东担任中国共产党的最高领导人,始自1935年遵义会议之后,经“七大”、“八大”、“九大”、“十大”,连选选任直到1976年9月撒手西归,前后跨越41年。这期间,林彪和黄、吴、叶、李、邱被安排“选”入中央政治局;凭着毛泽东的个人权威和上届党中央的精心安排,确保了“四人帮”反党集团先后连续“光荣当选”为第九届、第十届党中央领导人。中国政权几度濒临法西斯专政边缘不能说与执政党选举制度的根本缺陷没有关系。
看来,中苏两党选举制度中,都有一个由上届中央领导决定下届中央领导的潜规则,这个潜规则究竟是否科学?对全党全国人民究竟有利还是有害?时至21世纪,还要不要改?如何改?值得深思!
我们思考的初步意见有三条:
<一> 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问题
科学的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是充分体现选举人的意志。党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要充分体现全体党员的意志。因此,党代表应由党员公开直选,要让那些有独立思考能力、受广大党员拥护、敢于发表意见的党员通过竞选出任党代表。各级党委不得从中操纵。
为此,我们不妨回顾一下中共“十五大”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该报告说:“对不适作代表人选的,有关选举单位及时作了调整;对当选代表中不符合代表条件的,已撤销其代表资格。”“由常委集体研究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名单,并召开党委全委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中央组织部初审。中央组织部按照代表条件、结构要求,对人选进行了认真的初步审查。之后,各选举单位召开党代表会议或党代表大会进行差额选举”。请问:照此程序产生的党代表究竟是代表党员的意志还是代表领导机关的意志呢?在党代表产生的这一过程中,能体现出党员的主体地位么?
<二> 差额比例问题。
各级党委(包括中央委员会)委员均应由差额选举产生,差额比例须在1/4到1/3左右,以保证投票人有足够的选择空间。
最近为了迎接党的“十八大”,各省市党代会纷纷召开。其中有的省党代会选举省委常委,是在14名候选人中选出13名当选者,差额只有1/14,比例太小了!照此比例选举,无论党代会的代表对省委常委人选有多大意见,无论代表们怎么投票,14人当中只能淘汰一人,剩下13人的常委班子与原拟班子几乎没有什么区别。在这个案例中,省委常委候选人如果是15人,从中选出11人,或者是从19人选出13人,差额比例在25%--33%之间,这样挑选出来的常委班子才有点不同的特色,才能体现出党代表投票的价值。
<三> 选举制干部不能随意改为任命制。
据各地调查研究反映,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在任期内职务调动频繁,能够干完一个任期的干部比例很少。与此相应地带来一个问题:本应由选举产生的党委委员或党委书记,便往往由上级党委任命到职。这种情况多了,实际上也是对党员民主选举权利的粗暴侵犯,容易形成党内人事制度的积弊。
为防范此弊,建议严格执行党内选举制度:无论党员干部职务多高,工作岗位有何变化,其党内职务应由党代会选举而未经党代会改选之前,一律冠以“代理”之称,待下次党代会选举决定。若当选则履职,落选则下课。凡党章规定属于选举制的干部,决不允许非经选举而正式任职。违者按违反党章论处,并予以公开通报。

三、党的言论制度改革

关于言论制度,毛泽东在1944年讲过两条原则:“各级领导人员,有责任听别人的话。实行两条原则:(一)知无不言,言无不尽;(二)言者无罪,闻者足戒。如果没有‘言者无罪’一条,并且是真的,不是假的,就不可能收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的效果。”
“言者无罪”也就是后来人们常说的言论自由制度。
1949年9月29日颁布的全国政协“共同纲领”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有思想、言论、出版、集会、结社、通讯、人身、居住迁徙、宗教信仰及示威游行的自由权。”其中言论自由制度当然对党内党外都是适用的。
尔后,在新中国的五部宪法中,都确立了言论自由的制度。不过,这项制度的落实情况却是十分糟糕的。
1954年第一部宪法颁布不到三年的时间,1957年就开展了反右运动,党内外许多大鸣大放的积极分子皆因“右派言论”而被打成右派分子,即“反共反人民反社会主义的资产阶级反动派”。这就是在虚无的“言者无罪”制度下的言论犯。
紧接着1959年在中共庐山会议上,彭德怀向毛泽东递交了一封意见信,对“共产风”等错误政策提出批评,同时党内广大中下层干部也对“大跃进”中各地饥荒饿死几千万人颇多怨言,于是三百多万党员干部被打成了右倾机会主义分子。
更为严重的是空前浩劫的文革时期,1967年1月1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在无产阶级文化大革命中加强公安工作的若干规定》,共分六条,号称“公安六条”。其中规定,凡是反对伟大领袖毛主席和他的亲密战友林彪副主席的,属于“恶毒攻击罪”,要给予最严厉的惩处。以致不少中华儿女当年就屈死在这条恶法之下。毛林虽已作古,但影响所及,如今有的基层地方党政领导人在党员群众批评检举他们的丑行时,也滥用所谓“诽谤罪”和“颠覆国家政权罪”。他们成了地方上的“小毛泽东”,而冤民们则疑似犯了文革中的“恶毒攻击罪”。
我们痛心地发现:建国以来,几乎所有政治冤狱都是文字狱,几乎所有的“反革命宣传煽动罪”都是言论罪。由此可见,“言者有罪”的现实不改变,危害有多严重!
文革结束以后,《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否定文革。然而文革式的思维却没有得到彻底的清算,文革中盛行的言论管制办法至今依然盛行,即使是反思和批判文革的言论也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不能畅所欲言,导致广大公民不能全面了解历史真相,在重大历史问题和现实问题上难于达成基本的共识。言论管制的高压使我们这个党在舆论一律的表象下,面临思想共识完全破裂的潜在危险!
言论管制要不得!这是古今中外的政治常识。两千多年前春秋时代的《国语》就告诉人们:“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川壅而溃,伤人必多。”21世纪的执政党岂能逆之?!
正如美国《独立宣言》主要起草人托马斯-杰弗逊所说“一切谬误,只要大家可以自由反驳就不再危险了。”
过去有一句口头禅,叫做“彻底的唯物主义者是无所畏惧的”。共产党人害怕别人发表不同意见,岂不是笑话!我建议,不但不要害怕,而且要保护人们发表不同意见的权利。这就首先要落实“言者无罪”的言论制度。共产党的领导干部,要做言论自由的模范。谁侵犯言论自由权,谁就应当受到批评处分。有意封堵言论者,如同贪污盗窃者一样可耻,应予追查惩办。
言论自由,既是宪法制度,也是宪政制度下任何政党都必须遵守的制度。当务之急是要落实这一制度。建议近期从一项举国关心的议题切入,即:允许全体党员和公民自由评价毛泽东的功过是非。
清人龚自珍诗云:“九州生气恃风雷,万马齐喑究可哀。我劝天公重抖擞,不拘一格降人才。”如果中共党员和中国公民真能从对于毛泽东的自由评价中进一步成熟起来,或许有助于我们的事业重振旗鼓!

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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