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月1日星期三

“李南央状告海关案”跟进报道(140)——推动正义到来的一份力量

北京第三中级法院发给我的上一次、亦即第31次"延长审限通知书"的签署日期是2025年的9月2日。这个月收到三中院3月18日签发的第32次"延审通知书",逾期半个月之久。查看了一下三中院第一次"延审通知"是2014年9月15日签发的,在那之后,曾有人大代表对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的"行政诉讼法修正案"中第八十一条"行政诉讼审判期限"的规定提出过修改建议。第八十一条内容如下: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这位代表提出修改理由之一是:

"迟来的正义即非正义"……在《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中,仅规定了行政诉讼中延长审判期限的批准权,而未具体规定审批条件以及可批准延期的次数。这使得部分法院、法官利用这一条款的漏洞,无限次对案件审判期限进行延长,导致《行政诉讼法》中这一审限条款形同虚设。

时光荏苒,11年过去了,《行政诉讼法》延长审限规定的漏洞是否稍有补苴呢?这期间中国的AI技术可是有了迅猛的发展。我在谷歌新设的AI功能搜索引擎敲进了几个中文字"行政诉讼法法院决定延期审理",便得到如下答案:

行政诉讼法法院决定延期审理的关键点:

  • 法定事由(依据《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1. 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

    2. 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3. 需要等待其他相关案件的审理结果。

    4. 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法定事由导致无法继续庭审。

  • 批准程序与期限:

一审: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案件,期限为六个月;需延长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可延长三个月,经最高法院批准最高可延长六个月。

注意事项:法院应将审理期限情况作为管理重点,如故意拖延办案,需承担相应的纪律处分。 

这应该是AI根据中国共产党认可的最新数据库信息运算后得出的结果。回查三中院发给我的第1至第14份"延审通知"的延审期限均为三个月,此后改为六个月,但批准法院并无变更,仍为北京市高级法院而不是具有批准六个月权限的最高法院。那么三中院是否在违法执法呢?问问而已,三中院当不会"有动于衷"的。

另,根据AI答案,"李南央状告海关案"的延审"法定事由"自应属第4条的"不可抗力"。在中国那片广阔的土地上,"当今"的意志确实无人可抗。而"注意事项"中所述如法院故意拖延需承担相应处分云云,自然不过尔尔了。专制国家高科技的飞速发展,往往与公民权利的丧失成反比,技术越发达,公民的一举一动便被监管得越严,政府允许个人选择的活动空间即越发狭小。

常在有我参与的网上节目中看到类似的跟帖:李南央不就是李锐的女儿嘛,除了拿李锐说事儿她还能有什么?我用不着列出自己有什么的清单,但是作为女儿,为父亲李锐从北京机场海关要回那些被扣留的《李锐口述往事》而较劲到生命的最后一刻,是我的骄傲,父亲也定会因此骄傲。

11年,若我有幸像父亲一样活到百岁,是我人生十分之一的时光。放在历史的长河中,一眨眼的功夫都不到。紫阳先生说过:不要用自己生命的尺度去丈量历史的进程。所以,我不指望有生之年能看到正义在中国的到来,但是的努力,无论这个人多么渺小,都是推动正义到来的一份力量。

2026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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