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8月30日星期日

張燦輝:沉默與噤聲之外——鄒幸彤與說真話的代價

作者:張燦輝
追光者 【橫流集】2026 年 8 月 29 日



一、十三篇文章之後

本書收錄的十三篇文章,環繞沉默立論,批評香港知識分子在威權壓力下的無聲。杜維明在香港論壇上的迴避是其中一例,更多學者以「去政治化」為名迴避責任,在強權面前明哲保身,同樣在批評之列。所用的理論資源,有傅柯的「無懼言說」,沙特的「介入」,儒家「從道不從君」的古訓,用來說明知識分子在不義面前說真話的義務。

書名把兩種無聲分開。噤聲是被人封住嘴巴,出於外力;沉默是自己把話收起來,出於計算。本書所批評的,大部分屬於後者,即並未被封嘴而自己選擇不說話的一群。

批評沉默的人,總得回答一個問題:在最壞的年頭,究竟有沒有人開口?

有。而且開口的代價,遠比本書所批評的任何一位學者所承受的沉重。鄒幸彤生於一九八五年,劍橋大學畢業,香港大律師,支聯會前副主席,二〇二一年九月起還押,至今接近五年。十三篇文章記錄的是知識分子的道德失敗,這篇後記所要記錄的,是一個仍然不沉默不噤聲的人。

二、從劍橋到牢獄

鄒幸彤在劍橋大學修讀物理,其後留校攻讀地球物理學博士。博士唸到一半,汶川大地震發生,同學為着忽然多出來的研究材料而興奮,她一個人在旁邊放籌款箱。這件事之後,她放棄了學位回港,入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修讀法律,成為香港大律師。[1] 這個轉向不算偶然。她在訪問裏說過,她要找的是一種有用的知識,可以為受壓迫者服務的工具。

成為大律師之前,她已在中國大陸從事將近十年的維權工作,協助內地上訪民眾與維權人士。那段經歷讓她看清楚中共政權操弄法律的方式:在那個體制裏面,法律是管控的工具,與保護無關。這種認識後來成為她批判香港法治墮落的思想資源。

她於二〇一〇年回港後在支聯會任職員約半年,其後留下做義工,二〇一四年底當選常委,二〇一五年起任副主席。[2] 支聯會每年在維多利亞公園舉辦六四悼念晚會,是香港公民社會的重要象徵活動。她的參與出於清醒的政治判斷:在政治氣氛急速惡化的年代,繼續悼念六四,意味着與中共政權的正面碰撞。

二〇二一年,警方以新冠疫情為由禁止六四悼念活動,支聯會宣佈不服從禁令。鄒幸彤獨自前往維多利亞公園,手持一支蠟燭,在空無人群的廣場上以一個人的身影維持了那一年的悼念,隨即被捕。[3] 這個影像後來成為香港抵抗精神的一個符號。

其後她在多宗涉及六四悼念及支聯會活動的案件中被捕、被控、定罪、入獄。每一次出庭,她都當作一次公開的道德陳述。沒有求情,也沒有按照法庭期待的方式去配合一套她認為根本不公義的程序。而且每一次陳述,她都是帶着微笑、從容不迫地說出來的。

三、「依法暴政」的解剖者

鄒幸彤的理論貢獻,在於她對「依法暴政」這套機制的解剖。

二〇二一年七月,她在《端傳媒》發表長文〈「只談法治,不談政治」的抗爭七步殺〉,[4] 至今仍是香港知識人對自身處境的重要分析。文章逐一拆解中共政權以法律壓制異見的路徑:先借法律的正當性把政治打壓合理化,再藉法律程序的長周期冷卻民間活動,然後以法律語言重新包裝社會事件,繼而消耗民間資源,隔絕公共討論,瓦解運動的集體性,最終令異見者在公共空間無法存活。

文章進一步指出,這套機制之所以有效,一部分原因在於知識分子的配合。律師以「法律專業性」為由拒絕政治化,學者強調「法律與政治區隔」,各種聲音告誡運動人士不要觸碰政治,客觀上都替這部機器上了潤滑油。她寫道:「若在此時仍然模糊籠統地談『堅守法治』、『法律與政治區隔』,尤其是強調處理政治檢控的『法律專業性』,無疑是裝睡之舉,更是消極地附和了政權,助長『依法暴政』。」[5]

放在本書十三篇文章的脈絡裏讀,這段話格外沉重。香港知識分子的沉默不只是個人的道德怯懦,它同時是一種制度性的共謀。打着「學術中立」旗號的學者,客觀上參與了那部機器的運轉。值得注意的是,作出這個判斷的人並非旁觀者,她自己就是被那套機制輾過的人。

四、法庭作為道場

鄒幸彤令人動容的地方,是她把法庭轉化為道場的方式。法律程序對她而言不只是技術問題,每一次陳詞都是說真話的機會。

二〇二三年三月,她在拒絕向警方提供支聯會資料一案宣判前發表法庭陳詞,對法官說:「用謊言來定我們的罪,或許是政治上的需要,但這不是法律,這是對法律的凌辱。」她在陳詞中不承認任何錯誤,也不請求寬恕,因為接受「悔過」的敘事,等於接受了整個政治檢控的邏輯。她說:「NEVER. An unjust peace is no peace at all.」(永不。一個不公正的和平,根本就不是和平。)[6]

以法律人的身份質疑整個程序的正當性,在法律技術上未必對她有利,在道德上卻是極高的誠實。她寧可承受更重的刑期,也不願以謊言換取憐憫。這件案後來上訴至終審法院,二〇二五年三月,五位法官一致裁定她與另外兩人上訴得直,撤銷定罪與刑罰,成為《國安法》案件中首宗在終審法院勝訴的例子。她在這件案上是贏了的,而贏的方式,正是她一直堅持的那套法律論證。

五、中段陳詞

二〇二六年三月,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入第十至十一天審訊。鄒幸彤決定自辯,親自作中段陳詞。中段陳詞是控方舉證完畢之後,辯方提出表面證供不成立的陳詞。[7] 這是一場以一人之力對抗國家機器的法律博弈。

她的論點在法律與政治兩個層面同樣成立:《中國憲法》不能直接在香港實施,香港法庭沒有權力詮釋《中國憲法》,因此以「違反《中國憲法》第一條」作為「非法手段」基礎的控罪,根本站不住腳。她並且批評控方的案情單薄得匪夷所思,因為那套推論只有兩步:支聯會主張「結束一黨專政」,而「結束一黨專政」等於結束中共領導。這兩步之間的跳躍,撐不起一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指控。

她用了一個生活化的例子:有人想廢除巴士上強制配戴安全帶的法例,在法例未廢除之前,他仍然照規定配戴。主張改變法律,與以非法手段顛覆政權,是兩回事。[8]

第十一天的陳詞裏,她提出了一個更根本的問題:結束中共領導有何不可?對憲法的自由辯論必須得到保障。若單純的口號與政治主張便要面臨十年監禁,如何與《基本法》及國際人權公約所保障的政治權利相符?面對法官的質疑,她沒有退縮。她說,如果法庭接受控方的論點,即國家安全委員會的判斷凌駕法庭的解釋權,「咁香港法治真係壽終正寢㗎喇」。[9] 這句話出於一個法律人之口,是對法治崩壞的直接診斷。

六、二百零六頁判詞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早上,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頒下裁決,支聯會、李卓人與鄒幸彤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名成立。書面判詞二百零六頁。同案的何俊仁在開審前已經認罪。由二〇二一年九月落案起訴到這一天將近五年,李卓人與鄒幸彤在這五年裏一直不獲保釋。[10]

判詞的推論可以概括成幾步。《憲法》序言與第一條確立社會主義制度為國家的根本制度,中共領導是這一制度不可或缺的部分,因此結束一黨專政的主張,其自然合理的效果就是終止中共的領導地位,也就是推翻《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法庭承認被告沒有鼓吹暴力,仍然認定這種主張落入《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所說的「其他非法手段」。[11]

法庭在判詞裏強調,被告受審與他們的政治觀點無關。這句話與判決本身很難調和。整份判詞處理的材料,是口號、綱領、悼念活動與公開發言;所謂犯罪行為,就是持續主張一個三十多年沒有改變過的訴求。法庭又以扶貧作比喻:目標正當,不表示劫富濟貧就是合法手段。這個比喻預設了它要證明的東西,即主張本身已經是一種手段,而且是非法的手段。判詞另一處又承認,李卓人與鄒幸彤從未就這個訴求提出任何具體的執行方法或時間表。[12] 至於主張與行動之間那段距離如何跨過,判詞始終沒有交代。

判詞另有一處值得留意。法庭認為被告刻意把六四事件與二〇一九年的反修例風波相提並論,藉此挑起及加深公眾對中共的敵意,又指他們拒絕懸崖勒馬,一意孤行。「敵意」由此成為定罪理由的一部分。這個詞在一星期之後得到了正面的回應。

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的刑罰分兩級,情節嚴重者判監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情節較輕者五年以下。法庭把案件押後到八月二十八日聽取求情。[13]

七、一份不求情的陳情

求情這道程序有它自己的道德結構。被告在定罪之後獲得一次發言的機會,而發言若要收到效果,就得順着法庭的語言走:承認行為構成罪行,表示悔意,交代個人與家庭情況,請求從輕發落。整套程序假定被告接受判決所給出的那個描述。八月二十一日裁決之後,李運騰法官要求辯方在八月二十六日之前存檔書面求情陳詞,並且特別請辯方協助法庭判斷本案應該歸入「情節嚴重」還是「情節較輕」。[14]

八月二十八日開庭那個上午,鄒幸彤在自己的 Patreon 帳號上載了一篇文字,題為〈我的陳情文〉,十八段,粵語書面語,當日由《集誌社》全文轉載。[15] 這篇文字並非遞交法庭的求情陳詞,也無意充當那樣的東西;它從第一句起就拒絕了求情程序所預設的前提。她另有一段在庭上宣讀的陳詞,留待下一節再說。

她把二百零六頁判詞歸結成一句話:追求民主有罪。然後她說明為甚麼不接受這個結論。任何政黨都不能把國家的主權私相授受,自封為人民的唯一選擇與唯一領導,再要求每個人負有法律義務去擁護這個自封的位置。以這種要求為內容的法律,與暴政同義。

法庭的自我辯解,在她看來同樣站不住腳。法庭說審判的不是信念,可是在這份判決之下,相信結束一黨專政的人再沒有立足之地;即使所做的事完全正當,例如悼念六四,也會因為思想上的「不正確」而變成犯罪。接着她寫下這一句:法律控制不了任何人的思想;當法律執意與良知作對,輸的只會是法律,失去認受性的也只會是法律。

這句話把判詞的邏輯反轉過來。判詞以合法性為最後根據,凡違反《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者,即屬非法。她的回應是,合法性本身也需要根據。做人要有底線,法律一樣要有底線,而民主與專政之辨就是其中最重要的一條,因為專政之下沒有法治可言。她並且做了一個容易招來爭議的比較:法庭抽空「結束一黨專政」這個訴求出現的事實原因與是非,只強調政權的意志與守法的義務,其結構等同於說在納粹德國之下有義務去屠盡猶太人。[16] 這個比較的重點不落在兩個政權是否相等。她針對的是一種論證形式,即因為法律如此規定所以應當服從;這種論證在甚麼條件下失效,一直是紐倫堡以後戰後法哲學的核心問題。拉德布魯赫在一九四六年提出的公式說得更直接:法律與正義的衝突到了不能忍受的程度,那條法律就不再是法律。[17]

陳情文拒絕用犯罪的語言去衡量她所做的事有多嚴重。如果法庭真的需要參考,她說可以去問國安公署,那裏的人才真正懂得用犯罪的眼光去看爭取民主與人權的努力。若最後判她情節嚴重,她會當成讚美,因為那表示她確實做到了一些事。[18]

這幾句話聽起來像意氣,底下卻是一個關於語言的判斷。量刑的兩級要求被告把自己的行為放到「嚴重」與「較輕」的刻度上衡量,而接受這把尺,就等於承認行為屬於犯罪。她不接受這把尺。這裏會有一個很現實的質疑:一個大律師比誰都清楚,認罪與悔意可以換來刑期上的折扣,明知如此仍然拒絕,是否只是拿自己的年月去換一個姿態。答案在陳情文本身。求情之所以能夠換取寬減,是因為它同時是一次承認;接受這個交換,就等於承認判決對她的描述成立,也等於代所有持同樣信念的人承認了。她把這種交換稱為虛偽,考慮的並非自己吃虧多少:在她看來,信念本來就不屬於可以計價的東西。要她用幾年自由去換一句與事實不符的話,這筆帳她算過,也拒絕了。

陳情文最不肯讓步的一段,處理的是道歉。信念無法計算,也無法交易;為自己所相信的一切去求情、去道歉,是最虛偽的事,同時侮辱了所有持同樣信念的人。她補上一句:連屠城的劊子手都未出來道歉,幾時輪到我們。[19] 即使世道顛倒,也不該為政權做錯的事道歉,否則自己就成了顛倒的一部分。

道歉這一段之後,語氣忽然轉了。她說能夠找到自己相信的使命,找到可以並肩作戰的伙伴,是人生最幸福的事,所以對於和支聯會、和香港人一起走過的路,她一點都不後悔;辛苦的是家人與愛她的人,而她唯一要請求原諒的對象,也只有他們。[20]

文末她重申承諾:無論在獄中還是獄外,都會繼續為釋放民運人士、平反八九民運、追究屠城責任、結束一黨專政、建設民主的香港與中國而努力。她說這是自己在燭海之中對死難者許下的誓言,而她不打算做一個沒口齒的人。然後是那一句:如果這樣做會令她成為永遠的罪犯,如果法律真的容不下這些信念,她寧願做一個罪犯,也不做一個背叛良知的人。[21]

八、法庭上的打斷

八月二十八日上午,西九龍裁判法院正庭的公眾席坐滿。李卓人的妻子鄧燕娥、前支聯會常委劉家儀、四十七人案獲釋被告吳敏兒都在席上,多國駐港領事館代表也到庭旁聽,其餘大部分人戴着口罩。九時五十分左右,鄒幸彤在三名懲教人員押送下入庭,露齒笑向旁聽席揮手,然後步出被告欄,到律師席整理文件。被告欄內共有十一名懲教人員看守四名被告。事隔七個月未曾公開露面的何俊仁穿深色西裝,向旁聽席微笑點頭;李卓人一頭灰白頭髮,也向旁聽席揮手。[22]

她開口的第一句,就是那篇文字的第一句:二百零六頁判詞,講來講去就是追求民主有罪。話還沒有說完,李運騰法官打斷她,說這些東西可以在第二個場合講。她解釋自己是想法庭在判刑時考慮他們為甚麼會有這個理念,法官表示明白她有所追求,但法庭不能偏離裁決,重申她的言論適合在第二個場合講。[23]

接下來的一個多小時,這個模式重複了七八次。她說相信專政是錯的、民主是對的,這樣的東西不是信念又是甚麼;法官回答,如果只是信念而沒有付諸行動就不構成煽惑,癥結在於行動是否犯法。她說信念若只停留在口頭而不付諸行動就不成其為信念;法官說那就要看你的信念是否法律所容許,接着說她要到第二個地方去嘗試說服另一個法庭。她說在這份判決之下,相信結束一黨專政有必要的人在法律眼中已經帶着原罪;法官糾正她不要執字眼,原罪指的是與生俱來的東西。她說法律控制不了人的思想,當法律執意與良知作對,輸的永遠是法律;法官說明白了,還有沒有其他要講。她說信念沒得計算、沒得交易,為此求情是虛偽;法官說知道明白了,落第三點。

中間有兩處值得記下來。陳仲衡法官一度替「求情」二字作辯正,說這個詞沒有乞求的意思,即使有求,也是要求,不是挨人或請求。[24] 另一處,她說法庭把她們幾個人關進監獄,困不住要求民主的呼聲,高牆只會成為更大的喇叭,本來她們的聲音沒有這麼大。李運騰笑問她是不是應該多謝法庭,她大聲回答說是,非常感謝法庭;法官細聲補了一句,說是說笑而已。[25]

陳仲衡另外問了一句:作為大律師,她會這樣替人求情嗎。她笑說替客人辯護會客氣一些。李運騰最後歸納,說她的意思是沒有悔意、會堅持信念,又說她既然強調行為公開、沒有存心對當局隱瞞,這一點法庭或許會考慮。法庭押後至兩星期內判刑。[26]

這些細節之所以要記下來,是因為本書的書名在這一個上午得到了現場的示範。噤聲是被人封住嘴巴。可是那天的法庭並沒有封她的嘴。法官沒有喝令她住口,以藐視法庭相脅,也沒有把她逐出法庭。他做的事情文明得多:一次又一次告訴她,這裏不是說這些話的地方。可以在第二個場合講。要到第二個地方去說服另一個法庭。

這是噤聲在今日的形態。它不否認你有嘴巴,只否認你的話與眼前的程序相干。被逐出程序之外的言論,在法律上等於沒有說過。她清楚知道這一點,所以才堅持要在這個場合說下去。一旦接受了「這些話應該在別處講」,就等於默認法庭處理的只是行為而不觸及信念,而整份判詞恰恰是靠着把信念讀成行動才站得住的。她被打斷的次數,可以當作那份判詞內在矛盾的一個量度。

本書十三篇文章追問的是自願的沉默。這個上午呈現的是另一端:一個拒絕沉默的人,如何在沒有被封嘴的情況下被消音。兩者之間有一條線。學界的沉默使這種消音顯得正常,因為若沒有人在外面把被打斷的那些話覆述出來,法庭的版本就是唯一留下來的版本。

九、不噤聲的不止一人

同案的另外兩位被告作了不同的選擇。何俊仁在開審前認罪,七十四歲,還押已逾四年四個月。李卓人不認罪,六十九歲,與鄒幸彤一樣還押接近五年;罪成之後,代表他與何俊仁的大律師沈士文作求情陳詞,指本案應屬情節較輕,因為「結束一黨專政」只是宣傳與口號,沒有具體計劃、指引、路線圖與時間表。法官一度說本案較接近四十七人案,問辯方哪一宗更嚴重。[27]

有一件事必須說清楚。鄒幸彤拒絕求情,是她個人的抉擇,不是拿來量度別人的尺。求情是被告的權利,認罪也是被告的權利;年紀、健康、家人的處境,都是正當的考慮。本書所批評的,是有選擇而不說話的人,不是已經在承受選擇後果的人。把不求情立為標準,再回過頭去衡量同一個被告欄裏的其他人,等於用最嚴苛的要求去對待受刑的人,而放過了那些連風險都不必冒的人。這種顛倒本身就是本書要批判的東西。李卓人為八九民運與香港勞工運動奔走四十年,何俊仁在民主黨與人權工作上的年月同樣不短。他們要坐的牢,不會因為求情陳詞的措辭而變得輕一點。

求情那天還有另一場爭執,與量刑無關。控方申請沒收國殤之柱,以及在六四紀念館搜獲的物品。鄒幸彤反對,說不能借這一宗案沒收所有六四的紀錄,又強調國殤之柱屬於藝術家高志活。控方則說是港大要求警方檢走國殤之柱,並指被告以國殤之柱作為犯案的工具之一。法官說要想一想,押後處理。[28]

這場爭執值得記在後記裏。一座雕塑、一批紀念館的物品,本身不會說話,卻是三十多年悼念活動留下來的物證。沒收它們與防止犯罪無關,為的是讓那段記憶在物理上消失。她在定罪之後、判刑之前,仍然把僅有的發言時間分出一部分去爭這件事,可見她所守的並不只是自己的立場。

旁聽席上還有別的人。鄧燕娥在裁決日對記者說她很憤怒,因為她認為丈夫無罪。劉家儀在裁決前接受訪問,說鄒幸彤只是在做她認為應該做的事,想用盡每一吋空間;她又說,庭內庭外鄒幸彤總是掛着笑容,你可以輸很多東西,但是不可以連自己的笑容也輸掉。鄒幸彤的母親劉華珍在求情日對記者說,女兒的勇敢與堅強是被她的善良逼出來的,並且請大家仔細去看她在艱難之中寫下的每一個字。[29] 另有一名女子在裁決日因為衣服上的字句被指有煽動意圖而被帶走;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被禁止把載有六四報道的報紙帶進法庭。為了取得正庭的旁聽位置,有人連夜排隊。

這些人沒有寫過陳情文,多半也不會被稱為知識分子。他們做的是到場、記住、把話覆述出去。本書用了十三章去問學者為甚麼不說話,答案的另一半是:說話這件事一直有人在做,只是做的人不在大學裏面。

十、法律與良知

讀這份陳情文,很難不想起《蘇格拉底的申辯》。蘇格拉底在雅典法庭上有過三次拒絕:他不肯帶妻兒上庭哭訴以博取同情,認為那是對法庭與城邦的侮辱;定罪之後不提放逐或罰金,反而提議由城邦供養;他更聲明,即使以放棄哲學為條件換取釋放,他也不會答應。[30] 兩件事相隔二千四百年,處境很不一樣,相通的是同一個結構:法庭握有生殺之權,卻拿不到被告對判決的認可。判決可以剝奪自由,取不到的是那一句「我錯了」,而刑罰要成為完整意義上的刑罰,恰恰需要這一句。《高爾吉亞篇》裏寧受不義而不行不義那句話,與她那句寧做罪犯也不做背叛良知的人,中間隔着二十四個世紀與兩套毫不相干的司法制度;作出這種判斷的人卻都明白同一件事,所謂受不義,是要用自己的身體去承擔的。

古希臘悲劇家索福克勒斯筆下的安蒂岡妮埋葬兄長,違反了克瑞翁的禁令。她答辯時所援引的,是比城邦命令更早、也從來沒有寫下來的義務。[31] 這場悲劇兩千多年不斷被重讀,因為它處理的問題至今未解:當法律與良知正面衝突,究竟哪一邊要讓步。

鄒幸彤在陳情文第六段寫道,造成納粹治下以至極權治下一次又一次慘劇的,是那種不問是非、只問服從的態度,而今天的法庭與國家正走在同一條老路上;隨着科技進步與國力提升,危險比當年更甚。這個判斷與鄂蘭的判斷幾乎重疊。鄂蘭在艾希曼審判之後反覆說明,在政治事務上,服從等於支持;艾希曼的辯詞說到底就是守法奉命,而這套說法在戰後一連串審判之後已經失去效力。[32]

雅斯培在戰後把罪責分成刑事、政治、道德與形上四層。法庭只處理第一層。陳情文提出的是第二層與第三層的問題:一部運轉中的國家機器需要無數人的配合,而配合最常見的形式就是沉默。[33] 說到這裏,這篇文章已經回到本書的主題:她在被告席上所控訴的不問是非只問服從,正是本書十三篇文章在香港學術界所看見的東西,分別只在於一邊要付出自由,另一邊付出的是良心的安寧,而後者往往還可以換來體面的位置。

十一、敵意

判詞認定被告對中共及中央政府懷有敵意,並且藉悼念活動挑動公眾情緒。陳情文用了兩段回應這個指控。她說,結束一黨專政這個信念從來不需要靠敵我思維或仇恨動員來維繫,只需要講道理、講事實,就足以得到所有明白事理的人的支持。講不通道理的人才要靠仇恨動員;毫無自信的人才會看甚麼都看見敵意。專政靠仇恨維持統治,不等於人人都要用它那一套,也不等於世界真的圍繞仇恨運轉。

判詞用的是「敵意」,這個判斷在庭外立刻得到覆述。裁決當日,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見記者,說支聯會經年累月向市民播下很多仇恨中國共產黨及中央政府的種子,是不爭的事實,又說今次案例對日後執法很有幫助。[34] 判詞說敵意,執法者說仇恨的種子,兩者說的是同一件事。一種主張是否危險,判準已經從它的內容轉移到它在人心裏引起的感覺。

她那幾句話的分量,要放在劉曉波〈我沒有敵人〉旁邊才看得清楚。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劉曉波在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作最後陳述,庭上沒有讓他讀完;翌年十二月十日,那篇陳述在奧斯陸由 Liv Ullmann 代讀,台上是一張空椅。[35] 他在那篇文字裏說,仇恨會腐蝕一個人的智慧與良知,敵人意識會毒化一個民族的精神。

「敵意」這個概念在中共的政治語言裏有它的來源。施密特以敵友之分界定政治的概念,毛澤東把敵我矛盾與人民內部矛盾的區分變成一門統治技術。[36] 一個靠劃分敵我來維持自身的政權,看甚麼都看得見敵人,一支蠟燭也不例外。判詞把三十多年的悼念讀成敵意的培養,正是這種目光的產物。她的回答簡單得很:我們不用這種眼光看世界。

十二、獄中的聲音

鄒幸彤自二〇二一年起長期還押,從未因此沉默。她的 Patreon 帳號持續更新,記下囚室裏的思考、閱讀與日常,成為許多香港人在艱難時刻的精神紐帶。

二〇二五年六四三十六週年,她在獄中絕食三十六小時悼念,並在 Patreon 發文問:一句道歉要等多久?天安門母親等了三十六年仍未等到。[37] 一個身陷囹圄的人,以身體作抗議的媒介,用僅有的資源留下一份沉重的道德聲明。

二〇二四年,她的母親按照懲教署程序為她送入四本書,全部被扣起,理由是書籍內容對社會事件存在偏頗描述,可能引起對抗管治的意識。鄒幸彤入稟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挑戰這個決定侵害她受《基本法》保障的表達自由。特首李家超其後發出行政長官證明書,認定相關書籍涉及國家安全,對法庭具有約束力,她被迫撤回訴訟。撤訴聲明裏她把事情的含義說得清清楚楚:行政長官可以發出任何法庭都無法審查的證明書,這意味着香港正在走向制度性禁書,行政干預司法已成定局。[38] 這場法律戰她輸了,卻留下一份關於制度墮落的歷史紀錄,比勝訴更有分量。

二〇二五年一月,支聯會拒絕提供資料案在終審法院宣判前夕,她透過友人發出一封公開信。[39] 信中回憶被捕一刻,坦承說不恐慌肯定是騙人的。看到國安人員呈上的文件指支聯會是「外國代理人」時,她幾乎忍不住發笑:支聯會的反動履歷那麼厚,偏偏要安一個莫須有的名銜。信裏還有一段對極權邏輯的分析:極權的力量來自謊言與假象,鞏固極權最有效的方法就是把最多的人拉進去演一齣由權力導演的大戲,戲愈假愈荒謬愈好,這樣才能錘煉出人們的犬儒與奴性。

這段話直接說中了本書所批評的現象的深層機制。知識分子的沉默與妥協,本身就是那齣大戲的組成部分;選擇沉默的學者也好,走上統戰論壇的儒學大師也好,都在以自己的公信力替假戲背書。她對這齣戲的回應只有一個字:NEVER。她也在同一封信裏交代了自己怎樣理解輸贏:輸贏不由他人定義,香港也不是一個 lost cause,只要我們未放棄,這城就不會死。

十三、士的傳統與無懼言說

本書論述知識分子責任時,援引過儒家傳統中「士」的概念。荀子說「從道不從君,從義不從父,人之大行也」,曾子說「仁以為己任,死而後已」。[40] 這些古老的命題,在鄒幸彤身上得到了當代的具體形象。

她並不是儒者,也從未以儒家語言表述自己的信念。可是她的行動所體現的,正好是「士」的核心精神:把正義看得比個人安危重,對受壓迫者的關懷落在行動而不停留在言說,面對強權既不屈從,也不願以謊言交換安全。梁漱溟在毛澤東面前說「三軍可奪帥也,匹夫不可奪志也」,[41] 一向被視為早期新儒學道德勇氣的典範。鄒幸彤在二〇二六年的香港,對着一個以國家機器全力壓制的司法程序寫下十八段不肯認罪的文字,其道德勇氣不遑多讓。

陳情文第十一段還有一句話,接得上本書第六章的論題。她說專政本身就是最大最明顯的不公義,它無視每個人的平等與自主,硬塞一套沒有道理可講的統治秩序下來,把自由的公民通通貶低為沒得選擇的奴隸。[42] 拉波哀西四百多年前問過,一個人的權力憑甚麼能壓住千萬人;他的答案是那千萬人自己放棄了。本書第六章順着這條線去看香港學界的沉默。她從被告席上說出來的,是同一件事的另一面:專政要能運作,需要的並不只是監獄,還需要一批在監獄之外接受了「沒得選擇」這個前提的人。

她與本書所批評的杜維明恰成對照。杜維明身處海外,有充裕的學術聲望與人身安全,卻以「文明對話」掩蓋政治現實,用樂觀主義的煙幕迴避香港的苦難。鄒幸彤的人身自由早已被剝奪,還要面對最高十年的刑期,仍然繼續發聲。她不是新儒家,但她的實踐比任何打着儒學旗幟卻與威權合作的學者,都更接近真儒的精神。

傅柯論「無懼言說」(parrhesia)時指出,關鍵在於說話者必須承受風險:說真話令說話者處於危險之中,正因如此,說真話才成為一種道德行動。[43] 鄒幸彤清楚知道,每一次公開批評都可能換來更重的刑期,每一篇獄中文章都可能招來更嚴密的管控。沙特的「介入」要求知識分子站在被壓迫者一邊,以行動回應不義。從大陸維權到香港的法律抗爭,再到法庭上的陳詞,她的整個人生軌跡就是這個要求的實踐。她置身苦難的正中央,親身承受代價,說出她認為必須說的話。

十四、燭光如海

本書所做的是沉默的解剖。被封住嘴巴的,自己把話收起來的,這兩種無聲佔去了十三篇文章的大部分篇幅。鄒幸彤一種都不是。在五年還押、一份二百零六頁的判決和一個十年上限的刑期面前,她仍然寫下那十八段文字,裏面一句悔意也沒有。

二〇二六年一月,她在 Patreon 寫過,過去一年她活在一個「等」字裏面,等案件的進展,等與外界重聚的一天;隨後她說,仍然深信人心不死,我們可以一起笑到最後。[44] 一個正面對長期監禁的人說出這樣的話,與在安全距離之外談論文明願景的樂觀不是同一回事。她的樂觀落在囚室的四面牆之內,每天繼續存在、發聲,本身就是抗爭。

本文定稿之日,求情剛剛完成,法庭押後至兩星期之內判刑。判多少年,對這篇後記所要說的事情沒有影響。三十年維園的燭光已經證明,結束一黨專政不是一個人的信念;當法律要去挑戰它,只會如她所說的那樣自取其辱。[45]

陳情文第八段還有一句話,她說結束一黨專政是這一代香港人與中國人無可迴避的責任,這件事必須由我們自己去完成,外面沒有任何人可以代勞。[46] 她寫這句話的時候在牢裏,我讀這句話的時候在英國。

我在境外寫這些文字,安全,自由,隨時可以停下來。她在香港的囚室裏,不能停。這種不對稱是寫作這篇後記時無法迴避的事實。本書追問香港知識分子為甚麼沉默,答案的一部分就在這種不對稱裏面:說話的代價從來不是平均分配的。她付了,而且還在付。她說外面的人代勞不了,這句話我接受,也不打算假裝自己在做她所做的那件事,我沒資格。但是把她的話記下來,仍是在外面的人所能做的最低限度。

十八段文字以十六個字收結:燭光如海,人心成濤,粉身拍岸,不平不休。

張燦輝
流亡哲學人
《半聾居》
英國聖奧爾本斯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修訂

(本文的資料搜集與文字潤飾曾借助 Anthropic 的 Claude AI,文章的論點與判斷由筆者負責,特此聲明。)

 

[1] 鄒幸彤一九八五年一月生於香港,先後就讀蘇浙小學與英華女學校,香港高級程度會考考獲五優,其後入讀劍橋大學物理系,並留校攻讀地球物理學博士。二〇〇八年汶川大地震一事令她重新考慮去向,最終放棄博士學位回港,入香港大學專業進修學院修讀法律。回港後她曾參與郭永健港鐵示威案、馮敬恩圍堵港大校委會案等辯護工作,並到內地協助工傷工人維權。

[2] 據她在本案第十五天審訊(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日)作供時自述:二〇一〇年大學畢業後任支聯會職員約半年,其後留下做義工,二〇一四年底當選常委,二〇一五年起任副主席,直至二〇二一年支聯會解散。部分傳媒報道作二〇一六年起任副主席。

[3] 二〇二一年六月四日,警方以新冠疫情防控為由禁止六四悼念活動,支聯會宣佈不服從禁令。鄒幸彤獨自前往維多利亞公園,手持蠟燭被捕。翌年(二〇二二年)她以「煽惑他人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等罪被定罪判囚。

[4] 鄒幸彤:〈「只談法治,不談政治」的抗爭七步殺〉,《端傳媒》,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四日。文章系統分析中共政權以「依法暴政」(lawfare)壓制香港抗爭的七個步驟,是香港知識人對自身法律處境最深刻的政治分析之一。

[5] 引文出處同上。

[6] 兩段引文均引自《法庭線》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一日。英文原文首二句為:“What we are saying with our action is simply one word: NEVER. An unjust peace is no peace at all.” 其後三句以 Never will we 起句,分別重申拒絕放棄運動的獨立性、拒絕為政府的敘事背書、拒絕把自己與同伴當成潛在罪犯。此案其後上訴,二〇二五年三月六日終審法院五名法官一致裁定鄒幸彤等三人上訴得直,撤銷拒交資料案的定罪及刑罰,成為首宗涉《國安法》案件在終審法院勝訴的例子。

[7] 支聯會涉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審訊,案件編號 HCCC155/2022。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至十一日為第十至十一天審訊,鄒幸彤選擇自辯,親自作中段陳詞。本文所記據當時法庭報道。

[8] 巴士安全帶的比喻出自鄒幸彤第十一天的中段陳詞(二〇二六年三月十一日)。

[9] 同上,第十一天庭審。廣東話原文。

[10] 案件於二〇二一年九月落案起訴,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開審,審期二十餘日(《法庭線》報道作二十四日,另有報道作二十二日),同年五月完成控辯結案陳詞;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頒下裁決,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黎婉姬審理,書面判詞二百零六頁。同案被告何俊仁於開審前認罪。

[11] 判詞理據見裁決當日各報報道。

[12] 見裁決當日《集誌社》報道:法庭表示沒有忽略李卓人、鄒幸彤未有就「結束一黨專政」付諸實行提出任何具體的執行方法或時間表,但認為各被告在《國安法》實施後仍不斷鼓吹及傳揚該綱領,並蓄意將六四事件與「反修例」風波相提並論。

[13] 《國安法》第二十三條把刑罰分為兩級:情節嚴重者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裁決當日,李卓人與鄒幸彤還押已逾一千八百天。法律學者黎恩灝在《集誌社》的訪問中指出,本案是《國安法》之下又一宗以言入罪的案例,而判決令《中國憲法》得以適用於香港,使國安執法有更大的彈性。

[14] 見《集誌社》、《法庭線》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報道。

[15] 鄒幸彤:〈我的陳情文〉,共十八段,以粵語書面語寫成,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上載於她的Patreon 帳號「鄒幸彤 Chow Hang-tung」,同日由《集誌社》全文轉載。本節及以下數節的引述與撮述均出自此文,行文中已改寫為書面語,惟保留若干原句。《追光者》當天亦全文轉載。

[16] 陳情文第五段。

[17] 拉德布魯赫公式 ( Radbruchsche Formel ) 出自 Gustav Radbruch, Gesetzliches Unrecht undübergesetzliches Recht(1946):實定法與正義的矛盾達到不能忍受的程度時,該法律作為「不正確的法」必須向正義讓步。此說是戰後德國處理納粹法律遺產的主要理論資源之一。

[18] 陳情文第十四段。她並且指出,國安公署一再表明本案性質嚴重、必須嚴懲,完全不覺得自己在干預司法獨立。

[19] 陳情文第十三段。

[20] 陳情文第十五段。

[21] 陳情文第十六、十七段。

[22] 本節所記八月二十八日求情之日的庭上經過與旁聽情況,據《集誌社》當日庭內報道〈鄒幸彤不求情:心安理得,無罪可悔 陳詞屢被法官打斷〉及《法庭線》同日報道。

[23] 李運騰打斷時的粵語原句包括「呢樣嘢你可以喺第二個場合講」、「我諗你要喺第二個地方度嘗試說服另一個法庭喇」、「得,我哋明白,仲有冇?」、「得,我哋知道明白,落第三點」。

[24] 陳仲衡法官的原話為:求情是慣用語,「冇一個求嘅意思,如果有求都係要求,唔係挨人或請求,係要求」。

[25] 鄒幸彤庭上原句:「就算法庭可困得住我哋幾個人,其實困唔住要求民主嘅呼聲」,「高牆只會成為更大嘅喇叭」。李運騰笑問「你咪應該多謝我哋囉?」,鄒答「係㗎,冇錯,非常感謝法庭」。

[26] 李運騰在歸納時指出,她強調行為公開、沒有存心對當局隱瞞,「呢點或者幫到你」。法庭押後至兩星期內判刑。

[27] 見《集誌社》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報道〈李卓人、何俊仁一方指不涉暴力無實質計劃 法官:比較近 35+,邊單嚴重啲?〉。代表李卓人與何俊仁的大律師沈士文指兩人案情應屬「情節較輕」;法官一度指本案「較接近」四十七人案,問辯方哪一宗更嚴重,沈士文答兩案差別甚大。

[28] 見《集誌社》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報道〈鄒幸彤反對控方沒收「國殤之柱」 法庭稱要「諗一諗」押後處理〉。國殤之柱為丹麥藝術家高志活(Jens Galschiøt)作品,一九九七年起長期置於香港大學校園,二〇二一年十二月被移走。

[29] 劉家儀語見〈鄒幸彤如何度過獄中五年? 好友劉家儀:做應做的事,守應守的義〉,《集誌社》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劉華珍語見〈鄒幸彤媽媽說女兒:善良迫出勇敢、堅強 籲多看她經歷艱辛寫出的文字〉,《集誌社》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裁決日與求情日庭外情況,另見《集誌社》同日的庭外報道。

[30] 柏拉圖:《蘇格拉底的申辯》,34b–35b(拒絕帶妻兒上庭哭訴)、36d–37a(提議由城邦於議事廳供養)、37e–38a(拒絕以放棄哲學換取釋放)。另見《高爾吉亞篇》469b–c:寧願受不義,不願行不義。

[31] 索福克勒斯:《安蒂岡妮》,450–457 行。安蒂岡妮答克瑞翁:這條禁令並非宙斯所頒,也不是與下界諸神同在的正義女神所立;諸神那些不成文而且不可動搖的律法,並非今日或昨日才有。

[32] 鄂蘭:〈獨裁統治下的個人責任〉,收於《責任與判斷》;並見《艾希曼在耶路撒冷:一份關於平庸的惡的報告》。鄂蘭指出,在政治事務上,服從等同於支持,因此「我只是服從命令」不能作為免責的理由。

[33] 雅斯培:《罪責問題》(Die Schuldfrage, 1946),把罪責分為刑事罪責、政治罪責、道德罪責與形上罪責四層。刑事罪責由法庭裁斷,政治罪責涉及國民對其政權行為的共同承擔,道德罪責與形上罪責則只能在良知與人與人的休戚相關之中面對。

[34] 見有線新聞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報道。警方國安處總警司李桂華於裁決當日見記者,稱支聯會經年累月向市民播下很多仇恨中國共產黨及中央政府的種子,是不爭的事實,又稱今次案例對日後執法很有幫助。

[35] 劉曉波:〈我沒有敵人:我的最後陳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庭審陳述,其後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判囚十一年。據報道,他在庭上被限時發言,該文未獲宣讀完畢,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日諾貝爾和平獎頒獎禮上由 Liv Ullmann 代讀,台上放着一張空椅。劉曉波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三日在羈押中病逝。

[36] Carl Schmitt, Der Begriff des Politischen(1932)以敵友之分界定政治的概念。毛澤東〈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1957)則把敵我矛盾與人民內部矛盾的區分變成統治技術的基礎。

[37] 鄒幸彤:六四三十六週年絕食聲明,Patreon 帳號「鄒幸彤 Chow Hang-tung」,二〇二五年六月四日。她在獄中絕食三十六小時,以身體為抗議媒介。「天安門母親」群體由丁子霖等人於八九民運後創立,長年致力記錄死難者名單,要求政府公開道歉及追究責任。

[38] 被扣起的四本書為《人民不會忘記:八九民運實錄》、《大江東去:司徒華回憶錄》、《敲鐘者言:朱耀明牧師回憶錄》、《弟弟》。懲教署於二〇二四年以書籍內容「對社會事件存在偏頗描述,可能引起對抗管治的意識」為由全部扣押。特首李家超其後根據《國安法》第四十七條發出行政長官證明書,認定相關書籍屬涉及國家安全的事項,對法庭具約束力,司法覆核因此無法繼續。撤訴聲明日期為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引自《法庭線》二〇二五年五月二日。

[39] 鄒幸彤:〈公開信〉,由友人代為發佈,二〇二五年一月(支聯會拒交資料案終審法院宣判前夕)。信中詳述被捕經過、對指控的回應,以及她對輸贏的理解。

[40]《荀子·臣道》:「從道不從君,從義不從父,人之大行也。」《論語·泰伯》:「曾子曰:士不可以不弘毅,任重而道遠。仁以為己任,不亦重乎?死而後已,不亦遠乎?」

[41] 梁漱溟與毛澤東的衝突發生於一九五三年九月。梁漱溟先在全國政協常委會擴大會議上公開批評中共的農村政策,其後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員會擴大會議上,毛澤東當場震怒,多次打斷並要求他退席,梁拒絕,並引《論語·子罕》「三軍可奪帥也,匹夫不可奪志也」以自況。見梁漱溟:《這個世界會好嗎?:梁漱溟晚年口述》(上海:東方出版中心,2006 年),頁 95。

[42] 陳情文第十一段。原文指專政「無視每個人嘅平等同自主,硬塞一套無道理可講嘅統治秩序落嚟,將自由嘅公民通通貶低為無得揀嘅奴隸」。拉波哀西(Étienne de La Boétie)《自願為奴》(Discours de laservitude volontaire, 約 1548)的論題見本書第六章。

[43] Michel Foucault, The Courage of Truth: The Government of Self and Others II, Lectures at the Collège de France 1983–1984, trans. Graham Burchell (Basingstoke: Palgrave Macmillan, 2011), pp. 12–14. 傅柯指出,parrhesia 的關鍵在於說話者清醒地知道風險而仍然選擇說出來:他說真話,因為他知道說真話很危險,而他仍然有義務去說。

[44] 鄒幸彤:Patreon 帳號「鄒幸彤 Chow Hang-tung」,二〇二六年一月發文。Patreon 為訂閱制平台,她的帳號在羈押期間由友人協助維持更新,是她與外界溝通的主要管道之一。

[45] 陳情文第九段。

[46] 陳情文第八段。原句為:「結束一黨專政,係我地呢一代嘅香港人又好,中國人又好,無可迴避嘅責任。呢件事,必須由我地自己去完成,只能由我地自己去完成,無任何外面嘅人可以去代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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