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17日,山东泉舜律师事务所接受许志永妻子崔筝女士的委托,并应崔女士要求指派刘卫国律师即我本人作为许志永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辩护律师。
2013年7月18日早8点,本人按照《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保卫分局拘留通知书》所载明的羁押场所,来到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并于该看守所9点上班时的第一时间,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向值班人员递交了律师证、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函三种证件。警号013694的警员接受上述手续后,拒绝安排本人会见许志永,直至上午11时30分该单位下班仍不予安排。下午13点30分,本人于该单位上班后的第一时间再次要求会见许志永;15时许,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7-8名警员来到看守所会见接待大厅,要求本人跟随他们到大兴公安分局孙村派出所配合调查。
本人随其到达该派出所后,派出所的警员以协助调查为由,对本人做了询问笔录,此后,本人核实笔录发现与本人所述有较大出入,于是要求其修改,但记录人员拒绝按照本人原话制作笔录,为此,本人拒绝在不真实的笔录上签字。
期间,本人多次要求该派出所的警员出具法律文书,要求载明对我实施扣押的理由和法律依据,但均遭拒绝。在该派出所警员拒绝依法出具扣押我的相关法律证明的前提下,本人要求即可结束对本人的非法拘禁,释放本人离开。但受到该所警员的暴力制止,其中一名警员暴力拖拽我回到房间内,第二次则阻止我触碰电子门禁的开关,致使我被非法拘禁长达6个小时之久!
时至次日(2013年7月19日)下午16点30分,第三看守所下班时间,该看守所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安排本人会见许志永。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7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依据该条规定,作为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只需要提供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即可,在辩护律师提出会见要求后,看守所在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内安排律师进行会见。
本案中,许志永涉嫌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该罪名不属于需要经侦查机关许可的案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人已经接受了许志永家属的委托,向看守所递交了符合法律规定的手续文件,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必须依法安排本人会见许志永。
鉴于警方采取各种手段非法拒绝、阻拦本人作为辩护人会见许志永,本人现声明如下:
1、鉴于律师依法会见当事人的权利被无理剥夺,本人对许志永的处境极为担忧,希望社会各界保持必要的关注。
2、本人依法要求北京市第三看守所遵守法律规定,立即安排本人会见许志永。
3、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对本人长达6小时的非法拘禁系严重违法行为,必须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4、北京市第三看守所在本人会见手续齐全的情况下阻拦本人依法会见我的当事人,是公然违反法律规定、破坏法律实施,作为许志永的辩护人,本人对这种违法行为表示严重抗议。
5、本人将采取投诉 控告等一切合法手段对相关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行为追究责任。
许志永辩护律师: 刘卫国
时间:2013年7月19日17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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