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南央状告海关案”跟进报道(142)
——李锐日记长存胡佛、中共罪恶永刻史柱
3月31日,法官就“李锐资料归属权诉讼”签署了《事实认定与法律结论》。我以为案件就此了结,不明白法官最后一句话“斯坦福需在本法令发出14天内,向本庭递交经各方认同的建议判决书”是什么意思。上网查询,方知法官签署的这份文件并不是最后的判决书,只是对他所认定的事实和据此得出裁定的陈述。判决书是法官针对原、被告各项诉求或抗辩清晰明确、提纲挈领的裁决。裁决的依据是之前作出的“事实认定”和得出的“法律结论”。为了确保判决没有遗漏,胜诉方需递交一份“建议判决书”供法官参考。
按照法官的命令,“建议判决书”应在4月14日递交。但因张玉珍的律师需要更多时间与替代张玉珍的中国国家图书馆沟通,法官批准延期至4月18日,后又再次批准延期至5月29日。斯坦福大学和我的律师偕同张玉珍的“接盘侠”中国国家图书馆的律师,最终按延期日向法庭递交了各自的“建议判决书”,以及异于对方判决理由的陈述书。双方对裁准斯坦福大学确权诉求没有异议,但对张玉珍反诉抗辩的判决无法达成一致,这是递交各自版本的原因。张玉珍的反诉抗辩共计十一项:
1、反诉被告侵犯了张玉珍拥有的李锐著作版权。
2、反诉被告暴露了李锐资料中张玉珍的个人隐私。
3、反诉被告暴露张玉珍隐私,故意对她造成精神伤害。
4、反诉被告违法侵占应为张玉珍拥有的李锐资料。
5、反诉被告之一斯坦福大学协助并教唆李南央侵占李锐资料。
6、反诉被告共谋违法侵占李锐资料。
7、反诉被告知一李南央违背父亲李锐信托。
8、反诉被告之一斯坦福教唆另一名反诉被告李南央违背李锐信托。
9、反诉被告共谋违背李锐信托。
10、反诉被告从李锐资料不当谋利,侵害了张玉珍的利益。
11、本法庭应执行中国法庭对李锐资料处置的判决。
上述十一项中的7、8、9三项涉及“违背李锐信托”。我和斯坦福在2021年5月5日以“李锐信托”属个人行为,不具继承性向法庭提出“驳回动议”。2022年9月28日法官裁准驳回此三项抗辩。这种庭审前的裁准通常为“终局裁决”(with prejudice),亦即,被驳回的项目永不允许重启诉讼。尽管如此,这些项目仍需纳入最后的判决书,对它们作出明确裁决。这是为了确保记录的清晰与准确,令上诉法庭或未来的法院知晓判决书中的某些项目是不可提起上诉或再次起诉的。
斯坦福和我的律师起草的“建议判决书”将张玉珍的十一项抗辩予以明确驳回。但原张玉珍、现中国国家图书馆的律师则认为,在听取过张玉珍专家证人的庭前取证证词后,作为张玉珍的代理律师已决定对1、2、3和10项不作庭辩;特别是随着张玉珍在2025年5月29日的去世,它们实际上已自动无效。故“建议判决书”中不应包括这四个开庭前已自行撤销的项目。斯坦福和我的律师则认为,庭审时张玉珍仍在人世,这四项抗辩虽未在庭审时提及,但张玉珍在开庭之前并没有对这四项提出不再重启诉讼的放弃动议,故应该将它们包括进去,明确作出驳回裁决。
根据从网上学到的美国法律体系知识,我理解凡是写进“判决书”的裁决,若非“终局裁决”,均可提起上诉;凡是没有写入的裁决,均不可上诉。所以我对现中国国家图书馆代理律师不同意在“建议判决书”中写入2、3和10项抗辩能够理解,因为它们关乎的是张玉珍的利益,中国国家图书馆接不了盘。但是对为什么一定坚持不写进第1项则不甚了了。反复阅读了这位代理律师“陈述书”中的理由,恍然大悟,如果“建议判决书”中明确驳回第1项抗辩,斯坦佛大学就有权对她针对此一“侵权”辩护过程所支付的法律费用提出赔偿要求。也就是说,中国国家图书馆不愿支付这笔赔偿金,故坚持将此第1项排除在判决之外。
加州法律规定,上诉必须在“判决书”公布30天之内提出。但也不是死的,可以因各种理由向法官提出延期。以我的判断,中国国家图书馆在“建议判决书”上如此较真儿地将四项排除在外,它定会对某些项目提起上诉。我等着“判决书”的下达,我等着中国国家图书馆的上诉,届时会跟朋友们继续分享。
6月4日就要到了,整整37年了。摘录父亲李锐1989年6月4日日记于下方。李锐日记长存胡佛,中共罪恶永刻史柱。
1989年6月4日(星期日)阴、阵雨 Black weekend
大概十二点左右,枪声渐近,人车流向东奔跑。霎时大道寂静无人,始大开眼界。长方形防爆警队走前阵,两边持盾牌者向左右跳跃掷弹,带[戴]钢盔步兵成方阵随后,然后是军卡车,间有装甲车,军车两边步军成蛇形前进,冲锋枪端着时而斜射,时而扫地,时而朝天,中速前进。两边高楼阳台都有观者。我与玉珍一直立观,后又搬来靠椅与矮凳,楼上一群青年蹲着从阳台板缝中齐声呼喊口号:法西斯、流氓、土匪等。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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