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29日星期一

AI以第一作者身份登上核心期刊的伦理盲区与悖论(徐贲)

原创  徐贲  思想的回廊 2026年7月26日


2026年,《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第8期公开将DeepSeek、Gemini等AI系统列为多篇论文的第一作者,人类作者退居共同作者或通讯作者的位置。这一事件或许应该在中国学术出版界引起广泛思考和讨论,而不是像部分人士赞誉的那样:是一个"可能写入学术出版史的瞬间",或被想当然地视为知识生产范式转换的先声。

历史性的瞬间并不因其历史性而自动获得合理性。在关于此事的种种叙述中,有一种倾向值得警惕:将新颖性与合理性混为一谈,将"前所未有"等同于"值得效仿"。事实上,恰恰因为这一实验触及了现代学术体制最核心的制度设计——作者署名制度——才需要以更严格的伦理审视,而非以更宽松的历史豁免,来加以检视。

AI第一作者现象所暴露的问题,远比它所解决的问题更为深刻。它所遭遇的,不仅是技术层面的操作困难,也不仅是管理层面的规范缺失,而是一场真正意义上的“责任文明”的制度性悖论与伦理性危机。

现代文明常常被描述为理性文明、科学文明、法治文明、民主文明,或者权利文明。然而,如果从制度运行的深层逻辑观察,一个更根本的共同特征便浮现出来:现代社会几乎所有重要制度,都围绕着同一个原则建立——不断把行为的后果落实到能够承担责任的主体。“责任”并不是一种道德理想,而是一种制度安排:任何具有公共后果的重要行为,都必须能够追溯到一个承担责任的主体。而AI时代最大的制度挑战,恰恰在于AI越来越深地参与这些行为,却始终不能成为这样一个主体。

作者要为作品负责,医生要为诊疗负责,法官要为判决负责,企业要为产品负责,大学要为学术诚信负责,政府要为公共决策负责。责任的承担者并不一定是个人,也可以是企业、大学、法院、政府等制度主体;但现代制度始终坚持一点:任何具有公共后果的重要行为,都必须能够落实到一个可以被追问、被解释、被问责的责任主体。现代制度之所以能够持续运转,并不仅仅因为它赋予各种主体不同的功能,更因为它不断追问一个共同的问题:做这件事情,最后由谁负责?责任制度安排构成了现代法治、科学、市场、大学、学术制度共同的底层逻辑。

一、现代学术署名制度的基础逻辑

要理解AI第一作者的责任问题所在,必须先厘清现代学术署名制度究竟建立在什么样的伦理逻辑基础之上。

署名制度并非仅仅是一种学术荣誉的分配机制,更根本地,它是一种责任的确认与承诺。署名意味着:这位署名者承认论文内容的真实性,承担数据的可靠性,回应同行的质疑,解释研究设计,接受撤稿,乃至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国际医学期刊编辑委员会(ICMJE)的署名标准明确规定,联署作者不仅须对自己贡献的部分负责,还须对作品的整体完整性负责,并在必要时能够回答其他部分的相关问题(ICMJE, "Defining the Role of Authors and Contributors")。

这套制度之所以能够运转,在于它预设了一个不言而喻的条件:署名者是一个能够承担责任的主体(responsible subject)。如罗兰·巴特(Roland Barthes)在《作者之死》("The Death of the Author")中所分析的那样,即便"作者"这一概念在文学批评层面遭到解构,在学术制度层面,作者依然是一个必要的锚点——不是因为思想真的属于某一个人,而是因为责任必须归属于某一个可以追究的主体(Barthes, "The Death of the Author")。

福柯(Michel Foucault)在《什么是作者?》("What Is an Author?")中进一步指出,"作者功能"(author-function)的核心在于其制度性与法律性维度:"作者是一个法律与制度系统分类、标记和统一话语的原则"(Foucault, "What Is an Author?")。这一洞察在AI第一作者的语境下获得了意想不到的现实意义:当AI被赋予作者身份时,整个赖以运作的法律与制度框架便陷入了根本性的混乱,因为AI不具备任何法律主体资格,无法作为制度追究的对象。

以AI为第一作者,恰恰是在瓦解这套制度赖以成立的核心前提。

二、署名与责任的制度性脱钩

在AI第一作者的安排下,一个前所未有的制度错位和不自洽出现了:第一作者拥有贡献,却无法承担责任;人类作者承担责任,却不是第一作者。

这种脱钩并非细节问题,而是对整个署名制度逻辑的颠覆。一个具体的假想情形可以将这一抽象问题变得清晰可感:某篇以DeepSeek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发表后,被发现其核心引用的三篇文献根本不存在——这正是华东师大实验中12.71%的论文所遭遇的真实问题。此时,编辑部向谁发出撤稿函?同行评审者向谁要求解释?如果这篇论文已经被其他研究者引用,知识链条的污染责任由谁承担?答案无论如何都只能是人类作者——无论他排在第几位。

这种荒诞在美国学界已经有了具体的预演。2023年,《科学》(Science)期刊的一篇评论文章指出,在早期ChatGPT辅助论文中,已出现若干无法被核实的引用,而当编辑联系通讯作者追问时,后者的回答竟是"那是AI生成的,我没有逐一核查"(Van Noorden, "The Ethical Questions That Haunt Facial-Recognition Research")。这一回答在学术伦理层面是致命的:它以AI参与为由,为自己的责任失职开脱。如果AI被正式列为第一作者,这种开脱将获得制度性的合法外衣,从个别的不负责任行为,演变为系统性的责任转移机制。

最不负责的“AI智能体”(Agent)排在最前面,真正负责的人排在后面"的格局,这不是AI第一作者制度的副产品,而是其内在结构的必然结果。AI不能回应学术质疑,不能接受同行批评,不能提供原始数据,不能解释研究设计,不能接受撤稿,不能承担法律责任。将这样一个主体置于责任位序的最前端,不是在强化学术责任,而是在系统性地稀释学术责任。

三、作者身份的人文传统与AI的责任主体缺失

"作者"这一概念在人文传统中从来不只意味着"文字的生产者"。柏拉图的对话录、康德的三大批判、鲁迅的杂文,当学术共同体说这些是"作者"的作品时,所指向的不仅仅是这些文字由他们写出,更意味着这些文字代表了一个思想主体愿意以自己的名义承担责任的立场与判断。

这一点在历史上的具体情境中尤为鲜明。伽利略(Galileo Galilei)在1633年被宗教裁判所审判,正是因为他作为《关于两大世界体系的对话》(Dialogue Concerning the Two Chief World Systems)的作者,被要求为书中的天文学主张承担责任。他可以选择撤回,也可以选择坚持,但无论如何,他的"作者身份"意味着他必须出现在审判席前,以一个有名有姓的人的身份面对后果。倘若这部著作的第一作者是一个算法,宗教裁判所将传唤谁?这当然是一个历史性的反事实假设,却揭示了一个普遍的制度真理:作者制度的存在,从根本上依赖于一个可以被追究的人格主体。

1762年,《社会契约论》和《爱弥儿》出版后,遭到法国和日内瓦当局查禁,卢梭本人受到通缉,被迫长期流亡欧洲各地。无论人们是否赞同他的思想,一个事实十分清楚:受到追究的不是《社会契约论》这部书,而是卢梭本人。作者制度之所以存在,并不仅仅因为有人写出了文字,而是因为总有一个人必须站出来,为这些文字承担政治、法律和道德上的后果。

在中国古典传统中,这一逻辑同样有深厚的积淀。刘勰在《文心雕龙》中谈"神思",强调文章的生命来自作者精神与外物的感应交融;曹丕在《典论·论文》中将文章视为"经国之大业,不朽之盛事",其不朽性恰恰建立在作者人格的介入之上。所谓文以载道,其根本预设是有一个"道"的承担者存在。这一传统当然可以被批判性地反思,但它所揭示的一个基本结构是清晰的:作者身份的核心不在于文字的生产,而在于思想的担当。

不同文明、不同历史、不同制度,可以追究不同的思想,却始终追究同一种对象:一个能够回答"为什么这样说"、"为什么这样做"、"是否愿意承担后果"的人。作者制度之所以能够延续两千多年,并不是因为文字需要署名,而是因为责任需要主体。

AI不具备这种担当能力,并非因为它的技术能力不足,而是因为它在本体论层面就不具备"意向性"(intentionality)的主体结构。胡塞尔(Edmund Husserl)意义上的意向性——意识总是"关于某物的意识",总是指向世界并在指向中构建意义——是人类主体性的核心特征。AI的输出不是"意向性活动"的产物,而是概率统计模式的运算结果。它没有"想要说什么"的内在冲动,没有对自己言说内容的价值性承诺,也没有在说出之后愿意为其辩护的立场。

一个生动的对照或许有助于说明这一点。2022年,谷歌工程师布莱克·勒莫因(Blake Lemoine)声称谷歌的LaMDA模型具有意识与情感,并以此为由拒绝继续参与某些测试工作,最终被谷歌解雇。这一事件在公众层面引发了关于AI意识的广泛讨论。然而,学界的主流立场是清晰的:LaMDA的输出之所以"听起来像"有情感,是因为它被训练成以人类情感表达的模式生成文本,而非因为它真的拥有情感(Bender et al., "On the Dangers of Stochastic Parrots")。这种"听起来像"与"真正是"之间的鸿沟,在署名问题上具有决定性的意义:AI的输出可以"读起来像"一位学者的作品,但这不能使它成为学者意义上的作者。

因此,AI可以是工具,可以是协作机制的一部分,但在严格的制度性与人文性意义上,它很难成为作者。这不是保守主义的防卫,而是对作者概念内在结构的如实描述。

四、被遮蔽的责任:AI第一作者的制度性幻象

AI第一作者制度的另一个深层问题,是它制造了一种"责任幻象"——表面上看,它似乎以一种新颖的方式"透明化"了AI的参与,实际上却恰恰遮蔽了真正的责任人。

当一篇论文署名为"DeepSeek(第一作者)、张某某(通讯作者)"时,读者的第一印象很可能是:AI在这篇论文中发挥了主导性的知识生产作用,而张某某不过是把关者与责任担保人。这一印象将责任的重心从人类身上转移走了——尽管在法律与伦理的实质层面,张某某依然是唯一的责任承担者。这种外观与实质之间的落差,不是署名透明化,而是署名的混淆化。

欧洲已经出现了具体的制度性应对,可以作为参照。2023年,欧盟《人工智能法案》(EU AI Act)明确规定,AI系统不能被赋予法律人格,所有AI输出的责任必须由"部署者"(deployer)或"提供者"(provider)承担(European Parliament,EU AI Act, Article 22)。这一立法立场与AI第一作者制度形成了直接的制度性冲突:欧盟法律框架坚持人类责任主体不可替代,而AI第一作者制度却在形式上将责任的外观转移给了AI。如果一篇以AI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在欧盟法律框架下出现问题,它所面临的责任追究将完全无视AI的署名,直接指向人类作者——这恰恰说明,AI第一作者在法律层面根本不具备任何实质意义。

更深层的遮蔽来自另一个方向:所谓"DeepSeek第一作者",本身就是一种对实际知识生产过程的简化乃至虚构。在当代研究实践中,真实的AI辅助写作过程几乎从不是由一个AI系统独立完成的。一项研究的生产可能是:ChatGPT负责头脑风暴,Claude负责结构优化,Gemini负责资料补充,DeepSeek负责初稿生成,人类再负责修改整合。在这个多AI协同的过程中,将其中一个AI单独署名为第一作者,不仅不能代表整体的知识生产过程,反而将其余所有参与者——包括其他AI系统——全部隐去。

这里产生了一个令人深思的反讽:学术界一方面以"透明性"为名推动AI第一作者制度,另一方面却在这一制度之下制造出比传统写作更不透明的知识生产记录。一个声称强化透明度的制度,其实际效果是制造更深的遮蔽。

五、"算法人格幻觉":AI被错误当作稳定主体

AI第一作者制度还隐含着一个没有被讨论的哲学问题:它容易让人产生一种错觉,以为AI是一个具有稳定人格与连续身份的主体,而这恰恰是AI不具备的特质。

当学术共同体说"鲁迅是《呐喊》的作者"时,这一陈述指向一个在历史上确实存在过的稳定人格主体——他有连续的思想历程,有一贯的价值立场,有可被追溯的传记性存在。这个主体在时间轴上具有同一性。

当学术共同体说"DeepSeek是某篇论文的第一作者"时,这一陈述却指向一个在本质上不稳定的计算系统。今天的DeepSeek与明天的DeepSeek在版本上可能已经不同;同一天内两个并行会话中的DeepSeek,可能对同一个问题给出截然不同的回答;版本升级之后的DeepSeek,其底层模型参数已经发生根本改变。

这一问题并非纯粹的哲学思辨,而有其切实的制度性后果。试想:一篇以"GPT-4"为第一作者的论文发表于2023年。2025年,该论文被怀疑存在推理错误,同行希望追问第一作者当时的论证逻辑。然而,"GPT-4"作为一个特定的模型版本,此时可能已经被更新的版本完全取代,其参数配置已经无法复原。被追问的"作者",在技术层面已经不存在了。这不是比喻意义上的"作者之死",而是字面意义上的系统性消亡。传统作者即便去世,其著作与思想依然可以被追溯、研究与批评;而一个已被废弃的AI版本,连这种追溯都无法保证。

在"算法人格幻觉"问题上,美国法律界已经给出了明确的判断。美国版权局(U.S. Copyright Office)在2023年的《人工智能与版权》报告中明确指出,AI生成的内容不受版权保护,因为版权法要求"人类作者性"(human authorship)作为保护的前提条件(U.S. Copyright Office,Copyright an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2023)。这一法律立场的背后,正是对"算法人格幻觉"的拒绝:法律不承认AI是可以拥有权利的主体,因此也不承认AI可以是可以承担义务的主体。学术署名制度与版权制度在此具有深层的结构性一致性:两者都建立在"人类主体"不可替代的基础上。

在这个意义上,"DeepSeek"作为署名,并不像人名那样指向一个跨时间的稳定主体,而更像是指向一个不断变化的算法版本标签。当问责需要追溯到特定时刻、特定版本的"作者"时,这个"作者"已经在技术层面不复存在。

六、华东师大实验的数据所揭示的真正问题

值得注意的是,华东师范大学学报的实验本身提供了一组颇具说服力的数据,但这些数据所支持的结论,恰恰与"AI应当成为第一作者"的主张背道而驰。

实验报告显示,在724篇有效投稿中,92篇论文(12.71%)的参考文献被判定为"绝对虚假",另有66篇干脆零引用,"文献虚构"、"逻辑空心"、"创新不足"成为通病。这意味着在强制要求AI担任第一作者的条件下,超过十分之一的论文在文献真实性上出现了根本性的学术诚信问题。

这一现象在国际上并非孤例,而是具有充分文献支持的普遍规律,学界通常将其称为"幻觉"(hallucination)问题。2023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一位法学教授在法律文书中使用ChatGPT,结果引用了至少六个根本不存在的案例,导致法官震怒并对其予以制裁(Mata v. Avianca, Inc., S.D.N.Y. 2023)。这一事件在美国法律界引发广泛讨论,其核心教训与华东师大实验的发现高度吻合:AI的"引用"能力是一种统计性的模式生成,而非对文献数据库的真实检索,它能够以极高的流畅度生成"看起来真实"的引用,却无法保证这些引用实际存在。

当这一已知的、有大量证据支持的系统性缺陷与"第一作者"身份叠加时,问题便不只是技术层面的失误,而是制度层面的风险转嫁。在12.71%的文献虚构面前,谁来承担责任?DeepSeek不能被处分,不能被撤销职称,不能被通报批评,不能承担任何后果。实验报告的最终结论是"没有人的驾驭,AI写不出真正有价值的论文",这一结论恰恰揭示了一个根本矛盾:如果人的驾驭是知识质量的核心保障,为何要将第一作者的位置——即主要贡献者与主要责任者的位置——让给一个无法驾驭自身的AI系统?

实验以数据证明了人类作者的不可替代性,却同时坚持以制度安排将人类作者置于从属位置。结论与制度设计之间的内在张力,在实验报告的叙述框架内几乎没有得到正视。

七、贡献序位与责任序位的倒置

在现代学术署名实践中,第一作者的位置意味着最主要的贡献与最主要的责任的双重叠合。这一惯例之所以形成并被普遍接受,正是因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贡献序位与责任序位是大体一致的。

AI第一作者制度将这一一致性系统性地打破了。它确立了一种新的原则:贡献序位高于责任序位;或者换言之,谁生产了更多的文字,谁就排在前面,无论他是否有能力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原则一旦被接受,将对整个署名制度产生深远的结构性影响。一个不难设想的推论是:如果AI以其生产文字的数量获得第一作者资格,那么一台每秒能够生成数千字的语言模型,理论上可以同时成为数百篇论文的第一作者。这种情形的荒诞性不言而喻,却并非逻辑上的不可能——它是AI第一作者原则在规模化应用下的必然延伸。这将使学术署名从责任确认机制蜕变为算法性能的展示台。

在欧美学界,这种担忧已经以具体的政策行动加以应对。英国研究与创新机构(UK Research and Innovation, UKRI)于2023年发布指引,明确规定AI不能被列为研究成果的共同作者,所有AI参与须以附注形式披露,且披露责任由申请资助的人类研究者承担(UKRI, "UKRI's Position on Generative AI in Research")。美国国家科学基金会(NSF)与国立卫生研究院(NIH)亦发布类似声明,强调"研究责任必须由人类科学家承担,AI工具的使用须在方法论部分透明说明"(NIH, "NIH Policies on the Use of Generative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in Research")。

这些机构的立场共同指向同一个原则:贡献的来源可以是多元的,但责任的归属必须是单一且人格化的。麦克尼尔(William Hardy McNeill)在谈论历史写作时曾指出,叙述的权威性来自叙述者对自身立场的清醒意识与公开承担(McNeill,Mythistory and Other Essays)。这一观察同样适用于学术写作:作者权威的基础是责任承担,而非单纯的文字生产。将生产与责任分离,是对学术权威性基础的根本动摇。

真正值得重新思考的,是制度究竟应当规范什么。如果规范的重点放在AI参与了多少、生成了哪些内容,制度将不得不不断划定越来越细致、也越来越难以执行的边界;如果规范的重点放在责任是否明确、事实是否真实、作者是否愿意为全部内容承担责任,那么无论AI能力如何发展,这一原则都具有相对稳定的适用性。AI时代真正需要强化的,不是对AI参与程度的限制,而是对人类责任主体的确认。

八、"智慧平权"论述的迷思

华东师大实验报告中有一个值得单独讨论的论点:实验发现高校学生作为人类第一作者的占比高达65.9%,并由此提出AI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智慧平权"。这一论述在修辞上颇具感召力,却在逻辑上存在严重的混淆。

"智慧平权"的概念预设了AI辅助能够弥合认知能力的差距,使原本不具备独立研究能力的人得以产出高质量的学术成果。然而,这一预设本身就值得质疑:如果产出成果的认知能力主要来自AI而非作者,那么作者获得的究竟是"平权",还是一种认知能力的代替品?两者之间的差别至关重要。

一个来自西方教育领域的类比可以使这一问题更加清晰。计算器的普及曾经引发类似的"平权"讨论:有论者认为,计算器使那些不擅长心算的学生能够与数学天才"站在同一起跑线上",从而实现了某种教育公平。然而,数学教育界的主流回应是:计算器可以辅助运算,但不能替代数学推理能力的培养;如果学生因为有了计算器而不再需要理解运算的逻辑,他们失去的将是远比计算速度更为根本的东西。这一争论并未因计算器的广泛使用而终结,反而随着AI工具的出现重新获得了更深的紧迫性(Herold, "What Happens When Students Use AI to Write Their Papers?")。

真正的平权意味着认知能力本身的提升与机会的公平获取;而以AI替代认知能力,则不是平权,而是能力外包。这两种情形产生的结果在外观上可能类似(都能发表论文),但在对学术共同体的实质意义上截然不同。学术发表制度存在的价值,部分在于它是对实质性认知能力的认证与激励;如果这一认证与激励机制被技术外包所取代,那么学术发表本身的社会功能就面临根本性的重新审视。

更需要追问的是:当65.9%的学生署名论文在实质上由AI主导生产时,这些学生获得了什么真实的学术训练?他们的研究能力是否在这个过程中得到了切实的锻炼与提升?还是说,他们只是学习了如何向AI提出更好的问题,如何检验AI的输出,如何将AI的材料整合为可发表的格式?这些能力固然有价值,但它们与传统意义上的学术研究能力有着结构性的差异,而这种差异在"AI第一作者"的制度框架下被系统性地忽视了。

九、责任伦理先于来源伦理

在所有关于AI学术写作的讨论中,有一个最基本的伦理原则往往被技术性与制度性的讨论所遮蔽:学术共同体真正应当追究的是责任(responsibility),而非来源(origin)。

来源从来都是混合的。任何一篇论文的生成,都是阅读文献、课堂教学、导师指导、同行讨论、学术会议乃至偶然对话的产物,再经过作者自身的判断与发展而最终成形。知识从来不在真空中被创造,思想从来不由单一的来源决定。德里达(Jacques Derrida)在《书写与差异》(Writing and Difference)中对文本的互文性(intertextuality)有精辟的分析:没有任何文本是自足的,所有书写都是对已有书写的回应与改写(Derrida,Writing and Difference)。如果以来源的纯洁性作为学术评价的首要标准,那么不仅AI辅助写作有问题,导师指导、编辑修改、同行建议乃至翻译润色也都将面临质疑。

责任则是不可混合的,或者说,它必须被明确化,否则就将蒸发。当一篇论文出现问题,追责必须指向具体的人;当一篇论文获得认可,荣誉也必须归属于具体的主体。整个学术诚信体系的运转,依赖于责任的可追溯性与可归属性。

在这方面,欧洲的制度实践提供了一个有益的参照框架。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中确立了"问责制原则"(accountability principle),规定所有涉及算法决策的流程,必须有明确的人类责任主体,且该主体须能够"演示"(demonstrate)其合规性(European Parliament,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Article 5)。这一原则虽然针对的是数据处理领域,但其逻辑完全可以移植到学术出版领域:无论AI在知识生产中扮演何种角色,人类作者都必须能够对最终发表的内容承担可演示的、可追究的责任。"AI做的"不是免责的理由,而是需要额外说明的背景条件。

从这一角度来看,AI第一作者制度最根本的伦理问题不在于"AI是否真的贡献了最多",而在于它系统性地混淆了责任归属:它在形式上强调AI的贡献,却在实质上依然要求人类承担全部责任,同时又在制度性的外观上削弱了人类对自身责任承担的认知与承诺。这不是任何意义上的伦理进步,而是对责任伦理的系统性侵蚀。

汉娜·阿伦特在《责任与判断》(Responsibility and Judgment)中曾区分"集体责任"与"个人责任",指出集体责任的危险在于它往往成为个人责任的稀释剂——当所有人都负责时,没有人真正负责(Arendt,Responsibility and Judgment)。AI第一作者制度所制造的,正是这种责任稀释的极端形式:当一个根本无法负责的"主体"被置于责任序位的最前端时,整个责任链条的起点便成为了一个空洞。

十、结语:范式之争的真正议题

《华东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的AI第一作者实验,作为一场大规模的社会性探索,其价值并不在于它证明了AI应当成为第一作者,而在于它以一种极端化的方式暴露了现行署名制度面临的深层压力。这种暴露本身是有价值的——问题被以最清晰的方式呈现出来,才能被以最认真的方式思考。

然而,从暴露问题到解决方案之间,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而AI第一作者制度,恰恰不是这条路上的正确方向。它以一种表面激进实则退让的方式,回应了知识生产方式的变革:激进之处在于突破了传统署名惯例;退让之处在于它放弃了追问"谁应当为知识的真实性负责"这一更根本的问题,转而以"谁贡献了更多文字"这一表浅的指标来重组学术秩序。

国际主流学术机构的立场在此具有参照意义。无论是Nature、Science的编辑政策,还是NSF、NIH的资助规范,抑或欧盟AI法案的法律框架,都指向同一个方向:承认AI参与知识生产的现实,但坚持人类作为责任主体的不可替代性。这不是技术保守主义,而是对学术诚信制度底线的坚守。

真正需要的范式转换,不是让AI取代a人类占据署名位序的前端,而是重新思考知识生产中的责任分布、贡献认定与透明披露的整套制度逻辑,在此基础上建立一套既能承认AI参与的现实,又能坚守学术责任必须归属于人类主体这一根本原则的新规范体系。

技术变革快,制度与伦理反思不能滞后。真正的前沿不是"AI能不能署名",而是"如何在人机共创中不稀释责任、不模糊主体"。这一任务远比让AI署名更困难,也远比让AI署名更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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