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臉書 2026-4-8
4月2日,香港政府宣佈,根據國安法及相關實施細則,已向高等法院申請充公黎智英「與罪行相關的財產」。所謂「向高等法院申請」就是笑話,現今的高等法院,還敢對中共的任何決定說一個「不」字嗎?
「與罪行相關的財產」也是笑話,只要中共有意,黎智英還有哪一些財產與他的「罪行」無關?中共說有關就是有關,也不需要經過法院同意,也沒有給黎智英一點自辯的餘地。
中共已經重判黎智英二十年徒刑,原因只是他參與了香港數百萬人共同進行的、要求中共履行中英聯合聲明和基本法賦予香港人民主權利的鬥爭。這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賦予中國公民的政治權利,中共卻把它視作「罪行」,而且以此加罪於黎智英和眾多民主人士,這還不夠,還要再充公他們的財產。
中共的用心很清楚,便是利用剝奪黎智英的家產,進一步恫嚇那些不服管治的香港人,即不要以為反共只會遭致牢獄之災,反共還會將一家人辛苦積下的財產「一舖清袋」,日後家人生活將跌入深淵。
顯然,黎智英不服重判令中共很惱火,他不但不認罪,而且在法庭上態度泰然,毫無懼色,這在心理上挫敗了外強中干的中共。即使已重判二十年,中共仍以此來解心頭之恨。
黎智英在香港人心目中,就是反共抗暴的旗幟,他創辦的壹傳媒,在香港歷次民主運動高潮中,都扮演了港人喉舌的角色,對運動起了推波助瀾的作用。中共因此將多年來處理香港問題遭遇的挫敗感,都歸咎於黎智英,一定要出一口冤氣。
此外,黎智英子女在英美等西方民主國家為父親的冤獄奔走,出席各種公開活動,揭露批判中共的獨裁本色,這令中共遭遇國際社會的譴責,也令中共相當不快。沒收了黎智英財產,斷絕他子女的財源,在中共看來,也算報一箭之仇。
據報道,黎智英擁有壹傳媒股份約值三億元,另外有一千多萬現金,但黎智英多年經營成功的製衣公司,又以壹集團的名義在港台兩地經營一個傳媒王國,他的資產豈止三四億元那麼少,他也一定在海外有大量投資。
對於中共的報復,黎智英也必然做了充足的心理準備,一定早就將家產轉移部份甚至大部份到海外,因此,中共沒收的這三四億元,對黎智英一家來說,相信不算什麼不可承受的傷害,對中共來說,也無非是出一口悶氣而已。
中共幹革命,就是以打家劫舍起家。當年老毛搞農民運動落草井崗山,就與當地土匪王佐和袁文才為伍,先是稱兄道弟,等到站穩腳跟後,藉機槍殺了兩個土匪頭,自己佔山為王。
中共組織農民鬧革命,也是明火執仗搶奪地主家的財產,來充當革命經費。中共奪取政權後,以土改為名,將地主家的土地和財產充公,名義上分給貧下中農,過得三兩年,又借合作化運動將農民的私有土地「集體化」,之後便名正言順成為「國家資產」,也就是黨產。
中共掌權後不久,在城巿進行「資本主義工商業改造」,強迫資本家將工廠和財產進行「公私合營」,先是承諾每年按股派息,派得一兩年,息也沒了,資本家的私人財產便堂而皇之成了中共口袋裡的「公產」。
共產主義是什麼東西?就是以革命的名義,將公民的私人財產「充公」。共產就是中共私產,中共把中國人的財產都裝進自己口袋,名之曰共產主義。
改革開放以來,中共借西方的巿場經濟,鼓勵人民創業,捱過經濟破產的難關,等到經濟向好,中共便以國進民退的政策,收回先前允諾的巿場經濟政策,又回到國營經濟老路,這樣一輪操作,民間的資產又回到中共口袋裡去。
中共掠奪民間資產的一貫手法,便是以各種莫須有的罪名,將私營企業家「繩之以法」,很多企業家被以非法經營、黑社會、偷稅漏稅等罪名判處重刑,人關起來,家產充公,一舖清袋。當年薄熙來在重慶「唱紅打黑」,便是這一種套路。
中共對香港人的民主運動深惡痛絕,以國安法鎮壓港人,現在用到「充公」私產這一招,證明他本性難移。這一招能恫嚇香港人嗎?深諳中共本性的早已跑了,沒跑的經此一役,也會想方設法「走資」。沒收黎智英財產會令黎智英屈服嗎?黎智英在黑牢裡,也不過一聲冷笑。
中共自己立法,自己執法,自己司法,如果法律不夠用,他隨時可以「做」一條法出來,讓自己得心應手。所以香港人在中共治下,就不要想有什麼安全感,隨時隨地都可能災難臨頭。歸根結底,只有認識中共本性,才能找到香港人自救之路。
近日中共採取嚴酷手段,嚴禁中國人翻墻,中國人從此又將與世界隔絕了。香港會不會有這一天?沒有人知道,但沒收私產這一招都來了,網絡封鎖還會遠嗎?
《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早前被判串謀勾結外國勢力罪成,重判入獄 20 年。港府今日發新聞公布,指根據國安法和實施細則,向法庭申請充公黎智英「罪行相關財產」,但無提及具體金額。
政府的新聞公布指,高院早前裁定黎智英三項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罪名成立,裁定他有意識地利用《蘋果日報》和個人影響力,持續削弱中央政府、港府合法性或權威,而根據國安法 32 條,違反國安法規定的犯罪收益,應被追繳沒收,又指港府是按國安法實施細則的「嚴格條件」,獲法庭信納後才可以將財產充公。
港府聲稱,香港是法治社會,有法必依、違法必究,提出充公財產能有效打擊嚴重罪行、保護公眾利益,防止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及其同謀或代理,繼續危害國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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