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區當局推行第二波國家安全立法,首當其衝,就是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
當局的諮詢文件表明,今次立法的目的超出《基本法》第23條的原定範圍,即自行立法禁止七類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從諮詢文件看到,當局認為維護國家安全,需要規管的,不限於該七類行為,而立法的目的不僅是禁止和懲罰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而更在於「防患於未然」,將動亂的根苗扼殺於萌芽階段。
因此,國家安全的觀念擴張至其他領域,執法機關辦案權力大增,也就不在話下。至於此舉是否超出《基本法》的原意當然不成問題了,反正四年前第一波國安立法,北京可以不受《基本法》的束縛,直接由全國人大常委號令香港實施,今次回歸《基本法》,還來一個月的諮詢,看來是德政了。
不過,為了防微杜漸,官方規管難免侵犯言論及新聞自由。例如諮詢文件建議,不但國家秘密不得泄露,連「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的資料」也屬破壞國家安全,因為沒有合法授權下,公開披露便會「損害中央或特區政府的利益」。
猶記2015年「沙中線」(沙田住中西區地鐵線)工程偷工減料的醜聞,當年分判商冒着違反合約保密條款披露內情,引起公眾哄動及政府調查,但新國安法通過後,自行披露情況等於泄露國家機密,隨時變成國家罪犯,後果非同小可,所以若發生於今日,醜聞能否得見天日,實屬疑問。更大的問題是,成功保護這樣的「國家機密」究竟對誰有利,是維護還是犧牲了國家的利益?
又如2019年7月21日晚上,白衣人聯群結隊在元朗地鐵站內無差別襲擊市民,記者事後根據店舖錄影片段認出負責運載武器車輛的車牌號碼,再向運輸署索取車主資料,以助探討真相。倘若傳媒公布車牌號碼及車主身份被裁定違法,記者就不單是非法披露資料,而是罪犯國安,那麼還有誰敢去揭露真相?難道這正是立法的目的?
官方建議「非法披露看來屬機密事項的資料」等同泄露國家秘密,本身便包含三個問題。一是「看來」一詞模糊了受保護資料的界線,因為禁止泄露的,除了真正的「機密事項」,還包括看似的「機密事項」,究竟有多麽「機密」才不容許公開?例如,反修例運動期間,前特首林鄭月娥向商界表示「如果可以,會選擇辭職」,是她個人感想,屬於私密的說話,但談不上是國家秘密,是否可以報道?
再者,根據諮詢文件所提議,全屬虛構的資料或文件,也可當作「看來屬機密事項的資料」。不錯,新聞機構發表了失實報道,如亞洲電視錯誤報道江澤民死訊,完全不專業,但說他們泄露國家秘密,甚至動搖國家安全,又有何根據呢?當新聞報道不涉及國家秘密,甚至不符事實,也祭出國安大法,當作泄露國家秘密來辦理,傳媒面對嚴重後果,又怎會偏向虎山行呢?
最後是不設任何豁免罪責的條款,新聞自由失去制度保障。新聞業的天職是發掘真相,監察權貴,伸張公義,凝聚社會焦點及輿論,文明社會都會支持,過程中或有失誤或有不足,開明政府的上策,是以準確全面的事實真相公諸於世,贏取民間信任,否則勉強以法律禁制或政治施壓,最後適得其反,一來因為司法獨立,官司勝負難定,二來壓制新聞自由不得民心,只會贏得罵名。
反觀眼下的立法建議,新聞業界即使以監察權貴為己任,不論通過吹哨者通風報信,或者自行取得官方資料,以挖掘社會醜聞的真相,或者簡單如率先公布官方資料(如經濟數據和失業數字),都可能身陷國家安全的法網,卻不能以公共利益作為理由,為自己和新聞界辯白。
更甚是,兩位特區高官近日敬告傳媒,小心因報道香港的流亡海外人士的言行,或者批評政府時「加鹽加醋」而惹上煽動官非。前者是將受訪者主張看作傳媒的立場,新聞報道貶為政治鼓吹,後者視嚴厲批評如洪水猛獸,必須嚴刑峻法伺候。兩者不約而同,將言論自由壓在《國安法》的五指山下。
不過難得的是,諮詢報告聲言必須充分考慮言論自由的權利,國安立法也會符合兩條國際人權公約的標準,但可惜報告卻從不論述各類建議,如何符合聯合國人權對限制言論自由的三項要求,即依循法律、實屬必要,而且目的與手段合乎比例。如此遺漏,究竟是故意還是疏忽?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