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植荣遇难五十周年祭
陈世忠2019.04.15.---04.17.
看到标题,不少人会问:谁是李植荣?五十年前?那是1969年,正值中共文革的高潮期间。年龄较小的国人可能从来也没有听说过这个名字。而上了岁数的人,有的已经忘却,有的会认为我在抄冷饭,像祥林嫂那样一次又一次地重复一段凄凉的往事,耳朵已经快要起茧子啦!
怎么办呢?我觉得还是应该讲一讲这段令我刻骨铭心的往事,留给所有年轻的和年长的中国人,毕竟《往事未必如烟》,历史并不是任人打扮的听话女孩。
恳请您耐着性子往下看,也许看着看着你的兴趣也就被引起来了,我坚信它毕竟值得你一读!
李植荣是什么人?
李植荣,1930年出生于北平市郊区顺义县的农村,祖祖辈辈都是农民。爸妈生育了五男一女,李植荣排行老四。抗日战争结束后不久,开始了国共内战, 1947年,国民党抓壮丁,李家男孩多,一下子被抓去两个:李植荣和他的三哥。过去有一句流传甚广的俗话,叫做:"好铁不打钉,好男不当兵"。他俩不愿打仗,就企图逃跑回家,可是被抓了回来,遭到一顿痛打,以示惩戒。并且警告他俩:下次再跑,立即处决。逃不了,怎么办?只好继续当兵。后来李植荣当上了排长。
随着战事发展,李植荣和几十万国军一起在傅作义将军的率领下起义投诚,北平和平解放。李植荣改编成解放军,不久后解甲归田,回到家乡,在学校担任体育教员。
1957年,李植荣响应党和毛主席的号召大鸣大放,向党提意见,结果中了阳谋,被划为右派。党的政策是,右派属于敌我矛盾,但是按照人民内部矛盾处理,原则上一个不抓。
然而,李植荣不在其列,因为他是国民党军官。右派属于敌我矛盾,而作为国民党军警宪特之一的李植荣就是历史反革命,因此是历史加现行,是双料的反革命。什么起义投诚,什么既往不咎,统统一笔勾销, "一个不抓"对他是不适用的。他立即被捕入狱。据说,当时他和胡凤兰结婚才六天。
北京市法院判处李植荣有期徒刑十年。李植荣认为没有犯法,不服判决,进行上诉。高级法院则认为他的上诉意味着不认罪,意味着负隅顽抗,因此宣布,撤销原判,改为十五年徒刑。
李植荣傻眼了。在被押送北大荒劳改农场前夕,他那新婚不久的妻子只有鼓励他接受改造,好好劳动,争取宽大处理,早日回家,和家人团聚。因此,他在漫长的服刑岁月里有了积极劳动的动力,努力干活,还当上了犯人小组长。
1963年,胡凤兰千里寻夫来到兴凯湖农场探监。农场领导考虑到李植荣一贯劳动积极,接受改造,就出于人道主义,破例准许李植荣在每天劳动之余可以在监外和妻子团聚。一个月以后,胡凤兰离开农场,后来李植荣收到妻子来信,说是生了一个儿子,起名小早,取盼望爸爸早日回来之意。这以后李植荣的劳动干劲儿更大了。顺便说一句,在不久后开始的文革期间,这件事也成为该农场的主要领导的一条罪状,政委和场长都因此遭到批斗。
随着中苏关系紧张,兴凯湖的犯人奉命集体南迁,李植荣所在中队被押解到嫩江农场七分场,编入三中队。
李植荣仍然积极劳动,担任犯人小组长,一贯超额完成劳动任务,多次受到表扬和奖励。思念妻儿和亲人,与家人团聚是他争取提前获释的巨大动力。
李植荣遇害真相
1969年4月的一天,三中队的130余名犯人在两名劳改队长郑海山和李春歧的带领下,步行大约十里路,去执行打草任务。由犯人大组长刘德元负责插红旗,构成一个长方形的草地,划地为牢,相当于警戒线,有三名荷枪实弹的解放军哨兵警戒。每人每天打草的劳动定额是三百斤,由犯人寇洪茂和池访杰负责过称、验收和记录。上交的草很快就形成了一个高高的大草垛。每天中午吃饭时公布上午完成任务情况,晚上队长点名训话时公布全天完成任务情况。每天收工后,完不成任务的犯人就受罚,常见的处罚是背一大捆草走回监舍。
李植荣是农民出身,又是积极干活的一等劳力、劳动能手。因此,对于我们,需要紧张干活才能勉强完成的定额,对他来说是轻而易举的事情。那天中午公布的成绩是第一名李树文打草435斤,李植荣打草415斤,名列第二,都已大大超过了规定的全天300斤定额。李植荣吃完饭,一面磨镰刀,一面笑道,我下午要超过李树文,争取第一名。
打草不同于其它农活的劳动。它不像水稻、麦子和任何农作物,它没有垄,不受垄的限制。为了完成三百斤的任务,只能是哪里草多往哪里去。因为没有垄,就很容易一不小心超越了警戒线。这种现象,在当时并不十分少见。但是,这种在打草过程中偶尔误出警戒线和企图越狱是有着极其明显的区别的。就在当天早晨,曾经有三个犯人先后出了警戒线,被哨兵喝住,批评和罚站一段时间,然后命令他们归队,继续打草。
李植荣一上午就打了415斤草。按理说,他可以休息,什么也不干,可是他立功心切,下午继续打草,力争最好成绩。但是,130名必须完成定额的犯人紧张地打了一上午的草,已经没有多少草可以打了,因此就贴着警戒线的边上打草,因为那里还有比较浓密的草可打。与李植荣距离不远的还有好几名犯人。这时哨兵马洪才指出李植荣出了警戒线,并且命令他站在那里。
那三名哨兵是怎样分工的呢?两名列兵马洪才和赵明贵按长方形的对角线方位站岗,监督犯人劳动,而第三名王忠全是代理班长,是带队的,他围绕着警戒线巡逻。当他走到马洪才附近时,看到一名犯人站在警戒线外不远处,就询问马洪才怎么回事儿。王班长然后转身询问和训斥李植荣。
因为荒郊野外风大,而且刮的是风向不定的旋风,很难听清对话的内容,各人听到的对话不尽相同,但是,有过长达好几分钟的对话是许多人听到的,毫无疑问的。
对话完毕,那个王班长就一再命令李植荣往(警戒线)外面走,再往前走。犯人们从进入劳改队的第一天起,就要熟记劳改纪律六章四十七条,其中第一条就是"一切行动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所以犯人李植荣只有服从的份儿,虽然不情愿也得乖乖地往外走。这样,他距离警戒线就越来越远了。他刚刚停下脚步,王班长就命令马洪才"开枪",马洪才拉动枪栓,李植荣当过军人,听到枪栓声,觉得不对,急忙转过身来,可是罪恶的子弹已经击中了他的腰部或腹部,李植荣应声倒下。王忠全命令再开一枪,马洪才慌忙中把子弹掉在地上,他在草丛中摸索了一会儿,找到子弹,上膛,朝天空又开了一枪。因为这一枪不是打在人的身上,所以响亮得多。
两声枪响,惊动了正在草垛里取暖的劳改队长。李春歧急忙从草垛里跑出来,询问解放军是怎么一回事儿。接着又到李植荣身边,踢了他一脚,说了几句话,就命令犯人大组长刘德元召集全体犯人站在大草垛前面,李队长宣布:"犯人李植荣,非法越出警戒线,经鸣枪警告不听,被我解放军当场击毙。现在收工回家。"这时李植荣挣扎着跪起一只脚来,接着又倒了下去。
全体犯人在郑海山队长带领下,由王、马两名解放军押送回监舍。留下哨兵赵明贵和劳改队长李春歧看守现场。
哨兵押解犯人交差后,就到他们的指挥部汇报情况,排长刘继贤带领几个人立即骑马赶到出事现场。刘走到李植荣跟前,问他"你还跑不跑啦?"李植荣回答说:"报告队长,我不行了。"这是他的最后一句话。解放军命令一名犯人(好像就是每天中午赶牛车给犯人送午饭的那位)把李植荣抬上牛车,送到附近一个地方草草埋掉了。李植荣只活了三十九岁。
当天晚上,解放军连队在全体战士面前对击毙逃犯的哨兵马洪才进行了表彰。
劳改队和解放军看押部队属于两个不同的系统。因此,解放军击毙逃犯的"壮举"并不受到劳改干部的欢迎。当天晚上,劳改中队的指导员石干就很激动地询问出工的犯人:他(李植荣)究竟出去了多少米,十米?几十米?犯人们如实地汇报,石干很无奈,就命令大家不准再提这件事。
那么以后怎么办呢?石干第二天亲自带队,来到打草现场。可是犯人大组长刘德元发现他昨天插的红旗已经不在原来的地方了,而是被移到了距离大草垛很近的地方。显然,这是为了坐实李植荣企图越狱而逃离警戒线好几十米的地方才被击毙的。而且事后劳改干部召集各个分场的犯人开大会训话时也都是统一口径这么说的。
为了不再出现类似的情况,石干改变了打草办法。他命令犯人们都站在警戒线的周边,从边缘往里打草,这样就防止其他犯人重蹈覆辙,避免了不必要的牺牲。
李植荣死了,怎样通知家属呢?家里的亲人们在长期等待中煎熬。尤其是胡凤兰带着五岁的小早,早也盼,晚也盼,却等来了一纸死亡通知,没有写死因。胡凤兰哭得昏死过去。李植荣的老爸爸也气病了。李植荣的三哥写信询问劳改队,得到的答复还是"此人已经死亡"。就是不说死因。李家更加迷惑,再次写信表示要到劳改队了解情况。这一回起了作用。他们收到的第三封回信写道:李植荣因为越狱逃跑,被解放军当场击毙。这一下全家傻了眼,没有话说了。但是始终不能理解一个简单的逻辑:总共十五年刑期,已经熬过了将近十三年,眼看就要和亲人团圆了,李植荣为什么要越狱呢?他怎么会企图越狱呢?他究竟是怎么想的呀?
至于胡凤兰,她的处境更是雪上加霜。在这里,暂时把她和小早的遭遇暂时放一放。
李植荣的死给所有的在场犯人,尤其是诸多目击者,刻下了终生难以磨灭的印象。从进监狱第一天起就铭记在心的就是《改恶从善,接受改造,重新做人,前途光明》。一个非常积极接受改造的犯人小组长,就这样轻而易举地丧失了宝贵的生命,而且还被戴上了一顶"企图越狱逃跑而被解放军哨兵当场击毙的反革命分子"的帽子,殃及妻儿亲人,真是永世不得翻身啦!原来仅仅从历史课上听说过"赵高指鹿为马"的故事,而今天居然身临其境地亲眼目睹解放军哨兵怎样重复着两千年前奸佞赵高的丑行!这就不可能不沉重打击了党的劳改政策。
可是,人在矮檐下,怎能不低头?犯人们敢怒而不敢言,人人自危,哪里可能检举解放军哨兵的残民以逞的罪行!于是,李植荣之死变成了"阶级斗争的弦必须紧绷"的活教材,而两名凶手则成了"警惕性高、为人民立功"的活样板。他们用栽赃陷害的手段,蓄意制造假案,以李植荣的鲜血染红了自己的"顶子",从而混入党内、留城当干部奠定了基础。杀害无辜的李植荣,彻底改变了这两名凶手的命运。
十二年后才可能揭发此案
光阴飞逝,毛泽东去世,文革结束,开始了拨乱反正。在胡耀邦领导下,平反了大量冤假错案。1981年4月15日,北京市法院的法官第二次专程飞抵哈尔滨,宣布为陈世忠的冤案彻底平反。压在我头上的"刑满释放分子"的紧箍咒消失了。和法官的交谈中,我提起了李植荣惨遭杀害的事件,获得提示:李植荣被杀案件应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揭发检举。4月17日,我用真名实姓向该法院发出了检举信。但是,这封信犹如石沉大海,毫无音信。我感到惊讶不已,于是在整整一年以后,1982年4月17日,我把同样内容的检举信亲自送到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收发室。简言之,由于这些国家机构的不负责任和互相推诿,在漫长的63个月里,我不得不先后信访和上访了32个单位,共计63次,应该承认,这中间也有处理问题比较认真的干部,例如,沈阳军区政治部的高德庆同志,人民日报高级记者刘宾雁同志,黑龙江省委副书记李根深同志等等。可惜的是,在我接触的干部中,这样的党员太少了。
直到1986年,黑龙江省委书记孙维本和两位副书记就此事签署了意见,责成省高检和省司法厅劳改局组成联合调查组彻查李植荣被杀案。后来,黑龙江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白景富写信告诉我:"陈世忠同志:你来信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你的政治责任感值得我们学习,并感谢你对政法工作的支持。"
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还提到两点:一、根据两名故意杀人犯的罪行,可以判处死刑、死缓、无期徒刑。二、应及时通知被害人李植荣的家属,予以平反和抚恤。
1989年1月,我应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邀请,出庭作证。同时应邀出庭的还有另一名犯人马超元。当场还宣读了其他证人的十来份证言。直接开枪击毙李植荣的凶手、从犯马洪才供认不讳,彻底认罪,请求宽恕。他提出的理由包括,犯罪当时他未满十八岁,他执行班长王忠全的命令才开枪,属于奉命开枪。与此相反,当时的带队班长、现任法库县法院法官、主犯王忠全,则是完全另一种态度。他说他距离事发现场有一百多米远,根本没有让马洪才开枪,把责任推得干干净净,企图把杀人罪行全部推到马洪才的身上。这就引起了马洪才的反驳:"你是班长,你就在身边,还和李植荣对话。你不下命令,我怎么可能开枪?"王忠全理屈词穷,无以答对。
判决书称:"上列犯罪事实有大量证人证实,被告人马洪财曾多次供认,足以认定。
本庭认为,被告人王忠全、马洪财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47条的规定,错误地使用武器,将误出警戒区已被喊住的李植荣开枪打死的行为足以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被告人王忠全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马洪财起次要作用,系从犯,犯罪时又系未成年,应予从轻处理,但鉴于案发当时的历史背景以及本案的具体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有关规定,故对二被告给予减轻处罚。为了维护法律的严肃性,确保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47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76条第四项、第九条、第132条、第23条、第24条、第14条第三款、第59条第二款、第67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认定被告人王忠全犯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1988年9月26日起至1991年9月25日止。
二、认定被告人马洪财犯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自1989年2月8日起至1992年2月7日止。"
对于我来说,和这两名杀人犯毫无私人冤仇,即使走在大街上也认不出他们来。因此,我并不是非要置他们于死地而后快。我只是觉得李植荣死得太冤枉,应该恢复事实的本来面貌。实现司法公平和正义,也是拨乱反正的一个重要部分。平反李植荣的冤案,对其家属给予必要的抚恤,也是恢复党和政府名声的一个具体措施。因此,我并没有计较二犯被如此从轻处理是否合理。我觉得自己做了良心驱使我做的一件事情。我回到大学,继续教书育人搞科研,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我把判决书复印件邮寄给了李植荣的遗孤小早(大名任金凯),我认为这件事已经画上句号了。
最高法院怎样介入此案
但是,被告王忠全的所在单位辽宁省法库县法院,以院长杨殿元为首的部分法官却不这么看。他们出席旁听了开庭过程。杨殿元做了三件事。一,告诉被判刑的王忠全"一定要上诉";二、向辽宁省法院院长汇报,请他向黑龙江省高法院长提出四点异议,认为判决不公;三,亲自到北京找最高法的接待处,求见院长任建新。
接待处负责人感到惊讶,法院院长怎么也来上访啦?问明缘由后汇报上去,回答道:任院长很忙,可否改由刑三庭的陈庭长代为接待。于是杨殿元和陈庭长会见交谈。最后陈庭长表示:"你放心吧,我们会认真处理的。"
就这样,从这时起此案就在最高法的直接介入和领导下进行了。怎么进行的,普通百姓自然一无所知。尽管二犯已经得到了宽大得无边的从轻处理,根据党的一贯政策:"改恶从善,重新做人",今后的前途还是光明的!所以,我和所有的人,包括诸多证人、死者家属都以为,两名罪犯好好接受改造,服刑期满以后会有好的出路的。
那么,最高法是怎样介入和"认真处理"此案的呢?首先是调档,查看卷宗。提出初步意见,向院长汇报与请示,因为陈庭长是代替任院长接待上访人杨院长的。因此,究竟是陈庭长的意见获得了任院长的同意和批准,或者是任院长提出了修改意见,由陈庭长执行,二者必居其一。
陈庭长审阅档案后,发现此案审判过程实在无懈可击,定性准确。的确是"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两名凶手犯下的是"故意杀人罪"。并没有冤枉了二犯!那么,还有什么别的办法可以为王忠全开脱呢?他们故意无视一审判决对两名凶手做出的极不合理的重罪轻判,反而找出一个不是理由的理由:在追诉时效期限上做文章!他们说,因为主犯王忠全只判了三年有期徒刑,所以他的罪行的追诉期限也应该是三年。他俩是在1969年杀的人,如果在1972年以前没有纳入司法审判程序,那么就算是过了追诉时效期限了。黑河法院是1989年1月审理此案并且做出了有罪判决,距离杀人犯罪已经是19年零9个月了,当然就远远超过了追诉时效期限了。这也就是把故意杀人犯王忠全从监狱中捞出来的唯一一根稻草。后来,由黑龙江省高级法院做出的再审判决也正是据此撤销原判,对王忠全免于追究刑事处分的。那是1989年6月23日做出的再审判决。从犯马洪才并没有上诉,也跟着坐车,免于刑事处分。
但是,王忠全并不以此满足。他在被捕前已经是法院的法官,对于法律比一般百姓更熟悉,更有研究,他深知,"坦白从宽,牢底坐穿;抗拒从严,回家过年"的"真理"。他更知道,无论如何狡辩,也不会被加刑。所以他继续无休止地进行缠讼。人们没有忘记,李植荣就是因为上诉而被加刑到十五年,从而不幸丧命,夫复何言!
果不其然,到了1990年4月15日,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的刑三庭审议了王忠全的申诉,同意了他的诉求,不仅撤销了原判,而且撤销了此案。但是,其理由还是"已过追诉时效期限"。众所周知,所谓"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只适用于"犯罪行为"!这个道理很简单。既然提到"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前提就是"犯罪"。对于一桩经过法院审理并定罪的案件,就已经确认了"犯罪"这个事实啦!
再说了,如果上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所说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这句话错了,那么就必须重新开庭,举出新的证据,推翻原来的证词,证明两名杀人者是受了冤枉。这个最起码的道理最高法会不懂吗?这不是做贼心虚和明知故犯又是什么?
好了,那么回过头来,看看王忠全上诉的收获有哪些呢?
首先,在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后,杨殿元院长就去探监,嘱咐他"一定要上诉"。于是王忠全遵嘱上诉了。但是,吊诡的是,这个因为"故意杀人罪"而被判刑的罪犯,就在上诉期间,居然可以被"交保释放"!请问谁有这样的特权呢?法库县法院!王忠全回到了原来的工作单位------法库县法院,受到了英雄般的欢迎。补发了工资,恢复了党籍,甚至重新穿上了法官的制服。。。"帽上的国徽和领上的肩章焕发着真理的光辉"。请看,这就是这么一大批法官的是非观。他们就是这样理解"正在上诉,交保释放"的。他们就是这样混淆"已过追诉时效"和"宣告无罪"的本质区别的。
那么,问题又回来了,为什么联合调查组的结论中说:"二人犯下的故意杀人罪行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死缓,无期徒刑"呢?而且后来作为法律问题权威的《民主与法制》杂志也持同样的看法呢?
人们要问:为什么这么一个"利用职权、伪造现场、欺骗领导、杀人邀功、事发之后又负隅顽抗,拒不认罪,把罪行完全推给他的战友"的怙恶不悛的杀人凶手仅仅判处三年徒刑呢?这种军中败类有什么理由可以得到从轻发落呢?
在这一点上,连杨殿元院长也质问道:"既然只判三年徒刑,黑河法院难道不懂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吗?
但是,读者切勿低估了黑河法院的法官们的智商。他们怎么会不懂这个道理?面对大量证人和证词,实在无法不给杀人犯定罪,唯一能够救出两名哨兵的办法就是在追诉时效期限上做文章。也就是,表面上给两名罪犯判了刑,满足了广大的出庭旁听的人们的正义要求,暗中又给日后给二犯"网开一面"的余地。这就是执法者玩弄法律于股掌之中的高明!
但是,最高法心知肚明,这种伎俩是见不得人的阴谋。所以必须在暗中进行,不宜张扬,知道的人越少越好。正因此,他们不敢大张旗鼓地宣扬此事。人们不妨来一个逆向思维:如果真的案情有出入,如果这两名罪犯真的受到了冤枉,中国的媒体早就会奉命大肆宣传:一大批刑满释放分子诬陷我解放军哨兵,把正常履行哨兵职责、击毙逃犯的优秀战士污蔑为制造假案、滥杀无辜的杀人犯。这证明必须继续把阶级斗争的弦绷得紧紧的,严防没有改造好的阶级敌人的反攻倒算。千万不要忘记阶级斗争!
当权者是绝不会放过这样好的阶级教育的活教材的!
就这样,王忠全得以逍遥法外,继续担任法库县法院的法官,而且被评为廉洁法官、后升任税务庭庭长。所有这一切都是欺瞒着广大人民群众、实行黑箱操作。受害人亲属、检举人和所有的证人都被蒙在鼓中。直到八年以后,李植荣这个名字又出现在公众的视野中,从而使得全国人民恍然大悟,如梦初醒,以最高法为首的司法部门的暗度陈仓的诡计终于东窗事发,且看他们如何收场!
李占恒的文章泄露天机
1997年11月起,沈阳军区作家李占恒陆续在全国十三家报刊上发表整版的文章,题为《刘宾雁笔造悲剧》,为杀害李植荣的两名凶手鸣冤叫屈,称他们是忠于职守的好战士,文章结尾的点睛之笔是"陈世忠是个饱受冤狱之苦的人,人民给他平反之后,他怎么又给别人制造起冤假错案来了呢?"文章附有令人玩味的照片---解放军大校李占恒和身穿制服的王忠全法官的合影。正是从这篇文章中广大读者才如梦初醒,原来这两名罪犯被判刑后,就在王忠全上诉期间,已被交保释放,返回原单位,而在六四"风波"之后仅仅半个月,就被撤销原判,免于刑事处分,恢复党籍,成了国家干部,主犯甚至重新当上了法官!我不敢妄自猜测,这在时间上或许是偶然的巧合吧。
大家已经知道,撤销原判的唯一依据是他俩的罪行"已过追诉时效期限",可是王忠全却把事情说成是自己被一批刑满释放分子诬陷,才被冤枉判刑的好人!而作者李占恒则重复王忠全的谎言,把枪杀无辜犯人李植荣的过程说成是这样的,请看:
" 经笔者多方调查,现将这28年前的事件"还原"。事情经过并不复杂。1969年4月14日,领班员王忠全带领哨兵赵明贵、马洪才,押解100余名犯人到嫩江劳改农场三岗分场南沟打草。犯人队伍里有李植荣、陈世忠。劳动现场距分场约五里路。大草甸子一望无边,茅草一米多高,地上有许多塔头墩子。犯人被押到现场后,先由犯人大组长插警戒线,一个角上插一面,四个角插了四面小红旗。东西500米,南北400米(距离,说法不一。)画地为牢,犯人在"牢"里打草。赵明贵站东南角哨位,马洪才站西北角哨位,王忠全带班,兼作游动哨兵。上午安然无恙。下午风力增大,王忠全徒步游动感到十分困难。大约下午2时30分,王忠全游动到东南角赵明贵处。这位1966年入伍的老兵对王忠全说:"我这里没事,你到马洪才那儿看看吧,他是新兵。"王忠全稍停片刻,向西南角游动……
这一天是马洪才第一次出外勤,马洪才端着半自动步枪,不停地巡视在自己分工的警戒区域。草甸子的西面有一个漫岗,那是他重点防范的区域,那岗上长着柞树林子,榛柴棵子……忽然,马洪才发现有一名犯人向西边警戒线靠拢,他神经顿时紧张起来,转眼间那犯人越出了警戒线!径直朝西运动──马洪才立刻迎上前去,边跑边向犯人喊话:"站住!回来!"犯人如入无人之境,马洪才又喊:"再不回来,我开枪了!"犯人仍然向前运动……
同一时间,王忠全顶着西南风沿着警戒线南线向西游动,在拐弯处,也就是西南角,他看到一个犯人在距马洪才较近的一点上越出了警戒线!这是入伍仅有一年零两个月的王忠全第一次面对犯人逃跑!神经也高度警张起来,他已看到马洪才离开哨位,追赶犯人,便急忙上前增援──犯人、王忠全、马洪才都运动了一程,犯人还不见停步,王忠全边跑边催促马洪才:"开枪"──马洪才开枪,枪声响过之后,逃犯躺倒在地上……(李犯越出警戒线多远,说法不一)。
这里并非无懈可击。马洪才对逃犯"口头警告"有了,但是鸣枪警告不够明显。尽管执行看押任务不到一个月,但是凡是看押劳改罪犯的哨兵都知道使用武器的时机,在通常情况下,口头警告无效应当有一个"鸣枪警告"的过程。带班员王忠全"开枪"的指令是在紧急中提示马洪才赶快"鸣枪警告",马洪才也想着鸣枪警告,但是在运动中把那警告为目的的枪平端了(原文如此)。这个从未打过运动靶的新兵,在跑动中,瞄也没瞄,一枪就把犯人撂倒了,王忠全为此责备了他,马洪才慌乱不知所措,冲天空又放了一枪。王忠全恐出意外上前夺下来他手中的半动步枪,为他退出了弹仓里剩余的子弹……
当日勘验了现场,当日处理了尸体。"
这样,就坐实了李植荣越狱逃跑的罪行,也坐实了王忠全和马洪才杀人正当、杀人立功的谰言。
但是,当代赵高的谎言真的能够一手遮天吗?人们不禁要问,李占恒文中的这段话,有哪一个字不是王忠全在法庭上没有用来为自己辩护过的呢?李占恒的雄辩究竟来出自何方呢?人们更要追问:为什么黑河法院没有采信这种谰言,而将王忠全的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呢?
更多的疑点
既然话讲到这里,咱们就重复一下李植荣被杀害的现场中的几个疑点吧!
- 马洪才指出李植荣超出警戒线时,李植荣正在打草。究竟超出多少米,是马洪才的主观判断。在相距三百米到五百米的两面红旗连成的直线之间,其目测视觉误差可达十米左右。因此,李植荣到底是否出了警戒线,仅仅靠马洪才的主观判断,或曰一面之词。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在正常情况下,是可以找一个中立的人来仲裁,究竟是否出了警戒线。这就是为什么民间盖房子需要拉线,以防里出外进的缘故。可是,在劳改现场却没有这种可能。哨兵说李植荣出了警戒想,就变成了真理。哨兵嘴大,李植荣嘴小,稍有异议,就是犟嘴,不服从领导,变成罪加一等。
- 即使按照事后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以及法院的判决书,也确认李植荣在打草时仅仅超越警戒线3到5米或5到7米而已。为什么后来却被说成是出了警戒线二三十米,而在向各分场全体犯人做报告训话时又说成是逃出警戒线七八十米呢?这个猫腻法庭始终没有追究过。原因就在于:一、王忠全命令李植荣往前走,再往前走,让李植荣远离警戒线。二、有人故意往里挪动了红旗,使得后来前来勘察现场的部队干部误以为李植荣超出警戒线好几十米。而有机会做这件事的人最大可能就是留下来看守现场的哨兵和劳改队长!法庭根本没有注意这个细节。
- 王忠全一再命令李植荣朝前走,是经过缜密考虑的。如果就地下令打死李植荣的话,那么前来勘察现场的领导们会发现,李植荣的周围是打下来的草,会质问王忠全,犯人正在打草,而且距离警戒线这么近,你为什么要下令打死他呢?
- 法院的一审判决书里,有一句话,说是:"李植荣正在辩释时,王忠全下令开枪。。。"(这里的辩释显然是"辩解"二字的笔误),这就说明,李植荣并没有逃跑。不可能想像,一个以高速度逃跑的犯人会一面跑,一面高喊"我不是在逃跑"来为自己"辩解"!
- 后来前来勘察的部队干部发现李植荣中枪的部位是腹部或腰部,这就证明李植荣是面对哨兵而中枪的,他的背部并未中枪。而这也足以说明,为什么那个入伍仅仅一个月,从未练习打运动靶的新兵马洪才,连瞄也没有瞄,一枪就打中了李植荣。解释这个神话的道理就是:马洪才打的是距离非常近的静止靶!
- 王忠全命令马洪才开枪,马洪才奉命开枪。然后又奉命朝天开枪,制造先鸣枪警告不听,然后再开枪击毙逃犯的假象。但是事后他们向领导汇报时却故意隐瞒了这个事实,骗取荣誉。
- 在法庭上,王忠全为了推卸罪责,谎称自己当时在距离一百米以外的地方,根本没有下令开枪。换句话说,完全是马洪才擅自开枪。企图把罪责完全归咎于自己的战友马洪才。王忠全人格之卑劣可见一斑!
- 面对这样一个百般狡赖、毫无悔罪之心的故意杀人犯,人们要问,他有什么理由可以得到从轻处理!这样的判决不是故意偏袒主犯、开脱凶手又是什么?
李占恒的文章,恰似一石激起千重浪,暴露了众多见不得人的内中黑幕。也使人们见识到各级法院是如何颠倒黑白、草菅人命的。什么叫司法腐败?什么是塌方式的腐败?什么是断崖式的司法腐败?这个案件就是使人们搽亮眼睛的最好教材。
我看到李占恒的文章,感到既可恶,又可笑。我,作为众多在场的目击者,对李植荣被杀的真相进行了揭发检举,是提供了犯罪线索。是公检法经过马拉松式的漫长调查、分析、开庭才做出了有罪判决。这和检举人有什么关系呢?作者李占恒写得还算客气的。他仅仅要求陈世忠起码应该向王忠全和马洪才赔礼道歉。而力图翻案的王忠全则更加露骨地书面要求反坐刘宾雁和陈世忠的诬陷罪,要求他们承担刑事责任哩!
不了解内中黑幕、被蒙在鼓中的我,手持黑河法院的判决书,满怀信心地走上法院民事庭,控告作家李占恒,以及发表李文的《黑龙江晨报》、《沈阳晚报》、《华西都市报》、《新安晚报》及《老年报》等媒体"侵犯名誉权"。
李占恒多次制造种种借口拒不出庭,经过漫长的等待,终于开庭了。出席旁听者坐满了足以容纳二百人的法庭,旁听者包括哈尔滨大学法律专业的全体师生,黑龙江省委常委王耀臣同志,还有穿着法官制服的王忠全等等。请注意:庭审全程进行了录音录像。但愿还没有像不久前曝光的那个陕西大案的档案那样被丢失或销毁才好!
民事诉讼胜诉
此案审理的结果,请看判决书的摘要如下:
"本院认为:1969年发生在黑龙江省嫩江劳改农场的武警战士王忠全、马洪财开枪打死犯人李植荣一案,已经黑河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和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为故意杀人,由于法定原因(已过追诉期限),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裁定撤消了该案,但并未宣布王忠全、马洪财无罪。即故意杀人的事实成立。李占恒的《悲剧》一文在事实的叙述过程中,与法院认定完全相反,是以武警战士执行公务,忠于职守的论点报导了该事件,其事实报导完全失实,违背了有关新闻报道的基本原则。该文结尾说:"陈世忠是一个饱受冤狱之苦的人,人民给他平反之后,他怎么给别人制造起冤假错案?"此话李占恒说是引用王忠全、马洪财的话,但此种说法是以李占恒署名文章首次在报纸上公开发表。陈世忠积极地向司法机关举报犯罪行为,是一个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也是陈世忠向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表现,这不仅不能受到批评和指责,而是应大力提倡和发扬的。况且仅凭陈世忠的检举,不是造成冤假错案的必要条件。李占恒在报纸上以贬义的词语,评论陈世忠的检举犯罪的行为,是对陈世忠名誉及人格的侵害。故李占恒应在相同的场合赔礼道歉,挽回影响,并赔偿由此给陈世忠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其它五名被告均系报社,在刊登《悲剧》一文时缺乏必要的审核,其行为实际上在一定范围内给原告造成了影响,均构成对原告名誉的侵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第134条第一款(9)、(10)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6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被告李占恒在报纸上刊登声明,向原告陈世忠赔礼道歉(声明的内容需经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审核后,方可刊登)。
被告沈阳日报社、黑龙江晨报社、华西都市报社、新安晚报社、黑龙江日报社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原登载《悲剧》一文的报纸的相应版面刊登上刊登李占恒赔礼道歉的声明。
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被告李占恒赔偿原告陈世忠人民币50,000元。
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被告沈阳日报社、黑龙江晨报社、华西都市报社、新安晚报社、黑龙江日报社各赔偿原告陈世忠人民币40,000元。"
可见,六家被告除了公开道歉以外,应该赔偿我总计25万元人民币的精神与物质损失费用。这在那个年代几乎是最高额的赔偿金额。我的诉讼又一次获得了胜利。
但是,李占恒、王忠全以及在他们背后的那股恶势力是决不甘心于自己的失败的。六家被告依法上诉。与此同时,赢得时间,施展阴谋诡计,进行反扑。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案件如果原告或被告有一方提出上诉,那么上级法院必须在三个月内重新开庭审理并作出新的判决或者维持原判。可是,这一个并不复杂的民事案件,却在没有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一拖再拖,一直拖了十三个月,超过最高期限整整三倍以上,才勉强开庭。这一次开庭完全更换了另一批法官。他们秉承上级领导意图,对原来的一审判决进行了180度的大转弯。为什么?为的是执行最高法院的权威指示。
之所以故意拖延了十三个月迟迟不开庭审理六被告的上诉请求,原来是因为黑龙江省高级法院给最高法院写了一封请示信。其中写到:"此案涉及敏感政治问题,特向最高法院请示应该如何审理结案。"
最高法院的黑指示
而最高院也经过了长时间的反复研究,直到2000年10月,也就是在13个月以后,才给黑龙江法院作了批示,这就使得黑龙江省高级法院有了依据和底气。根据最高法的指示,黑龙江省高法给哈尔滨市中级法院下达了〔1999〕民终字第128号文件,内容如下: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关于陈世忠与李占恒、沈阳日报社、黑龙江晨报社、华西都市报社、新安晚报社、黑龙江日报社侵害名誉权一案,双方均不服你院〔1999〕哈民一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由于本案系一起涉及敏感政治问题的案件,为慎重起见,本院在审理期间将此案报最高法院请批。最高法院的答复意见如下;
"经研究认为,《悲文》涉及陈世忠的一段话虽含有贬义,作者和有关报社有损害陈世忠名誉行为,但鉴于文章发表后未造成对陈世忠社会评价降低的不良后果,故以认定不构成侵害名誉权为宜"。
根据最高院的答复精神,此案以不构成侵害名誉权定案为宜……
综上,此案发回你院重审。由于本案涉及敏感政治问题,请你院处理本案时,主动向当地党委请示,争取对本案妥善处理。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章)2000年10月18日"
这样,经过了整整十三个月的拖延,各级法院终于统一了口径,那就是:即使《悲文》涉及陈世忠的一段话含有贬义,作者和有关报社有损害陈世忠名誉行为,也要寻找借口,以不构成侵害名誉权定案,换句话说,要想方设法随便找个什么借口,决不让陈世忠打赢官司!
这就是说,我告的是六家被告侵犯名誉权,现在最高法批示要求不以侵犯名誉权结案。我的官司还能赢吗?可见得,各级法院,特别是最高法院为此案确实是绞尽了脑汁,挖空心思来对付无权无势、浑身是理的平民陈世忠了。这也就注定了今后陈世忠必定是由胜诉变成了败诉,就像是一支优秀的球队终于败在裁判的黑哨手里一样!
黑势力的威慑
但是,问题远不像一场足球比赛那么简单。自从1999年9月9日我拿到哈尔滨市中级法院关于胜诉的判决书以后,我和我的家庭就一直得不到安宁。仅仅举两个例子。
一个是,我的家庭多次在半夜里被电话铃声惊醒。但是,接过电话后,对方却不出声,也不放下电话。因为是许多次,那就不是偶然,以前从来没有过这种事。
另一件就更加蹊跷。我已经从我所在的大学退休,不必每天到校,仅仅是偶尔去学校取信件和报纸。一天傍晚,已经是下班以后,来了一个男子,到收发室寻找陈世忠,说是来自哈市某区的检察院,出示了工作证,理由是陈教授检举了他们区里的一家工厂有经济犯罪问题,他来核实情况。收发室无法做主,就请来了退休办主任宋春英接待他。宋对于信访条例很熟悉,深知所谓外调,必须有两个人以上,不仅是出示工作证,而且应有单位的正式公函,而这个人却是在下班以后,还显得微醉,很不正常。就告诉他说,陈老师已经退休,不常到校。那人又问陈的住址和电话,宋回答说也不知道。那人似乎很失望,悻悻而去,此后再也没有来过学校。
第二天宋在学校偶尔遇见我,提起此事,我很惊讶,告诉她说,目前我正在忙于打官司,根本没有检举任何工厂的经济问题,何况我也并不知道哪家工厂有什么经济犯罪问题。大家也越想越觉得此事奇怪。
但是,事情还没有结束。仅仅一周以后,宋主任在一所居民楼的楼道里遭遇到一个劫盗,企图强抢她的手提包,她进行反抗,遭到歹徒连砍十一刀,其中有一刀距离心脏仅仅一寸。
人们或许会觉得这件事和我的诉讼案件未必有关。但是请不要忘记,当时媒体报道了黑龙江省揭露出的一起大案:36人的暗杀集团,而为首的正是某市的一名检察官!再看,那名行凶歹徒仅仅为了抢夺一只手提包,就可以狠下毒手,几乎杀死毫不相识的被害人。那么,设想一下,那个故意杀人犯王忠全本来可以青云直上,前途不可限量。可是,这一切却被多管闲事的陈世忠断送了,此仇此恨,简直是不共戴天。对于这样的人,别说砍他十一刀,就是砍他二十二刀也不解我王忠全心头之恨哪!何况他这一次居然又赢得了民事诉讼!
再次,所谓明枪好躲,暗箭难防,我陈世忠在明处,潜在的仇家在暗处。不能低估罪犯的智商!你就看看,五十年前他王忠全下令杀害李植荣时的那种思路缜密,撒谎都不用眨眼的机灵劲儿,就可以知道,哪个被雇佣杀人的傻瓜会明目张胆地说:"陈世忠,我受人之托要杀你"?雇凶完全可以制造一起车祸,然后故作惊讶和惋惜地说:"啊呀,一不小心,误杀了这么好的一个人,太对不起啦!"要知道,在法律面前,这种肇事司机属于过失犯罪,最多服刑两三年就可以获得自由了,而他得到的报酬却可能是他花十年时间也挣不到的。别忘了,那位自称检察院干部的人以后再也没有到大学里来找过我了!
我可以自豪地说,有时在重大问题上我还是有一点先见之明的。因此,当法律规定的民事案件的再审最晚三个月必须开庭和结案已经远远超过了法定期限时,我就敏锐地感到事情有变,我绝不会守株待兔,束手待毙的。因此,三十六计走为上计,还是"惹不起躲得起"为好!而以后事态的发展完全证实了我的预感!
王忠全指示马洪才杀害李植荣,本来仅仅是两名解放军哨兵个人的犯罪行为,可是他们当时所在的武警部队却故意偏袒自己的"战友",歪曲事实,千方百计替罪犯开脱,甚至在他们的内部刊物《审判实践》上放肆地污蔑陈世忠想要"革解放军的命"。用心的阴毒险恶,手段之卑劣无耻,令人叹为观止。
军方怎样袒护杀人凶犯
在这里,不妨分析一下,军方在这个案件里起了哪些作用。
首先,王忠全和马洪才故意误导了军方的基层领导和战友。他们当然没有说,是他们一再命令李植荣向警戒线外越走越远。他们故意隐瞒和犯人李植荣之间有过好几分钟的对话。他们把事情说成是发现犯人在逃跑(而不是静止地站着)才开枪,他们故意说先是朝天鸣枪警告,犯人不听,继续逃跑,不得已才开第二枪将逃犯击毙。
为什么明明是最多距离警戒线仅仅3米到5米,而前来勘察的军方干部却发现李植荣躺在距离警戒线二十余米之外呢?这是王忠全命令犯人不断往外走的结果。而事后向各个分场的犯人训话时又把事情说成是犯人逃出去七八十米,则是有人事后故意把警戒红旗往里移动的结果。稍微动脑筋想一想,究竟谁有条件和谁会有动机做这件事,答案就不难得出了。
接着看,从李植荣中枪倒下,到队长赶到现场,集合犯人训话,押解犯人步行五公里,回到监舍,然后向军部汇报,排长刘继贤带人赶到出事现场,进行勘察,与李植荣对话---在这几个小时的时间段,没有一个人对受伤的李植荣采取最起码、最简单的止血包扎。这是什么行为?后来还是从军方撰写的文章里我学到了一个名词,叫做"听任死亡"!其实,道理很简单,决不能抢救李植荣,他必须死!万一他侥幸活了下来,说明事实真相,军方的麻烦就大了!
因此,军方的做法不是清除自己队伍里的败类,而是对陈世忠上纲上线,把坚持真理、就事论事的检举人说成是对解放军怀有深仇大恨,把陈世忠的揭发检举说成是对整个解放军的猖狂进攻,就是企图"革解放军的命"!
说到这里,再向大家介绍一件事。由于我不懈地揭发检举,可能也惊动了军方(已经改编为武警总队),他们也派出一个调查小组。这两位部队干部找到我的工作单位,和我交谈,我如实做了回答。临走时,他们紧握我的手,友好地说:"很好,你有信心,我们也有信心。"这以后他们再也没有露面。直到后来我对作家李占恒以及报社提出民事诉讼,李占恒在法庭上应诉时,作为证据提出来,我才第一次看到这份所谓的调查报告。
这份长达四页的调查报告花了一半以上的篇幅讲述调查组怎样到处奔波,找来找去,却找不到一个在场的人。于是,他们不得已,在别的单位找到几位当年曾经在嫩江农场七分场工作过的劳改干部,召集那几个人开会,回忆出事当时的情节。
在回忆会议中,调查组的两位成员归纳了四点:
- 出事日期是4月14日,而不是4月15日。
- 开枪击毙李植荣的是战士马洪才,而不是班长王忠全。
- 李植荣的尸体不是第二天由犯人李伯海和郑宝春去埋葬的,而是当天就由赶牛车的杨姓犯人埋葬的。
- 当时在现场插的是四面红旗,而不是五面红旗。
调查组由此得出结论说:陈世忠的检举信有许多不实之处,不予采信。
在调查报告的最后,补充说:在场的干部们认为李植荣是积极劳动和接受改造的犯人小组长,没有发现有逃跑企图,而且在打草时仅仅误出警戒线3到5米,不打死他也可以。(那么,换句话说,打死他也没有什么不对啰!)
就是这么一份调查报告呈送到了辽宁省武警总队政治部主任段军那里,成为军方调查的唯一依据。
任何不怀偏见的人可以看到,那些所谓的不实之词完全是枝节问题,调查组没有见到任何一个在场的目击者,就得出与黑龙江省联合调查组的调查报告截然相反的结论。不妨设想一下,假如当时由军方法庭来审理此案,会是什么样的颠倒黑白的结果!从这件小事我明白了,所谓案件的管辖范围和程序具有多么重要的关键意义。
尤其不公平的是,像这份不像样子的调查报告我这个检举人却看不到,而那篇发表在辽宁省高法主编的内部刊物《审判实践》上的下流文章,更是我们这些局外人根本无缘看到的。后来从法院那里我了解到,尽管我遭到了该内部刊物文章的放肆的污蔑,却无权对他们提出民事诉讼!这不是当权者拥有不受法律追究的特权又是什么?天真善良的人们,你们可要警惕啊!
言归正传,既然有了最高法院的尚方宝剑,试问还有哪一家法院,还有哪一位法官会顶风上,宁可丢乌纱帽,也要违反最高法的指示精神,拒绝宣布陈世忠败诉呢?
但是,即使是在所谓的体制内的公务员,也远不是所有的人心甘情愿地跟着上级的黑指示,进行指鹿为马、作出颠倒黑白的判决的。正因此,哈尔滨市法院在接到黑龙江省高法传达最高法的指示以后,实在太为难了,确实很难找到愿意做如此违心事的法官。因此,一直拖、拖、拖,直到2004年3月18日,才找到一位李全文来担任审判长,重新开庭,推翻该院原先的一审判决,作出一份新的判决来。至于后来的二审判决即终审判决等等,就不会出现意料之外的结果啦!
不过,这里面也还有一个插曲。那就是表面上是我和李占恒等人的民事诉讼,而本质上却是王忠全和马洪才究竟是有罪还是无罪的争论。因此,王、马二人会不遗余力地为李占恒提供帮助和支持。那么,最有力的最好的手段就是拿到一份真正的明确的"平反判决书"啦!所以,早在民事诉讼案件开庭之前,王、马二人就又一次向法院提出申诉,请求平反!可惜事与愿违,黑龙江省高法觉得他俩简直是无理取闹。真是人心不知足啊!王、马他俩得到的是再一次的失望!就这样,至此有关李植荣被杀案我已经得到了八份法律文件啦!有兴趣的读者欢迎你们在这里查阅。
李植荣的亲属们
说到这里,让我们回到李植荣及其家属的遭遇来。
李植荣被杀后,他的亲属接到了劳改队的三封公函,前两封都是含糊其辞,光是通知李植荣已经死亡。直到亲属追问急了,表示要到劳改队来了解详情,劳改队才不得不宣布"此人因企图越狱而被解放军击毙。"这个消息就像惊雷一样把所有的亲属给镇住了,他们变成了人下人。尤其是李植荣的遗孀和遗孤,更是苦不堪言。遭到了灭顶之灾。请看详情!
悲痛欲绝的胡凤兰,遭到了当地村干部的进一步迫害。他们要求胡凤兰改嫁。天哪,丈夫刚刚去世,怎么能马上改嫁呢?村干部的逻辑是,你,一个反革命分子的家属,不愿意改嫁就证明你并没有和反革命的丈夫划清界限。于是,就扣发口粮,断绝她的生路。好在李植荣还有兄弟和妹妹,可以接济她。可是村干部有的是办法:连这些亲属的口粮也一起扣。总之是,无所不用其极。但是,本村的农民又有谁敢娶这样一位被击毙的反革命分子的遗孀呢?最终胡凤兰不得不嫁到邻村一位姓任的老会计家,同时带过去仅仅五岁的小早。
改嫁,离开本村就能改变她们母子的命运吗?未必。李植荣逃跑被击毙的阴影继续笼罩在她们的头上,挥之不去。到了学龄的小早,在学校里往往受到老师的歧视和同学的欺凌。小孩少有不淘气的。有时候两个孩子发生口角,老师总是责备小早说:你老实点,你的爸爸是反革命,是被我解放军击毙的。于是,小早马上没有话说,而不懂事的小学生们就"狗仗人势",群起而攻之。许多人打他一个人。有一次小早忍无可忍,就拿起削铅笔刀往一个"胖墩"孩子腿上刺去,流血了。这回他就闯大祸了。学校要开除他,可怜的母亲找到校长求情,又向那位同学的家长送礼,请求原谅。总算是保留了小早的学籍,记了个大过。这样的例子很多很多。简言之,小早从出生下来起,就背负着从未见过面的爸爸的原罪,那至死也磨灭不了、永远赎买不尽的原罪。这就注定了他一辈子也抬不起头来,什么招工、参军、入党入团加入少先队、上大学,跟他绝对无缘。被压在社会底层的他,只有永远夹紧尾巴做人的份儿。
刘宾雁于1985年发表了报告文学《第二种忠诚》,被国内外几十种报刊转载。小早恰巧从法制周刊上读到了这篇文章,和妈妈一合计,决定去找刘宾雁,没有找到。于是全家亲属凑了二百块钱让小早到东北去找文中提到的陈世忠。几经周折,小早终于在疗养院找到了刚刚动完胃大部切除手术的陈世忠。他详细询问了爸爸被杀的前因后果,讲述了此后全家的悲惨遭遇。在哈尔滨他和另一位热心青年黄祖实一起去找黑龙江省劳改局,结果发现,劳改局的档案里根本就没有李植荣已死亡的记载。换句话说,嫩江农场劳改队压根儿就没有把李植荣被杀一事上报!小早请求劳改局彻查李植荣被杀经过,也被断然拒绝了。他们说,你自己亲自去,不是更快吗?可怜的小早哪里有这么多的钱继续长途跋涉呢?他临别时只有请求陈叔叔继续帮助弄清他爸爸的死因。
而后面的马拉松一般的漫长的检举和诉讼的道路,读者们已经知道了。人们或许会问,你说的完全在理,可是时间已经过了半个世纪,你的揭发检举也已经远远超过了"追诉时效期限",即使承认了你的检举基本属实,又能怎样呢?你难道还能把一大批罪犯—杀人犯,包庇犯、渎职犯等等绳之以法吗?问得好!由于各级法院的官官相护,一再无理拖延,终于使得那疏而不漏的天网面对塌方式集体腐败的罪犯们也无能为力,他们终于得以逃脱法律的制裁。但是请别忘记,这种断崖式的司法腐败还要面对另一种问责---中纪委对党员干部违法乱纪罪行的问责----反腐永远在路上,没有所谓"追诉时效期限"一说。就看中纪委是否能够言必信、行必果啦!
让我们再退一万步说,假定中纪委实在太忙,对这么一件五十年前的小案件实在顾不过来。或者说,既然有这么多国家干部把故意杀人犯当做宝贝,认为这么好的战士有资格当法官,我岂不是"皇帝不急太监急"吗?恭喜啦,有惊无险的杀人英雄们!
呼吁人性的回归
那么好吧,咱们不得已退一步而求其次吧!请良知尚未泯灭的你,伸出同情之手帮帮那不幸的孤儿小早吧!我还没有来得及告诉大家另一个消息:党中央拨乱反正,纠正了百分之九十九以上的所谓右派分子的冤假错案。由于邓小平坚称反右运动仅仅是犯了扩大化的错误,所以还故意留下了几十个或几百个知名度较高的所谓右派没有平反。
因此,李植荣的所谓右派言论也属于应予纠正的范畴。他的右派帽子得以改正。因此,他也就不存在什么历史反革命的罪名,而是参加起义投诚的有功之臣。所以北京市中级法院对于李植荣判刑十年、北京市高级法院对李植荣改判十五年徒刑的判决也就进行了纠正。换句话说,李植荣这样一个本来就无罪的人,由于不服一个不存在的罪名,进行了上诉,而被改判十五年。这并不仅仅是五年刑期的差别,而是直接造成了李植荣送命的五年加刑。这才是李植荣的冤上加冤!这是典型的当代"窦娥冤"啊!
请想一想他那充满苦难和不公的一生吧!党和政府太有责任还李植荣一个公正啦!他已经含冤含恨离开了人间,他的遗孀胡凤兰已经知道自己丈夫是被冤枉的,可是也没有能等到政府给他宣布平反的那一天,含着遗憾离开了人间。那么,作为有权有势的公平正义化身的中纪委,请给李植荣的唯一遗孤一点安慰和抚恤吧!正如联合调查组的调查结案报告里建议的那样:应该及时通知被害者家属,给予必要的慰问和抚恤。为什么至今什么也没有做呢?请听一段我的亲身经历吧!
1999年底,我到北京办事,顺便走访了民政部,接待我的两名信访干部表示,这事应该由死者原籍北京市民政局处理。我就去北京市民政局信访处。一男一女接待了我,他们的回答使我更加大惑不解。他们说,根据上级规定,他们负责的对象仅限于原国民党县团级以上的干部,好像是少校或连长军衔以上的军人,而李植荣仅仅是一个小小排长,级别不够,我还能说什么?
对了,我还顺便找过国民党革命委员会总部。刚到收发室,说明来意,那位看门的老人家劝我说:你还不明白民革等民主党派是怎么一回事吗?他们怎么敢管这种事呢?你还是找别的单位吧!唉,夫复何言!
亲爱的读者啊,人心都是肉长的。不妨设身处地地想一想,问一问,如果你是李植荣,如果你是他的遗孤小早,你该怎样想?你还在期待习近平主席呼唤的"公平、正义"吗?通过这个一波三折的案件赤裸裸地暴露出来的塌方式的司法腐败,你是不是更加相信王岐山所说的"反腐,永远在路上"了呢?且让我们再一次听其言而观其行吧!让我们再相信一次:追责制确实没有什么"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
人们常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我想,任何话在这里都是多余的。好好活着,让我们拭目以待。
我以乐观的心态告诉各位,我即将接受心脏手术,可能需要大开膛。俗话说,天有不测风云,人有旦夕祸福。万一发生不测,这就是我关于李植荣案件的最后一篇报告啦!恐后无凭,立此为证!
谢谢你的耐心和关注。
以沈阳军区作家李占恒为代表的中共组织里,从上到下都是一群地痞流氓,即使识文断字的人本性也依然是地痞流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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