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郑州晚报2013年6月24日报道,6月21日上午,路人在郑州市管城区南曹乡卫生院附近发现一名弃婴,女孩,未满月脸上爬满蚂蚁,后由民警送往儿童福利院。经体检,孩子除脸上的伤痕,无其他外伤或肢体残疾。
几乎不用猜测就知道,这个弃婴的母亲是用假名字、假身份证号码住院生育的,当然她也没有计生系统开具的“生育服务证”。如果是有证生育,那肯定是用真名的,用真名住院生育然后弃婴,警察半小时内就能破案,这样的蠢事非弱智不为。
在没有“生育服务证”或“准生证”的年代,当然也有弃婴,但是并不多,而且几乎没有用这种方式弃婴的,一方面是因为多数父母不想要的孩子被父母双方的兄弟姐妹收养了,另一方面是因为把孩子直接送到需要孩子的人家门口并看守到被需要孩子的人抱走无需担心被发现、被征收巨额“社会抚养费”。
近日发生的另一则新闻更加引人注目,因为它让人联想到十年前发生的李思怡事件;不同之处仅仅是这次饿死家中的两个孩子,他们的吸毒母亲并不是被警察带走了,所以恶劣程度要稍微低一点。据乌鲁木齐晚报2013年6月22日报道,6月21日上午,南京市江宁区泉水新村两名女童被发现在家中死亡。经查,女童是活活饿死的,女童父亲正在监狱服刑,母亲有吸毒史。
这两个女孩,根据《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至少有一个是无证生育的,也可能两个都是,因为我很难想象如此不负责任的父母会不嫌麻烦地去办“生育服务证”。当我们谴责郑州那个抛弃孩子的妈妈丧尽天良时,我们不要忘了,跟南京这两个小女孩比,郑州那个被抛弃的女婴是幸运的,她的妈妈并不是“神州大地”(这块土地被它的居民这么称呼,真是极大的讽刺)上最坏的。如果她将来被欧美爱心人士跨国收养走了,那她就更幸运了。
我不知道南京被饿死的两个小女孩的父母有没有兄弟姐妹(没有兄弟姐妹当然跟计划生育也有相当关系),但是如果有,我知道他们中为什么没有一个人大发善心把这两个女孩收养了。只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八条收养孤儿、残疾儿和福利院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才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限制。这意味着把无证生育的孩子送养给夫妻双方的兄弟姐妹不但先得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且必须收养孩子的兄弟姐妹无子女,否则无法办理收养手续。即使收养孩子的兄弟姐妹无子女,“只能收养一名”的限制也将导致同时送养两个女孩给同一兄弟姐妹不可能,而且会把有重男轻女观念的兄弟姐妹排斥在外。需要有两个兄弟姐妹无子女、都有收养意愿并且都不重男轻女,今日中国谁能满足这样的条件?
当然法律上还有改变监护人的办法可以使这两个女孩避免厄运。但是中国法律同样是不鼓励人们给亲人的孩子充当监护人的。监护和收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监护不形成亲子关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只有责任并无权利,通常所谓监护权仅仅是就排除第三人干扰而言的。监护人的墓碑上不能写上非自己子女的被监护人的名字,非父母的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财产没有用益权,被监护人因交通、医疗事故意外死亡非父母的监护人不能索赔,被监护人也没有给非父母的监护人养老送终的义务。正是因为监护、寄养与收养的这种区别,依各国法律非父母的监护人可以从被监护人或其父母的财产中获取费用甚至报酬,如被监护人及其父母都无财产则可以从政府获取最低限度的费用和报酬。但是中国法律对此完全没有规定,非父母而担任监护人只能做活雷锋。
最后还有送福利院抚养这一途径。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儿童福利法,对于“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孩子”,福利院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更重要的区别是,福利院可以作为孤儿、弃婴的送养人,把孩子送养给他人收养,收取一笔客观的赞助费。但“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孩子”福利院即使接收了也只是抚养人而非收养人,不能取得类似父母的法律地位,无权将孩子送养给他人收取赞助费。为了配合计划生育,福利院通常还要求送弃婴上门的公民证明送来的孩子不是他(她)自己或自己的兄弟姐妹所生,这导致做好事帮助弃婴的公民陷入把孩子送进福利院很麻烦、自己养着又会被征收巨额“社会抚养费”的两难困境。这种困境的直接产物,就是路有弃婴!
回到题目上,我相信6月21日一定也有女童被拐卖,也一定有女胎被堕掉,数量都比遗弃要大得多,只是未见报道而已。人们喜欢强调即将到来的婚配男女比例失衡,也就是适婚男青年比适婚女青年多出约4000万,但是我觉得娶不着老婆跟被扼杀于母腹中相比实在算不了什么。
促使我写出这篇文章的真正原因,并不是2013年6月21日中国的女孩、女胎出了这么多事情,恰恰是因为2013年6月21日对中国女孩、女胎并不是什么特别的日子。
南方都市报2013年6月25日
几乎不用猜测就知道,这个弃婴的母亲是用假名字、假身份证号码住院生育的,当然她也没有计生系统开具的“生育服务证”。如果是有证生育,那肯定是用真名的,用真名住院生育然后弃婴,警察半小时内就能破案,这样的蠢事非弱智不为。
在没有“生育服务证”或“准生证”的年代,当然也有弃婴,但是并不多,而且几乎没有用这种方式弃婴的,一方面是因为多数父母不想要的孩子被父母双方的兄弟姐妹收养了,另一方面是因为把孩子直接送到需要孩子的人家门口并看守到被需要孩子的人抱走无需担心被发现、被征收巨额“社会抚养费”。
近日发生的另一则新闻更加引人注目,因为它让人联想到十年前发生的李思怡事件;不同之处仅仅是这次饿死家中的两个孩子,他们的吸毒母亲并不是被警察带走了,所以恶劣程度要稍微低一点。据乌鲁木齐晚报2013年6月22日报道,6月21日上午,南京市江宁区泉水新村两名女童被发现在家中死亡。经查,女童是活活饿死的,女童父亲正在监狱服刑,母亲有吸毒史。
这两个女孩,根据《江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至少有一个是无证生育的,也可能两个都是,因为我很难想象如此不负责任的父母会不嫌麻烦地去办“生育服务证”。当我们谴责郑州那个抛弃孩子的妈妈丧尽天良时,我们不要忘了,跟南京这两个小女孩比,郑州那个被抛弃的女婴是幸运的,她的妈妈并不是“神州大地”(这块土地被它的居民这么称呼,真是极大的讽刺)上最坏的。如果她将来被欧美爱心人士跨国收养走了,那她就更幸运了。
我不知道南京被饿死的两个小女孩的父母有没有兄弟姐妹(没有兄弟姐妹当然跟计划生育也有相当关系),但是如果有,我知道他们中为什么没有一个人大发善心把这两个女孩收养了。只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八条收养孤儿、残疾儿和福利院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才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只能收养一名”限制。这意味着把无证生育的孩子送养给夫妻双方的兄弟姐妹不但先得缴纳“社会抚养费”,而且必须收养孩子的兄弟姐妹无子女,否则无法办理收养手续。即使收养孩子的兄弟姐妹无子女,“只能收养一名”的限制也将导致同时送养两个女孩给同一兄弟姐妹不可能,而且会把有重男轻女观念的兄弟姐妹排斥在外。需要有两个兄弟姐妹无子女、都有收养意愿并且都不重男轻女,今日中国谁能满足这样的条件?
当然法律上还有改变监护人的办法可以使这两个女孩避免厄运。但是中国法律同样是不鼓励人们给亲人的孩子充当监护人的。监护和收养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监护不形成亲子关系,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只有责任并无权利,通常所谓监护权仅仅是就排除第三人干扰而言的。监护人的墓碑上不能写上非自己子女的被监护人的名字,非父母的监护人对于被监护人的财产没有用益权,被监护人因交通、医疗事故意外死亡非父母的监护人不能索赔,被监护人也没有给非父母的监护人养老送终的义务。正是因为监护、寄养与收养的这种区别,依各国法律非父母的监护人可以从被监护人或其父母的财产中获取费用甚至报酬,如被监护人及其父母都无财产则可以从政府获取最低限度的费用和报酬。但是中国法律对此完全没有规定,非父母而担任监护人只能做活雷锋。
最后还有送福利院抚养这一途径。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儿童福利法,对于“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孩子”,福利院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更重要的区别是,福利院可以作为孤儿、弃婴的送养人,把孩子送养给他人收养,收取一笔客观的赞助费。但“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孩子”福利院即使接收了也只是抚养人而非收养人,不能取得类似父母的法律地位,无权将孩子送养给他人收取赞助费。为了配合计划生育,福利院通常还要求送弃婴上门的公民证明送来的孩子不是他(她)自己或自己的兄弟姐妹所生,这导致做好事帮助弃婴的公民陷入把孩子送进福利院很麻烦、自己养着又会被征收巨额“社会抚养费”的两难困境。这种困境的直接产物,就是路有弃婴!
回到题目上,我相信6月21日一定也有女童被拐卖,也一定有女胎被堕掉,数量都比遗弃要大得多,只是未见报道而已。人们喜欢强调即将到来的婚配男女比例失衡,也就是适婚男青年比适婚女青年多出约4000万,但是我觉得娶不着老婆跟被扼杀于母腹中相比实在算不了什么。
促使我写出这篇文章的真正原因,并不是2013年6月21日中国的女孩、女胎出了这么多事情,恰恰是因为2013年6月21日对中国女孩、女胎并不是什么特别的日子。
南方都市报2013年6月25日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