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前美国中情局雇员斯诺登,披露了美国国家安全局代号为“棱镜”的秘密项目。
在《卫报》上,他声称国家安全局令电信巨头威瑞森公司上交数百万用户的通话记录。在《华盛顿邮报》上,他提供了美国情报商博斯艾伦咨询公司的一份PPT,称过去六年间,该局通过进入微软、谷歌、苹果、雅虎等九大网络巨头的服务器,监控美国公民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视频及照片等。在《南华早报》上,他则称自2009年起,美国频繁侵入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政府官员、企业及学生的电脑系统。这些爆料引起了轰动和全美的大讨论。
从后期各方反应来看。调取通话记录指控属实,政府已承认。服务器后门式的网络监控模式,则被政府和牵涉的所有公司否认,从该项目所获拨款数额看,也不具备作如此广泛的监控的硬件条件,考虑到该材料仅为情报商的宣传PPT,而斯诺登也非相关专家,预计爆料有所夸大。最后一项指控则暂时未见公开材料,因涉间谍战,恐难证实或证伪。
对现时的中国知识分子与时事评论者而言,为理解与传播观念,不妨梳理这些讨论,其层次与顺序非常明晰。
一、是否合法?
联邦政府重点回应的是合法性问题,认为其举措均符合FISA(外国情报监视法)相关条款。该法案规定,在得到法院授权的情况下,情报与警察部门可与电信公司合作,获取涉嫌犯罪或恐怖袭击的非美国人士的电子信息,合作的私密性受政府保护。奥巴马强调,该项目无权调查美国公民,以及在美国居住的外国人士。在各大网络公司并无后门,而是先获法院许可,再向公司提交查询请求,相关条款则定期在国会投票延长并接受质询。搜集美国人的电话记录,则仅限于通话次数、时长、时间等,每三个月须向法庭申请延长,其中并不包括通话内容。而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解释,电话记录并不属于隐私,不适用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
虽然有部分人反对,但从已披露信息与相关法条看,该项目基本合法。
二、是否合宪?
合宪与合法属不同范畴。围绕宪法的讨论,多为基本价值与理念之争。具体到此事,则是公共安全与隐私保护的冲突。
恐怖袭击在美国是很现实的威胁。9•11后,美国执法部门权力大幅扩张,尽管此后对争议较大的爱国者法案进行了限制,禁止了无法院授权下的窃听,但可合法搜集的信息范围依然广泛。全球化时代,无数美国人都与外国朋友通讯往来,这些记录,是否可被合法窥探?不透明的操作过程,是否存在法院与执法部门合谋的可能?对此,联邦政府表示该项目对所有国会议员透明,且随时可公开听证。除此以外,它更强调项目功用,这些做法制止了数十次恐怖袭击。该数据是否可信并不清楚,但近年来美国恐怖事件确实大幅降低。
在多个民意调查中,支持与反对人数几乎各半,仅随调查的问题细节而有所波动。《纽约客》的棱镜专栏则典型地体现了这一点,它发出两篇结论完全相反的文章,在每篇文章下,读者也给予了完全分裂的评论。就此民意基础看,若再发生类似波士顿爆炸案的恐怖事件,斯诺登将很快被人们遗忘。即便反对者说得再多,只要他们无法给出现实可行的替代方案,就不会改变当前的局面。
三、是否滥用?
该项目暂时还没有被滥用的证据,很多指控出自不了解技术的评论员之手。就笔者个人的分析,搜集通话记录很可能是个数据挖掘项目,分析可疑号码并跟踪与之通信频繁的人士。网络监控则很可能是公司与执法部门为交互方便,共建的用户信息分享系统。
由此看,大部分指控未必不成立,但仅是出于未知恐惧、基于个人想象的辩论,没有太大现实意义。但这种操作方式的确非常容易被滥用。法院批准数据监听授权很宽泛,而互联网公司为便利也可能提供远多于执法部门所需的用户信息,执法者违法接触不被授权的信息容易得超乎想象。以此趋势发展下去,在各大公司通过后门或接口,直接监听不无可能。
这是早已被多次验证过的教训:若公众疏于监督,政府即便走完全合法的程序,也可以做出让你极其震惊的事情。为防止滥用,各界恐将推动该项目提高透明度。
由于科技的迅猛发展,犯罪分子与恐怖组织逐步放弃专用的通讯网络,与普通人一样,使用手机、网络、社交网站等公共服务来交流信息。此时,基于大数据的数据挖掘与信息分析,能大大降低情报部门的成本,而成为其首选。相关法律则显得完全落伍,需要重新修订。如果想得再远一些,这些掌握无数用户隐私的跨国大公司,同样也具备重大威胁。它们需要符合时代特点的法律来规范。
此事的特点是前期爆料给公众的印象很深,但后期报道发现许多地方与之并不一致,爆料者的信誉受到了严重损害,材料的说明力不足。如果没有什么新的变化,此事将很快平息,恐怕不会产生太大影响。情报部门这次对爆料者看得不是很重,笔者预计只会使用普通的通缉引渡方案,少量施压并走正常程序。
在中国,暂时还没有严肃认真地讨论这件事的社会基础。隐私于大部分人而言,是新鲜事物,没有切肤之痛。不少网络媒体论述全面,如网易的“另一面”和腾讯的“今日话题”,远胜传统媒体,只是读者评论区依然惨不忍睹。
从各媒体评论看,知识分子们更关注合宪与否,即安全与隐私的价值之争,却较少谈到程序与合法性。这也是中国时事评论者的特点。谈论理念更容易引经据典雄辩滔滔,而具体到法条、政策的历史轨迹、政府与国会的博弈,这方面的知识他们并不完全掌握,而国内中文信息又被严重污染,难以凭此进行精准讨论,评论中错讹极多,这可以看作另一种基于想象的争论。若有媒体能请来相关专家,对法条细节、前因后果进行梳理,厘清事实,会更有价值。
国内讨论者的心态和目的也值得玩味,很多媒体与个人,支持捍卫隐私的爆料者,只是为了让另一个政府能更加理直气壮地侵犯本国公民的隐私而已。对他们来说,这并不是一个讨论的话题,而是一张牌。他们对细节缺乏了解,兴奋感由丑闻驱动,高估其严重性,有些人甚至疯狂到相信美国要通过轰炸香港来抓人。与其用闲余时间做公共讨论,他们还是更适合找人打牌。
(本文作者断桥,北京大学计算机系博士,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访问学者,目前在硅谷从事IT业工作。您可以通过新浪微博与其联系。文中所述仅代表他的个人观点。)
在《卫报》上,他声称国家安全局令电信巨头威瑞森公司上交数百万用户的通话记录。在《华盛顿邮报》上,他提供了美国情报商博斯艾伦咨询公司的一份PPT,称过去六年间,该局通过进入微软、谷歌、苹果、雅虎等九大网络巨头的服务器,监控美国公民的电子邮件、聊天记录、视频及照片等。在《南华早报》上,他则称自2009年起,美国频繁侵入中国内地和香港的政府官员、企业及学生的电脑系统。这些爆料引起了轰动和全美的大讨论。
从后期各方反应来看。调取通话记录指控属实,政府已承认。服务器后门式的网络监控模式,则被政府和牵涉的所有公司否认,从该项目所获拨款数额看,也不具备作如此广泛的监控的硬件条件,考虑到该材料仅为情报商的宣传PPT,而斯诺登也非相关专家,预计爆料有所夸大。最后一项指控则暂时未见公开材料,因涉间谍战,恐难证实或证伪。
对现时的中国知识分子与时事评论者而言,为理解与传播观念,不妨梳理这些讨论,其层次与顺序非常明晰。
一、是否合法?
联邦政府重点回应的是合法性问题,认为其举措均符合FISA(外国情报监视法)相关条款。该法案规定,在得到法院授权的情况下,情报与警察部门可与电信公司合作,获取涉嫌犯罪或恐怖袭击的非美国人士的电子信息,合作的私密性受政府保护。奥巴马强调,该项目无权调查美国公民,以及在美国居住的外国人士。在各大网络公司并无后门,而是先获法院许可,再向公司提交查询请求,相关条款则定期在国会投票延长并接受质询。搜集美国人的电话记录,则仅限于通话次数、时长、时间等,每三个月须向法庭申请延长,其中并不包括通话内容。而根据最高法院的相关解释,电话记录并不属于隐私,不适用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
虽然有部分人反对,但从已披露信息与相关法条看,该项目基本合法。
二、是否合宪?
合宪与合法属不同范畴。围绕宪法的讨论,多为基本价值与理念之争。具体到此事,则是公共安全与隐私保护的冲突。
恐怖袭击在美国是很现实的威胁。9•11后,美国执法部门权力大幅扩张,尽管此后对争议较大的爱国者法案进行了限制,禁止了无法院授权下的窃听,但可合法搜集的信息范围依然广泛。全球化时代,无数美国人都与外国朋友通讯往来,这些记录,是否可被合法窥探?不透明的操作过程,是否存在法院与执法部门合谋的可能?对此,联邦政府表示该项目对所有国会议员透明,且随时可公开听证。除此以外,它更强调项目功用,这些做法制止了数十次恐怖袭击。该数据是否可信并不清楚,但近年来美国恐怖事件确实大幅降低。
在多个民意调查中,支持与反对人数几乎各半,仅随调查的问题细节而有所波动。《纽约客》的棱镜专栏则典型地体现了这一点,它发出两篇结论完全相反的文章,在每篇文章下,读者也给予了完全分裂的评论。就此民意基础看,若再发生类似波士顿爆炸案的恐怖事件,斯诺登将很快被人们遗忘。即便反对者说得再多,只要他们无法给出现实可行的替代方案,就不会改变当前的局面。
三、是否滥用?
该项目暂时还没有被滥用的证据,很多指控出自不了解技术的评论员之手。就笔者个人的分析,搜集通话记录很可能是个数据挖掘项目,分析可疑号码并跟踪与之通信频繁的人士。网络监控则很可能是公司与执法部门为交互方便,共建的用户信息分享系统。
由此看,大部分指控未必不成立,但仅是出于未知恐惧、基于个人想象的辩论,没有太大现实意义。但这种操作方式的确非常容易被滥用。法院批准数据监听授权很宽泛,而互联网公司为便利也可能提供远多于执法部门所需的用户信息,执法者违法接触不被授权的信息容易得超乎想象。以此趋势发展下去,在各大公司通过后门或接口,直接监听不无可能。
这是早已被多次验证过的教训:若公众疏于监督,政府即便走完全合法的程序,也可以做出让你极其震惊的事情。为防止滥用,各界恐将推动该项目提高透明度。
由于科技的迅猛发展,犯罪分子与恐怖组织逐步放弃专用的通讯网络,与普通人一样,使用手机、网络、社交网站等公共服务来交流信息。此时,基于大数据的数据挖掘与信息分析,能大大降低情报部门的成本,而成为其首选。相关法律则显得完全落伍,需要重新修订。如果想得再远一些,这些掌握无数用户隐私的跨国大公司,同样也具备重大威胁。它们需要符合时代特点的法律来规范。
此事的特点是前期爆料给公众的印象很深,但后期报道发现许多地方与之并不一致,爆料者的信誉受到了严重损害,材料的说明力不足。如果没有什么新的变化,此事将很快平息,恐怕不会产生太大影响。情报部门这次对爆料者看得不是很重,笔者预计只会使用普通的通缉引渡方案,少量施压并走正常程序。
在中国,暂时还没有严肃认真地讨论这件事的社会基础。隐私于大部分人而言,是新鲜事物,没有切肤之痛。不少网络媒体论述全面,如网易的“另一面”和腾讯的“今日话题”,远胜传统媒体,只是读者评论区依然惨不忍睹。
从各媒体评论看,知识分子们更关注合宪与否,即安全与隐私的价值之争,却较少谈到程序与合法性。这也是中国时事评论者的特点。谈论理念更容易引经据典雄辩滔滔,而具体到法条、政策的历史轨迹、政府与国会的博弈,这方面的知识他们并不完全掌握,而国内中文信息又被严重污染,难以凭此进行精准讨论,评论中错讹极多,这可以看作另一种基于想象的争论。若有媒体能请来相关专家,对法条细节、前因后果进行梳理,厘清事实,会更有价值。
国内讨论者的心态和目的也值得玩味,很多媒体与个人,支持捍卫隐私的爆料者,只是为了让另一个政府能更加理直气壮地侵犯本国公民的隐私而已。对他们来说,这并不是一个讨论的话题,而是一张牌。他们对细节缺乏了解,兴奋感由丑闻驱动,高估其严重性,有些人甚至疯狂到相信美国要通过轰炸香港来抓人。与其用闲余时间做公共讨论,他们还是更适合找人打牌。
(本文作者断桥,北京大学计算机系博士,宾夕法尼亚州立大学访问学者,目前在硅谷从事IT业工作。您可以通过新浪微博与其联系。文中所述仅代表他的个人观点。)
——原载《华尔街日报》,读者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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