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及其所属全国各地法院在适用《刑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中的刑事司法政策时,存在巨大的宪法问题,颠覆了宪法的根基,党政国不分,应该承担非常严重的违宪责任。而党政国的区分,是宪法性的巨大抗辩理由。
如下:
一、执政党和国家是完全不同的东西,不可混淆
国家是什么,《宪法》第一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执政党是什么,是先锋队组织。国家不等于执政党,执政党也不等于国家,执政党在宪法中没有法律地位,而国家可是明明白白规定的。如果执政党等于国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必然有明确的规定。
中共当局提出以宪治国和建设法治国家的口号,意图使治国方略实现根本转变,即从过去依靠党的政策治国、依靠领袖权威治国转向法治。要实现法治这一宏伟目标,就必须适应民主政治的要求。这就要求首先将党和国家区分开来,不能认为党即国,弄得党国不分,党权政权混为一谈。
中共的领导人早就意识到了这个问题的严重性。张闻天在文化大革命中就已指出,“党领导国家,但它本身不是国家”,“党不能超过国家,高踞于国家之上”。而且彭真十多年前也说过:“党在十亿人民中只占少数,绝大多数是非党员。我们不仅有党,还有国家”。“凡是关系国家和人民的大事,光是党内作出决定也不行,还要同人民商量,要通过国家的形式。” (彭真《论新中国的政法工作》,第263页,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版。)
邓小平在四十年代说得十分明白:“党团没有超政权的权力,没有单独下命令指示的权力,它的一切决议,只有经过政府才生效力,要反对把党团变成第二政权的错误。”“某些同志的‘以党治国’的观念,就是国民党恶劣传统反映到我们党内的具体表现。”“这些同志误解了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解释为‘党权高于一切’,遇事干涉政府工作,随便改变上级政府法令,……甚至把‘党权高于一切’发展为‘党员高于一切’……这实在是最大的蠢笨!”邓小平指出:“党政分开,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就提出了这个问题。(分别见《邓小平文选》第1卷第10一11页,第12页。)
中共理论导师列宁曾就执政党与国家政体的关系,做了正确地阐释。他指出:“我们的党是一个执政的党”, 在党与国家政权、党与国家机关的关系上,“必须十分明确地划分党(及其中央)和苏维埃政权的职权;……党的任务是对所有国家机关的工作进行总的领导,而不是像目前那样过分频繁的、不经常的、往往是对细节的干涉。” 在《关于党纲的报告》中,列宁说过, “我们都知道,作为执政党,我们不能不把苏维埃的‘上层’和党的‘上层’融成一体,现在是这样,将来也是这样”。
二、政府与国家不同,不可混淆
《宪法》第三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简单地说,政府就是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见政府是国家机构中的一个组成部分,国家机构都不等于国家,更何况国家机构的一个组成部分政府。对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批评、指责、控告、揭发、检举是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就是针对政府的偏激语言,也是宪法权利。
对于国家,按照中共的学说,一般解释是:国家是阶级不可调和的产物。但是这里是国家而不是我们要说的政府。国家具有保护公民的义务,公民也授予了国家这个权力。从严格意义上来讲,政府并不能代表所有权力机关,而政府只是代表国家行使权力的机构。国家和政府之间,宪法明白规定了他们的严格区分。
从宪法中可以看到,政府四年换一届。每一届政府,是不同的机关。那么每一个国民对政府没有忠诚义务,而对国家负有忠诚义务。所以对政府的批评和异议,可以帮助新一届政府的生成,是对国家履行忠诚义务。宪法就是规定了公民和国家的关系。
综上所述,对执政党和政府的批评,并不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当下法院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适用,具有很严重的宪法性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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