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9月2日星期三

張燦輝 | 鄒幸彤的微笑:一個尚未被回答的問題

作者:張燦輝
追光者 【横流集】 2026-9-3



一、一句報導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上午十時,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高等法院,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頒下判詞,裁定已解散的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前主席李卓人、前副主席鄒幸彤「煽動他人顛覆國家政權」罪名成立。案件自二〇二一年九月落案起訴至此,橫跨近五年,李、鄒二人一直不獲保釋,還押日數已逾一千八百天。[1]

在關於那個上午的眾多報導裏,有一句話很短:法官宣判期間,鄒幸彤一度微笑。[2]

這句話沒有解釋。香港的法庭禁止攝影,那個微笑因此沒有影像,只以文字的形式存在於幾位在庭記者的筆下。將來若有人研究這宗案件,能夠找到的是判詞、陳詞、還押天數與上訴紀錄,那一句旁白隨時可以刪掉,不影響任何法律敘述的完整。

但是,我想從這句可以刪掉的旁白開始。

理由是這樣的。一場政治審判所生產的全部文本都在同一個語言系統之內運作。控方的指控與辯方的抗辯彼此對立,卻共用一套詞彙與程序,一套關於甚麼算是理由的默契,而法官的裁定就在這套默契之內作出。被告在這個系統裏可以贏也可以輸,無論輸贏,她都已經承認了這個系統有權處理。但是微笑不在這套系統裏面。它構不成論點,也就無從被記錄或者反駁,是整場審判中法庭處理不了的東西。

二、五年之間

需要先確定一件事:那並非一次偶然的表情。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鄒幸彤就撤銷公訴書的申請自行陳詞。庭上記錄她出庭時微笑,並且說了一聲「早晨呀」。[3] 那天清晨法院外有六十多人輪候旁聽籌,其中一位曾因在她另一宗案件的旁聽席上鼓掌而被檢控入獄的市民六時半就到場,又因為上衣印有「香港」二字被便衣警員指為敏感字,要求加上外套遮蓋。[4]

再往前,在終審法院的一次上訴聆訊中,她當庭向首席法官指出,警察國家之所以能夠成立,靠的是法院對政府濫權的背書,這種共謀必須立刻停止。說完之後,她向旁聽席的支持者微笑,然後被押走。[5]

今年一月開審後,她在六天的作供裏不時面露笑容,也好幾次忍不住落淚。[6]

最後這一項最重要,我要先把它放在這裏,免得後面的討論有矛盾的地方。落淚與微笑同時出現在同一個證人席上。任何把她的微笑解釋成無所謂、內心已經抵達某種不受影響的境地的說法,都被這幾次落淚推翻了。兩者的性質也不相同。眼淚來的時候人攔不住,那是身體在她無法作答的地方替她作答;微笑則一直留在她自己的掌握之內。

她自己給過一個說法。一位曾為紀錄片《幸彤在監獄》主辦試映的友人轉述,她常說要笑着應戰,笑容不能被剝奪。[7] 這句話的結構值得注意。她說的是笑容拿不走,並沒有順帶說牢獄不苦或者五年不長。這句話劃出一條界線,並且承認界線以外的東西政權全部取得去。

八月二十八日的求情程序,是同一個姿態的語言版本。鄒幸彤拒絕求情,說爭取民主是最正當的事,沒有任何值得懲罰的成分,並且表明她們心安理得,無罪可悔。陳詞期間法官李運騰多次打斷,重申她把信念付諸實行是不合法的,又提醒她這樣說可能影響同案其他被告。[8]

在香港的刑事程序裏,求情是定罪與判刑之間的一道工序。它的功能是讓被告表達悔意,以換取刑期的折減。拒絕求情因此有雙重意義:放棄一項於己有利的權利之外,還拒絕了那道工序所預設的關係。

判詞本身的做法也應該記下來。法官可以打斷陳詞,裁定證供不可信,長篇判詞裏逐段拆解被告所說的每一句話的意思。三名法官不信納李、鄒關於「結束一黨專政」並非指向結束中共領導地位的證供,認定二人的證供曲解掩飾,對中共懷有敵意,而這是客觀事實。[9] 語言在這裏被完全接管了,她說出來的每一個詞的意思,由對方決定。

而微笑沒有被接管。

三、微笑的語法

暴力向身體索取兩樣東西:恐懼,或者憤怒。這兩樣看起來相反,其實同屬一類。

恐懼承認對方有能力傷害我;憤怒則走得更遠,它承認對方的行為值得我動用全部情緒去回應,於是我的情緒由對方的行為決定。無論哪一種,我都已經站進了對方畫好的位置。

加繆在《反抗者》開頭花了不少篇幅,把反抗與怨恨(ressentiment)拆開。[10] 怨恨是一種自我毒害,它需要對手持續存在才能維持自己,恨的人於是暗中依賴他所恨的東西,並且逐漸由對方替他決定甚麼要緊。反抗則有自己的內容,即使對手明天消失,那個內容依然成立。憤怒屬於前一類,它由所反對的東西規定自己的形狀,因此永遠慢對方一步。

微笑則不作回應。它是在被指控、定罪、宣告刑期的同一時刻,做一件與這一切無關的事。它的否定力量正正來自這種無關。

加繆對「不」這個字本身作過一次分析。他設想一個一生服從的奴隸,某天忽然拒絕一道新的命令。表面上這只是一次否定,裏面卻有兩件事同時發生。這個「不」劃出一條線,說到這裏為止;而劃線這個動作本身等於承認有一條線存在,在此之前連奴隸自己也不知道它在哪裏。更要緊的是另一件事:他所要保住的東西並不只屬於他一人,他為之抗命的那樣東西,他認定任何人身上都有,因此反抗的動作從一開始就越出了個人。加繆由此推出那句用來取代笛卡兒的公式:我反抗,故我們存在。

這個分析可以直接用在眼前的處境上。鄒幸彤拒絕求情時所說的,是爭取民主沒有任何值得懲罰的成分。這句話沒有替自己求甚麼,它宣告的是一條界線的位置:法庭有權判她的刑,卻沒有權把追求民主變成應受懲罰的事。而她用的字是「我哋」。

這在哲學史上有一個原型。蘇格拉底被判有罪之後,按雅典的程序他必須提出一個對抗的刑罰建議,這是他減刑的機會。他提出的是由城邦供養他,理由是他對雅典有功。[11] 這個回答在法律程序的內部完全成立,卻同時把整套程序變成一場荒謬。他無意否認法庭有權判他,他要質疑的是法庭關於甚麼值得懲罰的判斷。

齊克果在論反諷的博士論文裏,把蘇格拉底的反諷理解為主體相對於既定現實的無限而絕對的否定性。[12] 反諷者說出的每一句話在字面上都合乎規矩,而他整個人站在規矩之外。微笑是這種否定性的身體形態。它不說任何違法的話,也無從被起訴,卻讓在場的每一個人看見:這個人不在你們設定的關係裏。

政權對此相當敏感。宣判那個上午,法院外有女子因為衣服被指有煽動意圖而被帶走;前支聯會常委鄧岳君手持的胡耀邦傳記不准帶進法庭。[13] 衣服、書本、掌聲以至一個表情,在法律上都難以入罪,而正因為難以入罪,它們反而必須被壓下去,表情於是成了政治場域。

哈維爾在〈無權力者的權力〉裏舉過那個蔬果商的例子。蔬果商在櫥窗裏放上「全世界無產者,聯合起來」的標語,他不相信這句話,上級也知道他不相信,這不重要。重要的是他放了。體制要的不是他的信仰。它要的是儀式的參與,是每個人親手交出一點點的服從,好讓它宣稱自己獲得了同意。[14] 求情就是這樣一道儀式。拒絕求情,等於不肯把標語放進櫥窗。

同案的李卓人在庭上說,他心中沒有敵意,只有愛。[15] 這句話有出處,指向劉曉波二〇〇九年的最後陳述〈我沒有敵人〉。[16] 鄒幸彤的陳情文則走另一條路,她指一個政黨把國家主權私相授受,自封為人民的選擇與唯一的領導,還要求每個人在法律上有義務去擁護這個自封的王位,這樣的所謂法律只是暴政的同義詞。[17] 李卓人以愛取消敵對關係;鄒幸彤的做法不同,她拒絕承認對方有立法的資格。兩種說法都不在法庭準備接受的語言之內。

四、不能被剝奪者

「笑容不能被剝奪」這個說法並不新。

古希臘斯多噶哲學家愛比克泰德的《手冊》第一章就把世上的事分成兩類:在我們能力之內的,以及不在我們能力之內的。身體、財產與名聲都不在其中,只有判斷與意願在。[18] 這是一個奴隸出身的哲學家所作的區分,說服力來自他的處境,多於來自論證。

儒家傳統裏有一個表面相似的說法,即孔顏樂處。《論語.雍也》記顏回一簞食一瓢飲,住在陋巷,別人受不了那種憂苦,他不改其樂。[19] 程顥回憶少年時受學於周敦頤,周氏每每要他們兄弟去尋顏子與仲尼的樂處,看看所樂何事。[20]

這裏要小心一個誤解。斯多噶的路數是退守,把凡是可以被奪去的一律劃到外面,剩下的內心堡壘就安全了。孔顏之樂並非退守。顏回之樂不在陋巷以外的某個內心角落,那個樂與他所行的道是同一件事,因此無所謂守不守。這個差別在鄒幸彤的處境裏是有實效的。她的微笑若只是內心堡壘,那它與獄中的自我保全沒有分別,牆外的人也無從被觸動。而她在庭上說的是爭取民主乃最正當之事,這個「正當」所指向的東西在她之外。

漢語世界裏「笑」與強權相遇的原型文本是譚嗣同的獄中題壁。「我自橫刀向天笑,去留肝膽兩崑崙」,寫於一八九八年他被捕之後,而他本來有機會出走卻不肯走。[21] 更早還有嵇康臨刑之際顧視日影,索琴而彈《廣陵散》,彈畢說此曲於今絕矣。[22]兩個場面在後世被反覆引用。面對必死的權力,人可以做一個與死亡無關的動作,而這個動作改變了場面的意思。

 五、赴死的笑與服刑的笑

不過譚嗣同與嵇康的例子有一個結構上的限制,用在鄒幸彤身上會不對應。

他們的笑發生在刑場,那是一次性的。時間很短,姿態一旦做出便完成了,後面沒有第二天。歷史記住的是那個瞬間,那種純粹得力於它不必有下文。

鄒幸彤面對的是長期監禁服刑。她已經還押近五年,罪成後刑期最高可達十年,而其他檢控與上訴仍在繼續。[23] 在這樣的時間結構裏,微笑不可能只是一個瞬間的姿態,它必須每天重新做一次,在沒有旁聽席、記者、任何人看見的日子裏繼續做。

《薛西弗斯的神話》正是在這一點上與本案相通。加繆談論這形象,着眼點不在推石頭的辛苦。石頭每一次都會滾回去,薛西弗斯每一次都要重新下山把它推上來,重複才是這則神話的核心。他還特別指出,全篇最要緊的是下山那一段路:上山的時候人被石頭佔滿,下山的時候雙手空着,那段路是他自己的時間,他在那裏看清楚自己的處境,而正因為看清楚了,懲罰才成為他的事情。[24]

《薛西弗斯神話》裏有一句常被引用的話:說沒有一種命運是蔑視所不能超越的。用的字眼是蔑視(mépris),這一點必須留意。加繆沒有要人愛自己的命運。他要的是明知無法更改仍然拒絕同意。全書結尾那句必須想像薛西弗斯是幸福的,幸福的來源在此,而處境本身並沒有變好。[25]

放回本案。判詞已經生效,刑期即將宣告,這些是薛西弗斯的石頭。微笑既推不翻它們,也不假裝它們不重。所做的事情在別處:它宣告這段時間裏有一部分仍舊屬於她。在獄中通宵撰寫二十三條諮詢意見書、一頁一頁手寫幾百頁陳詞、堅持自行抗辯,這些事在效果上大多徒勞,明知徒勞而仍然去做,與下山那段路是同一回事。[26]

她在獄中寫過一篇短文,說在監獄這種一切屬於個人的東西都被剝除的地方,更要抓緊每一種能夠表達自己的方式,不要讓制服、去人格化的規則、統一的作息與行為要求把人磨平,塑造成一個模範公民。[27] 文章談的是出庭前沒有梳子也沒有鏡子,不知道自己的頭髮是甚麼樣子。這件事很小,小到不像政治,而它把那個微笑的成本說清楚了。在一個沒有鏡子的地方每天維持一副自己認得的樣子,需要的是持續的工夫,境界一詞在這裏幫不上忙。

六、判決的時間與微笑的時間

判決是一種關於時間的操作。

法庭處理的是已經發生的事,本案所涵蓋的是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之間的言論與活動。判詞把這一段時間封閉起來,給它一個確定的意義,再把這個意義固定在被告身上。定罪的形式結構,是把一個人交還給他的過去,並且宣布這個過去從此就是他是誰。

微笑在這一點上是一個時間性的姿態,它拒絕被結算。宣判並沒有終結任何事情,這個被宣布為已完成的人仍然朝向某個尚未到來的東西。這與樂觀的預測無關。她自己說過,眼下看不到多少可以樂觀的理由,只是不肯對人失去信心,因為希望在人的身上。[28]

七、文學裏的幾種笑

文學寫笑的方式差別很大,其中有一個文本與這裏的問題最為接近。

那就是阿赫瑪托娃《安魂曲》的散文小序。一九三八年前後的列寧格勒,她在監獄外的隊列裏站了十七個月。有一次隊中有人認出了她,湊近她耳邊低聲問,這一切你能寫下來嗎。她說能。然後,那張已經不再像是臉的臉上,掠過某種近似微笑的東西。[29]

阿赫瑪托娃的措辭是猶豫的。她沒有說那是微笑,只說那是某種近似微笑的東西。這個猶豫比任何肯定的描寫都準確,因為那張臉已經被恐懼與飢餓改造過,它做不出完整的微笑,能夠做出來的只是一個殘餘的形狀。而這個形狀出現的時機值得注意,它出現在「有人會寫下來」這個承諾之後。使那張臉動了一下的,是有人記得這回事。

昆德拉《玩笑》裏那張寫着幾句反話的明信片毀掉一個人的一生。極權對笑的敏感高於它對嚴肅異見的敏感,因為異見還可以被駁倒,而笑連駁倒這回事也一併取消。他後來把笑分作兩種,一種確認世界的秩序,另一種指出秩序的虛妄。[30] 其餘幾種與這裏的問題都隔了一層:哈謝克筆下的帥克以順從和準確執行愚蠢命令拖垮整部軍事機器,那是弱者的技術,不承擔立場也不見證甚麼 [31];貝克特排過笑的等級,末一種抽空了全部內容 [32];魯迅的冷笑同時朝向對手與自己。[33]

鄒幸彤的微笑與阿赫瑪托娃筆下那個形狀最為接近,因為兩者都以有人記得為前提。在她的申請之下,法庭足本播放了兩年的六四燭光集會,維園的燭光在庭上重現了一次 [34];微笑與這個申請出於同一個考慮。它並不是一種策略,策略要計算效果,而她多次說過,做這些事不為搏得掌聲甚至支持,只因為事情本身應該做。[35]

八、沙拉莫夫的反對

寫到這裏必須停下來,面對一個反對意見,否則前面所有的話都會變成一種讓牆外的人感覺良好的文章。

沙拉莫夫在科雷馬服刑十七年。《科雷馬故事》整本書的倫理立場,是拒絕一切從苦難之中提煉意義的說法。他說營裏的經驗全部是負面的,一個人在那裏學不到任何有用的東西,苦難不使人高貴,只使人變壞或者死掉。[36] 他寫這些的時候,心裏針對的是杜斯妥也夫斯基那一路關於受苦具有救贖性的傳統,也針對索忍尼辛。

沙拉莫夫的反對用在這裏會是這樣:當我們把鄒幸彤的微笑當成一個哲學題目來討論,我們究竟在做甚麼?

一個誠實的回答是,我們正在把一個具體的人的具體處境,轉換成一個我們可以消費的形象。那個微笑安慰了牆外的人,讓我們覺得她還好,有些東西沒有被摧毀,於是我們對於自己甚麼也做不了這件事,感覺稍為好受一些。而在這個轉換過程中被略去的,是歷次保釋申請遭拒、近五年的還押、審訊期間她指自己被鎖上手銬、腳銬、腰鏈與腳鏈、獨立囚室、沒有梳子與鏡子、獄中不能上網而一頁一頁用手寫成的幾百頁陳詞。[37]

她母親劉華珍在求情那天說過一句話,我認為是這整件事最好的註腳。她說很多對抗不公義的人,那份勇敢與堅強,都是被他們的善良迫出來的。[38]

「迫出來」這三個字取消了一切關於境界的浪漫想像。微笑在這裏無所謂天賦,也談不上修養的成果,它是一個善良的人在一個不容許善良的處境裏被逼到牆角之後,所剩下的東西。

九、尚未回答的問題

那麼那個微笑證明了甚麼?

它證明有一樣東西沒有被拿走。這一點是真的,不能取消。判詞可以決定她說的每一個詞的意思,決定她往後十年怎樣過,但在宣判的那一刻,法庭無法決定她的臉。

這件事情很小,而它是那個上午唯一沒有被權力覆蓋的地方。

同時它也標記了甚麼已經被取消。一個人需要用微笑去證明自己還在,這本身就是失敗的證據。在一個正常的地方,沒有人需要這樣做,因為表情不必承擔政治功能,一個人的臉只是他的臉。維園的燭光曾經有三十年不需要任何人以身體去擔保它的意義,它就在那裏,每年一次,成千上萬的人到場,這是常態。當常態消失,剩下的只有個人的姿態。個人的姿態之所以顯得有力,部分原因是它旁邊已經空無一物。 

加繆在《反抗者》後半提出過一個警告,應該放在這裏。反抗一旦宣稱自己已經完全得勝,把自己升格為歷史的必然,它就會變成它原本所反對的那樣東西;他因此堅持反抗必須保有限度,必須始終記得自己是從一條界線出發的,而界線兩邊都站着人。[39] 這個警告用在牆外的我們身上,比用在牆裏的她身上更合適。把那個微笑寫成一場勝利,正好是加繆所說的那種越界。

所以那個微笑是一個尚未被回答的問題。它問的是:一個社會要壞到甚麼程度,才會需要一個四十一歲的大律師在法庭上用一個表情,去替它保存最後一點尊嚴。

這個問題我無法回答,寫這篇文章的目的也不在於回答它。八月二十八日之後,法庭表示會在兩星期之內判刑。到了那一天,報導裏大概又會出現一句類似的旁白。我們或者會再看見一次那個微笑,或者不會。無論哪一種,刑期不會因此改變,判詞裏的字也不會。微笑只是繼續在那裏,作為一件法庭處理不了的事。

 

張燦輝

流亡哲學人

《半聾居》

英國聖奧爾本斯

二〇二六年八月三十一日

(本文的資料搜集與文字潤飾曾借助 Anthropic 的 Claude AI,文章的論點與判斷由筆者負責,特此聲明。)

 

[1] 〈支聯會案.裁決|支聯會、李卓人、鄒幸彤罪成 8.28 求情〉,《集誌社》,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另參〈實時更新|支聯會案今裁決 鄒幸彤李卓人罪成 官拒納兩人證供〉,《法庭線》,同日。案件於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二日開審,五月十九日審結,歷二十四個審訊日;同案第三被告、前副主席何俊仁於開審前認罪,同日一併候判。

[2] 見上引《集誌社》報道:「法官宣判期間,鄒幸彤一度微笑,李卓人則摘下眼鏡望下法官,神情平靜。」另有現場報道措辭較強,謂她「全程保持微笑」(BBC 中文網當日報道,另見《大紀元》同日綜合報道)。本文取《集誌社》較保守的一說。

[3] 〈支聯會被指煽顛案 鄒幸彤申撤銷公訴書 逾 60 人旁聽 鄒出庭時微笑〉,《法庭線》,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三日。

[4] 同上。該名旁聽者趙美英曾因在鄒幸彤另一案的旁聽席上鼓掌及叫囂,被控舊煽動罪。

[5] “Jailed Hong Kong activist Chow Hang-tung says judges ‘complicit’ in ‘police state’”, Radio Free Asia, 9 January 2025.

[6] 〈支聯會案.庭審筆記|鄒幸彤的「意圖」〉,《集誌社》,二〇二六年八月,裁決前夕刊出。該文記她在第十五個審訊日面帶微笑從律師席步向證人台,並謂「在往後六天作供裏,她不時面露笑容,但也好幾次忍不住落淚」。

[7] 梁嘉麗:〈紀錄片《幸彤在監獄》全球放映 鄒幸彤:要笑着應戰 自由被剝奪 笑容不能被奪去〉,《光傳媒》,二〇二四年三月七日。

[8] 〈支聯會案求情|鄒幸彤不求情:心安理得,無罪可悔 陳詞屢被法官打斷〉,《集誌社》,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另參〈支聯會案|李卓人何俊仁倡情節較輕囚 5 年內 鄒幸彤不求情:若裁嚴重視為讚美〉,《法庭線》,同日。同日庭上另有一節本文正文未及處理:鄒幸彤表示,若法庭裁定本案「情節嚴重」,她將視之為讚美;法官李運騰一度笑問,為免被告成功,是否應輕判他們,鄒幸彤笑着同意,指本案反令世界知悉「結束一黨專政」之聲,李卓人聞言掩嘴而笑。她的陳情文當日以中英文同步上網,英文全文見 Hong Kong Free Press, 28 August 2026.

[9] 〈判詞分析|原訟庭:李卓人鄒幸彤證供曲解、掩飾 皆對中共懷敵意〉,《法庭線》,二〇二六年八

月二十一日。判詞共二〇六頁,由《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陳仲衡、黎婉姬頒下。

[10] Albert Camus, The Rebel: An Essay on Man in Revolt, trans. Anthony Bower(New York: Alfred A. Knopf,1956; New York: Vintage International, 1991)。法文原著 LHomme révolté(Paris: Gallimard, 1951);中譯本:卡繆《反抗者》,嚴慧瑩譯(台北:大塊文化,二〇一四)。反抗與怨恨(ressentiment)的區分、以及對「不」這個字的分析,見第一部〈反抗者〉;英譯本作 “I rebel—therefore we exist” 一語亦出該部之末。按加繆所排拒者為怨恨的被動與嫉羨(此說承自舍勒),而非義憤本身;反抗在他那裏仍以義憤為起點。

[11] Plato, Apology, 36b–37a;反刑罰的提議見 36d–e。英譯見 Five Dialogues, trans. G. M. A. Grube, rev.John M. Cooper(Indianapolis: Hackett, 2002)。中譯:〈蘇格拉底的申辯〉。

[12] Søren Kierkegaard, The Concept of Irony, with Continual Reference to Socrates, trans. Howard V. Hong and Edna H. Hong, Kierkegaard’s Writings, vol. 2(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89)。丹麥文原著Om Begrebet Ironi med stadigt Hensyn til Socrates(København, 1841);中譯:《論反諷概念:以蘇格拉底為主線》。「無限的絕對否定性」(infinite absolute negativity)本是黑格爾的用語,齊克果借之以規定蘇格拉底的反諷。

[13] 〈支聯會案裁決.庭外|一女子被指衣服有煽動意圖被帶走 警禁鄧岳君帶「六四」報道入庭〉,《集誌社》,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14] Václav Havel, “The Power of the Powerless”, trans. Paul Wilson, in Open Letters: Selected Writings 1965– 1990, ed. Paul Wilson(New York: Alfred A. Knopf, 1991)。捷克文原作 “Moc bezmocných”(1978);中譯〈無權力者的權力〉,崔衛平譯。蔬果商一例見該文第三、四節。

[15] 〈支聯會案|聲音演繹 李卓人作供:我心中無敵意,只有愛〉,《集誌社》,二〇二六年八月。

[16] 劉曉波:〈我沒有敵人:我的最後陳述〉,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於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庭審前寫就。英譯 “I Have No Enemies: My Final Statement”.

[17] 〈支聯會案求情|鄒幸彤不求情 Patreon 上載「我的陳情文」〉,《集誌社》,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引文據庭上粵語陳詞紀錄,本文改寫為書面語。

[18] Epictetus, The HandbookThe Encheiridion), trans. Nicholas White(Indianapolis: Hackett, 1983), §1。中譯:愛比克泰德《手冊》第一章。

[19] 《論語.雍也》:「賢哉,回也!一簞食,一瓢飲,在陋巷,人不堪其憂,回也不改其樂。」

[20] 《河南程氏遺書》卷二上(《二程集》,北京:中華書局,一九八一):「昔受學於周茂叔,每令尋顏子、仲尼樂處,所樂何事。」

[21] 譚嗣同:〈獄中題壁〉,一八九八年。今傳「望門投止思張儉,忍死須臾待杜根。我自橫刀向天笑,去留肝膽兩崑崙」一首,出梁啟超所錄;清人唐烜《留庵日鈔》另記一異文,後二句作「手擲歐刀仰天笑,留將公罪後人論」,學界因有梁氏改易之說。二本並存,本文所論不繫於孰為原作。

[22] 《晉書》卷四十九〈嵇康傳〉;另見《世說新語.雅量》。

[23] 〈支聯會煽顛案 高院 8.21 裁決 李卓人、鄒幸彤已還押近 1800 天〉,《法庭線》,二〇二六年八月十四日。《國安法》第二十三條把「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的刑罰分「情節嚴重」與「情節較輕」兩級,前者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後者五年以下。求情當日,李卓人、何俊仁一方主張本案屬「情節較輕」,鄒幸彤則拒絕就此陳詞。

[24] Albert Camus, The Myth of Sisyphus and Other Essays, trans. Justin O’Brien(New York: Alfred A. Knopf,1955; New York: Vintage International, 1991)。法文原著 Le Mythe de Sisyphe(Paris: Gallimard, 1942);中譯本:卡繆《薛西弗斯的神話》。下山一段與蔑視(英譯 scorn,法文 mépris)之說見末章〈薛西弗斯的神話〉,全書結語英譯作 “One must imagine Sisyphus happy”.

[25] 這裏有意避開尼采 amor fati 的公式。愛自己的命運以必然者為前提,而三名指定法官依據一部特定日期通過的法律所作的裁定,並不是必然者,它是若干具名的人本來可以不作的行為。稱之為命運,等於替它完成一次升格,而以歷史的必然自居正是極權政體對自己的一貫描述。同理,本文取愛比克泰德《手冊》第一章的區分,不取第八章要人希望事情如其發生地發生的勸告。

[26] 前引《光傳媒》報道;另參前引《集誌社》〈支聯會案.庭審筆記|鄒幸彤的「意圖」〉,該文記她自案件管理階段起不修剪頭髮,以對審訊屢次延期作無聲抗議。

[27] “‘She’s not afraid of anyone’: the prison writings of one of Hong Kong’s last outspoken democracy activists”, The Guardian, 21 August 2026. 文中所引獄中短文由 Brian Kern 英譯。

[28] Frankie Vetch, “A lawyer’s lonely fight for democracy inside Hong Kong”, Prospect, August 2026. 原話作 “we should not lose our confidence in the people, who are where hope lies”.

[29] Anna Akhmatova, “Instead of a Preface”, Requiem, in The Complete Poems of Anna Akhmatova, trans. Judith Hemschemeyer, ed. Roberta Reeder(Boston: Zephyr Press, 1990)。俄文原題 Реквием, «Вместо предисловия»,誌於一九五七年四月一日,列寧格勒;中譯《安魂曲》。

[30] Milan Kundera, The Book of Laughter and Forgetting, trans. Aaron Asher(New York: HarperCollins,1996;初次英譯本 trans. Michael Henry Heim, New York: Alfred A. Knopf, 1980)。捷克文原作 Kniha smíchu a zapomnění,一九七九年先以法譯本行世;中譯《笑忘書》。天使之笑與魔鬼之笑的區分見第三部。另參 The Joke, definitive version(New York: HarperCollins, 1992);捷克文原作 Žert(Praha:Československý spisovatel, 1967),中譯《玩笑》。

[31] Jaroslav Hašek, The Good Soldier Švejk and His Fortunes in the World War, trans. Cecil Parrott(London:Heinemann, 1973;Penguin Classics 重印)。捷克文原作 Osudy dobrého vojáka Švejka za světové války(1921–1923);中譯《好兵帥克》。

[32] Samuel Beckett, Watt(New York: Grove Press, 1959; London: Faber and Faber, 2009)。初版一九五三年由巴黎 Olympia Press 印行,正文為英文。笑的三等(bitter、hollow、mirthless)見第二部;中譯《瓦特》。

[33] 魯迅:《野草》(北京:北新書局,一九二七),各篇作於一九二四至一九二六年間。此處「冷笑」為概括之詞,指〈復仇(其二)〉、〈墓碣文〉一類篇章中笑與自嘲並置的寫法。

[34] 前引《集誌社》〈支聯會案|聲音演繹 鄒幸彤作供〉。

[35] 〈支聯會案.庭審筆記|鄒幸彤的「意圖」〉,《集誌社》,二〇二六年八月。

[36] Varlam Shalamov, Kolyma Stories, trans. Donald Rayfield(New York: New York Review Books, 2018);另有 Sketches of the Criminal World: Further Kolyma Stories(New York: New York Review Books,2020)。俄文原作 Колымские рассказы,中譯《科雷馬故事》。「營中經驗全屬負面」之說,見其短文〈我在科雷馬營中所見所學〉(“What I Saw and Learned in the Kolyma Camps”);他與索忍尼辛的分歧見二人往還書信。

[37] 〈支聯會案|裁決前夕 鄒幸彤 Patreon 發文 指審訊期間被鎖手銬、腳銬、腰鏈、腳鏈〉,《集誌社》,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日;另參《棱角媒體》同日報道。押送方式的改變發生於審訊期間,非只裁決前夕一次。保釋方面,據《明報》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五日報道,鄒幸彤當日提出的已是第十四次保釋申請,其後仍有申請與覆核,總次數宜以法庭紀錄為準。手寫陳詞一項見前引《光傳媒》報道;惟本案開審後她獲准攜手提電腦往來被告欄與律師席(見前引《集誌社》庭審筆記),故此處所指為獄中不能上網、查閱資料極受限制的日常條件。

[38] 〈支聯會案求情.庭外|鄒幸彤媽媽說女兒:善良迫出勇敢、堅強 籲多看她經歷艱辛寫出的文字〉,《集誌社》,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39] 前引 The Rebel,末部〈正午的思想〉(“Thought at the Meridian”)論反抗的限度(英譯 measure,法文 mes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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