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已經解散的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何俊仁、前副主席鄒幸彤被控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案件審了十日,李卓人由律師代表、鄒幸彤則自行在庭上作中段陳詞。
或者這宗案件的結果早已寫在牆上,也並非人人都還有興趣心力,細閱那些走過場的內容,但還是覺得,有必要分享鄒幸彤在庭上上萬字的中段陳詞。
因為,這是她被控一條近乎莫需有的罪名,因而在尚未定罪已被還押四年半下,自行在監獄中構思、撰寫的陳詞,這是她從未放棄的司法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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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鄒幸彤在陳詞中指出,控方在案中依賴的「證據」,「單薄到一個匪夷所思嘅地步」,當中的邏輯其實只有一句,就是她們主張「結束一黨專政」,而因為中國憲法第一條列明: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而「結束一黨專政」等於「結束共產黨領導」,所以就是違反中國憲法,就是煽動顛覆國家政權。
鄒幸彤首先指出,「結束一黨專政」並不必然等同「結束共產黨領導」,因為「一黨專政」是權力架構,而「共產黨領導」是共產黨實際上擁有的權限。
但她認為,即使假設控方這個「打橫嚟講」的說法是事實,假設支聯會就是反對共產黨領導,「問題係,咁~又~如~何~呢?點解唔可以呢?」
「我地作為呢個國家嘅公民,呢個國嘅主人,點解就無權反對現行憲法嘅規定呢?」
鄒幸彤指出,其實修訂國家憲法從不稀奇,共產黨本身亦頒布過四部憲法,既然共產黨可以修憲加入條文維護自身領導地位,「點解我地就唔可以提出相反嘅要求,仲要話一講即犯法?」
而若然中國憲法中提到的「共產黨領導」,真的是一條法律而非強權意志,那理應必然存在合法改變的途徑,「而唔係一提出咁嘅諗法就即刻拉人去坐監」。
但若果按照控方的邏輯,「結束共產黨領導」必然犯法,亦無合法途徑去推動,實際上就是否定人民才是國家的主人,「就係話緊呢個國家永遠只能由共產黨去統治,你地呢班臣子只能服從,不能反對,不能改變。」
「你同你嘅子子孫孫都必須永遠服從呢班共產黨人嘅領導——憑乜嘢呢?」
本身是律師的鄒幸彤進一步指出,法律是人制訂的規則,自然可以由人改變,無任何法律可以規定永遠不能被推翻,但若果「共產黨領導」條文確實有這個效力,「只係證明咗共產黨就係一個凌駕法律嘅畸型存在。」
接下來,鄒幸彤進一步分析,控方有需要證明,支聯會等人過去的行為,是煽動其他人「違反」共產黨領導,而不是單純「反對」,因為「反對,唔等於違反。」
她舉例,她可以努力用各種方法反對強制帶安全帶方例,但自己每次搭巴士時仍乖乖配帶,但控方從來無提出過證據,證明支聯會是「違反」而不單是「反對」。
在上述這些邏輯思辨過後,接下來鄒幸彤提出一個釜底抽薪的法理上的質疑:就是其實中國憲法,在香港並不會產生任何法律責任。
她舉例,香港人不可以因為無份投票選人大代表、香港無推行計劃生育,就控告政府違憲,所以反過來,政府亦不可以因為中國憲法一條規定,就指控港人違反刑事罪行。
更重要的是,根據《基本法》,香港根本不會實行社會主義制度,而中國憲法正正就是社會主義制度的規則,若控方強行將中國憲法放在香港落實,等同將社會主義移植到香港,「等於係直接否定同破壞緊一國兩制」。
鄒幸彤笑稱,就算退一萬步假設法庭接受「共產黨領導」的條文就是香港法律,就算她真心想全力遵守「呢個所謂嘅法律」,「想係起身擦牙之前先問過共產黨比唔比我咁樣做,我都唔知可以去邊度問。」
「乜共產黨係香港存在咩?有運作咩?佢到底係一間公司吖,一個社團吖,定係某一個人?佢電話係邊呢?OFFICE係邊呢?」
而就算假設全然忽視以上這些疑問,控方都無在案中提出任何中國法律專家證人,「香港嘅法庭又好,律師又好,憑乜去相信我地可以對憲法作出合乎專業水準嘅正確解釋」,而且香港法庭根本無權解釋中國憲法,因為釋憲權從來只存在於人大常委,「法庭如果同意佢冇解釋憲法嘅權力,而呢單案又無任何中國法嘅專家證據,咁情況已經好明顯,完全無必要再審落去了。」
最後,鄒幸彤的結論是,控方整個案情「千瘡百孔,處處漏風」,只是努力想將「結束一黨專政」這個目標,變成「唔講得唔做得甚至諗都唔諗得嘅一件事」,但根本找不到合理的法律及證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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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是鄒幸彤在庭上中段陳詞的濃縮版本,重提一次,這是她在經常被單獨囚禁、已還押四年半、並無外界資源下,在獄中準溝構思的陳詞。
有人將她的陳詞,和電影《毒舌大狀》相提並論,只是現實不是拍戲,即使她在惡劣環境下,仍條理分明、邏輯嚴密,法庭仍然一如預期,裁定鄒幸彤和各被告表證成立,案件明日(17日星期二)續審。
「呢一度,everything is wr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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