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蝸藤 / 上報 20240120
台灣總統大選,儘管選舉過程中頗多政治攻擊,但整個投票、點票、宣布結果的過程都非常順利,外媒對此大加讚譽,台灣經驗值得其他國家學習。
回想到四年前的美國總統選舉,波折多多,從11月投票,到第二年一月初「國會山叛亂」之後,才由國會宣布拜登當選,最終塵埃落定。整個過程長達兩個月有多。對比台灣,美國確實值得學習。
美國選舉為什麼出票結果慢呢?
這當然涉及諸多因素,但首先需要澄清的是:美國選舉結果出台在以前並不慢。在以前很多選舉中,都是今天投票,深夜就出結果。考慮到美國地大人多,橫跨多個時區,這種開票速度還算很快的。
以前也有結果出台慢的,主因都是結果差距太小。比如2000年總統選舉,小布希和戈爾,在佛羅里達爭持不下,又要等郵寄選票,又要重點票,又要打官司,於是拖了一個多月(從11月7日投票,到12月13日戈爾承認失敗)才出台。這種因為相差太小,需要重新確認的特殊情況,大家都可以理解。所以,沒有人會指著2000年選舉的「慢」去指責美國選舉不好,反而,當時大家都稱讚美國選舉按章辦事,有條有理。
其次需要澄清的是,2020年的美國選舉結果雖然出台比較慢,但也是五天之內就公布結果,「沒有那麼慢」,並非慢得不合理,慢得不可思議。
選舉在11月3日星期二舉行,11月7日星期六早上,各大新聞機構已經宣布拜登獲勝,各國相繼向拜登「發來賀電」,總共是前後五天。這比2000年一個月零六日,要短多了。
2020年之所以不能在當天宣布結果,而要拖五天,除了因為美國地大人多跨時區這些因素之外,還因為兩個特殊因素。
第一,當年由於從中國武漢首先爆發的全球新冠病毒疫情之故,很多州在「隔離令」之下,首次大規模採用郵寄選票。各州規定的截止時間不一樣。最多的州,只要郵戳在投票日當天即有效,於是把等待這些郵寄選票的時間截止到選後第三天。
第二,很多搖擺州的選舉結果都很接近,於是必須把絕大部分的票數點算清楚之後,才能宣布該州的結果。
兩個綜合因素之下,第五天才出結果,這個速度雖然不是「第一時間」,但也完全可以接受。事實上,和2000年對比,2020年宣布結果得比較「慢」的主因都是一樣的,2000年同樣是出現某個州出現極為相近的結果,同樣也要等待郵寄選票。2020年只不過是因相近結果的州更多,等待郵寄選票的數量更大罷了。
更有甚者的是,2020年小布希和戈爾爭的是「一票之差」(不算佛羅里達,戈爾只差一票就能贏)。但2020年選舉結果是,拜登306票比川普232票,算得上「大勝」。
為什麼說「大勝」呢?,因為這個票數對比的結果,和2016年川普贏希拉蕊的票數恰好一模一樣,當年川普就說自己「大勝希拉蕊」。(在最後國會投票中,七個議員沒有按照結果投票,以致最終結果略有出入)。不同的是,2016年,希拉蕊在投票當天深夜已經認輸,但川普「死不認輸」。
可見,2020年,美國結果出台「慢」,但其紛擾了兩個多月的主因就只有一個,就是川普一方輸了卻不認帳,不承認失敗。川普和其黨羽,一方面鼓吹沒有事實依據的「民主黨選舉舞弊」陰謀論,炮製了一系列投票機作弊、偷選票等假消息,一方面在依據法律程序訴訟幾乎全部落敗,重點票也一無所獲之後,就對美國選舉制度上下其手,既施壓基層點票人員,又直接打電話給州選舉官員,以顛覆選舉結果;一方面還鼓動「川粉」在國會山集會和攻擊國會。全靠副總統彭斯、眾議院議長裴洛西以及美國高級軍官們堅決站在維護憲法的一方,才阻止了國會山叛亂。
因此,2020年,美國總統選舉之所以「這麼慢」,本來五天內就可以出結果的事,變成了兩個月才塵埃落定,完全是因為「川普之亂」。
這個因果關係必須搞清楚。
台灣很多有識之士都從美國的例子看到了「不肯認輸」和「隨便懷疑選舉舞弊」對選舉的嚴重負面影響。
比如上報刊出的《李濠仲專欄:愛莉莎莎和柯媽都在懷疑「選舉舞弊」的背後》就指出白營支持者網紅「愛莉莎莎」、「柯媽媽」、等人聲稱「選舉舞弊」、「這次投票有鬼」,與川普陣營的作法一致,如果任由氾濫,會對台灣的選舉制度構成嚴重負面影響。
幸虧,在台灣只有極少數人鼓吹這些陰謀論。侯友宜、柯文哲都很快認輸並恭喜賴清德,展示了政治家應有的風度。筆者為台灣感到高興。美國政客要向台灣學習的,正是這個「不要鼓吹選舉舞弊陰謀論」。
可惜,也有一些在台灣的媒體評論文章,罔顧以上美國選舉的事實。比如,在上報刊出的《【何清漣專欄】計票透明:台灣視為程式,歐美聞之群贊》中,就繼續鼓吹2020年美國選舉陰謀論,把美國2020年結果出得「慢」,歸結到美國投票「不透明、不公開」,裡面還有很多各類謬誤。為了避免謬誤流傳,必須加以駁斥。
第一點需要澄清的是,該作者讚揚台灣的公開唱票方式,同時把美國的點票方式視為「不公開不透明」。回想到2020年,該作者還推送主張過「投票機作弊」的假新聞。這裡必需做一說明。
台灣式的公開唱票,在歷史上是選舉的標準方法,確實是公開透明的。然而,對人力要求很高。於是充滿發明慾望又人力缺乏的美國人,從19世紀末開始就發明機器,取代人手。
美國在1892年發明了一種叫「槓桿機」(lever machine)的機器。到了1930年,幾乎每一個大城市都用槓桿機進行投票。1962年,美國把光學掃描儀用上了投票中,目前美國應用最多的「投票機」就是這種。幾乎同時(1964年),也有地方開始採用打孔機和發明「打孔機」和「製表機」(Tabulating machine)。1974年,新發明了「直接紀錄電子儀」被發明,隨後也應用在選舉中。
可見,美國在一個世紀前就棄用了人工唱票的方式,改用機器投票。
現在,「槓桿機」、「打孔機」和「製表機」都已經不再用了。在美國所謂「投票機」主要是指三種電子設備東西,在這篇文章中解釋得很清楚,
應用最多的是光學掃描機。美國一般一張選票上有好多選舉項目,從總統選舉、議員選舉、地方選舉、公投議案等,都印在一張選票上。選民在紙上塗黑選項,就像標準化考試一樣,再由光學掃描儀掃描,結果進入統計。選民同時必須上交紙本的選票,於是光學掃描儀有紙本對應,每一票都可人工查對。
在美國70%的選民都是用紙選票。他們的投票通過光學掃描儀完成。由於每一張選票都可查,於是重點票,主要就是手工點算紙選票和光學掃描儀的讀數有沒有差別。實踐證明,即便有也微乎其微。(存在差別的主要原因是,極少數人塗選項時,機器難以辨認)。
其次是一種叫做電子標記機(Electronic marking machine)的東西。有百分之二十多的選民,用這種電子標記機。它把選項在儀器屏幕上一一羅列,讓投票人選擇確認,最後打印出紙質選票。這樣用機器打出來的選票,沒有「塗得不好」的疑慮,而且在電子儀器上顯示還有發音選項,對眼睛不好的選民有幫助。這些打出來的選票,再經過光學掃描儀掃描,進入統計。
可見,這種電子標記機,只是幫助選民打選票,本身沒有統計功能,也無從作弊,而且也有紙選票可以核對。有人認為,如果在機器上選A,但是打出來是B怎麼辦?這種就屬於過慮了,如果要這樣也能作弊,那麼發現的機率就太大了,根本不實際。
最後一種叫直接紀錄電子機(direct recording electronic (DRE) machines),這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投票機」。選民在這種機器上按照程序一個個地選擇確認,最後結果直接被紀錄在內存中,沒有紙版選票核對。
老實說,現在看來,這確實有一定的疑慮,因為投了票之後就「死無對證」。但有趣的是,在這種機器在發明之初,其初衷卻是「增強選民信心」,因為結果直接被紀錄,不能更改,無法取消,無法丟棄,也沒有掃描不准的誤差。只能說,這種當初對電子產品的信任,到現在對電子產品的懷疑,實在是一個有趣的輪迴。
好在,這種「直接紀錄電子機」在美國應用卻沒有那麼廣,還在不斷下降。在應用最廣的2006年選舉,使用這種儀器的選民佔38%左右,之後就一路降低。2016年,使用率降到22%。當年選舉後發生了「通俄門」爭議。當時也有人懷疑俄國黑客黑進了投票機改結果,媒體澄清,投票機是不聯網的,沒有黑客攻擊之虞。但各地還是進一步降低直接紀錄電子機的使用。到了2020年,全國只有9%的選民還在使用直接紀錄電子機投票。
從下圖可知,2020年只有小部分地區使用這種儀器,2020年時採用這種機器的州和紅藍州的關係不大,即便用了,也不一定是整個州都用。
最關鍵的是,在所有川普發起「舞弊爭議」的州,在2020年都沒有採用這種投票機。在2020年重新點票的佐治亞州,2016年還使用這種投票機,2020年全面棄用,轉回光學掃描儀。這樣,重點票時才有紙本可核對。類似的情況還有賓夕法尼亞州。
即便是現在最不被信任的直接電子投票機,也沒有事實可以證明真的「舞弊」。選舉後,美國投票機公司多米諾(Dominion)和西馬特馬泰克(Smartmatic),分別控訴當初的造謠者和傳謠者「誹謗」。在已經結束的官司中,多米諾向福克斯電視公司索償8億美元,雙方和解後,福克斯電視付出了7.875億的鉅額賠償。
可見,把投票機作為2020年美國「選舉舞弊」的方式,實在脫離事實。值得深思的是,所有「投票機」發明,都是為了投票更快、更方便、更準確。美國使用投票機的歷史已過百年,雖然試過質疑、檢討和改進,但從來沒有像2020年那樣,成為眾矢之的。那麼,為什麼到了2020年,有公眾就開始不信任,從而變成「爭議」呢?這難道不是因為有人鼓吹「投票機舞弊」的陰謀論之故嗎?
需要澄清的第二點是,何清漣讚揚台灣必須「一人一票、出示證件、回籍投票」的制度,用以貶低美國的投票要求。這是很大的題目,篇幅所限,這裡略講兩句。
有關什麼人可以投票,各國的選擇有所不同,也難以一刀切。比如,對投票的要求越嚴格越嚴格,就必然導致選民投票成本加大,投票困難,從而無法充分保障公民的公平的投票權。
比如,限定當日投票,對當天因各種原因沒有時間投票的人就不公平。比如必須親身到投票站投票,那麼對行動不便的人就不公平。必須回籍投票,對不在籍生活的人,甚至在海外生活有投票權的人,就不公平。
這是顯而易見的。有人著重於更嚴格,故意提高投票成本,它們認為,只有願意付出一定成本的選民,才是「認真的選民」。但也有人注重選民的權利,認為應該盡可能地降低公民參與的成本,以真正做到「一人一票」。
這兩種思路,都有一定道理,這應該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而定。台灣採用第一種思路,美國共和黨喜歡第一種思路,民主黨喜歡第二種思路。但如果偏要把「鼓勵更多人投票,就說成想要舞弊」,這豈非荒謬。
值得指出的是,何清漣的文章還有很多事實謬誤。比如,文章開始一段說「在2020年不少民主黨州就允許17歲的青少年投票」,就是假消息連篇。從作者給出的例子的連接看:加州只是有一個這樣的法案,還沒有投票表決;新澤西州在今年(而不是四年前)剛剛通過所謂「17歲可以投票」的議案,但其內容是,如果青少年在今年11月投票日前會超過18歲,那麼他們可以在初選中投票。鑒於初選投票時不是選公職人員,這沒有違反憲法中18歲才能投票選總統的規定。
她還提到有民主黨眾議員提出「一項決議」(其實是議案,真不知道一個眾議員怎麼能提出「決議」),要修憲把投票年齡降低到16歲,這只不過是議案而已,任何民選眾議員可以提出任何議案,只是這種議案必定無法通過罷了。
在這段中,作者還說「少數州還宣佈重刑犯可以投票,布隆伯格還專門投入資金為民主黨購買這種選票。」這又是一個假新聞,她給出的連接清楚說明,裡面的「重刑犯」是「服刑後被釋放的重刑犯」(former felons)。罪犯服刑釋放之後,就已經是「更新人」,為何不可以有投票權?
以上的說法,不是說美國的選舉制度和選舉方法就是完美的。筆者一直認為,美國選舉制度可以向其他地方學習。
比如筆者曾多次撰文討論,台灣的「一人一票」通過普選票決定總統,就值得美國採用。美國現在非常複雜的選舉人票制度是歷史形成的。現在最大的弊病就是讓少數幾個搖擺州的選民,左右了整個選舉的大局。如果採用「一人一票」,不但更民主公平,而且還保證,當天就能出結果。一定能讓批判美國「結果出得慢」的人滿意。
※作者為旅美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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