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5日星期一

黎蝸藤:哈佛等大學校長辭職爭議,社會最憤怒的是她們的雙重標準

黎蝸藤 / 風傳媒 20231225

哈戰爭引發美國社會輿論撕裂,大學中出現大量的親巴師生大規模示威遊行,高呼口號,出現不少「反猶言論」,引發爭議和批評。三所菁英私校,哈佛大學、麻省理工、賓州大學的爭議最大。輿論質疑和譴責,各菁英大學校長的對反猶言論「不作為」,放任反猶言論,未有盡責保護猶太學生和抗擊反猶主義。一些校董公開反對校長的放任做法,開始出現要大學校長辭職的呼聲,一些大筆資金的捐款人也宣布重新考慮捐款。

12月5日,美國眾議院傳召這三位校長傳召到國會作供接受質詢。在作證中,來自紐約的共和黨眾議員委員會主席斯特凡尼克(Elise Stefanik)質問哈佛大學校長蓋伊(Claudine Gay)的短片在網路瘋傳。蓋伊不斷以「支持言論自由」為自己的沒有禁止反猶口號而辯護。當斯特凡尼克問,如果校園內出現呼籲「屠殺猶太人」口號,是否違反學校守則(Code of Conducts)時,蓋伊回答,這要看「情境」或「上下文」(context)。其他兩位校長的回答也都以「言論自由」辯護。

蓋伊的回答引發眾怒。斯特凡尼克和70多名眾議員也呼籲學校解僱這三位校長。賓州大學校長抵受不住壓力辭職。但校長蓋伊只發出道歉聲明,為自己在聽證會上的發言道歉。在哈佛大學七百多名教授聯名公開信支持,以及校董會一致支持下,校長蓋伊得以留任。

哈佛的態度立即引起反彈。14日眾議院以303:126票通過決議,呼籲哈佛解僱校長。現在,蓋伊是否辭職,成為這次高等教育系統的暴風眼。

2023年12月5日,美國哈佛大學校長蓋伊(Claudine Gay)與賓州大學校長麥吉爾(Elizabeth Magill)出席國會聽證會(AP)
2023年12月5日,美國哈佛大學校長蓋伊(Claudine Gay)與賓州大學校長麥吉爾(Elizabeth Magill)出席國會聽證會(AP)

蓋伊是哈佛歷史上第一位黑人女校長。有人認為她很大程度上利用「身分政治」才被任命,筆者不討論這個問題。她還涉及兩項「抄襲」爭議,在校董會聲明中認為抄襲指控不成立,更不屬於學術失德。這個問題蠻重要,但為避免失焦,本文也不展開討論。接下來主要討論一下有關「言論自由」和大學政策的問題。

嚴格而言,這個事件有幾個關鍵問題。第一,學生們是否真有高呼「反猶口號」;第二,如果第一的答案是肯定的,「言論自由」是否能為容忍「反猶口號」的合理辯護;第三,如果第二的答案是否定的,那麼要求校長下台,是否構成了妨礙大學自主權和學術自由。第四,為什麼歐美國家中會出現如此大的輿論分裂?

筆者曾撰文討論了第一個問題,即學校中確實出現反猶口號,尤其是那句「從河流到大海」,在歷史上是鼓吹把以色列從巴勒斯坦地區的土地上抹去,毫無疑義是「種族清洗」的反猶言論。

那麼接下來的問題就是,這樣的反猶言論,是否受言論自由保護?是應被容忍還是應被禁?呼叫這個口號的師生,是否應該受到懲罰?這必須從頭開始釐清。

美國憲法修正案第一條,保障了言論自由。根據最高法院的判例,即便是歧視言論,仇恨言論,乃至鼓吹種族屠殺的言論,都被憲法所保護。除非一些特殊的情況,比如會引發「明確而即刻的危險」。一個常見的舉例是在電影院謊稱火災;比如揚言具體的危害社會的行動,比如說會殺死總統,比如說會炸某個公共場所;或者是造成實際影響,比如在會議中高呼大吵大鬧,讓會議不能進行,這時已經由言論演變為「行動」,就不受保護了。

在所有國家中,美國憲法所賦予的言論自由是最寬鬆的。比如,在歐洲不能宣傳納粹思想,但在美國就沒關係。比如在中國不能宣傳「新疆獨立」、「香港獨立」,在美國宣傳阿拉斯加獨立,德克薩斯獨立的大有人在,還能組織政黨。又比如,在中國香港,現在不能「侮辱國旗,侮辱國歌」,但在美國燒國旗從來不犯法。

值得注意的是,美國憲法所保障的言論自由只是規限政府的,具體指的是,政府不能因為言論,而把人抓起來,追究法律責任。最嚴格的說法,聯邦憲法是規限聯邦政府不能那麼做。但各州自己的憲法也保障言論自由,和聯邦憲法看齊。再推廣一步,聯邦和州機構,不能因為言論而解僱職員。

但在私人機構,言論自由並非憲法保障的範圍。於是,對私人機構而言,並沒有法律規定,去要求保護言論自由。它們通常是自己訂立「家規」,即「工作守則」(code of conduct),去規定自己對言論的容忍程度。由於美國憲法對言論自由保護力度很大(即嚴格限制政府管束言論),所以私企自己的「家規」,往往比憲法規定的嚴格。即很多「出格」的言論,美國政府不會懲罰你,但公司可以懲罰乃至解僱。

於是,我們看到大量的例子,比如某個新聞主持人因為「說錯話」,就被解僱了。原因就是違反了公司守則。這時,憲法的言論自由是無法保護這個人的。同理,臉書和推特(現在的X平台)都大量刪帖,這些也都是在「私人公司可以自行制定社群守則」的原則下操作的。相反,如果美國政府控制了臉書推特,那麼刪帖反而就可能違反憲法了。

哈佛、麻省理工、賓州大學,它們的共同性質就是「私立大學」,因此無需遵守憲法下的「保護言論自由」。

換言之,比較詭祕的是,美國國會議員之所以能要求這三所大學校長處罰學生的依據,就是因為它們三所私校無需依據憲法去保護言論自由。想罰誰想不罰誰,完全是學校自己的權力,依據學校自己的守則,即「家規」行事,而不是「國法」。

相反,如果是公立學校,就必須依據「國法」保護「言論自由」。於是,在更激進的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由於是公立學校之故必須保護言論自由,於是如果上到國會,校長大可以拿出憲法,讓國會議員無話可說。或許是這個原因,國會也懶得傳召該校校長了。

回到爭議的口號,「從河流到大海」固然可視為號召消滅以色列國清洗猶太人的反猶口號,但是否屬於言論自由呢?

如果以憲法的標準,那麼它一定是言論自由。因為如果光是在集會中叫口號展示標語,那麼既沒有即時的危險,也不是針對個人的威脅,更不會視為妨礙公共或私人場所的秩序。所以,在美國,沒有聽說過光是呼喊這個口號就被警察抓起來的事。

然而,如果把私立大學視為一個私營企業,那麼用私立大學的校規即「家規」去衡量,正如以上討論,「家規」可以比「國法」限制多,那麼這些反猶口號就反而「可以」用更嚴格的標準去衡量。

然而,「可以」這樣做不等於「必須」這樣做。

在大學校園還有另一個方向的要求。因為大學校園鼓勵「學術自由」。正如700多位哈佛教職員發公開信支持校長,指出學校需要「捍衛在多元化社群中自由探求(知識)的文化」(defending a culture of free inquiry in our diverse community)。

於是從另一個角度看,大學,不管私立大學還是公立大學,其言論自由應該比社會的言論自由更開放,更包容。於是,從這個方向理解,大學反而應該不禁止「反猶口號」。

同時,根據哈佛的守則(Code of Conducts)」,如果言論針對的是「特定的少數人」而不是「整個群體」,而其言論足以令人感到「真實的威脅」,導致「合理而客觀的恐懼」,那麼這就會被視為「威脅」、「欺凌」、「騷擾」、「冒犯」語言,而予以禁止。

於是綜合考慮,哈佛校長在國會作證時被問到「如果校園內出現呼籲針對猶太人種族屠殺的口號,是否違反學校守則時,蓋伊回答,這要看「情境」或「上下文」(context)。這個回答並非不對。

然而,社會各界對哈佛校長的批評,其實不在於單純的「反猶口號」的問題,而在於三點。

第一,校園的反猶言論,對猶太人的威脅並不是「虛構的」。比如在康乃爾大學,一名華裔學生在網上揚言要槍殺猶太人和炸了該大學的猶太食堂(這名華裔學生很快被康乃爾校警逮捕,移交檢控)。在哈佛等校園中,從不少視頻看到,一些大學中的示威人士還圍著正在步行經過的猶太學生,揮舞標語,高呼口號,阻攔去路。有報紙專欄作家寫道自己在哈佛大學圖書館中,被舉著標語的示威者逼問是不是支持巴勒斯坦,他說不支持,於是示威者就圍著他指罵「殺人兇手」。

這些事例都表明,校園的反猶言論,並非只是言論這麼簡單,而實實在在地構成對猶太學生的威脅欺凌和騷擾。因此,這些「言論」即便放在「情境」和「上下文」中,完全足以違反校規。然而,哈佛等學校並未進行任何干預。

第二,與同為常春藤的康乃爾等私立精英大學相比,哈佛等學校對反猶言論的態度有明顯差別。以上康乃爾迅速逮捕宣稱要反猶的學生是一個例子。另一個例子是,康乃爾大學一教授Rickford在一個集會中,宣揚10月7日大屠殺,是令人「興高采烈」的(exhilarating)。學校立即譴責,要求他發表道歉聲明,並停止其工作一個學期。與康乃爾相比,哈佛等學校對反猶言論可以用「縱容」去形容。

第三,也是最重要的。哈佛等一些精英學校一樣,在什麼東西能說,什麼東西不能說上,存在明顯的,長期的,系統性的「雙重標準」。

具體地說,當言論涉及少數族裔、女權、性取向、變性/轉性、伊斯蘭教等所謂「弱勢群體」的時候,哈佛等學校的管理層高度不包容,以極為嚴格的標準去處理,這被公眾理解為「政治正確」。但當這次針對的是猶太人的時候,卻如此寬大包容。

正如在聽證會上,有人追問哈佛校長,如果示威學生叫的是「屠殺黑人」,你會處分嗎?哈佛校長就避而不談。因為眾所週知,不但不能高呼「屠殺黑人」的口號,學生稱呼黑人為「nigger」就足以讓學生受處罰。

以上的「雙重標準」的例子多如牛毛。比如此前多名被哈佛錄取的新生在網上發表「種族主義」言論,哈佛因此收回了已發給他們的錄取信。

這裡再舉現任校長蓋伊以前在做哈佛文理學院院長時候參與過的兩個具體案例來說明。

第一個事例,當年哈佛一個法律教授擔任MeToo的性侵犯韋恩斯坦的其中一個辯護律師,於是被蓋伊和其他人一起,迫使卸任法學院院長的職務。

第二個事例,當年有一個哈佛政治教授請了一個心理學家做報告,介紹兩人合寫的書籍「鐘形曲線」(The Bell Curve)。該書研究的是智力和階級、種族的關係。由於書中提及在統計上,黑人的智力低於白人。於是這個教授就被哈佛大學解僱,輿論普遍質疑,其原因正是因為這個「種族主義」報告會,當然表面上,找的理由不是這個。蓋伊當時正是這個解僱事件的直接經手人。

在前一個事件中,律師選擇為誰辯護,這是律師的自由,而且每個人被定罪前都有辯護的權利。第二個事例中,這個報告會是標準的「學術研究」,理應比示威抗議更受「學術自由」的保護,蓋伊去把他踢出學校。

正是這種系統性的雙重標準,令社會對哈佛大學的行為感到憤怒。

作為有權擬定「家規」的私立大學,這些學校要麼就堅持言論自由,既然「反猶口號」可以叫,那麼其他「歧視口號」也應該可以叫。要麼就堅持「反欺凌」,如果其他「歧視口號」被禁止,那麼「反猶口號」也應該被禁止。

如果哈佛大學校長不能自圓其說,那麼社會要求她辭職就是「剛好而已」。

*作者為旅美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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