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往外界相信香港在1997年主權移交之後,仍有獨立的司法系統,仍是一個法治的都市,其根本的原因,就是英國普通法體系,依然得以實施;這體系的基本保障,包括在《中英聯合聲明》之內,即中國保證在一國兩制之下,香港「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現行法律基本不變」(中方保證 3.3);中國更保證在香港保障人身、言論、出版、集會等自由(中方保證 3.5)。然而隨著中共通過「港版國安法」,加上近日終審庭批准律政司的上訴,把黎智英再度收監還押後,香港法律下對人身的最基本保障的自由,以至香港人的思想自由,都終於全部變成了問號。
律政司上訴的理據當中,最令人震驚的,是提出「港版國安法」並非在香港的普通法體系下產生,因此沒有香港法律一貫所擁有的「無罪假定」原則;單是這點其實已經清楚說明,所謂「現行法律基本不變」,已經成為了一紙空文;而更嚴重的是,這原則就是所謂「香港法治」最基本的基石——即任何人不會因為莫須有的罪名被起訴,然後就因此先行假定有罪,即使他日有幸打贏官司,那麼白坐的監牢又如何?這是所謂「法治」當中最重要,也最基本的原則,如果沒有了,這還叫作「人權」?這還叫作「法治」嗎?
即使「港版國安法」第5條白紙黑字,寫明「任何人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均假定無罪」,然而律政司卻聲稱42條說明「除非法官有充份理據相信其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不得準予保釋」──這兩段完全相反衝突的條文,一如早前各界所料,說明這種任意由中共解釋的法律保證,是完全沒有作用──未經審訊,就假定無罪;但即使假定了無罪,卻仍然不得保釋,那麼假定無罪又有何用?這就有如對大家說,你有人權,不過政府卻不保證你的安全,這不是廢話以至謊言,又是甚麼?
根據記者聽審的引述,連由港共指定的《國安法》法官,也在質疑控方案情「並非好強」,指控方證據所指的黎智英在訪談當中所謂「請求外國制裁」,看起來只屬「評論」,而並非「請求」,因此辯方有抗辯的理據;可是控方聽上去如此牽強的證據,也可以「莫須有」,超越了以往的「以言入罪」──最起碼你要說出口,如今已經成為了「思想入罪」;控方陳詞所羅列的「證據」,竟指黎智英多年來「積極支持泛民主派及反對中國共產黨與香港政府」──原來支持民主派,以至支持香港有民主,也屬「罪行」的一部份。
因此不需要聽他口說甚麼,只需要羅列以往他支持甚麼,也可以構成「犯罪」的一部份,然後因此「即使」你口沒有說,你心中「支持」別國制裁,然後說了幾句「評論」──律政司代表說「法庭可推論言論屬經掩飾的請求」,也可以成為了「犯罪」;這不但把原本合法的事情,變成了非法,更連最基本的時效原則,也可以完全「穿越」──在香港長期合法的行為,如今變成了「非法」。這種破壞法治一切基本原則的「法律」,還有人相信香港擁有「法治」嗎?
刑事法律最基本的原則,就是刑罰與「過失」是合乎比例;律政司指黎智英「評論」兩句等同「謀殺罪」,不知他的評論謀殺了誰?有誰人因為這兩句評論而死亡?當評論兩句就可以等同「殺人」,然後隨時被判終生監禁的時候,請問是否還對香港的「生活方式不變」?是否「依法保障人身、言論、出版自由」?這些在《中英聯合聲明》保證50年不變的所謂「一國兩制」原則,還有甚麼是仍然「有效」的呢?
殺人疑犯陳同佳,就繼續逍遙法外,律政司堅稱香港無法可控告,也沒有打算修法去控告;黎智英的兩句「評論」,就可以引用《國安法》去超越時空,超越全宇宙的司法管轄權,倒流時光去作出起訴,這種做法當說明了,今日香港所殘餘的「法治」,只餘的是甚麼。
——RF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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