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19日星期四

张玉珍起诉李南央案跟进报导(十)——终篇:“民事判决书”


12月17日,又是早八点,旧金山中领馆用联邦快递送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102民初17194号”(见附件)。
判决书开篇列出五名原告:张玉珍、范苗、范茂、钟胜利和曹小英。从判决书第2页行文:“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使用普通程序,并追加范苗、范茂、钟胜利、曹小英作为本案原告”的字面看,应该理解为这四人是“被追加”,而不是自愿加入。无论何者为真,自4月2日立案后,西城法院从未发出司法文书,通知被告本案增加了四名原告。现在让他们在判决书中一起冒出,无非是摆个李锐全体后人与李南央对阵之仗势。只可惜这四位追加原告无一人姓李。
此判决书满纸荒唐,充斥谎言,逻辑混乱,我试着一一剖析。我不是专业法律人士,笔下不用“违法”二字,判决书违法之处待专业人士认定。 
一、并不存在的李锐文稿
判决书第2页倒数七行述:“原告张玉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继承人李锐全部日记、信件、工作笔记等文稿原件(1935年至2018年)由原告张玉珍继承……
第10页判述: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继承人李锐全部日记、信件、工作笔记等文稿原件(一九三五年至二0一八年)由张玉珍继承。
二、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美国斯坦福大学……将被继承人李锐全部日记、信件、工作笔记等文稿原件(一九三五年至二0一八年)返还张玉珍。
我可以非常负责地告诉原告张玉珍:李南央代表父亲李锐捐赠给胡佛所的文稿中最早日期是1938年12月1日——范元甄日记;李锐最早一份文稿是1939年2月3日写给范元甄的信。1935年到1938年11月30日没有文稿。我请教审判长张涛:并不存在的文稿如何返还?
原告张玉珍于法无知也就罢了,作为受案法官,要求原告列出所诉之物清单,详尽调查并证实清单的确切性,应该是审判长最基本的职责吧?将这份判决书通过海牙法庭寄达美国的第三方,你也真不怕丢脸!
二、法庭对原告提供证据断章取义
判决书第4页三款:“原告张玉珍向本院提交了李锐声明及网上声明,该份声明的落款时间为2016年7月5日,其中有‘未经我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发表和出版我的日记(或使用其中部分文字)……’等内容……本院予以确认。
判决书罔顾此声明还有以下内容:
六、2008年,女儿李南央编辑《李锐日记》3册(1946—1955;1960—1965;1966—1979),由美国溪流出版社出版,是我认可的。此前,我曾坚持亲自审校这些日记的清样;但终因年事已高(91岁),后又发生心绞痛住院等原因,未能如愿 。
七、关于日记发表和出版事宜,我会在谢幕人生之前,另作嘱托。
李锐于2019年2月16日去世。李锐在声明中明确表示:由女儿李南央编辑出版的1946年至1979年日记是他认可的,又有“我会在谢幕人生之前,另作嘱托之语,审判长却在判决书中只认定断取的一句,真正是岂有此理!
三、判决书对原告提供网上证据出尔反尔
判决书第7页十二款:“原告张玉珍向本院提交了(2019)余字1028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公证的事项为网页,包括高瑜推特、网上转载的就张玉珍起诉李南央的一封公开信,李锐研讨会史大举办、李锐六四日记……本院认为,上述网页内容经公证人员办理,能够客观、真实反映互联网上的相关内容,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予以确认。
被判决书取信的张玉珍向法院提交的“就张玉珍起诉李南央的一封公开信”中有如下内容:
一、张玉珍清楚地知道,她在3月18日给李南央的信里说的:“李锐日记、信件和工作笔记不知所踪”是弥天大谎;所谓“近日通过网络得知……”同样是弥天大谎!张玉珍将这些谎言作为“事实与理由”写入她的“民事起诉状”,是欺骗法庭的行为,在法制国家是犯罪。进而,她建立在谎言之上的案由“继承纠纷”,法制国家的法官不会立案;代理律师若明知原告撒谎,仍为其代理,轻者被罚、重者吊销执照甚至判刑。
我在这里仅举李锐2017年的三则日记以为明证:张玉珍清楚知道“交胡佛馆存”是李锐的决定,不是李南央的“私自”行为;她对此不但知情,还参与了谈话,并当着李锐和李南央的面表示“同意”;且对第三者杜导正表示了对李南央的“赞扬”。
一月卅日 星期一 晴间多云
六点起床,看电视。南央一早来,同玉珍一起谈日记问题。杜老知道信息多,同意我的同样处理,交胡佛馆存
二月三日 星期五 晴转多云
六点半起床,看电视。南央今天回美国(房子在改造)。留下带走和没带走日记的清单
二月廿二 星期三 阴
……杜老来,谈《炎黄春秋》老人,没有一个投降的。玉珍谈南央管《日记》事,赞扬了她
这三则2017年的日记除了证明张玉珍在诉讼状中撒谎,也给出了张玉珍引为证据的2016年“李锐声明”第七条中所说:“我会在谢幕人生之前,另作嘱托”所言“嘱托”为何的答案。因此,张玉珍提供给法院的证据,恰是李南央反驳她的佐证。李南央的证据:李锐2017年日记,加上张玉珍的佐证:2016年李锐声明,无可辩驳地证明了:张玉珍诉求的李锐日记根本就不再是什么李锐遗产,而是他“嘱托”女儿李南央完成的赠与胡佛所的馆藏。(我另有证据证明李锐信件和笔记的物性与日记相同,这里不赘)张玉珍起诉案由“继承纠纷”,立案无名。
二、张玉珍在诉状“事实与理由”中说:“上述文稿所涉及的大量内容属于原告的隐私……”她提供给法院作为证据的外媒报导复印件内容,恰是我反驳的依据。现将张玉珍证据——7页“外媒报导”复印件中涉及李锐资料的内容一一列出:
  • 日记里记录了中共的“批条子文化”;
  • 日记里有非常多的内容能反映出来,中国的所谓改革开放根本不是市场经济,还是条子经济,还是领导人说了算;
  • 这些历史的素描从共产党的内部看共产党是怎么做决策的;
  • 1959年参加庐山会议时的工作笔记,庐山会议是共产党夺取政权之后召开的里程碑式的会议,之后许多党内的反对声音消失了;
  • 李锐与范元甄交往之初的传情信,和年轻时的叶剑英用毛笔留言“打气”。在李南央看来,这些表现了李锐及其战友在时代动荡下的感情,“是一个个鲜活的人,一步步走到最后。留给研究者去琢磨、去体会。”
这其中没有一项涉及原告张玉珍隐私。李锐和前妻范元甄的传情信更是跟张玉珍拉扯不上,遑论她的隐私!顺带说一句:张玉珍在诉状中说“被告与第三人在互联网上……”也是子虚乌有。她提供给法院的7页“外媒报导”,都是李南央接受採访的报导,“第三人”根本没有参与。张玉珍所诉事实不实,理由无据。 
另一则判决书取信了的证据:“李锐研讨会史大举办”中有一封李锐2004年7月12日写给李南央信的影印件(见左图)。此信明白无误地表明李锐在2004年7月12日已将信中所列“文稿”授权于李南央处理。
判决书既然述“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予以确认”,却又在最后判决时不做取信。不是审判长张涛神经错乱,就是他厚颜无耻到不知“耻”为何物。
另,我于6月25日张诉案第一次开庭前一天还在网上公开了李锐、张玉珍的录影和录音资料。那些资料均为无需公证,便可证明确系李锐和张玉珍本人表达:1.李锐将张玉珍所诉文稿交予美国胡佛所是他的意愿;2.张玉珍本人决不要李锐文稿。法院既认张玉珍提交互联网页以为证据,为何将这些网上确凿证据视为无物?
无论法庭取信与否,事实是,我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以上证据将判决书第9页如下判定彻底推翻:
1.与李锐的其他继承人相比,张玉珍关系更为亲密,感情更为深厚,且根据张玉珍所述,文稿中的大量内容涉及张玉珍的隐私。
2.文稿原件的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胡佛所应予返还
四、法庭取信张玉珍提供的李锐“看法”不具法理效力
判决书第6页十一款:“原告张玉珍向本院提交了(2019)余字644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公证的事项为网页刊载的李锐谈访录,其中有‘……时间:2014年国庆假期……李锐:这些,我都不了解。看来,我还真得申明一下:李南央是李南央,我是我。我的思想观点,在我的书籍和文章中有全面阐述和表达,广为人知。李南央是我的女儿,但她代表不了我,我也不允许她代表我……李锐:李南央对共产党是整个否定的,她的观点很幼稚,很极端,我们是‘道不同,不相为谋’。你们认为她文品、人品有问题,可以认真批评她,帮助她改正……等内容。本院认为,上述网页内容经公证人员办理,能够客观、真实反映互联网页上的相关内容,本院对该份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纵观此款,法院认定的:“能够客观、真实反映互联网页上相关内容”,不过是互联网上刊出的李锐对李南央的看法。“看法”居然成为审判长张涛的判案依据!
退一万步,如果李锐对李南央的“看法”可以成为法庭认定张玉珍为李锐文稿唯一继承人的依据,那么我放在互联网上李锐对张玉珍的“看法”为何不予取信:
但是我没有揭发,没有完全、彻底地揭发她的短处。她的短处我知道,她就是怕我值钱的东西啊,被别人占领。她有这个……这个我也早就看到了。她这个人……我这个人一辈子对钱那,对吃的东西啊,我是根本不理的。她(李南央)的妈妈在的时候,一个月给我30块钱,我30块钱就跑琉璃厂,那个时候齐白石的画是八块钱一尺,一般的三尺24块钱。我现在家里的那个“骆驼”(画)啊,吴作人的“骆驼”啊,现在听说是值多少万。那个时候我买的时候是24块钱。(笑)所以我这个人在这个方面啊,比较放松。所以这一点那,使得她越来越厉害,要把我的全部(东西)控制。要把我的有钱、值钱的东西啊,完全控制。我的工资我一个铜板都不拿,这个也比较少有啊、在夫妻关系。秦川跟老婆的关系有经济问题,秦川的钱他自己管着。(笑)所以在这些方面讲得难听的话,她对我这个人那,知道我的品性以后,就有点欺负我。这个我都知道……我还告诉你们一件事情,我这个人,我跟她结婚这么多年,我们、我跟她没有接过吻,睡两个床,我这个人就这么一个人。我跟她(李南央)的妈妈一直是一个床的。我就是让她照顾我,我活下来,我活下来做点事情。”(根据2017年10月24日谈话录音输入)
五、张玉珍是谁的妻子
判决书第2页最后一行述:“原告张玉珍为被继承人李锐的妻子。
判决书采信原告张玉珍提供的证据有:
1、“原告张玉珍向本院提交了李锐常住人口登记表,该登记表显示李锐住址为……张玉珍系李锐之妻,李南央系李锐之女。” (第4页“证据一”)
2、“原告张玉珍向本院提交了钟梅月、张玉珍常住人口登记表,该登记表显示钟梅月与张玉珍系夫妻……”(第5页“证据六”)
3、“张玉珍自述其与李锐于1979年前后结婚……”(第7页最后一行)
依据上述1、2项,无法判定张玉珍系李锐之妻还是钟梅月之夫妻?再据3项,“1979年前后”是个跨度期,而不是日期。若为1979年前,李锐尙居安徽流放地、钟梅月仍活于北京世间;若是1979年后,后到何时?据我所知,钟梅月是在1979年2月病逝。既然是“遗产继承纠纷”案,张玉珍与李锐的婚姻关系至关重要,岂能以“张玉珍自述”为凭?判决书即未显示证明钟梅月与张玉珍夫妻关系终结的法律文件——离婚证书或钟梅月死亡证明;也未显示证明张玉珍与李锐结为夫妻的法律文件;而是在判决书中确认了原告张玉珍所提供“证据一”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的同时又确认了“证据六”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亦即,审判长张涛确认张玉珍即是钟梅月的妻子,同时也是李锐的妻子,用他的这纸判决书生生地给原告张玉珍判了个“重婚罪”。张涛先生,你最好挖个坑把自己埋了。
六、两位追加原告钟胜利、曹小英身份疑点
1.张玉珍进入李锐家后,带来了一儿一女,儿子名钟胜利,女儿名钟小玲。按张玉珍当时告诉我和父亲李锐的说法,钟胜利是她从哥哥那里领养过来的,钟小玲是她从姐姐那里领养过来的。也就是说,张玉珍跟养儿之父为嫡亲兄妹,而判决书第1页认定追加原告钟胜利为畲族,张玉珍却是汉族。又,判决书第5页述:“原告张玉珍向本院提交了钟梅月、张玉珍常住人口登记表,该登记表显示钟梅月与张玉珍系夫妻,钟胜利系张玉珍之子。”是否这位与张玉珍系夫妻的钟梅月是畲族,所以钟胜利是畲族呢?但诡吊的是,为何钟胜利在这段陈述中只被认定为“系张玉珍之子”,而不是钟梅月和张玉珍共同之子呢?他同钟梅月是什么关系?他的畲族承自何人?
2.父亲最后的日子里,有人告诉我钟小玲不叫钟小玲,真名曹小英。15岁时其父、也就是张玉珍的姐夫过世,张玉珍将她从陕北农村接出,介绍、过继给她所在单位的一位曹姓红军老干部作养女。曹姓夫妇相继过世后,曹小英继承了他们包括住房在内的所有遗产。对此说法我将信将疑。因为四十年了,我和父亲所知道的是张玉珍的养女叫钟小玲,父亲的日记中出现过“小多”,我向父亲询问,父亲说那是小玲的小名。今次判决书第5页七条述:“曹小英(曾用名钟玲)系其女”;更为可疑的是,张玉珍在第5页6条中以常住人口登记表提供给法院证明她同钟胜利的母子关系,而在证明她同曹小英的关系时,却改为其所在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一纸证明,证明其“个人档案记载”了她同曹小英系母女。张玉珍自己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证实我所听传言不假,张玉珍的所谓养女原名钟玲,过继给曹姓人家后改名曹小英。可叹,父亲至死不知这个张玉珍带来女孩的真实姓名,“判决书”让我知道了真相。 
张诉案既然是“遗产继承纠纷”,查清钟胜利和曹小英与张玉珍领养关系之疑点至关重要。据判决书第8页底二行述,钟胜利、曹小英“……应认定为继承法规定的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而若他们与张玉珍并无领养母子、母女关系,仅就“对李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论,这二位追加原告均不如伺候了李锐、张玉珍十二年的家中保姆余晚莲更具继承法理依据。张玉珍向法院提供证据显现的钟胜利与曹小英法定领养身份之明显疑点,西城法院不予调查,即述“真实性及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这不是简单的失察,而是为张玉珍离世后由此二人继承张玉珍所诉“李锐文稿”打下伏笔。
另外,第一页关于曹小英居住地的陈述中有一处错误,虽然不大,但是在司法文件中是不应被允许的。曹小英的居住地:……22楼1门111号,22楼1门没有111号这个单元。
七、对原告出庭的质疑
判决书第2页有陈述:“原告张玉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澎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范苗、范茂、钟胜利、曹小英……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
1.既然刻意增加了四名原告,何以均无正当理由而不到庭?
2.据10月14日上午前往西城法院守在18法庭门前的朋友们告诉我,指定开庭时间上午九点半前后30分钟,他们即没有看到张玉珍,也没有看到6月25日张诉案第一次庭审时见到的张玉珍代理律师张金澎走入法庭及走出法庭。他们向西城法院新闻办公室的人询问过:是否18法庭另有后门,张玉珍或她的律师先期从后门进入。那位新闻官笑答:不会的,原告和被告都应从法庭正门进入。朋友们还告诉我,他们听到从18法庭里出来的书记官呼唤:“范苗到了吗?范茂到了吗?李南央到了吗?”叫了两次,无人应答便关门进去了。不曾叫过钟胜利和曹小英的名子。
据朋友们10月14日开庭当日所见,可以肯定:
1.判决书中所述“原告张玉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澎到庭参加诉讼”是为谎言。
2.钟胜利和曹小英这两名原告是在书写判决书时才被追加进去的。
3.判决书是在原告和被告均缺席的情况下做出的。这份判决书将通过海牙法庭送达起诉书中所列第三人:美国斯坦福大学胡佛研究所和判决书中追加第三人:小利兰·斯坦佛大学董事会。法官以谎言书写“判决书”,在美国是为重罪。
八、判决书公开撒谎
判决书第7页十三款:“原告张玉珍向本院提交了胡佛研究所律师函(电子邮件形式)。本院认为,依据上述证据本院无法确认该份电子邮件的发件方是否为本案第三人胡佛研究所或受其委托的其他人员,故对该份证据的证明效力,本院不予确认。
由张玉珍替胡佛研究所向法院提交胡佛所律师函,这个谎撒得也太离谱了吧!
事实是胡佛所委托的中国律师曾两次出庭向法庭面呈胡佛所证据。这份判决书中却一字未提胡佛所委托的律师曾经出庭,胡佛所委托的律师曾向法庭呈递了哪些证据。判决书称:“胡佛研究所、斯坦福校董会经本院合法传唤均未到庭参加诉讼……胡佛研究所、斯坦福校董会就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第10页)
这简直就是流氓无赖了。
判决书第8页最后两行行文:“李锐与张玉珍结婚时钟胜利、曹小英已成年,其二人虽不属于李锐的继承人,但其二人在李锐生前与李锐共同居住,对李锐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应认定为继承法规定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这条判定依据的是张玉珍向法院提交的由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政府月坛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一份。(第5页八款)
李锐去世前一直居住的四室一厅是于1979年10月19日收到“北京市第一房屋修缮工程公司分配房屋通知书”的(我保留有此通知书原件)。张玉珍入住之前,我的家庭居住一间,我们搬出后那间成为父亲的书房,书房旁的小间一直由保姆居住,向阳带晒台的大间是张玉珍的卧室,阴面靠通道的小间是李锐的卧室,厅是待客处所。这一格局李锐家终年不断的客人及李锐所居单元门内各家邻居均可证明。月坛街道办事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一级政府,西城区法院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一级政法机构,此二机构合谋编造伪证“其二人在李锐生前与李锐共同居住”,令人发指。
九、最后的滑天下之大稽
判决书述:“文稿原件具有整体完整性、不宜分割进行继承……”所以全部由张玉珍继承“理由正当”。看来西城法院与东城法院两个平级中共司法机构事先没有通气、协调。
范茂、范苗继张诉案之后不久,在东城法院根据所谓范元甄遗嘱对李锐文稿中范元甄部份提起“遗嘱继承纠纷”诉讼。既然西城区法院已经结案,将“李锐文稿”悉数判给张玉珍,范茂和范苗则应即将他们的诉案被告更换为西城法院或张玉珍才是。先从张玉珍那里将所有权争到手,再向第三方要求返回。若罔顾张玉珍已获李锐文稿整体继承权的判决,继续在东城区法院与李南央和第三方纠缠,则真正是滑天下之大稽了。 
顺带说一句,据判决书第5页五款中述:范元甄常住人口登记表显示范苗、范茂系范元甄之子女,是由张玉珍提交给法院的。据我所知,范苗早已将他从母亲范元甄那里继承来的房产卖掉了,故范元甄常住人口登记表应由范茂提供。而范茂自父亲李锐1979年1月4日平反回到北京之后,从未见过父亲,这次将母亲范元甄的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由张玉珍提交西城法院,是件匪夷所思的事情。范苗、范茂这两位追加的原告是为李锐至亲骨肉,帮助张玉珍去打一场必定判归张玉珍所有的“遗产继承纠纷”官司?!只有两个可能:判决书撒谎;范苗、范茂无耻。
我收到的这份(2019)京0102民初17194号民事判决书,连同以前收到的由旧金山中领馆转递的多次司法文件以及领馆附函,将作为“李锐档案”的附属史料一并捐赠与胡佛所收藏。我深信这些“党治文件”将成为中外学者研究党治中国的珍贵史料。
我也会通过有效途径,将张诉案审判长张涛、审判员杨桂林和王凡三人及其家属请求加入进禁止入境美国的制裁名单。
李南央

2019年12月18日于旧金山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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